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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精講班第1講講義相關的法律法規 案例分析的首要問題是分析國家法律法規在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中的落實情況,該內容即是解決建設項目環評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問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內容很多,主要有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有關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漁業保護區、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區、珍稀瀕危動植物保護等環境敏感區,海域、礦產資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重點分析建設項目與產業政策、能源政策、資源利用政策、環保技術政策、國家和地方發展規劃及行業發展規劃等的相符性。項目環評應結合工程所涉及的相關環境要素、建設項目排污特征、擬
2、建廠址及周圍環境功能等狀況,分析建設項目要執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將此列為評價依據;并在評價報告書編寫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視其符合性,不得違反。 對與建設項目無關的法律法規,可不作為評價依據。下面對案例分析中經常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講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3、自然保護區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要內容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要內容 (1)掌握環境的含義(第二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
4、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3)熟悉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4)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規定。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
5、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重要內容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重要內容 (1)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掌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范圍及評價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至第八條;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
6、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3)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主要內容;第七條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
7、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4)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
8、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5)掌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
9、)掌握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7)掌握關于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
10、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
11、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3號令,頒布時間:2001-12-27實施時間:2002-02-01) (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含義(第三條)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2)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
12、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3)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
13、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
14、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
15、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第十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
16、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對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地區,經國務院批準后,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03-30) 熟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及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規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
17、保護區。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加強保護。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10-30 2004-12-29 2005-04-01) 熟悉危險廢物防治的特別規定。(第四章)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 2000-04-
19、01)第二十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二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
20、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精講班第2講講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06-29 2003-01-01)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1)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
21、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2)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3)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4)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08-29 2002-10-01) 熟悉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及水運資源時的環境保護要求;(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
22、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10-28)熟悉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的行為(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
23、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
24、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08-08 1999-01-01) 熟悉我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
25、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06-29) 熟悉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要求;(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十八條 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應當盡量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砂、石、土必須運至規定的專
26、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須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必須堆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九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
27、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照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等生產活動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28、熟悉鐵路、公路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有關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建設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
29、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08-29 1998-01-01) 熟悉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在
30、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10-09 1994-12-01) 熟悉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原批
31、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熟悉自然保護區各區域內禁止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然保護區核心區
32、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
33、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12-27 1999-01-01) 熟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條)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第十六
34、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
35、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
36、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第二十四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第二十五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
37、 16、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務院 國函19985號 1998-01-12)、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國務院 國函200284號) 2002-09-19)了解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要求。三、禁止新建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建成的生產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逐步實行限產或關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應按照規劃的要求分期分批補建煤炭洗選設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須符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四、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新建、改造
38、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必須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要在2000年前采取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脫硫設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建設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減排措施。 17、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設部 國家環保總局 科技部 建城2000124號 2000-05-29)熟悉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原則;(2.2、2.3)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并與生活污水合并處理。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
39、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并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游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精講班第3講講義考試目的考試目的:通過本科目考
40、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與標準、技術方法正確解決環境影響評價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案例分析要求考試人員應有:1、有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方法、標準等方面的基本知識。2、對項目和環境特征較為切實的分析能力。3、有設計可操作的環評方案的經驗。考試內容:一、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和政策、規劃的符合性分析二、項目分析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四、環境影響識別預測和評價五、環境風險評價六、環境保護措施分析七、環境可行性分析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講解:1、概念:建設項目一般分為污染影響為主型的建設項目和生態影響型
41、為主的建設項目兩類,它們的差異在于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表現不同。污染型是建設項目以對環境污染為主,項目特征是排污量大,排污種類多。如造紙廠、水泥 廠、電力、焦化等排放大量的污染物;生態(影響)破壞型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是以生態破壞為主,如水電站建設、公路、鐵路、礦業開發等。本次案例分析主要針對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2、生態影響型項目的主要特點:(1)施工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大(2)不同行業項目對環境污染程度差異很大(3)多運用定性、半定量相結合的手法的描述(4)水土流失是生態評價中重要問題之一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和政策規劃的符合性分析下面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具體內容講解。一、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和政策
42、規劃的符合性分析按照環評考試大綱的要求,包括:(1)分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運用的法律法規的適用性(2)分析建設項目與相關環境保護政策及產業政策的符合性(3)分析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符合性以上實際上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政策及產業政策的執行、落實情況,要求應試時要熟悉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及產業政策。1、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在案例分析第一講時把主要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提綱挈領式的講解。總的來說,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包括如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動物法漁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條例的
43、有關規定,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城市規劃法和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等六大類。當然也應包括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2、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1)環境政策: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三河”“三湖”流域及渤海灣的污染防治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政策(2)產業政策:國家關于加
44、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的有關要求國家工商投資領域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國家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及嚴格控制鐵合金生產能力的有關規定國家關于清理固定資產項目的有關要求國家關于發展熱電聯產的有關規定國家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3)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燃煤SO2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總之,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的運用,主要是要求我們按章辦事,不能和政策法規相抵觸,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環評有政策把關的作用
45、,意義也就在于此。項目分析二、項目分析實際上是通常所說的工程分析,工程分析在環評中十分重要,我們常說:“環評必須掌握工程特征和環境特征”項目分析就是告訴我們如何掌握工程特征。大綱要求的內容包括:(1)分析建設項目生產工藝過程中的產污環節、主要污染物、資源和能源消耗等,給出污染源強,非污染生態影響為主的項目還應根據工程特點分析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影響的因素和途徑;項目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和要點1)名稱、地點、建設性質2)內容、規模、方案3)原輔料、燃料消耗、落實污染物去向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性的體現) 5)占地及綠化6)工作制度、勞動定員(計算年源強用)7)投資、進度(確定環保投資,施工期影響
46、)8)生產系統物料平衡9)主要污染源及污染控制措施(名稱、產生量、凈化率、削減量、排放方式(2)從生產工藝、資源和能源消耗指標等方面分析建設項目清潔生產水平;(根據生產工藝、裝備水平使用清潔能源情況、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產污指標、廢物綜合利用指標、結合行業清潔生產標準(已發布的)、行業統計分析結果,以及國內外類似企業先進指標等進行比較分析。清潔生產的量化比較,不同行業按實際情況進行,已發布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按標準分析對照,沒發布的,則按行業指標進行分析比較。)(3)分析計算改擴建工程污染物排放量的變化情況;(4)不同工程方案(選址、規模、工藝等)的分析比選。(即項目總體設計方案分析。主
47、要從環保角度出發,對項目設計的多個生產工藝方案、總圖布置方案進行比較分析、對不同時期建設規模進行合理性分析。確定選址、總圖布置的合理性。)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1)判定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區與環境保護目標;(重點)通常根據項目廠址地區環境特征、所排污染物、確定項目環評的敏感區域、敏感點和保護目標,并列圖表說明,表上應說明方位、距離、環境功能。(2)制定環境現狀調查與監測方案;1)導則的要求2)評價等級、功能區劃的要求3)項目排污種類及地區環境因子的敏感性,以此確定各監測點的監測因子4)建廠地區自然條件(污染氣象、海潮、河流季節、植物生長)及監測條件(3)評價環境質量現狀根據監測結果,依據標準,
48、采用單因子指數法評價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四、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1)識別環境影響因素與篩選評價因子;根據排污種類、結合擬建廠址地區環境要素,識別項目對環境產生污染影響的環境要素,采用矩陣表并按施工期、生產期、服務期滿(渣場、垃圾填埋、核設施等)分別進行環境因素(包括自然、社會)的識別,在識別環境影響因素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特點,將評價因子列出清單,篩選出評價因子(特征因子、關心因子等)。(2)判斷項目影響環境的主要因素及分析帶來的主要環境問題;根據工程(如排放量大、特殊因子)結合環境敏感性和環境影響因素與篩選評價因子,判斷項目建設影響環境的主要因素及主要環境問題。(3)選擇評價標準;包括
49、質量標準、排放標準、毒性鑒別標準等根據地方功能區劃及環保局的批復,結合項目排污,確定采用標準和級別。若未劃定功能區劃則依據質量狀況提出建議標準,待環保局批準后按批準意見執行。(4)確定評價工作等級、評價范圍及各環境要素的環境保護要求;根據排污量按照導則要求確定工作等級和范圍。(5)確定評價重點根據排污特征、廠址區域環境現狀敏感性,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解決的問題確定評價重點。(6)設置評價專題根據排污特征、要素敏感性、結合有關影響評價要求,設置相關的影響預測評價專題。(7)選擇、運用預測模式和評價方法(8)預測和評價環境影響(主要說明影響范圍和程度) 五、環境風險評價(1)識別重大危險源并描述可
50、能產生的風險事故(2)提出減緩和消除事故環境影響的措施六、環境保護措施分析(1)分析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對項目投產后各大氣污染物按執行標準進行排放濃度速率雙達標。水污染源按執行標準進行排放濃度達標排放分析。超標的要提出修改控制措施。(2)分析環境保護措施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和預期效果;針對環保措施分析技術成熟性、運行可靠性、控制效果穩定性進行分析,對采用的措施,根據目前國內外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及先進技術,從技術上、經濟上對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先進性進行分析,并分析其預測效果。(3)分析生態影響保護、恢復與補償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可行性;(4)分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情況;總量控制指標必須建議在達標排放基
51、礎上。新建項目依據地方排污總量調控計劃安排總量;現有企業依據現有排放總量指標及地方環保局的要求根據評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對比分析投產后總量控制的可達性及效果。(5)制定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根據項目規模、排污特征、環境特征,提出監測管理計劃要求,即:建立管理機構、職責、計劃;某些大型項目要求建監測機構,確定職責、儀器配置計劃。環境可行性分析七、環境可行性分析(1)分析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建設項目規模合理性: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排污量能否滿足當地容量廠址選擇合理性:生活區與生產區的相對位置合理性、廠界外敏感點是否得到合理避讓、減輕某些污染物對廠界外敏感點的影響;工藝路線是否順暢、生產物流能否順暢
52、節約能耗,降低排污量選址選線及布局的環境可行性分析是否避開敏感的環境保護目標,同時不對敏感目標造成直接危害是否符合地方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規劃的要求不存在潛在的環境風險從區域或大空間長時間范圍看,選址選線不影響區域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美學價值、社會文化價值和潛在的地區或目標。說明規劃方案分析,提出優化方案設計的評價結論。(2)判別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正確性通過各專題分析評價,綜合分析預測、評價的正確結論;并通過綜合分析確保各條結論的正確性;評價結論不能與報告書中相關內容說明發生矛盾和偏差,以及某些結論的絕對化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精講班第4講講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八、建設項目竣工環
53、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1)核查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及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的情況;(2)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的范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的范圍是指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3)選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
54、測與調查的標準;驗收監測與調查標準選用的原則國家、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若環評未作具體要求,應核實污染物排放受納區域的環境區域類別、環境保護敏感點所處地區的環境功能區劃情況,套用相應的執行標準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標準的批復以及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建設項目環保初步設計中確定的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處理效率;處理設施;環保設施進、出口處污染物濃度;廢氣排放筒高度。對既是環保設施又是生產環節的裝置,工程設計指標可作為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選擇與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方法標準。未作明確規定者,優先
55、選用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且行業排放標準具有執行優先權標準使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a.大氣污染排放口的考核排放高度的考核有組織排放源的考核無組織排放源的考核明確標準值的含義:連續1h采樣平均值或1h內等時間間隔采集樣品平均值實測濃度的換算:燃煤電廠、鍋爐、工業爐窯等實測煙塵、SO2、NOx等排放濃度應分別按標準要求換算為相應過剩空氣系數、出力系數、爐型轉換系數、摻風系數時的值后再與標準值比較區分各相似標準的適用范圍正確選用。如工業爐窯標準、鍋爐標準與火電標準;焚燒爐標準與危險廢物焚燒標準位于兩控區的鍋爐,除應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還應執行所在區規
56、定的總量控制指標b.污水排放口的考核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考核清凈下水排放口,原則上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其他行業排放標準要求的除外)總排口可能存在稀釋排放的污染物,在車間排放口或針對性治理設施排放口以排放標準加以考核,外排口以排放標準進一步考核對其他:重點考核與外環境發生關系的總排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部分行業)。其中,前者以日均值計,后者以月均值計廢水混合排放口以計算的混合排放濃度限值考核同一建設單位的不同污水排污口可執行不同的標準檢查排污口的規范化建設c.噪聲考核廠界噪聲背景值修訂晝夜等效聲級的計算:計算
57、時,夜間噪聲等效聲級應加上10dB后再行使用d.指標考核設計指標:按環評報告書或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指標,考核環保設施處理效率、處理設施進、出口濃度控制指標內部控制指標:企業內部管理或設計文件確定的指標,考核不同裝置或設施處理的污水在其他污水混合或處理前的濃度或流量等f.監測結果的評價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染物的日均濃度進行評價水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按季度、月均值進行評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是按監測期間污染物最高排放濃度進行評價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點位(4)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點位;布點原則:以最少的頻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數據,如實反映項目排放濃度和總量。布點方
58、法:參見相關技術規范。 (1)廢氣:有組織排放:布設于各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的進出口煙道、廢氣排放煙道無組織排放:SO2、NOx、顆粒物、氟化物的監控點高在源下風向250米范圍內的濃度最高點,參照點設在上風向250米范圍內。其余污染物監控點高在單位周界外10米范圍內的濃度最高點。監控點最多4個,對照點1個。(2)廢水處理設施單元的進、出口,第一類污染物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生產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凈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3)噪聲廠界噪聲:法定邊界布設多個測點,包括距敏感建筑物較近及受被測聲源影響較大的位置。廠界外1米,高1.2米,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米,廠界有圍墻要高于圍墻。同時設點測背
59、景噪聲。高速公路噪聲:在公路兩側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米范圍內選取至少5個有代表性的噪聲敏感區域,垂直于公路方向距路肩20、40、80、160設點進行噪聲衰減測量。機場周圍飛機噪聲:在機場周圍受飛機通過影響的所有噪聲敏感點設監測點,選在戶外平坦開闊地方振動:測點置于建筑物室外0.5米以內電磁輻射:固體廢物:固廢的檢查(來源、判定、鑒別種類、產生量、處置方式);固廢的鑒別監測(對照名錄和標準鑒別性質)(5)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的重點與內容;(6)判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的結論及整改方案建議的正確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1)分析規劃的環境協調性;簡明
60、扼要介紹規劃的編制背景、規劃的目標、規劃對象、規劃內容、實施方案,及其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規劃的關系。按擬定的目標,逐項比較分析規劃與所在區域/行業其他規劃(包括環境保護規劃)的協調性,尤應注意與具有相似環境、生態問題或共同環境影響,占用或使用共同的自然資源的規劃的協調性與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功能區劃、生態省(市)規劃等環境保護規劃的協調性。(2)判斷規劃實施后環境影響的主要因素及可能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規劃涉及的環境問題可分為:當地環境:自然警觀、文化遺產、人群健康、社會/經濟、噪聲、交通自然資源:水、空氣、土壤、動植物、礦產、能源、固體廢物全球環境(氣候、生物多樣性)(3)比選規劃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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