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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50045-95(年版) 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zongze.shtml 總 則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2z.shtml 術 語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3z.shtml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1j.shtml 總
2、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1j.shtml 一般規定 4.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2j.shtml 防火間距 4.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3j.shtml 消防車道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1-2j.shtml 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5.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1-2j.shtml 防火和防煙分
3、區 5.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1-2j.shtml 防火墻、隔墻和樓板 5.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3-5j.shtml 電梯井和管道井 5.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3-5j.shtml 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 5.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3-5j.shtml 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6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sh
4、tml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shtml 一般規定 6.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2j.shtml 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3j.shtml 消防電梯7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1-2j.shtml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1-2j.shtml 一般規
5、定 7.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1-2j.shtml 消防用水量 7.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3j.shtml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4j.shtml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5-6j.shtml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
6、gcmyfh_7z5-6j.shtml 滅火設備8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1j.shtml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1j.shtml 一般規定 8.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2j.shtml 自然排煙 8.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3j.shtml 機械防煙 8.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4j.
7、shtml 機械排煙 8.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5j.shtml 通風和空氣調節9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1j.shtml 電 氣 9.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1j.shtml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1j.shtml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2j.shtml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3 HY
8、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3-4j.shtml 燈 具 9.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3-4j.shtml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附錄A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fuluA-1.shtml 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附錄B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fuluB.shtml 本規范用詞說明目 錄 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zong
9、ze.shtml 總 則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2z.shtml 術 語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3z.shtml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1j.shtml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1j.shtml 一般規定 4.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2j.shtml 防火間距 4.3 HYPERL
10、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4z3j.shtml 消防車道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1-2j.shtml 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5.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1-2j.shtml 防火和防煙分區 5.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1-2j.shtml 防火墻、隔墻和樓板 5.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3-5j.shtml 電梯井和管道井 5.4 HY
11、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3-5j.shtml 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 5.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5z3-5j.shtml 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6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shtml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shtml 一般規定 6.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2j.shtml 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
12、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6z3j.shtml 消防電梯7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1-2j.shtml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1-2j.shtml 一般規定 7.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1-2j.shtml 消防用水量 7.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3j.shtml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13、7.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4j.shtml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5-6j.shtml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7z5-6j.shtml 滅火設備8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1j.shtml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1j.
14、shtml 一般規定 8.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2j.shtml 自然排煙 8.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3j.shtml 機械防煙 8.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4j.shtml 機械排煙 8.5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8z5j.shtml 通風和空氣調節9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1j.shtml 電 氣 9.1 HYPERL
15、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1j.shtml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1j.shtml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2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2j.shtml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3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3-4j.shtml 燈 具 9.4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9z3-4j.shtml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附錄A HYP
16、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fuluA-1.shtml 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附錄B HYPERLINK /LAW/GUIFAN/GCMYFH/gcmyfh_fuluB.shtml 本規范用詞說明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7、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術 語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
18、其檐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極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2.0.4 不燃燒體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 2.0.5 難燃燒體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難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 2.0.6 燃燒體 combustible c
19、omponent用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 2.0.7 綜合樓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樓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 2.0.9 網局級電力調度樓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可調度若干個省(區)電力業務的工作樓。 2.0.10 高級旅館 high-grade hotel具備星級條件的且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 2.0.11 高級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裝修標準高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住
20、宅。2.0.12 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質重要,建筑裝修標準高,設備、資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影響大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3,且不超過1/2者。2.0.14 地下室 basement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一半者。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 擋煙垂壁 hangwall用不燃燒材料制成
21、,從頂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動的擋煙設施。活動擋煙垂壁系指火災時因感溫、感煙或其它控制設備的作用,自動下垂的擋煙垂壁。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并宜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 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表3.0.2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3.0.4 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
22、一級,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3.0.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燒體。3.0.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3.0.7 高層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平方米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墻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3.0.8 玻璃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窗間墻、窗檻墻的填充
23、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其外墻面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燒材料。 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玻璃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 玻璃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3.0.9 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
24、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注: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4.1.2 燃油、燃氣的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 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外,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高層建筑或裙房內時,其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00t/h,且單臺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00t/h;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總容量不應超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超過630kVA,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
25、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0m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 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4.1.3 柴油發電機房可布置在高層建筑、裙房的首層或地下一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柴油發電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儲油
26、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廳、室和建筑面積不宜超過400平方米。 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幕布和窗簾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4.1.6 當高
27、層建筑內設托兒所、幼兒園時,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二、三層,并宜設置單獨出入口。4.1.7 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4.1.8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汽車停車庫,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4.1.9 高層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4.1.10 高層建筑使用丙類液體作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液體儲罐總儲量不應超過15立方米,當直埋于高層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
28、m范圍內的建筑物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立方米,并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4.1.11 當高層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00立方米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可與裙房貼鄰建造。 總儲量超過1.00立方米、而不超過3.00立方米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在總進氣管道、總出氣管道上應設有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應設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電氣設計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29、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它要求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4.2 防火間距 4.2.1 高層建筑之間及高層建筑與其它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4.2.2 兩座高層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緣算起。4.2.3 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4.
30、2.4 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 高層建筑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易燃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5的規定。 注:儲罐的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最近的儲罐外壁算起; 當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直埋時,本表的防火間距可減少50%。4.2.6 高層醫院等的液氧儲罐總容量不超過3.00立方米時,儲罐間可一面貼鄰所屬高層建筑外墻建造,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4.2.7 高層建筑與廠(庫)房、煤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
31、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且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儲罐的單罐容積不宜超過10立方米。4.3 消防車道 4.3.1 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高層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 高層建筑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80m。4.3.2 高層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4.3.3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4.3.4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
32、小于4.00m。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00m,消防車道上空4.00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4.3.5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壓力。4.3.6 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0m。4.3.7 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5.1 防火和防煙分區 5.1.1 高層建筑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表5.1.1的規定。 注:設有自動
33、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1.0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倍計算。 一類建筑的電信樓,其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50%。5.1.2 高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2000平方米。5.1.3 當高層建筑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平方米,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1.00倍。5.1.
34、4 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5.1.5 高層建筑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房間與中庭回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5.1.6 設置
35、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5.2 防火墻、隔墻和樓板 5.2.1 防火墻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筑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5.2.2 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當水平間距小于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5.2.3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
36、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5.2.4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 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5.2.5 管道穿過隔墻、樓板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5.2.6 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5.2.7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5.2.8 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平方米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
37、h,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5.3 電梯井和管道井 5.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5.3.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5.3.3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應在每層樓板處用
38、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5.3.4 垃圾道宜靠外墻設置,不應設在樓梯間內。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宜設在垃圾道前室內,該前室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垃圾斗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能自行關閉。 5.4 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 5.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耐火極限:甲級應為1.20h;乙級應為0.90h;丙級應為0.60h。5.4.2 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用于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雙扇和多扇防
39、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常開的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5.4.3 設在變形縫處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后不應跨越變形縫。5.4.4 在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0h。5.4.5 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5.5 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
40、5.5.1 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等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用外包敷不燃燒材料或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0.2條規定的耐火極限,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5.5.2 高層建筑的中庭屋頂承重構件采用金屬結構時,應采取外包敷不燃燒材料、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5.5.3 變形縫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在變形縫內。當其穿過變形縫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燒材料套管,并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套管空隙填塞密實。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 一般規定 6.1
41、.1 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當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本規范第5.1.1條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的1.40倍的公共建筑。6.1.2 塔式高層建筑,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
42、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分隔。 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6.1.3 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6.1.4 高層公共建筑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規定。6.1.5 高層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 躍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計算。6.1.7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
43、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6.1.8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0.90m。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0m。6.1.9 高層建筑內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高層建筑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于表6.1.9的規定。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但最小
44、凈寬不應小于0.90m。單面布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0m。 6.1.11 高層建筑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80m計算,且不宜小于1.00m;邊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0.80m。 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均不應小于1.40m。 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并不應設置門檻。 觀
45、眾廳座位的布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觀眾廳的疏散外門,宜采用推閂式外開門。6.1.12 高層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通過
46、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6.1.13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筑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避難層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0人/平方米計算。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并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00h,照度不應低于1
47、.00lx。6.1.14 建筑高度超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宜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在屋頂平臺上的停機坪,距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 出口不應少于兩個,每個出口寬度不宜小于0.90m。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并應設置應急照明。6.1.15 除設有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者外,高層建筑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6.1.16 高層建筑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采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自動啟閉的門
48、應有手動開啟裝置。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2 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2.1 一類建筑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臺或凹廊。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0平方米,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0平方米。 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6.2.2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筑應設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樓梯間應靠外墻,并應直
49、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墻,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6.2.4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
50、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6.2.5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居住建筑內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穿鋼套管保護,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6.2.6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
51、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6.2.7 除本規范第6.1.1條第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筑,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于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宜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宜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宜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6.2.9 每層
52、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6.2.9的規定。 6.2.10 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其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0m。當傾斜角度不大于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時,室外樓梯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總寬度內。 室外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在樓梯周圍2.00m內的墻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6.2.11 公共建筑內袋形走道盡端的陽臺、凹
53、廊,宜設上下層連通的輔助疏散設施。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3 消防電梯 6.3.1 下列高層建筑應設消除電梯: 一類公共建筑。 塔式住宅。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高度超過32m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筑。6.3.2 高層建筑消防電梯的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0平方米時,應設1臺。 當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時,應設2臺。 當大于4500平方米時,應設3臺。 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6.3.3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筑不應
54、小于4.50平方米,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0平方米。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0平方米,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0平方米。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
55、防水措施。 0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并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1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00立方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1 一般規定 7.1.1 高層建筑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7.1.2 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7.1.3 室內消防給水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當室內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其水壓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滅火設施的要求。 室外低壓給水管道的水壓,當生活、生
56、產和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應小于0.10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產用水量應按最大小時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大秒流量計算。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層建筑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高層建筑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水幕、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7.2.2 高層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不應小于表7.2.2的規定。7.2.3 高層建筑室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注:建筑高度不超過50m,室內消火栓用水量超過20L/s,且設有自動噴
57、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減少5L/s。7.2.4 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一類建筑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其它高層建筑,應設消防卷盤,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7.3.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筑應設消防水池: 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筑除外)。
58、7.3.3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筑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00h計算,其它高層建筑可按2.00h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立方米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7.3.4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
59、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筑的外墻距離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7.3.5 高層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筑計算。7.3.6 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本規范第7.2.2條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應為1015L/s。 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筑均勻布置,消火栓距高層建筑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邊的距離不宜大于2.00m
60、。在該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量。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明顯標志。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室內消防給水環狀管網的進水管和區域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不應少于兩根,當其中一根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或引入管應能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水壓的要求。7.4.2 消防豎管的布置,應保證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達到被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通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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