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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法與證券法關于日期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
2、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申請設立登記。股東大會會議可以由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
3、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
4、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5、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
6、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達到百分之五后,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7、。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上面是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2.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
8、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3.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4.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5.股權激勵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于定向發行,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
9、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
10、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擬發行公司在發審會后至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日之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對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作出修改或進行補充披露.擬發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的前一工作日,應向中國證監會說明擬刊登的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與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封卷稿)之間是否存在差異。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擬發行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第一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說明。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
11、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后,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后,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商務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應在30日內作出原則批復,原則批復有效期180日。投資者應在
12、商務部原則批復之日起15日內根據外商投資并購的相關規定開立外匯賬戶。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并在原則批復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戰略投資完成后,上市公司應于10日內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商務部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內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簽發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司類型變更登記。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 日內,到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25%, 上市公司應在10 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并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
13、手續。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10%, 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 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外匯登記。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10%, 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 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注銷之日起30 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
14、起30 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手續。軍工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制上市,審批機關應在1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后3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同意的決定。中介機構參與軍工企事業單位改制上市,國防科工委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在受理后20 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后30 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后30 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
15、草案。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 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 日內,公司應當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 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披露后10 日內,將季度報告正式文本1 式2 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季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股票發行前,主承銷商須在刊登招
16、股說明書概要的當日上午10:00 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日之前),將招股說明書正文及部分附錄和必備附件(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滿兩年的還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在擬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申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申請期間,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注冊登記或不予以注冊登記。保薦機構應當自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或者前次備案滿十二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備案表及相關資料,更新注冊登記的內容。保薦機構
17、、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刊登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保薦機構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輔導工作應具有連續性,如輔導人員發生變更,并應于變更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機構書面備案。繼任的輔導機構和輔導對象應自新的協議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重新履行向派出機構備案的手續。輔導協議簽署后五個工作日內,輔
18、導機構應向派出機構進行輔導備案登記。派出機構應于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條規定的內容對輔導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的齊備性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應于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一次“輔導監管簡報”.派出機構在輔導期滿,輔導機構報送了“輔導工作總結報告”,并提出輔導調查評估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調查,并向中國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證券公司應當在重大關聯交易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有關情況。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 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
19、變化原因。證券公司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30% 以上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準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 個工作日制定并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 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整改后,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在發行完成后的15 個工作日內,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承銷總結報告。承銷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推介、定價、申購、該股票二級市場表現(如已上市交易)及發行組織工作等內容。保薦人應在新股上市后十日內將承銷總結報告
20、報發行部備案。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后的一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布后的一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出具回訪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發行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及發行人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召開5 個工作日之前將回訪報告在指定報刊和網站公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 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并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自招股意向書公告日至開始推介活動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 天,自初步詢價最后一次推介活動結束至詢
21、價對象提交初步詢價表截止的時間間隔應不少于半個工作日。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累計行使數額達到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限額時,主承銷商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將超額配售選擇權帳戶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給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資者。在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所涉及的股票發行驗資工作完成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發布股份變動公告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22、報刊披露以下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主承銷商應當保留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完整記錄。在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后15 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及其內部監察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證券登記公司在受理股份登記申請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股份登記手續。網下股份登記網下發行結束后,發行人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股份登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齊備的前提下兩個交易日內完成登記。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收到發行人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后七個交易日內
23、,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并通知發行人。發行人應當于其股票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項:(一)上市公告書;(二)公司章程;(三)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四)上市保薦書;(五)法律意見書;(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在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項:(一)上市公告書;(二)股份變動報告(適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項。經上交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在內部職工股上市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上市提示公告。經上交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24、經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發行人應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10 日內,將上市公告書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發行人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主承銷商或發行人應在發行日前二至五個交易日內,將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發行人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刊登上市公告書。發行人應于上市前五個交易日與上交所簽訂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本所予以公告。可轉換公司債券
25、上市交易期間,未轉換的單只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少于3000 萬元時,本所將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個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發行人因增發新股、配股、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時,本所將停止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停止轉股的時間為一個交易日或其整數倍,最長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具體安排由發行人與本所商定。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的債券,本所于到期日前十個交易日停止其交易,并于到期日將剩余債券全部予以轉股。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的債券,發行人可于條件滿足時實施全部或部分強制性轉股。發行人應于強制性轉股條件滿足后的十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公告至少三次,本所依據強制性轉股公告所載日期停止該可轉換公司
26、債券的交易,并于停止交易后的第三個交易日按公告條件予以全部或部分轉股。發行人根據停止交易后登記在冊的債券數量,于贖回日后三個交易日內將贖回債券所需的資金劃入本所指定的資金帳戶。本所于贖回日后第四個交易日將資金劃入券商清算頭寸帳戶,同時記減投資者相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各券商于贖回日后第五個交易日將兌付款劃入投資者開設的資金或保證金帳戶。當回售條件每年首次滿足時,發行人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權時,應當在公告后的十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通過托管券商正式通知發行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本所于轉換期結束時自動終止交易后二個交易日內,將交易結束時的債券數據通知發
27、行人,發行人應于到期日前將相應本息款劃入本所指定的資金帳戶。到期強制性轉股后所剩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面額不足轉換一股股份的部分,本所于強制轉股日后十個交易日內,將這部分債券的本金及其最后一年利息劃入券商帳戶,各券商于第二個交易日將資金劃入投資者帳戶。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并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準后,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 至5 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于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并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后,
28、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權證存續期滿前5 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發行人應于權證終止上市后2 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現金結算方式下,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十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權證發行人應在權證存續期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至本公司辦理退出登記手續。權證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主交易商服務協議簽訂后三個交易日內將相關文件報深交所備案。權證主交易商或主交易商服務協議內容發生變更的,發行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個交易日內將變更內容報深交所備案。獨立董事、監
29、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議后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 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 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 日內
30、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 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延期,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 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 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31、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 日內披露有關情況。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 日內成立清算組。檢查機構于現場檢查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公司發出檢查通報,被檢查公司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內容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披露前5個工作日或者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披露前,上
32、市公司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并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 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 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布。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后的5 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報告書;采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無異議函后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公
33、告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并在10 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回購股份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月的前3 個交易日內,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上市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上市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內容。補充流動資金到期后,上市公司應當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上市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擬將募投
34、項目對外轉讓或置換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 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內容。審計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2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2 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信息并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的兩個交易日內起,離任人員所持股份將全部予以鎖定。上市公
35、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后三年內,上市公司擬再次聘任其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提前五個交易日將聘任理由、上述人員離任后買賣公司股票等情況書面報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各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公告及相關附件,并自該公告刊登之日起3 日內,以送達或郵寄方式將上述全部材料報送當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在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同時
36、抄報派出機構。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并于實施完畢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60 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于期滿后次一工作日將實施進展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 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實施完畢。超過12 個月未實施完畢的,核準文件失效。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當年和實施完畢后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 日內,對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的下列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
37、機構報告。重大資產重組的首次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后,上市公司應當在決議當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時間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告。上市公司首次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一日與相應的交易對方簽訂附條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并公告后3 個工作日內,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 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后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
38、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后,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連續停牌超過5 個交易日的,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相關規定,至少每周一發布一次相關事項進展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不得終止委托協議,但獨立財務顧問出現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除外。終止委托協議的,獨立財務顧問和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文件,并說明原因。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及時實施重組方案,并于實施完畢之日起3 個
39、工作日內配合上市公司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在相關資產過戶完成后3 個工作日內,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資產過戶事宜和相關后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進行核查,發表明確意見并予以公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當年和實施完畢后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 日內,對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資產交付或者過戶情況、相關當事人承諾的履行情況、盈利預測的實現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項業務的發展現狀、公司治理結構與運行情況以及其他與已公布的重組方案存在差異的事項等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
40、,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獲得核準的,獨立財務顧問應在重組方案實施完畢后1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重組業務總結報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
41、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 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做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并予以報告、公告。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 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 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 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 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期限屆滿后3 個交易日內,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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