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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d.wd.wd.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標準第一章 總 那么第一條 為指導本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和諧宜居之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做到黨
2、政同責、一崗雙責,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產制度,確保安全責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管理、應急救援到位。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建設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控制體系,全面深入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活動依法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許可資質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配合完成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
3、,嚴格按照本市產業構造調整指導目錄和新增產業的制止和限制目錄要求,新建、擴建、改建相關產業。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視,自覺承受監視。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部門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4、,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各相關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召開會議,并做好記錄。第九條 不安全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按照以下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業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從業人員50人以下的,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2%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應少于2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以下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
5、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4%的比例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應少于1人;二從業人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從業人員200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安全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一般按照不低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但不應少于1人。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十條 不安全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
6、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職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強化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技術管理機構要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方案和方案,并檢查、催促落實;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其他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要以正式文件確認,在顯著位置公示,并報送屬地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機構。 不安全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
7、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體履行以下職責:一建設健全并催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修訂并催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方案;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催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六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康;七依法履行本單位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規定;八依法設置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足安全生
8、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九組織制定、修訂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十一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或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監視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二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和資金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三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
9、育和培訓情況;四監視指導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檢查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催促落實本單位重大不安全因素的安全管理措施;五監視檢查本單位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六監視指導本單位與承包、承租、協作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催促檢查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七參與研究并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預防和職業病防治措施;八監視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監視、檢查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九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十依法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配合政府部
10、門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負責事故情況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視執行;十一提出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催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十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以下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要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一安全投入方案;二建設工程方案;三重大設備、設施換代更新方案;四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方案;五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措施;六生產經營場所、工程、設備的發包或出租方案等。 生產經營單位要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其工作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一般不低于同級同職其
11、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放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第三章 規章制度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設涵蓋全體人員、全部工作崗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設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和獎懲機制,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展監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獎懲、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制定涵
12、蓋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全范圍、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產例會制度;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五較大不安全因素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六不安全作業管理制度;七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八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作業現場帶班制度;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十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十一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十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十四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十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十六不安全物品和重大不安全因素檢測、監控、管理制度;十七
13、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十八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生產舉報制度;二十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包括設備安全管理要求、設備安全技術要求、周邊環境要求、操作步驟、異常情況處理和本卷須知等。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加強對重點部位、不安全崗位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催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礦山企業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生產經營單位要建設健全領導現場帶班檔案。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從業人員的勞動保
14、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第四章 物質資金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使用方案和財務預算,建設專門的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臺賬。安全生產費用用于以下事項: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二安全設備、設施、工藝更新和維護;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四重大不安全因素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五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和標準化建設;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與更新;七
15、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八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等設備設施的檢測檢驗;九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設備裝備和救援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十一聘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咨詢、評價等;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明確本單位各崗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定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和更新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催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建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檔案,如實記錄購置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二十三條 本市推進安全生
16、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不安全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第五章 培訓教育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進展考核。建設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象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生。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
17、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培訓不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12學時。其中,不安全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初次培訓不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16學時。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崗前培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8小時。其中,不安全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崗前培訓不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20學時。三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承受崗前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的,應當進展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二安全生產
18、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自救互救知識;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七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八安全生產其它有關內容。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不安全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培訓,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視管理職責的部門考
19、核合格。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營造安全氣氛,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理念、目標和安全生產行為準那么、標準,并教育、催促全體從業人員貫徹執行。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配備滿足生產經營活動實際需要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并嚴格按規定的工種作業;建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按要求組織參加資格復審;支持鼓勵特種作業人員加強專業學習,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特種作業人員技能等級一般與工資待遇掛鉤。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條 不安全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單位,要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
20、建設。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標準,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水平。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費率下浮、安全生產許可證年審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設健全安全生產預防控制體系,開展本單位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風險辨識,制定安全風險清單和事故預防措施,進展安全風險警示和風險防控工作,加強重大不安全因素及重點部位、重點崗位的動態監控。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設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按照要求建設“一企一標準、一崗一清單,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隱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
21、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并設置戒備標志;存在現實不安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立即停頓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從不安全區域撤出所有人員,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人、資金、時限和預案,確保隱患按期治理和治理期間的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暫停使用的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未經歷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一從業人員作業前應當排查本崗位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防護用具、周邊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二班組、車間等基層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排查相關設備設施、作業場所以及從業人員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方面的事故隱患;三工藝
22、、技術、設備等部門應當及時排查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季節性影響因素等方面的事故隱患;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全面排查崗位職責、人員設置、設備性能、制度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的事故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認真組織落實。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要求使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時間、類型、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發現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或者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視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領域
23、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單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作出認定。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治理效果評估并形成報告備查。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要實施全過程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保證建設工程安全條件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標準。同時落實以下要求:一綜合分析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全面辨識安全風險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編制資金投入和使用方案,依法科學確定施工工期;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和規
24、劃許可,確保建設工程選址符合規劃要求;三勘察單位的勘察深度應當保證滿足建設工程設計、施工需要,為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提供全面詳細準確的根基數據;四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標準編制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文件,充分考慮可能影響安全與職業危害的因素,加大安全系數,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對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負責;五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選用質量合格的材料和設備等,并對工程質量負責;六監理單位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嚴格審定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等,加大對隱蔽工程的監理力度,監視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嚴格按照設計進展施工并投
25、入使用;七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組織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調試;組織工程驗收時,應同時嚴格驗收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情況;八按規定將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相關資料存檔,并長期保存。 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不安全物品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展預評價、設計、驗收評價,并向政府部門申請設計審查;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綜合分析、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分別形成報告備查。 建設工程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展預評價、設計、控制效果評價,由建設單位分別組織專家評審,并按職業病危害程度向政府部門申請備
26、案或審查。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本單位重大不安全因素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實施動態監控,制定重大不安全因素與屬地政府“一對一的應急預案, 將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并定期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區或者按隸屬關系向負有安全生產監視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不安全因素監控及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報告新產生的重大不安全因素,并依法實施相關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粉塵爆炸不安全的廠房,要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及設計標準的要求進展建設,與周圍生產生活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按照規定設計、安裝通風除塵系統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塵措施,落實制止明火
27、、防雷、防靜電、泄爆等安全措施,定期清理粉塵,檢測密閉空間和通風管道的粉塵濃度。第三十八條 存在油氣儲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劃定油氣罐區并設置明顯的標識和必要的圍擋,并對進入罐區的機動車輛和非本單位人員進展登記。 油氣儲罐變更設計存儲物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要組織安全論證并形成報告。油氣儲罐運行中的溫度、壓力、液位必須符合設計控制指標,確保安全切斷裝置和報警系統處于正常適用狀態,油氣罐區使用的照明、電氣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展爆破、挖掘、吊裝、高處懸吊、有限空間、不安全物品使用、不安全裝置設備試生產、不安全場所動火、建
28、筑物或構筑物撤除以及涉及重大不安全因素、油氣管道、有毒有害物、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不安全作業,要按規定建設審批制度,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一進展安全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設置作業現場戒備區域,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二按批準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統一進展現場作業指揮,由專人進展現場看護或監視,由專業人員實施作業。嚴格落實相關法規、規定對現場指揮、看護、監視等人員的培訓、資格等要求;三作業方案應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審查同意前方可實施。現場技術人員應當在不安全作
29、業前向作業人員進展技術交底,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四作業人員身體條件應當符合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工具和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停頓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啟動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展不安全作業的,應當查驗其相關資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作業前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防范措施。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設定專人對本單位不安全物品的經營、儲存和使用實施分類管理,加強安全提示,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完善防火防爆措施,并嚴格組織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通過合法渠道,從有資質的單位購置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安全物品
30、;不得向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銷售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安全物品。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涉及安全的設施、設備進展維護、保養和檢測,如實記錄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測情況,并由相關人員簽字。在安全設施、設備明顯位置設置安全標識,明確管理責任人和安全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并及時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完善安全操作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淘汰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性能落后、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
31、不安全物品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不安全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經有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工程、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查驗承包、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二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發包工程、出租場所的 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三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四定期檢查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催促整改。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展生
32、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展安全檢查和協調。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二作業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三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四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七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等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儲存區域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安全出口數量、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及疏散通道寬度、安全標識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制止鎖閉、封堵
33、安全出口。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不安全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在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架構以及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通過向從業人員發放告知卡、進展安全技術交底等方式,詳細說明存在安全生產風險崗位的主要不安全因素、危害后果、安全操作要點、防范措施以及應急措施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不安全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第四十五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進展定期檢測和日常監測,完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和濃度符合國家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好職業安康監護工作,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配備符合相關標準的防護用品,催促其正確佩戴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安康檢查,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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