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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學習培訓資料實施10多年來(1995、12、8),對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強化監視內控機制,提高稅務稽查執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原在新的條件下曾經出現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無法銜接和協調,短少一些必要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較難把握等問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指點任務實際作用的發揚,無法很好地順應新的稽查方式以及CTAIS稽查程序的運用,基層對此反響較大。總局稽查局在深化調查研討,總結實際閱歷的根底上,組織部分人員修正論證。從2021年7月起,兩次發函向各地稅務稽查部門征求意見,兩次召集部分地域稽查局出息展專題座談,并于2021年1月提交全國稅務稽查任務會議

2、討論,然后多次集中起草人員仔細研討各種意見。之后,將修正稿征求總局18個司廳、局、中心、所、協會意見;對單位所提的多數意見曾經吸收規程;對因技術、規范、體例等未能寫入規程的少數意見,將在總局其他相關制度中規定。修正堅持以科學開展觀為指點,在承繼和發揚原科學合理、貼近稽查任務實踐等優點的根底上,嘗試對涉及稽查業務的已有規定進展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力求處理稽查實踐任務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力圖到達規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任務效能、強化監視內控機制、有效防備稽查執法風險的目的,從而更加充分表達合法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修正后規程著重從五個方面進展重點學習:一、關于修正條款、章節調整,修正目的及其根

3、據;二、進一步明確稅務稽查內涵、遵照的原那么;三、強化稽查內部監視控制、預防職務犯罪;四、稅務稽查四個環節修正的主要問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五、強化稽查案卷管理。一、關于修正條款、章節調整、修正目的及其根據一修正條款與章節調整修正后的共八章八十條,包括總那么、管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案卷管理和附那么。其中:對原單獨修正的有36條、合并修正的有11條、新增條款和從原分別新增內容的有31條、直接援用、2條。與原的七章六十條相比,其章節重點作了如下調整: 1、將原的第二章“稅務稽查對象確定及管轄中的管轄分別出來,列為專章進展規定,本章管轄共四條,獨立成章使得的構造更加合理、任務流程更加明晰

4、 。主要思索: 稅務稽查的管轄是對稽查局之間檢查職責范圍的劃分,是稽查執法的職權根據,管轄確實定是稅務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根底和前提?;楣茌犉胀ㄅc納稅人及稅種征管管轄相對應,但對某類稅收違法案件也有不對應或不完全對應,而且會在征納之間以及稅務機關之間發生爭議,影響案件查處。因此,需求有針對性做出規定。 原將管轄的相關內容與稽查對象確定放在同一章,無法很好表達稅務稽查以案件、以稅收違法行為作為驅動要素來確定管轄的理念;無法很好表達先確定管轄,再進展選案,然后進展檢查的整體流程性;同時,也不能很好順應推進分級分類稽查等管轄的特殊方式的需求。因此,將其獨立于后續的表達稽查詳細流程的章節之外

5、,以現今曾經比較明確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為根底,再加上對無法確定稅收征收管理范圍情況的規定、分級分類稽查情況的規定、上下級之間管轄關系的規定以及管轄爭議處理的規定,使得稽查管轄的內容更加準確、合理、完好和全面。詳細條文修正有: 第十條對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進展合并修正。一是充分思索稅務稽查管轄受所屬稅務局征收管理范圍的制約;二是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發現地的稽查管轄(原第十五條中規定:發票案件由案發地稅務機關擔任)。如: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等發票違法行為??梢杂蛇`法行為發生地的稽查局查處,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現地的稽查局查處。詳細如何確定管轄,該當以有利于查處和打擊違法行為原那么而定。第十一條

6、對原第十六條進展修正。規定稅務稽查管轄權爭議處理機制,“逐級或者“報請共同的上級處理。新增了第十二條實施分級分類稽查。思索“分級分類稽查作為管轄的一種特殊方式,就全國而言,其內容還缺乏一致,難以規范,因此只作原那么性規定。第十三條對原第十七條進展修正。規定上下級稽查局之間的稅務稽查管轄關系。將原“以下案件,可由上級稅務機關查處或一致組織力量查處修正為上級稽查局可以根據稅收違法案件性質、復雜程度、查處難度以及社會影響等情況,組織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管轄區域內發生的稅收違法案件。不對詳細案件情形一一列舉。主要根據國稅發2004108號“對跨地域的大案要案,上級機關要直接指揮和組織協調,有關地域要積極協

7、助主辦部門調查取證的規定和本第十條“稽查局該當在所屬稅務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內實施稅務稽查規定。添加下級稽查局查處有困難的艱苦稅收違法案件,可以報請上級稽查局查處的規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國稅發202128號貫徹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規定:下級稽查局報請上級稽查局查處艱苦違法案件時,應經稽查局所屬稅務局主管局長同意,并以書面報告方式上報,報告應載明被查對象稱號、案件根本情況、懇求理由等內容。此外,第四條規定: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指點下開展稅務稽查任務。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展管理、指點、考核和監視,對執法辦案進展指揮和協調。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該當

8、加強聯絡和協作,及時進展信息交流與共享,對同一被查對象盡量實施結合檢查,并分別做出處置決議。本條為新增條款。新增本條款,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國稅發2004124號文件精神。本條第一款中所屬,是參照其他法律的寫法?!八鶎偌瓤梢允巧蠈伲部梢允窍聦伲悇站质腔榫值纳蠈贆C關,稽查局是稅務局的下屬機關。規定國、地稅稽查局之間的協作、信息交流,有利于貫徹落實國稅發20044號、國稅函2021741號,真實減輕納稅人負擔。2、按照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將第三章至第六章的稱號一致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 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該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任務規程,擔任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

9、責該當明確,并相互分別、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如第五條對原第六條修正為: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那么。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任務。其中:除稱號一致外,還將“稅務稽查任務修正為“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由于,“稅收違法案件是第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的法定提法。將表達稽查詳細流程的章節稱號一致到的規定上來,既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也符合現行基層的實踐操作習慣。 二修正目的及其根據第一條對原第一條修正為:為了保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規范稅務稽查任務,強化監視制約機制,根據以下簡稱、

10、以下簡稱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第一條將原中的“法規修正為“行政法規。以順應、;同時防止與地方性法規產生混淆。添加“等有關規定。由于,稅務稽查任務涉及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較多,有稅收程序法,稅收實體法,還有能夠涉及稅法以外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如、等。二、進一步明確稅務稽查內涵、遵照的原那么 一稅務稽查內涵第二條對原第二條、第三條進展合并修正。對稅務稽查的主體、對象、內容進展了重新設定。1、將原的稅務稽查的主體“稅務機關修正為“稅務局稽查局,明確凡稽查事項均依法由稽查局詳細實施,與第十四條、第九條規定的“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執法主體資歷一致;進一步表達稽查局與其他

11、征收管理部門的相互分工制約的法定原那么。2、將原第二條中的稅務稽查對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范圍擴展至“其他涉稅當事人,以順應、對金融機構等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處置規定,如: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同意,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3、將原稅務稽查內容的范圍“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修正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其他涉稅事項,以順應、的稅務檢查及法律責任中對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處置規定,以及國稅發2004108號中規定的內容。即:除檢查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外,由征收、管理部門審核發現的涉及“確有偷逃騙

12、稅以及虛開等嫌疑的的發票違法行為,以及規定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調整、應納稅款核定等情況。 4、將原第二條關于稅務稽查的界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展的稅務檢查和處置任務的總稱,按照稅務稽查主要職責的方式進展了修正,并在“檢查和處置任務的根底上添加了“以及圍繞檢查處置開展的其他相關任務,即:稽查局主要職責,是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展檢查處置,以及圍繞檢查處置開展的其他相關任務。以完好表達現實稽查任務中,除了“檢查和處置任務之外,仍有其他相關任務,諸如稅務稽查方案制定、稅務稽查成果分析與利用

13、等任務。刪除原第二條第二款“稅務稽查包括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的規定。主要思索“日常稽查與“日常檢查容易產生混淆。同時思索,有關稽查與檢查的職責劃分問題,國稅發2003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任務的假設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都作了明確規定,日常檢查指的是稅務機關清理漏管戶、核對發票、催報催繳、評價問詢,了解納稅人消費運營和財務情況等不涉及立案核對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行為,是征管部門的根本任務職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從稅務稽查實際看,刪除稅務稽查種類劃分對稽查局依法履行稽查職能不會呵斥實踐影響。重新設定稽查內涵,使之更能表達、有關稅務稽查的規定。二遵照的原那么第三條

14、進一步明確稅務稽查原那么為“公平、公開、公正、效率。修正的主要根據:一是國務院關于提出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老實信譽、權責一致;二是第四條規定“行政處分遵照公正、公開的原那么;三是國家稅務總局一向堅持依法治稅原那么。稅務稽查作為行政執法部門,該當遵照這些重要原那么。三、強化稽查內部監視控制,預防職務犯罪 針對稽查執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修正后的以強化監視內控機制為出發點,以進一步完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環節之間的分工制約為中心,改良和細化了稽查任務程序,緊緊把握“一崗雙人、集體決策的風險防備原那么,從制度上對稽查任務中的內部監視控制進展了規定。主要表達

15、在:一第一條添加“強化監視制約機制規定。其目的就是要求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把內部監視制約機制建立納入稽查局目的管理考核,要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職責事項、任務規程、考核規范、過錯責任,把內部監視制約的要求和責任落實到每個任務崗位;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原那么,實施事前警示、過程監控和事后監視,有效防止不良景象的發生。二第六條新增規定:稅務稽查人員該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個人隱私嚴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嚴密范圍。原對嚴密規定分別在告發處置、查詢銀行存款賬戶、稽查檔案的查閱三個地方表達,分散且不夠全面。本條按照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條,將嚴密規定

16、的相關內容集中表達在總那么中,使其貫穿于稅務稽查任務的全過程。三第七條直接援用,對原第三章“稅務稽查的實施中的第二十條進展修正。規定稅務人員有規定逃避情形的,該當逃避。但詳細情形未一一列出。為此,省局貫徹意見對稽查人員依法逃避的情形加以了明確。即:根據第八條所列情形進展逃避,第八條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展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分、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以下關系之一的,該當逃避:一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四近姻親關系;五能夠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將原第二十條中“對被查對象以為該當逃避的,

17、稽查人員能否逃避,由本級稅務機關的局長審定修正為被查對象要求稅務稽查人員逃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議能否逃避。值得留意的是,稅務稽查人員逃避該當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環節人員。四按照及有關嚴密規定,第八條新增,將“國家、“任務等內容列為稽查人員該當嚴密的范圍,并強調了稽查案情的嚴密要求。本條綜合援用了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援用了稽便函202192號的內容規定,即:一是嚴肅案件嚴密紀律的“四個不得。辦案人員不得向其他人員議論或走漏稽查案件的任何情況;非案件經辦人員不得訊問或探聽與稽查案件有關的情況;稽查干部不得對外走漏案件

18、查辦的任何情況包括案件來源、案件查辦人員情況等;稽查干部不得為被查對象或相關人員通風報信、走漏任務內容。二是嚴厲執行辦案紀律的“八個不得。辦案人員不得與被查對象進展私自接觸或約談;不得參與被查對象提供的宴請、文娛、旅游等活動;不得接受被查對象的任何留念品、禮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利用任務之便“吃、拿、卡、要、報;不得以虛報、瞞報納稅人違法問題,從輕、減輕處分,延緩或變通執行稅務處置和處分決議等手段獲取被查對象的其他利益;不得經過稽查任務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中介機構引見、承攬涉稅事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下級稽查局辦案和開展其他稽查任務等。五為防止查與不查個

19、他人說了算的情況發生,第十四條明確要求“選擇和確定稽查對象必需“集體研討。值得留意的是,稽查選案要詳細列明選案根據或案件來源,逐漸推行利用數據分析和數據模型挑選被查對象,實施自動選案、科學選案,確保選案任務的公正性、科學性,不斷提高選案準確率;凡屬公民告發經初步審核有檢查價值的、上級督辦、協查案件和專案檢查對象的,均應列為稽查局的必查案件;在被查對象確定后,如確有必要撤銷案件的,須有完備的審批手續;暫緩檢查或超越期限未能查結的,須列明緣由上報審批。集體研討確定稽查對象,必需嚴厲嚴密制度和加強對案源的管理;對告發信件能否列入集體研討范圍,該當慎重對待。六取消了原中案件查處的簡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檢

20、查、處置流程與的要求一致。原將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流程區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其中不需立案查處的普通稅收違法案件,可按照簡易程序,由稽查人員直接制造;而經立案進展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那么應由稽查人員制造,連同其他相關證據提交審理,由審理部門進展處置。區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標志是立案與否,而立案這一行為,按照原的規定,既能夠在確定稽查對象時進展,也可以在實施檢查過程中發現到達規范后進展。 取消原中案件查處的簡易程序包括取消查補稅款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該當立案要處的規范,明確稽查案件必需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實施檢查,最終經由審理進展定案并予以執行的流程,到達如下主要目的: 1、使稽查案件的

21、查處流程更加符合提出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應相互分別、相互制約的規定,并到達規范處置處分、一致自在裁量權和強化稅務稽查的內部控制的目的。 2、使稅務稽查從選案環節開場就可以經過立案與否這一標志,實現與國稅發2003124號中規定的“不涉及立案核對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行為的日常檢查進展區分,到達明確劃分稽查部門與征收、管理部門職責,防止反復檢查的要求。 3、經過強調立案前對案源信息的分析挑選,既可以提高選案任務的科學性、準確性,又保證了稽查局集中精神查處艱苦稅收違法案件。4、經過凡檢查先立案、凡檢查都審理的設定,從制度上防止檢查的隨意性和對檢查疏于監視的情況發生,從而到達降低稽查執法風險,強化

22、監視內控的目的。 七明確實施檢查、訊問等執法行為必需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進展。 八為保證案件實行集體審理,第四十六條規定“案情復雜的,稽查局該當集體審理;案情艱苦的,稽查局該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報請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四、稅務稽查四個環節修正的主要問題一選案注重稅務稽查任務中的選案,將其作為提高稅務稽查針對性和任務效率、降低稽查本錢的重要手段之一 1、將選案流程設定為搜集案源信息、挑選待查對象、確定被查對象、立案啟動檢查幾個部分,使流程更加明晰,要求更加明確。詳細修正情形為:1集體研討稽查對象。第十四條對原第十條“確定稅務稽查對象該當由專門人員擔任進展修正。規定選案的總體要求、選案部門

23、和案源的跟蹤管理。本條明確規定了稽查對象的選擇和確定該當集體研討。這樣,既可以提高稽查選案的準確性,又可防止個人決議稽查對象的盲目性、隨意性,以有效防備和降低稽查選案人員的責任風險;明確選案部門負有雙重職責,即:“稽查對象的選取和對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管理。值得提出的是,稽查選案要詳細列明選案根據或案件來源,逐漸推行利用數據分析和數據模型挑選被查對象,實施自動選案、科學選案,確保選案任務的公正性、科學性,不斷提高選案準確率。省局貫徹意見要求:各級稽查局集體研討確定稽查對象,要遵照合理、準確的原那么,由稽查局長擔任牽頭,參與的部門人員由各地自行確定;參與研討人員要嚴厲遵守嚴密制度;選案、

24、告發分設部門管理的稽查局,所屬稅收違法案件告發中心可以根據規定獨立處置案源,經稽查局長同意轉入檢查后,方可將告發信息轉至選案部門;要加強轄區內稅收檢查的調控,防止反復檢查,對已確定列入案源庫的稽查對象,應制定年度稅收檢查方案,將列入案源庫的稽查對象分行業類型、戶數于每月10日前上報省局稽查局。2實施方案檢查。第十五條按照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該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任務,嚴厲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的規定,對原第八條進展修正并提出詳細要求。規定稅務稽查方案制定的審批程序和備案制度,嚴厲控制檢查次數,提高方案的科學性、有效性,真實減輕納稅人負擔。3實行案源分類管理。第十六條對

25、原第九條進展修正。引入“案源信息概念。將包含情報交換和協查獲取的、上級交辦的、稅收專項檢查要求的、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檢舉受理的、其他部門轉來的等各種涉稅違法線索全部納入案源信息的范疇,并作為稽查對象產生的根底。而稽查對象的最終確定,必需是在對這些案源信息進展一定的分析、挑選之后,由此進一步保證稽查對象的準確選擇。參與對案源信息分類管理、運用的規定,從中看出案源信息的運用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可以經過長期、不斷地積累,為今后的稅務稽查提供源源不斷的案件來源。省局貫徹意見要求:確定的稽查對象應列入案源信息庫分類保管、運用。4確定待查對象。第十九條對原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進展合并修正。規定確定待查對

26、象及其立案檢查。本條的修正,主要基于以下思索:第一,原第十三條所列的立案規范為定性規范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應立案查處。一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二未具有本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但查補稅款在5000元以上的詳細規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在幅度內確定。三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青絲票,偽造、私自制造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公用品的;四其他稅務機關以為需求立案查處的。實踐任務中選案環節無法對案件現實進展定性,可操作性不強,

27、且稅務稽查的范圍不僅限于原所列的立案情形。因此本將立案規范改為涉嫌稅收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選案部門對案源信息采取計算機分析、人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方法進展挑選,發現有稅收違法嫌疑的,該當確定為待查對象,便于操作。第二,為提高稅務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合理配置檢查力量,將稽查選案分為確定待查對象和立案兩個環節,強調選案部門對案源信息的挑選分析和稽查局的自主立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待查對象確定后,選案部門填制,附有關資料,經稽查局長同意后立案檢查。第三,為加強稅務稽查內部控制,防備執法風險,將立案檢查作為稅務稽查的啟動程序,規定不立案不檢查,凡立案案件必經審理,符合對稅務稽查的要求,也是進一步明晰征

28、管、稽查職責分工總局國稅發2003124號的需求,同時,也充分表達了稅務檢查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減少和防止執法的隨意性。第四,鑒于稅收專項檢查和上級指定檢查的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上級稅務機關指定和稅收專項檢查安排的檢查對象,該當立案檢查。特殊性,將這兩類情況直接規定為必需立案檢查,與本將立案作為稽查啟動程序相一致。5同意立案檢查。第二十條對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進展合并修正。規定選案與檢查的銜接程序和案件跟蹤管理,加強了案件的可控性第二十條規定:經同意立案檢查的,由選案部門制造,連同有關資料一并移交檢查部門;選案部門該當建立案件管理臺賬,跟蹤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并及時報告稽查局局長。省局貫徹意見要

29、求:稅務稽查立案程序由選案部門擔任,稽查案件必需先立案后檢查?;閷ο蟠_定后,選案部門填制、經稽查局長同意后,在一個任務日內連同其他相關資料一并移交檢查部門實施檢查。2、處理長期困擾基層稽查的涉稅告發問題針對當前涉稅告發資料質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確,內容復雜,經常給稅務稽查任務帶來很多額外負擔,呵斥稽查資源浪費的情況。第十八條新增,規定檢舉信息實行分類管理。特別規定告發信息屬于稅務局其他部門任務職責范圍的,轉交相關部門處置。這樣,可以有效處理以往稅務稽查部門“有舉必查且檢查效果不大的弊端,大大減輕稽查負擔,有利于降低稽查本錢,合理、有效地配置稽查力量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1本條第一款“線索清楚

30、的,由選案部門列入案源信息,實踐上此款可直接列入待查對象。特點留意的是,本條第一款的“待查對象確定后,經同意可實施立案檢查,但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53號第十二條“告發中心按到的告發資料,初步審理以為告發的事項尚不具備調查價值的,經稽查局指點閱批后可以暫存待查的“暫存待查不同。今后,告發資料的暫存待查該當列入案源信息檔案實行分類管理。省局貫徹意見要求:除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制售假發票、虛開或制售假的其他可抵扣稅款憑證以及各地稽查局以為需求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外的其他涉稅告發信息,稅收違法案件告發中心該當報經稽查局局長同意后轉交相關部門

31、處置,其中:由省局稽查局受理的,轉至設區市局稽查局,由其直接轉給同級稅務局相關部門或經由縣區局稽查局轉給同級稅務局相關部門處置,限期反響檢查及處置情況,并逐級上報至省局稽查局;設區市局稽查局、縣區局稽查局受理的告發信息轉交程序可對比辦理。二檢查規定檢查的任務流程、義務及其要求。1、查前預備第二十一條對原第十九條進展修正,添加了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前,了解被查對象所屬行業特點和會計核算軟件內容,使檢查前的預備任務內容更加完好。省局貫徹意見要求:實施檢查前,檢查人員該當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確定相應的檢查方法、檢查預案。第二十二條對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進展合并修正。規定檢查告知義務、程序和檢查時

32、限要求。第一,將原第十八條“實施稽查前該當向納稅人發出書面稽查通知的“實施稽查前修正為“檢查前;“發出書面稽查通知修正為第二款的“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由于,“發出書面稽查通知的本質在于檢查人員“出示檢查證和的程序。修正后與第五十九條規定一致。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檢查該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規范的格式應按照國稅發2005179號規定制造。特別留意的是,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如遇有案情變化需求添加檢查人員的,還應按規定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第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刪除原第十八條不用事先通知的“公民告發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機關有根據以為納稅人

33、有稅收違法行為的規定。修正時主要思索:普通情況下,公民告發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以為事先通知有礙檢查;但對于“稽查機關有根據以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規定過于廣泛,不用事先通知的選擇隨意性較大。因此,這樣修正操作性更強。根據國稅發20044號規定:“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信息互通和協作執法,盡量結合實施稅務檢查,促進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降低檢查本錢,提高檢查效率,防止反復檢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新增了國、地稅實施結合檢查時,該當出示各自的稅務檢查證和的規定。第三,為提高檢查效率,根據等有關規定,新增對普通案件檢查時限一致為60天的規定。省局貫徹意見要求:有以下情形的,檢查前可不用告知被查對象

34、:1、公民告發的;2、案情復雜、艱苦或涉嫌稅務人員徇私舞弊的;3、稽查局以為事先通知有礙檢查的其他情形。檢查該當自實施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伸檢查時間的,該當填寫并經稽查局局長同意,延期原那么上不應超越30日。2、實施檢查1進一步明確檢查的方法和采取順應的技術手段。第二十三條對原第二十二條進展修正,將原第二十二條訊問筆錄的制造要求部分調整到本有關證據部分的相關條文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檢查時,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訊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展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可以要求其翻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

35、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復制件。被查對象拒不翻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同意,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展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展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轉。該當留意的是,在實施檢查時,要進一步規范賬簿憑證、電子數據的調取、登記、保管和退還手續,防止重要資料的喪失和人為交換;稽查干部在調查取證時必需調取與被查對象有關的賬簿、電子數據等資料,詳細填列調取賬簿憑證資料、電子數據等清單,由檢查人員共同簽名確認。2證據搜集的義務和原那么。如第二十四條對原第二十五條進展了修正。因原是在法釋200221號出臺之

36、前制定的,根據該規定進展修正:一是規定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規定非法證據的排除規那么,稽查人員不得有本條所列的三種方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調查取證時,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搜集證據資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資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資料獲取證據,以防止訴訟風險。3規定調取賬證資料的程序。第二十五條直接援用了第八十六條,規定了調賬檢查的程序。4從證據方式和獲取方法上對稽查涉及的幾種主要證據加以規定,規范稅務稽查取證行為 一是針對稽查實際過程中基層稽查人員時常因取證不規范、證據不適格而在涉稅糾紛中產生復議撤銷、變卦甚至訴訟敗訴的情況,經

37、過研討、自創審計、司法機關的取證規范,對取證原那么、稅務稽查執法中的主要證據進展了規范。A、 提取證據原件及復制件。如:第二十六條 對需求提取證據資料原件和提取證據資料復制件的規定。本條是對原第二十四進展修正。主要針對原對提取證據原件的范圍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不好掌握,明確規定了提取證據原件的范圍和制造復制件的要求。省局貫徹意見:檢查搜集的證據資料該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提取證據原件該當包括:偽造、變造、虛開的發票及其他可抵扣稅款憑證;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及其他收付款憑證;涂改、毀損的會計賬簿、憑證及有關資料;不提取原件能夠導致滅失的其他證據資料。B、制造訊問筆錄。

38、第二十七條新增條款對訊問當事人和證人做出詳細規定。規定:除在被查對象消費、運營場所訊問外,該當向被訊問人送達以及對制造訊問筆錄的詳細要求。但是,為嚴厲執法和防止產生不用要的執法爭議,對在被查對象消費、運營場所訊問的,省局貫徹意見要求:在被查對象消費、運營場所進展訊問,可以向被訊問人送達。C、獲取證人證言。第二十八條新增條款對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內容的根底上進展修正、擴寫。規定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說的取證要求。順應第五十四、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規定當事人、證人變卦書面陳說或者證言的,不退回原件。主要思索當事人、證人提供的多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陳說或者證言,都該當作為檢查過程的證據,不該當退還。至于多份

39、證據的邏輯關系,能否構成證據鏈,那么是對證據的詳細審查運用,普通不針對取證的本身。D、提取或制造視聽資料。第二十九條新增條款,規定視聽資料的制造、調取要求。視聽資料是法律規定的證據方式之一,但它包括哪些詳細類型,以及判別適用規范,法律那么不明確。因此,只規定其制造、調取方法。F、制造現場筆錄。第三十一條新增條款規定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的制造要求。主要思索:一是在稅務稽查實際中,制造現場筆錄的很少,對這一證據方式的運用還相對陌生,但司法實際闡明,現場筆錄是行政行為的真實記載,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議的重要證據資料,經過當事人、證人簽名確認的現場筆錄具有充分的證明力,當事人如要否認在現場筆錄中所陳說的

40、現實,該當承當證明其陳說意思表述不真實的證明責任。所以,對這一證據方式的運用和取證要求作簡要表述。二是回絕在現場筆錄上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證據的證明效能。G、協查及其結果的運用。第三十二條對原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進展修正。規定協查取證和境外取證的要求。主要思索:一是當前涉稅違法案件多為跨地域,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協查是委托地稽查局案件檢查部分的延伸,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調查手段,受托地稽查局該當根據委托地稽查局協查懇求,按照“協查地就是案源發生地的原那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協助委托方調查取證,并根據委托方的協查內容和要求,連同協查證據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復制。二是規范了協查發起程序,明確了協查取證要求;

41、規定協查資料該當立卷留存。三是為順該當稽查任務的需求,自創第三十六條規定,添加關于境外資料獲取程序的規定。貫徹意見要求:受托協查地稽查局該當根據委托地稽查局協查懇求,按照“協查地就是案源發生地的原那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協助委托方調查取證,并根據委托方的協查內容和要求,連同協查證據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二是針對納稅人消費運營中信息化運用程度、會計電算化普及程度的不斷提高,稅務稽查中需求核實、獲取被查對象電子數據或者稱為電子資料情況越來越多的情況,修正中添加了關于電子數據的采集與固定的規定,以滿足實踐任務需求。第三十條新增條款規定 ,主要思索:一是規定電子數據的提取和固定方式。從目前行政證據劃分

42、來看,電子數據能否屬于行政證據書證、人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說、鑒定結論、勘驗現場筆錄,屬于何種證據還不明確。從稅務稽查實際看,需求認可電子數據證明案件現實的作用。因此,為躲避潛在風險,強調電子數據該當盡能夠轉化為紙質方式加以固定;二是由于電子數據的方式和效能法律不明確,防止引起不用要的爭議,不界定電子數據是法定證據的方式之一,僅就搜集與固定的方式加以規定,以順應現實稅務檢查任務的需求。5第三十三條對原第二十七條進展修正。規定了查詢銀行存款賬戶和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程序。與第五十六條第六項和第八十七條規定一致。規范的格式該當按照國稅發2005179號通知規定制造。6對稽查過程中稅收保全

43、、強迫執行措施及稅務行政處分程序進展規范 A、修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號等的規定,對稅務稽查中稅收保全措施、強迫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條件要求、實施程序及后續處置做出了符合上位法要求的規定。 B、針對在原實施后才出臺,呵斥原在稅務行政處分程序及要求缺失的情況,本次修正對稅務稽查中做出的稅務行政處分程序及罰款的強迫執行進展了詳細規定。 如:第三十四條直接援用了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對從事消費、運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展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富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同意

44、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迫執行措施。關于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規定。在執行本條款時,省局貫徹意見要求:對從事消費、運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采取稅收保全和強迫執行措施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曾經啟動稽查程序;二是在稅收檢查過程中;三是以前納稅期的稅款;四是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富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行為;五是本條只援用了第五十五條中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規定,不得采取稅收強迫措施。第三十五條對原第二十八條內容進展修正。規定稽查稅收保全程序。修正根據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分之前,該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分決議的現實、理由及根據,關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益

45、。并直接援用第六十六條關于產權證件或不動產依法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規定。規范的、等文書格式該當按照國稅發2005179號規定制造。第三十六條,對原第二十九條進展修正。規定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添加列舉了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思索:第一,對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原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對該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寫,通知納稅人持或者,前來辦了解除查封扣押手續;需解除暫停支付的,該當填寫,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解除暫停支付措施。表述過于簡單 ,對該當解除的情形未給予明確;對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及、已有明確規定,因涉及多個上位法,不便在直接援用,故表述為“依法及時解除。第二,本條第一項未寫

46、上加收滯納金,主要思索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交納稅款的,稅務機關該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只規定交納稅款,未提及加收交納滯納金;實踐操作上,檢查環節也無法準確計算加收滯納金的金額。第三十七條對原第二十九條和相關規定內容進展調整。規定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詳細程序。為減少爭議,在詳細操作上,規定該當向納稅人送達,告知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內容和根據,并通知其在限定時間內辦了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有關事宜。納稅人該當在有關收據或者清單上簽章。在執行該條款時,該當特別留意的是,通知其在限定時間內辦了解除稅收保全措

47、施必需嚴厲按照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交納稅款的,稅務機關該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執行。規范的、等文書格式該當按照國稅發2005179號規定制造。第三十八條新增條款,針對原只規定了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致使個別涉稅案件無限期地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損害了納稅人合法權益,而第八十八條也只規定了詳細時限,沒有對艱苦案件做出明確的范圍界定。根據第八十八條規定,添加保全措施期限內容和延伸稅收保全期限的審批權限規定。省局貫徹意見要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應嚴厲按照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即納稅

48、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交納稅款的,稅務機關該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在查處艱苦稅收違法案件時,符合所列規范需求延伸稅收保全期限的,該當在稅收保全期屆滿30日前逐級上報至省局稽查局,由省局稽查局轉報國家稅務總局同意。7規定回絕或者阻遏稅務檢查情形的處置。第三十九條新增條款,規定回絕或者阻遏稅務檢查情形的處置。本條列舉的情形直接援用第九十六條的內容,稅務稽查局對于檢查過程中遇到的被查對象回絕、妨礙檢查的,可以按照第七十條等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回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遏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矯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9、;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查對象依法予以處置。8檢查過程至檢查終了的稽查任務規范。一是檢查過程中,第四十條規定:檢查人員該當制造,記錄案件現實,歸集相關證據資料,并簽字、證明日期。第四十條對原第三十二條進展修正。規定制造,以便于案件的過程管理。省局貫徹意見要求:的制造該當反映檢查任務的全過程,除的內容外,還應包括:被查對象的納稅申報情況、相關賬務處置、以前年度檢查的相關賬務調整等。二是檢查終了前,第四十一條新增條款規定,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現實和根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闡明,并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闡明的,檢查人員該當

50、制造筆錄,由當事人簽章。其主要目的在于確保案件質量,防備訴訟風險。三是檢查終了時,第四十二條規定,該當根據及有關資料,制造,由檢查部門擔任人審核。經檢查發現有稅收違法現實的,該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案件來源;二被查對象根本情況;三檢查時間和檢查所屬期間;四檢查方式、方法以及檢查過程中采取的措施;五查明的稅收違法現實及性質、手段;六被查對象能否有回絕、阻遏檢查的情形;七被查對象對調查現實的意見;八稅務處置、處分建議及根據;九其他該當闡明的事項;十檢查人員簽名和報告時間。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現實的,該當在中闡明檢查內容、過程、現實情況。本條對原第三十三條進展修正。多年來,全國稅務稽查部門在查處稅

51、收違法案件中,不斷總結和積累閱歷,規范制造。我省于2001年以閩國稅稽函200169號文件對規范制造提出了明確要求,總局也提出對進展規范。因此,本條規定根據及有關資料,制造。對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現實的,該當在中闡明檢查內容、過程、現實情況,并由審理部門審理確認。四是檢查終了,第四十三條規定,檢查部門該當將、及相關證據資料,在5個任務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并辦理交接手續。第四十三條對原第三十四條進展修正。除對文字修正外,添加移交審理的時限。9順應基層任務實踐,添加了檢查的中止、終結程序,力圖處理稽查案件大量、長期積壓問題 稽查案件在原中只需執行終了一個出口,修正經過添加檢查的中止、終結程序,

52、使基層實踐任務中那些由于諸多要素呵斥相當案件無法繼續查處、審理、執行,并由此產生長期、大量案件積壓的問題得以處理,為稽查案件提供了除執行終了外的新的出口。如:第四十四條新增條款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檢查暫時無法進展的,檢查部門可以填制,附相關證據資料,經稽查局局長同意后,中止檢查:一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在的;二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中止檢查的情形消逝后,該當及時填制,經稽查局局長同意后,恢復檢查。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展的,檢查部門可以填制,附相關證據資料

53、,移交審理部門審核,經稽查局局長同意后,終結檢查:一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且無財富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當主體的;二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越法定清查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省局貫徹意見要求:各級稽查局要對長期積壓、尚未查結的案件仔細進展清理,符合規程關于稅收違法案件中止和終止檢查條件的,按照規定進展清理,并上報省局稽查局;對于規程生效后按規程規定中止和終止檢查的稅收違法案件,應按季上報省局稽查局。三審理1、規定分級審理制度第四十六條對原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進展合并修正。規定了分級審理制度,對不同類別、性質案件審理的質量

54、進展把關。為加強對審理環節的監視制約,真實處理檢查處置隨意性的問題,擔任審理任務的稽查干部要對案件檢查的全過程進展實體、程序方面的全面審查,加強對各環節流轉的任務內容、辦理意見和任務記錄的審核檢查;嚴厲按照規定依法對被查對象做出處置處分決議,正確行使自在裁量權;對擬免除處分的案件,須由稽查局集體審議決議;嚴厲執行艱苦案件審理制度,艱苦案件應提交審理委員會審理。2、審理內容、退補或另行提出意見、時限第四十七條對原第三十八條進展修正。除對部分文字內容進展修正充實外,添加被查對象能否準確、能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其他該當審核確認的事項或者問題等三方面內容。主要思索實踐任務中檢查人員對納稅主體確實認容易

55、存在忽略,需求引起審理人員的留意;注重對檢查人員行使稽查職權的審查和其他需求審核的事項或者問題。第四十八條對原第三十九條進展修正。原第三十九條只籠統規定:“審理中發現現實不清、證據缺乏或者手續不全等情況,該當通知稽查人員予以增補,本列舉了退查、補查的五種情形。一被查對象認定錯誤的;二稅收違法現實不清、證據缺乏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稅務文書不規范、不完好的;五其他需求退回補正或者補充調查的。第四十九條新增條款,主要針對審理環節發現的案件瑕疵,但又不需求退回檢查部門補正或者補充調查的事項,審理人員可以改動檢查部門處置意見,或者另行提出處置意見,以提高任務效率;所列舉的工程,均為實踐任務中經常

56、遇到的可以由審理人員處置的事項或者內容。主要是: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錯誤,或者提出的稅務處置、處分建議錯誤或者不當的,審理部門該當另行提出稅務處置、處分意見。第五十條對原第四十四條進展修正。一是規定審理時限。與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審理時限為10天相比稍作延伸,確定審理時限為15日,規定的審理時限是指審理部門的審理時限,不包括案情復雜和案情艱苦需求集體審理的時間。二是與原比,將稽查各環節的任務交接主體明確為“部門。省局貫徹意見要求:各級稽查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報請審理艱苦案件前,應進展初審,并制造;艱苦案件集體審理的時限為15日,案情復雜確需延伸審理時限的,經稅務局局長同

57、意,可順應延伸。集體審理的案件,該當制造,主要記錄參與審理人員對案件現實、處置、處分的意見和案件審理委員會確定的處置、處分意見,應交由參與審理人員簽章。3、處分告知、陳說申辯、聽證第五十一條為新增條款。主要對行政處分告知的有關規定。對行政處分聽證事項的告知,第四十二條已有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90號第三條也作了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分之前,該當向當事人送達。告知當事人曾經查明的現實、證據、行政處分的法律根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分,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益。,只簡要提及。所不同的是,將處分事項告知環節一致

58、規定在審理環節,并于處分事項審定后才向被處分對象送達處分事項告知書。主要思索在調查環節進展處分告知,違反關于四環節分別制約的原那么,也違反行政處分法調查與處置分開的原那么。第五十一條的“其他涉稅當事人指的是被查對象以外的、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如銀行等單位。第五十二條為新增條款。規定被查對象等陳說、申辯的權益。本條援用了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展陳說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需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現實、理由和證據,該當進展復核;當事人提出的現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該當采用。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分。的規定;援用了第八條第四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

59、議,享有陳說權、申辯權的規定。對陳說申辯意見的處置做出原那么規定。同時,對當事人口頭陳說、申辯意見提出了處置要求。第五十三條為新增內容,主要對稅務稽查行政處分聽證的原那么性規定。關于聽證的組織和詳細程序,第四十二條、國稅發1996190號都作了規定,且這些規定仍需修正。因此,只作原那么性表述。4、審理報告內容、情形的分別處置第五十四條為新增內容。在實踐任務中,是對審理過程及審理意見的總體反映,該當明確而詳細。本條明確該當包括的內容,以規范審理任務,提高案件審理質量。第五十五條規定:審理部門區分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處置:一以為有稅收違法行為,該當進展稅務處置的,擬制;二以為有稅收違法行為,該當進展稅

60、務行政處分的,擬制;三以為稅收違法行為細微,依法可以不予稅務行政處分的,擬制;四以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擬制。、援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該當注明文件全稱、文號和有關條款。、經稽查局局長或者所屬稅務局指點同意后由執行部門送達執行。本條對原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內容進展合并修正、充實,分別做出處置的規定; 對、所援用的根據做出了規定。5、稅務處置、處分、不予行政處分、稽查結論文書制造內容要求第五十六條對原第四十二條進展修正。是繼國稅發2005179號對做出規范格式后再次對進展修正和規范。本條除對部分內容進展修正、充實外,添加了稅款和滯納金交納時間、地點,告知被查對象不按期履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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