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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參與分配制度中優先受償權的適用毛玲案例:廣東省某紡織品公司與廣東省某服裝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05年11 月由廣東省某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法院經審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廣東 省某服裝公司償還原告522萬元貨款及利息,原告廣東省某紡織品公司對廣東省某服裝公司 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潘某對抵押物以外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 廣東省某服裝公司負擔。一審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06年3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 執行法院還受理了另一位債權人湛某對被執行人潘某的申請執行案,而且潘某的三處房產曾 因湛某的財產保全申請而被查封。前述案例涉及我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一

2、項重要的執行財產分配制度-參與分配。參與 分配是指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 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 全部債務的,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之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 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執行程序,并將執行所得 在各債權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種執行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參與分配制度進行規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這一制 度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一是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的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二

3、百九十九條;二是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的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六條;三是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執行解釋)第二 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比較而言,執行規定的內容更為詳盡,因此已經成為我國各地法 院執行機構解決參與分配案件的主要依據。以前述案例為代表的案件涉及兩個焦點問題:一是執行法院到底應該適用執行規定 的第八十八條還是第九十條,即執行財產分配原則的適用問題;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執 行人是否享有優先權,即參與分配中優先受償權的適用問題。一、執行財產分配原則的適用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針對被執行人的性質設置了不同的執行財產

4、分配原則:(1)被 執行人為法人的,有兩種分配原則:一是當多份法律文書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的財產足以清 償或雖不足以清償但無人申請破產的,財產分配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執行原 則(優先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優先執行,后來要執行的法律文書必 須在先執行的案件執行完畢后,對剩余部分的財產進行分配。這一優先原則只適用于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二是當債權種類不同的,采取物權優先原則。(2)被執行人為公民、其他 組織的,也有兩種分配原則:一是債權種類不同的,采取物權優先原則;二是債權種類相同 且均為金錢債權且無擔保的,若財產足以清償的,則采取優先原則;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

5、則采取平等原則,即債權人向查封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按照債權額比例公平受償。由此可見,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確定的執行優先原則僅僅適用于被執行人的 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如果被執行人是法人的,且多份法律文書的債權均為金錢 債權的財產足以清償或雖不足以清償但無人申請破產的,財產分配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 順序受償的執行原則,即優先原則;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債權種類相同且均為 金錢債權且無擔保的,若財產足以清償的,則采取優先原則。前述案例屬于典型的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情況,其被執行人潘某為公民個人,有多個 債權人,而且被執行人的財產顯然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因此不能適用執行規定第八十 八

6、條。筆者認為,應依據執行規定第九十條,即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 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 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 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對 于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資不抵債時,特設參與分配制度,為所有債權人提供一條公平受償的法 律途徑,這也是我國參與分配制度平等執行原則的體現。二、參與分配中優先受償權的適用優先受償權也稱優先權,是指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優 先受償的權利。我國參與分配中的優先受償權主

7、要規定在執行規定第九十三條。該條規 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 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本條規定了擔保物權和優先權兩種優先受償權。對享有擔 保物權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這一問題沒有爭議,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的焦點主 要集中在本條所指的優先權的范圍。由于對執行規定第九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 條第四款關于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的理解有分歧,產生了人民法院依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而 采取的查封措施是否使申請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這一爭議。顯然,爭議主要源于法 律規定的缺失和模糊。民事訴訟法未規定查封財產如何處理,未明確在先查封的人是否具有

8、優先受償權;執行規定第九十三條也未明確優先權的具體范圍。筆者認為,在現行民訴法尚未完善之時,各級人民法院應該根據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統 一理解立法精神,以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從而保障司法公正。就優先權的范圍問題,應該 從以下方面予以廓清:首先,應該嚴格把握優先權的法定性特點,明確法定優先權的范圍。盡管我國民法通則、 民事訴訟法以及執行規定沒有明確規定,但一些特別法規定了具體的優先權制度,主要 包括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擔保法確立的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民用航空法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以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 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因此,各地法院執行機

9、構應該嚴格根據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優先受 償權的范圍,不應隨意擴大法定優先權的范圍。其次,明確在執行中法院查封行為的效力。作為訴訟保全措施,查封的效力包括程序法 和實體法兩方面:程序法上的效力,是指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的處理權限問題,一般而言, 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有優先處理查封、凍結財產的權利;實體法上的效力,主 要體現在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筆者認為,應嚴格遵守我國 現行法規定的法定優先權的范圍,訴訟中的查封只具有程序法意義上的優先性,在執行過程 中并非屬于法定優先權的范圍。再次,正確理解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 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 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根據立法精神,該條確立了在債務人 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優先執行原則,按 照這一原則,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優先執行,后來要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在先執行的案件 執行完畢后,對剩余部分的財產進行分配。由此看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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