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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解讀 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合同特點:1、合同條款是以監(jiān)理人作為發(fā)包人授權的合同管理者對合同實施管理,監(jiān)理人的具體權限范圍,由發(fā)包人根據合同管理的需要確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合同特點:2、合同條款對發(fā)包人、承包人的責任進行恰當的劃分,在材料和設備、工程質量、計量、變更、違約責任等方面,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責任較為作了相對具體、集中和具有操作性的規(guī)定。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合同特點:3、合同條款留有空間,供各行業(yè)部門或招標人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編制專用條款和技術條款,予以補充,使整個合同文件趨于完整和嚴密。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第四章合同條款合同特點:4、增加爭議評審組解決爭端程序(24. 3款)。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合同特點:5、增加“承包人合理化建議”(15.5款)。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fā)包人和(或)承包人。“和(或)”需結合上下文進行理解,是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發(fā)包人”或“承包人”。合同條款其他地方出現的“和(或)”依此類推

3、。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fā)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5.3

4、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將要發(fā)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5.4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5.5暫估價:指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yè)工程的金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5.6 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

5、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幾個定義的說明:1.1.5.7 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本款約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與立法法有關規(guī)定的含義一致,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

6、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標準施

7、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六十六 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qū)的自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變通規(guī)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規(guī)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guī)定作出變通規(guī)定。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

8、、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zhí)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事項。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規(guī)章。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4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

9、;(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4.11 不利物質條件4.11.1 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jiān)理人沒有發(fā)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

10、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根據世界氣象組織的規(guī)定,所謂常年的氣候,是指以往30年的平均值。如果觀測到了在過去30年內都沒有出現的偏差極大的氣溫和降水量(降雪量)就是出現了氣候異常。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天氣是指相對快速的冷熱改變或是暫時的冷熱條件。氣候則是指一般情況下具有的天氣狀況或長期存在的主要天氣狀況。氣候是地球上某一地區(qū)多年時段大氣的一般狀態(tài) ,是該時段各種天氣過程的綜合表現。氣象要素(溫度、降水、風等)的

11、各種統計量(均值、極值 、概率等)是表述氣候的基本依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fā)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發(fā)生爭議時,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5.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

12、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進行變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fā)包人或其他人實施;(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5.4 變更的估價原則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5.4.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15.4.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

13、價,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5.4.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15.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jiān)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jiān)理人應與發(fā)包人協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14、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fā)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給予獎勵。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5.6 暫列金額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監(jiān)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暫列金額在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并且只能按照監(jiān)理人的指示使用。盡管暫列金額列入合同價格,但并不屬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發(fā)生。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實際發(fā)生后,才成為承包人的應得金額,納入合同結算價款中。扣除實際發(fā)生金額后的暫列金額余額仍屬于發(fā)包人所有。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6.1.1 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16.1.1.1 價格調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

15、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6.1.2 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施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yè)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應由監(jiān)理人復核,監(jiān)理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工程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6.2 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

16、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fā)生除第16.1款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監(jiān)理人應根據法律、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款。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7.1.3 計量周期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周期按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9.3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9.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在第

17、1.1.4.5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第19.3款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19.7 保修責任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fā)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23.1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

18、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2)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23.1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xù)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xù)遞交延續(xù)索賠通知,說明連續(xù)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

19、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23.3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前所發(fā)生的任何索賠。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后發(fā)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24.1 爭議的解決方式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1)

20、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謝謝大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本款約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與立法法有關規(guī)定的含義一致,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

21、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六十六 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

22、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qū)的自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變通規(guī)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規(guī)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guī)定作出變通規(guī)定。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

23、限范圍內,制定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zhí)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事項。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3 法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規(guī)章。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4.11 不利物質條件4.11.1 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jiān)理人沒有發(fā)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根據世界氣象組織的規(guī)定,所謂常年的氣候,是指以往30年的平均值。如果觀測到了在過去30年內都沒有出現的偏差極大的氣溫和降水量(降雪量)就是出現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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