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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七章 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 第一節 環境糾紛及其特點 第二節 環境糾紛的解決途徑 第三節 環境行政訴訟 第四節 環境民事訴訟 第五節 環境犯罪的刑罰適用 第一節 環境糾紛及其特點 一、環境糾紛的概念 是指環境法主體之間就其環境權利和義務 而產生的爭議。 其爭議的內容通常有: 1、環境污染破壞的責任由誰承擔; 2、環境損害賠償金額應為多少; 3、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環境行為 是否合法與公正等。 二、環境糾紛的特點 1、環境糾紛是由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環境保 護義務而侵害他人環境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2、環境糾紛具有復雜多樣性。表現為: 引起環境糾紛的原因復雜; 環境糾紛的當事人多種多樣; 環境糾

2、紛的內容復雜。 3、環境糾紛當事人中受害人一方往往人數眾多。 4、環境糾紛處理難度大。 第二節 環境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糾紛雙方自行和解 二、調解 1、民間調解 是指由不具有行政和司法地位或身份的單位 或個人作為第三人對環境糾紛進行的調解。 其主要形式有: 民眾自行調解;由律師主持的調解; 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調解。 2、行政調解 是指由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環境糾紛進行的調解。 其主要形式有: 由環境保護部門主持的調解; 由糾紛雙方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的調解; 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調解。 3、司法調解 指人民法院對環境訴訟案件,根據民事訴訟 法的規定,在進行審理前或審理中所進行的調 解。 其形

3、式有:一級調解;二級調解。 4、聯合調解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職能部門或單位 組成臨時調解組織,對環境糾紛進行的調解。 其主要形式有: 環保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聯合調解; 環保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調解; 其他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調解;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單位聯合調解。 三、環境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 一)請求行政處理 1、請求行政處理的含義 指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 監管的部門,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 法對當事人之間關于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 賠償金額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活動。 2、請求行政處理的特征: a、有特定的處理糾紛范圍; 即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和賠償金額多少

4、的糾紛。 b、有特定的處理機關; 即依法享有環境監管權的機關。 c、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請求; 即雙方均自愿同意接受行政處理,行政機 關方能受理。 d、行政機關的處理不具有強制性。 二)強制性行政處理 1、強制性行政處理的含義 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 部門根據當事人一方的請求,依法對 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關于跨行政區的 環境污染和破壞以及自然資源權屬的 糾紛,進行處理的活動。 2、強制性行政處理的特征: a、處理的糾紛范圍; 跨縣以上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引起 的糾紛;自然資源權屬引起的糾紛。 b、處理糾紛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類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c、非當事人的自愿; 即其是雙方當

5、事人解決糾紛的必經程序。 d、處理結果有一定強制性。 處理結束期滿,即有法律效力。 三)請求行政處理的程序 1、申請 即提交請求處理糾紛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包括: a、申請人和被申訴人名稱或姓名、地址 或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b、申請的請求事項、事由和有關證據; c、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d、申請人簽名或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2、受理 首先,對申請事項管轄權的審查; 其次,審查是一方申請還是雙方共同申請; 第三,確認被申訴人是否同意行政處理。 3、審理 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 調查收集證據,組織鑒定證據; 說服雙方當事人,促使雙方和解。 4、處理 未達成和解的,及時作出處

6、理決定。 決定內容包括: 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當事人各方應承擔的責任; 賠償的具體金額,履行的期限; 不服處理決定的補救方法。 第三節 環境行政訴訟 一、環境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一)環境行政訴訟的概念 指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環境行政主體 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向人 民法院起訴,并由人民法院就被訴具體行 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的審理活動。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特征案例: 位于泉州市豐澤路口寶島卡拉ok音樂廳于2006年建成營業2008年7月8日,被告泉州市環保局委托該市鯉城區環境監測站對音樂廳向外排放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為:音樂廳向外排放噪聲值65.8分貝。環保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7、決定對原告(音樂廳)征收環境噪聲超標排污費,原告不予理睬。被告又于2009年1月18日以泉環保3009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處以罰款3000元;追繳2008年10月份起的超標排污費3200元。原告不服,向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稱本音樂廳屬于文化娛樂活動場所,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應屬于社會生活噪聲,不存在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的問題,再者對音樂廳噪聲的監管應由公安部門實施,市環保局對原告的處罰屬于越權,請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的處罰決定,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問題: 第一,本案是否屬于環境行政訴訟案件? 第二,本案中的市環保局是否越權行政? 析案: 本案是否屬于環境行政訴訟案件

8、,主 要分析其是否具備環境行政訴訟的特點。 環境行政訴訟的特征 1、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原告的恒定性。 被告為具有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管理機關; 原告是環境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 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條件符合以上特征。 2、環境行政訴訟的內容是解決環境行政爭 議,其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本案原告音樂廳對被告泉州市環保局的具 體行政行為即泉環保1994018行政處罰決定 不服(認為其不合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3、環境行政訴訟具有濃厚的科學技術性 首先,這是由于環境問題的特性,決定 環境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需要專業技 術人員的參與,利用技術手段方能解決。 其次,相關領域專家

9、的技術意見在審判中 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在本案中,對音樂廳排放的噪聲是否 超標的監測,就是一種技術性很強的 工作,監測所得的數據對本案的審理 就會具有法定證據的效力。 第二個問題: 市環保局是否越權行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以下環境噪聲污 染負有監管職責: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的偶發性強 烈噪聲排放;機動車輛運行中的噪聲污染;聲響 器材生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量噪聲污染等。 本案屬于文化娛樂場所的噪聲污染,顯然不 屬于公安機關的主管范圍。因此原告向外排放超 標噪聲,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被告泉州市環 保局對其進行處罰并沒有超越職權。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類型 1、撤消訴訟 2、履行訴訟 3

10、、變更訴訟 4、確認訴訟 5、行政賠償訴訟 三、環境行政訴訟的具體范圍 1、對環保部門作出的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 照、責令限期治理、沒收財物等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 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環保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管理機關頒發 許可證和執照,環境管理機關拒絕頒發或 不予答復的; 5、申請環境管理機關履行保護環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其人身 權、環境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環保部門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環境管理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認為環境管理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 權的; 8、認為環境主體

11、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的。案例: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廠工人操作失誤,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露到排水溝,苯乙烯比水輕,極易揮發,而排水溝正好流經離工廠100米左右遠的更樓中心小學,致使大量的苯乙烯飄到學校里,造成中心小學正在上課的345名學生發生頭昏、惡心、嘔吐、腹疼、咳嗽等刺激性反映,經醫院診斷為苯乙烯氣體刺激反映。苯乙烯是一種劇毒的化學物品,對人體具有極大的傷害性,而且是國際衛生組織確認的致癌物質。所以這是一起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事故調查后,建德市勞動部門對這起事件作了處理:第一是企業停產整頓,第二是對企業罰款1萬元。事故發生后

12、,數百名學生家長先后給浙江省環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環保局打電話并上訪,以上環保行政機關沒有作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別給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環保局發出公函,要求對這一特大事故作出處理決定和答復意見。但均未見環保部門對此事作出任何回應。故中心小學345名學生認為環保部門沒有履行環境監測、環境行政處罰等職責,而以浙江省環保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建德市勞動局已經對化工廠作出處罰,原告代理人的公函,不符合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所以裁定不予受理。 問題: 第一,什么是環境行政不作為? 其構成特征如何? 第二,對

13、于環境行政不作為的機關 應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 環境行政不作為的含義: 指環境行政監管機關有積極實施行政行 為的職責或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未 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 環境行政不作為的構成特征 1、必須負有某種法定作為職責或義務。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有以下職責: 1)監督檢查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方針 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本轄區的貫徹實施; 2)擬訂本轄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3)參與制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鎮規劃, 編制本轄區環境保護計劃,并監督實施 ; 4)按權限審批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評”報告書(表), 負責“三同時”管理,統一監管本轄區的污染

14、防治工 作; 5)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監測和統計、污染源調查及建檔、排 污收費、排污許可證發放等工作; 6)掌握本轄區環境質量狀況; 7)開展環境保護宣轉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 推廣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技術,表彰環境 保護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8)組織環境監察執法隊伍,并領導其業務工作; 9)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 10)指導本轄區鄉鎮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本轄區 環境保護隊伍建設。 2、環境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負有 法定環境監管的部門。這些部門有: 1)國家環保總局、地方各級環保局; 2)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3)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4)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 5)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15、各級公安機關; 6)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 7)鐵路行政主管部門、民航管理部門; 8)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9)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等。 3、必須存在不作為的情形 環境行政不作為表現為環境 行政機關不履行、不完全履行 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 4、必須是違反法定程序 其主要表現是:超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根據法律規 定,行政機關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 行職責的,行政相對人即可向人民 法院起訴。 對環境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刑事責任的追究: 法院可依據我國刑法第408條及我國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9日通過的關于人 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

16、立案標準的規 定第17項以“環境監管失職罪”追究環境行 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四、環境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指與被訴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 有利害關系而申請參加訴訟或 被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 此種第三人主要有: 1、同一環境行政處罰的數個當事人中, 有的提起訴訟的情形; 2、申請環保機關履行制止污染職責,遭到 拒絕或不予答復而引起訴訟的情形; 3、申領有關環保證照,遭到拒絕 或不予答復而引起訴訟的情形; 4、借用或租用他人物品從事環境 違法活動,該物品被沒收,受 罰者不服而引起訴訟的情形; 5、環境行政機關越權處罰,受罰 者不服而引起訴訟的情形; 6、兩個或多個行政機關基于同一環境法律

17、事實對同一相對人作出相互矛盾的環境 行政行為,其中一個機關被起訴的情形。 五、環境行政訴訟的期限 1、直接起訴的期限 1)直接起訴的一般期限為15日。 2)直接起訴的特別期限為30日。 a、漁業法第33條的規定; b、某些環境法律法規授權海關實施的行政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6條;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5條等。 2、經過復議程序的起訴期限 1)經過復議的環境行政訴訟 的一般期限為15日。 2)對公安機關的環境行政處罰, 經過復議后的起訴期限為5日。 3)對海關的環境行政處罰,經過 復議后的起訴期限為30日。 第四節 環境民事訴訟 一、環境民事訴訟的含義 1、環境民事訴訟的概念: 是指環境法主

18、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或者 可能受到損害時,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 利,依據民事訴訟的條件或程序,向人 民法院對環境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2、環境民事訴訟的目的: 請求人民法院或確認原告的某種環境 權利,或判明被告負有某種環保義務 并履行某些環保義務, 或請求變動、 消滅某些環境民事關系。 二、環境民事訴訟的起訴資格案例: 2008年5月,舟山市定海區大沙鄉增光村村委會主任兼村黨支部書記金順利與定海永業石料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使用該村周圍山坡的山皮的協議:開采期限25年,公司每年上交村里8000元。同時該公司也與鄉政府鑒訂了相關協議。經過幾個月的開采,該村北面、南面的山坡被化為平地,起風時,村里風沙

19、滿天飄,沒有規則的開炮采石時間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活和孩子的學習,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山體植被被毀,該村原生活飲用水水源出現斷流現象。因此 ,10月16日200名村民聯名上書有關部門,要求石料公司停止生產。在上書的同時,村民上山靜坐,使石料公司無法生產,定海警方以破壞生產為由,對三名帶頭村民作出治安處罰。10月28日,石料公司恢復生產。于是,12名村民受全體村民委托,以石料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問題:村民們是否有資格提起并進行環境民事訴訟? 析案: 1、根據傳統民事訴訟法的要求, 很明顯村民是沒有訴訟資格的。 2、為了擺脫傳統民事訴訟對保護環境 及各種環境權益的不利影響,各國 采取了放寬環境民事

20、訴訟主體資格 的辦法:任何人均可對與自己并無 直接利害的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向 法院提起訴訟。 3、放寬起訴資格的途徑 1)公益訴訟的運用 a、公益訴訟的含義: 公益訴訟是指以公共利益為建制目的和 訴訟條件,爭議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甚至 任何人都有權提起訴訟的法律制度。 b、公益訴訟的目的: 保護有關的公共利益。 2)集團訴訟的運用 a、集團訴訟的含義: 是指凡一集團中的某一或某些成員受 污染之害,該集團的其他人都具有提 起訴訟的資格,他們都可作為原告出庭。 b、集團訴訟的目的: 通過形式上保護成員利益達到保護集團 整體利益。三、環境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案例: 浙江省平湖師范農場特種養殖場,199

21、1年投資建成1萬平方米的養蛙場,并按規定申請領取了河道取水證,利用河水進行美國青蛙的專業養殖和育種。到1993年冬季,養殖場發現,其取水河道的河水受到工業廢水的嚴重污染。經嘉興市環保局監測查明:污染源于河道上游嘉興市步云染化廠、高聯絲綢印染廠等五家企業。養殖場及其他受害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強烈要求這五家企業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污,并盡快處理。但這五家企業卻一直未停止向河道排污。 1994年4月,養殖場存養的幼蛙開始出現死亡,到9月份,幾乎全部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48.3萬元。后經有關鑒定證明,養殖場的幼蛙死亡與這五家企業排放的污水造成水質污染之間具有因果關系。1995年12月6日,養殖場以這

22、五家企業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這五家企業排除污染危害,賠償其財產損失共計48.3萬元。 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決養殖場敗訴。 1998年10月20日,嘉興市中院駁回嘉興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平湖市原審判決。 2001年5月3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嘉興市中院的判決。 析案: 本案出現這樣的審判結果,其實出在對舉證責任規 則的理解。 1、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供證據,加 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 2、環境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200

23、1年最高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中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 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則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 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3、環境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1)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事項: a、被告實施或可能實施了污染環境損害行為; b、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損害,既可表現為人 身損害,又可表現為直接的財產損失。原告 就上述事項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 2)由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事項: a、其所實施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 b、存在法律規定的免則事由。4、本案幾級法院的判決認定1)平湖市法院的判決認定: 被告五家企業具有將其工業廢水直接排

24、入特種養殖場的取水河 道污染水域的行為,同時也存在養殖場幼蛙死亡的損害事實。 但是沒有證據能證明幼蛙就是死于水污染,即不能證明養殖場 所受損害事實與五家企業的排污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駁 回原告養殖場的訴訟請求。2)嘉興市中級法院的判決認定: 被告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原告遭受污染損害的事實以及 通常情況下被告的行為能否造成原告的損害等,應由原告負舉 證責任。然而本案中,關于幼蛙的死因,原告養殖場卻未能舉 證說明,故不能確定被告五家企業的排污行為與養殖場遭受的 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 其仍然以原告養殖場不能說明幼蛙的死亡原因,要求被告五家 企業承擔水污

25、染損害賠償的證據不足為由,維持了嘉興市中級 法院的再審判決。四、環境民事訴訟因果關系的認定案例:2006年7月1日晚,青島市化工廠的電器設備因遭受暴雨雷電襲擊而毀壞,不能正常工作,造成該廠大量氯氣外溢,引起了周圍的大氣污染。該廠附近居民10余人因吸入氯氣中毒,當晚送醫院搶救。其中青島市某工廠女工王娟,因家住距本次氯氣外溢事故發生地較近,大約100米處,中毒癥狀較重,在醫院住院觀察及治療共計384天。其間,王娟花費的住院費、醫療費及誤工工資和生活補貼等費用由青島市化工廠承擔,二者之間并無糾紛。 王娟中毒病情好轉之后辦理出院。醫院在為其辦理出院檢查時診斷出王娟患有“過敏性支氣管哮喘”,建議其出院后

26、繼續服藥治療。然而,青島市化工廠拒絕為王娟的繼續服藥治療再承擔醫療及其他相關費用。其理由是,王娟的“過敏性支氣管哮喘”與氯氣外溢事故無關。同時,王娟本人所在的工廠也拒絕發放王娟在繼續治療期間的工資和支付王娟繼續治療的醫藥費用。其理由是,王娟的病是青島市化工廠的氯氣污染造成的,故王娟的誤工工資和醫療費用應由青島市化工廠承擔。面對這種情況,王娟多次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解決,但均無結果。于是,王娟于2008年5月13日以青島市化工廠為被告,向青島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青島市化工廠賠償其因受氯氣污染患過敏性支氣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種損失。問題:王娟患過敏性支氣管哮喘與青島市化工廠的氯氣外溢事故之間

27、有無因果 關系? 析案: 1、傳統民事訴訟對因果關系認定的標準: 1)要求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 間存在著客觀和必然的直接聯系; 2)要求對二者之間存在的這種客觀和 必然的直接聯系提供直接的證明證據。 2、環境民訴采用傳統因果關系 認定標準所存在的困難: 1)環境侵權行為間接作用于 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其因 果關系也表現為間接性; 2)環境污染行為的實施與污染損害 結果的出現不是同時性,致使對 其因果關系的認定增加難度。 3)由于現代科學技術水平和人類 的認知能力的限制。 3、環境民事訴訟因果關系推定 1)“因果關系推定”的含義: 如果某人由于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排放 了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28、,并且其單位 排放量已達到足以危害公眾健康的程度, 而公眾的健康在該物質排放后受到了或者 正在受到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 是該物質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物質所引起的。 2)“因果關系推定”的幾種學說 a、蓋然性說 對于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不必要求對每一個環節都加以嚴格的科 學上的證明,只要能說明在侵權行為與 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蓋然性, 而且這種說明從科學上看并無矛盾,即 可認為因果關系得到證明。 b、疫學因果關系說 用醫學實驗的方法確定一定區域內流行 疾病的發生與該區域環境中存在的某些 污染物質有關,并且流行疾病患者居住 地附近的某些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中 恰好含有這些

29、污染物質,則可推定患者 所患疾病與某些污染物排放者的排污行 為存在因果關系。 c、間接反證說 因環境污染損害因果的證明十分復雜, 涉及因素很多。因此,如果原告能證明 其中的部分關聯事實存在,其余部分則 可推定存在,并由被告反證其不存在的 責任。而如果被告不能就自己的行為與 污染源無關提供證明,即應認為原告已 經提供了因果關系的證明。4、青島市中級法院對“王娟案”的審理1) 法院經審理查明:a、女工王娟在此次患病之前從未患過過敏性支氣 管哮喘,并且其本人無此類疾病之家族病史;b、醫學證明氯氣中毒可致人患過敏性支氣管哮喘疾病;c、女工王娟患過敏性支氣管哮喘疾病的時間正是這些 青島市化工廠發生氯氣外

30、溢污染事故以后。2)根據以上情況,法院判決認定: 女工王娟患過敏性支氣管哮喘疾病系青島市化工廠氯 氣外溢污染事故所致,故青島市化工廠對王娟因患病 所遭受的各種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五節 環境犯罪的刑罰適用 一、環境犯罪的刑罰適用的原則 1、對單位環境犯罪的處罰原則 目前世界各國法律規定對單位犯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種: 雙罰制、代罰制、轉嫁制或單位責任制。 我國刑法采用以雙罰制為主、以代罰制 為輔的原則。 2、結果加重原則 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嚴重結 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情況。 如我國刑法第339條第一款關于非法處置進口固體 廢物罪的規定: 1)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是

31、基本行為,即凡是違反國家 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如果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 大損失或者 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層結果加重)。 3)如果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 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層結果加重)。二、環境犯罪刑種特點 我國環境刑事立法針對環境犯罪的特點,擯棄死刑的 應用而突出自由刑的刑罰措施和擴大罰金刑的適用, 并強調非刑罰措施在環境刑法保護中的重要作用。 1、環境刑罰措施 1)自由刑

32、: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a、管制:僅適用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 罪;非法采礦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 林木罪。 b、有期徒刑和拘役:適用非常普遍。 2)附加刑: 在環境刑罰中,只有罰金刑和財產刑。 a、財產刑: 僅在刑法第341條第1款出現。 b、罰金刑: 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里 所規定的各種環境犯罪均有規定, 適用很廣泛。 2、非刑罰措施 1)含義: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 對于犯罪分子直接適用或建議主管部門 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 2)環境犯罪的非刑罰措施: a、教育性非刑罰措施,即公開悔過;

33、b、民事性非刑罰措施,即責令補救和限制活動; c、行政性非刑罰措施,限期治理和勒令解散。 第八章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一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概述一、大氣污染 1、大氣的三大組分: 1)恒定組分: 由氮、氧、氬及微量的氖、氦等稀有氣體組成。 2)可變組分: 由二氧化碳、一氧化氮等氣體組成。 3)不定組分: 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顆粒物、惡臭等氣體組 成。 2、大氣污染的概念 是指大氣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 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 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大氣的有效 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 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大氣

34、環境質量 惡化的現象。 3、大氣污染的類型 1)煤煙型大氣污染;2)石油型大氣污染; 3)混合型大氣污染;4)特殊型大氣污染 4、大氣污染的人類活動污染源 1)生活污染源;2)工業污染源; 3)交通污染源;4)沙塵污染源。 二、大氣污染的危害 1、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2、對植物造成危害; 3、對天氣和氣候造成不良的影響; 4、對財產造成損害。 三、大氣污染防治立法 1、1306年世界上第一個防治大氣污染的法令頒布。 2、1987年9月5日我國頒布大氣污染防治法。 3、1995年8月29日我國對此法進行修改。 4、2000年4月29日我國對此法再次修改, 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 第二節 大氣污染

35、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職責 1、總體職責規定: 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 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2、具體職責規定: 1)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合理規劃工業布局; 2)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 3)采取措施,調整社會、經濟、生活中不 合理的環節和結構,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4)采取外圍防范措施。 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 1、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保行政 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 統一監督管理。 2、分工負責的規定 1)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漁業管理部門 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 機動車、船舶等污染大

36、氣實施監督管理。 2)經濟綜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嚴 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相關工藝、設備名錄。 3)國務院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對 鍋爐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相應的要求。 三、大氣環境標準的規定 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含義 指國家或地方政府依法規定的單位 體積空氣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濃度。 2、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分級: 1)一級標準: 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體健康,在長期接觸情 況下,不發生任何危害影響的空氣質量要求。 2)二級標準: 為保護人體健康和城市、鄉村的 動植物,在長期和短期接觸情況下, 不發生傷害的空氣質量要求。 3)三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不發生急、慢性中毒 和城市一般動植物(敏感者除外)

37、 正常生長的空氣質量要求。 3、大氣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1)一類區: 為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 名勝古跡區和療養區等(執行一級標準); 2)二類區: 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 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 和農村地區(執行二級標準); 3)三類區: 特定工業區(執行三級標準)。 4、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我國制定的主要標準是: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2)行業性標準主要有: 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工業窖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摩托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四

38、、從規劃和布局上防治大氣污染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通過國土規劃、城市規劃、 鄉村規劃,合理地規劃城市建設和生產布局。 1、把一些重要的城市、游覽勝地、療養區等劃為 特殊的大氣保護區,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保護; 2、調整工業布局及城市各行業的布局, 對一些嚴重污染大氣的工廠企業實 行關、停、并、轉、遷等措施; 3、禁止或限制在某些地區建設排放有害廢氣 的企業,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 應布置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五、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 1、執行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3)征收超標排污收費制度; 4)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者實行

39、限期治理; 5)實行大氣污染事故報告處理和采取 應急措施制度; 6)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2、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 和落后生產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六、防治煤煙污染及其相應的措施 1、大力發展煤炭篩選,減少硫化 物的排放; 2、改進燃料結構,用無污染、 少污染的能源代替污染嚴重 的能源,限期實現燃用固硫型煤; 3、改革城市供熱方式,發展集中供熱; 4、改進燃燒裝置,減少煤炭消耗量; 5、劃定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 控制區,防治酸雨的危害 。 七、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措施 1、要求對工業廢氣進行防污染處理; 2、要求廢氣達標排放; 3、盡量減少裸露地面面積,加強防塵措施;

40、4、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落葉等產 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5、禁止生產和使用含鉛汽油等。 第九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節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一節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水污染 1、水污染的概念 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 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 面特性的改變,造成水質惡化,影響 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 壞生態系統平衡的現象。 2、水污染物的種類 1)有毒污染物; 2)需氧污染物; 3)植物營養物質;4)無機污染物; 5)油類; 6)病原微生物; 7)熱流出物; 8)放射性物質; 9)無機懸浮污染物。 二、水污染的危害 1、對人體的危

41、害; 2、對工業生產的危害; 3、對農業生產的危害; 4、對漁業生產的危害; 5、對其他方面的危害。 三、水污染防治立法 1、1984年5月11日我國制定 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 2、1989年7月12日發布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3、1996年5月15日修訂水污染防治法; 4、2003年3月20日頒布通過 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二節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水污染防治原則 1、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相結合原則 1)水體自凈能力: 是指在自然作用下,水體自身水污染物含 量和有害性的能力。 2)影響水體自凈能力的因素: 水體的水量、來源活水量; 開發、利用程度和調節、調度合理

42、度; 特定時空的影響。 2、水污染防治與企業的整頓和 技術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1)調整不合理的企業布局: a、企業選址不合理; b、污染嚴重的行業。 2)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 a、主體工程技術、設備落后; b、水污染治理設施技術、設備落后。 3、嚴格保護生活飲用水的原則 1)生活飲用水保護區的劃定 a、一級保護區: 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100米的區域, 包括陸域。 b、二級保護區: 以一級保護區的邊緣為起點,上游1000米, 下游100米的范圍(主要指河流)。 c、準保護區: 以二級保護區的邊緣為起點,上游1000米, 下游50米的范圍(主要指河流)。 2)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的保護措施

43、a、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 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b、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 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c、禁止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及停靠船舶; d、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e、禁止設置油庫; f、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g、禁止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3)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的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主要是劃定保護區: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在的地理位置、 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 的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況來劃定。 a、一級保護區: 在開采井口周圍一定的區域劃定, 以保證集水有一定的滯后時間,防止 一般病菌的污染。 b、補給區

44、: 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 必要時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c、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或補給區外的一定范圍, 以防止病菌以外的其他污染。 d、準保護區: 二級保護區外的一定范圍,以保護 水源地的補給水源的水量和水質。 4)補救措施 即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 緊急情況下的強制性應急措施。 A、補救措施的條件: a、在污染方面,必須是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 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的緊急情況下; b、在程序上,先由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建議, 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然后由環境保護 部門去具體實施。 B、補救措施的種類: a、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 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b、采取一些規避污染危害的措施。

45、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水污染防治的職責 1、總職責規定: 1)將防治水污染納入計劃的職責; 2)合理調度水資源,維護水體 自凈能力的職責; 3)合理規劃工業布局的職責; 4)將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 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加 強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的職責。 2、分級職責的規定 1)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a、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劃 定特別保護水體保護區并加以特殊保護; b、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 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 c、責令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 a、對特定水體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其含義是,在特定的時期內,綜

46、合經濟、 技術、社會等條件,采取通過向排污源分配 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將一定空間范圍內 排污源產生的水污染物的數量控制在水環境 質量容許限度內而實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 管理規范的總稱。 b、對特定企業實施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c、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的保護區。 三、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 即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 1、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具體分工的部門: 各級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 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管理部門。 四、水污染

47、防治的管理制度 1、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3、征收排污水費制度 4、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 5、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制度 1、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1)規劃的對象: 江河、湖泊、水庫和海灣。 2)規劃的內容: 水質功能區的規劃; 水質目標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規劃; 治理污水規劃; 重點水污染源的防治要求和措施 3)規劃的具體要求 a、重點規劃: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b、地方一級規劃: 其他跨省、跨縣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c、地方二級規劃: 跨縣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d、基層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

48、區域 水污染防治規劃。 5、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制度 1)具體要求 a、統籌規劃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污水; b、提供污水處理有償服務; c、不重復收費。 2)實施此制度存在的困難 a、資金決口太大; b、城市污水處理基數太低; c、處理后的外排水無法監督。 五、水環境標準 1、水環境質量標準 1)概念: 是指為保護人體健康和水的正常使用 而對水體中污染物和其他物質的最高 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 2)我國現行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漁業水質標準 飲用水衛生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 3)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等級 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 4)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類級 a、

49、一類水體: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b、二類水體: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 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c、三類水體: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 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d、四類水體: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 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e、五類水體: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 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2、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概念 是指為保護環境而對人為污染源排出 廢水的污染物濃度或總量所作的規定。 2)我國現行的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3)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等級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問題

50、 1)制定的范圍: 可制定無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可制定嚴于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2)執行程序: 一般情況下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如地方標準嚴 于國家標準時,應先執行地方標準。 3)執行地方標準的含義: 一是在衡量排污者排污是否超標時,以地方標準 為依據;二是在收費時,以地方標準為依據進行 計算;三是在處理環境糾紛、審理環境案件時應 適用地方標準。 六、水污染防治措施 1、綜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合 理調度水資源,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合理規劃工 業布局,綜合利用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 放; 3

5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風景名勝區水體、 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 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 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2、防治地表水污染的措施 1)控制新建排污口; 2)禁止從事某些污染水體的行為; 3)要求某些可能污染水體的行為必須 采取防污染措施,并使廢水達標排放; 4)農業管理部門等應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 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 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1)禁止某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a、禁止企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 隙和溶洞排放和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 廢水、含病原體的

52、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b、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事業單位 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 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 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2)要求對某些可能污染地下水 的行為采取防污染措施: a、在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如果各含 水層的水質差異較大,應分層開采; b、對以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 不得混合開采; c、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 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 d、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十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節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一節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環境污染 1、海

53、洋環境污染的概念 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將物質或者能量 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 危害人體健康,防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 法活動,損壞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 量等有害影響的現象。 2、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 1)污染源多且復雜,分布廣泛, 污染途徑和損害方式多樣; 2)污染物種類繁多且排放量大, 危害后果嚴重; 3)污染擴散范圍大; 4)污染危害持久性強且難以消除。 二、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 1、損害海洋生物資源; 2、危害人體健康; 3、防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 4、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1、1970年日本制定海洋污染防止法。 1972年美國制定海洋保

54、護、研究和自然保護區法 和海岸帶管理法等。 2、1974年我國制定第一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文件 即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 3、1982年8月23日我國制定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綜合 性法律,即海洋環境保護法(次年3月1日起施 行) 4、1999年12月25日,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 修訂,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 第二節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本法的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 包括我國的內海、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一切海域。 2、主體范圍 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3、域外適用范圍 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棄 物,造成我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的,也適

55、用本法。 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 采取統一主管與分工負責相結合。 1、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總職責: 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 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 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 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2)具體職責 a、協調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b、審查批準經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 c、收集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 測資料,并向有關部門提供這些資料; d、負責對某些海岸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 審批和相應的“三同時”環境保護措施的驗收; e、負責有關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f、負責對有關部門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活

56、動 進行備案。 2、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2)組織對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 3)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 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4)會同各部門及沿海各省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 5)負責海洋綜合信息系統,制定海上重大污染事 故的應急計劃; 6)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7)審批發放海洋傾廢許可證等。 3、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 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 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2)對在我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 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

57、事故登輪檢查處理; 3)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 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保部門備案; 4)對國家環保局和海洋局審批、核準 的海洋環保方案提出意見; 5)對船舶發生海難事故的處理 4、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 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2)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 3)調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 害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并參與船舶 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調查處理。 5、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 主要是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 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除適用環境法的一般制度外, 還有其自身特

58、點的制度,其主要有: 1、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 2、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 3、海洋環境標準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4、排污收費和傾倒收費制度; 5、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淘汰制 度; 6、海洋環境監測和監視信息管理制度; 7、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制度;現場檢查制度; 8、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 1、海洋功能區劃制度 1)海洋功能區的含義: 是指根據海洋的自然資源條件、環境狀況 和地理位置,綜合考慮海洋開發利用現狀 和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要求所劃 定的,具有特定指導功能,能夠發揮海洋 最佳效益的區域。 2)編制海洋功能區劃的原則: a、按照海域的區

59、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 境等自然屬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 b、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統籌安排各行業用海; c、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域可 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 d、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e、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用海需要。 3)海洋功能區劃定的依據: a、總體條件 海洋的自然、社會屬性; 海洋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 b、具體條件 各海域的地理條件生態系統; 各海域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 各海域的開發利用特殊需要。 2、海洋生態保護的法律規定 1)海洋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范圍 a、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 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 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 b、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 c、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 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 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2)應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區域 a、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及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 b、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 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c、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 d、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 然集中分布區域; e、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 島嶼、濱海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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