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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GE # - 0 - 17 婚姻(hnyn):男女雙方以永久(yngji)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nirng)的合法結合.婚姻家庭法: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所有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親屬: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特定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監護制度:指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法定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會組織依法對其加以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強制婚:指官府將有罪人之妻女斷配給他人為妻的婚姻.收養: 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領養,從而使原無父母子女關系的當事人產生法律擬制

2、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親權: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上具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代位繼承: 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轉繼承: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我國婚姻家庭法概述(重點)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所有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含義:1、婚姻法是一種法律規范2、以婚姻家庭為調整對象3、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一)從調整對象的范圍來看,既調整婚姻

3、關系,有調整家庭關系(二)從調整對象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的人身關系,又有婚姻家庭的財產關系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一)適用上的廣泛性。婚姻家庭法的適用,涉及男女、老少、家家戶戶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二)內容上的倫理性。婚姻家庭關系既是重要的法律關系,又是重要的倫理關系。許多規定都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三)鮮明的強行性?;橐黾彝シ申P系借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都是定型化而不是選擇性的。當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規范,如法律允許夫妻就財產問題作不同于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以協議處理離婚時的財產清算、離婚后子女的撫育問題等,為數不多,適

4、用時也要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關原則,當事人選擇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四)調整對象身份多重性四、婚姻家庭法的淵源婚姻家庭法的淵源,主要來自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有以下幾種: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4、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援用、認可的有關判例6、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五、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一)婚姻自由原則1、婚姻自由:系指婚姻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fl)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2、禁止(jnzh)干涉婚姻自由和借結婚索取財物1)禁止包

5、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qt)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2)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二)一夫一妻原則1、概念: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2、基本要求:1)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婦之夫、有夫之婦,在其配偶死亡或離婚前不得再行結婚。3)一切公開的、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締。4)違反一夫一妻之情節輕微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較重的,應介于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罰制裁3、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處理:1、民事后果:婚姻無效、離婚標準、離婚損害賠償情形 2、刑事后果:重婚罪 3

6、、行政后果:行政處分(三)男女平等原則1、概念: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處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2、內容:1)在婚姻關系中權利平等2)在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3)父母與子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別的親屬在家庭中權利平等(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五)計劃生育原則1、概念:有計劃地調解人口的增長速度2、實行要求:1)教育說服,動員公民晚婚晚育2)大力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生一胎3)嚴格控制二胎(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1、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2、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親屬關系原

7、理(重點)一、親屬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特定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2、特征:1)親屬不僅是一種社會關系社會關系,而且是一種法律關系2)作為法律關系,必然有賴以產生的法律事實:婚姻,出生,收養3)親屬具有嚴格的法律內涵,具體表現為主體身份上和財產上的權利義務4)親屬作為人際互動關系,具有特定的組織形式火共同體結構二、親屬的分類1、我國古代親屬的分類:宗親,外親,妻親 配偶 直系血親 自然 血親(xuqn) 旁系血親新中國(zhn u) 擬制 血親的配偶 直系(zh x)姻親 姻親 配偶的血親 配偶血親的配偶 旁系姻親擬制血親:指本來沒有自然的血緣關

8、系,或無直系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稱為法律上擬制血親。分兩種1、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2、繼父母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三、親等(了解)1、親等:指親屬的等級,是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基本單位。在親屬關系中,它起著類似度量衡的作用。親等是以血親為基準,通過換算而準用于姻親的。但親等不適用于配偶。收養(重點)一、收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領養,從而使原無父母子女關系的當事人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2、法律特征:1)收養的條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規定2)收養屬于民事法律行為3)收養行為導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

9、的變更4)收養只發生在非直系血親之間二、我國的收養立法和基本原則1、我國的收養立法:古代(立嗣;乞養);當代2、基本原則: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3)平等自愿的原則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3、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定條件1、種類:普通收養;特殊收養2、普通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1)被收養人 得不到生父母扶養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a)喪失父母的孤兒 b)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送養人 法律所認可的特定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 a)孤兒的監護人 b)社會福利機構 c)有特殊困難無

10、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關于以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問題,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相關規定: (1)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丈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我國(收養法)第12條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3)收養人 必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條件: a)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 b)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 d)年滿30周歲 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幾項規定: (1)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

11、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從公平的角度說,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的,也應有相當的年齡差距。 (2)收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gudng):“有配偶(pi u)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4)當事人的收養合意(h y) 要求: a)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 b)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3、特殊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1)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條件放寬之處有四:a)其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亦可為被收養人b)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亦可為送養人c)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不受收養人

12、與被收養人間須有40周歲以上年齡差的限制d)可以收養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和兒童。收養法第8條第2款指出:“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卑创艘幎?,收養一名或數名均可。3)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條件放寬之處有三:a)機子女的生父母既是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亦可由其繼父或繼母收養b)及父母即使不符合收養法第六條對收養人的要求(包括子女狀況、撫養能力、健康狀況和年齡),也不妨礙其收養繼子女c)作為被收養人的繼子女,年齡不受須不滿14周歲的限制三、收養關系成立的程序收養成立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

13、養登記(92年4月1日后不登記收養不發生法律效力)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非必要程序)四、收養的效力1、收養的擬制效力:指收養關系的成立導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發生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近親屬發生相應的親屬關系等法律后果2、收養的解銷效力:指收養關系的成立導致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消除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等法律后果3、收養的無效1)概念:已發生的收養行為因違反法律關于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而不具有收養的法律效力2)原因五、收養關系的解除1、協議解除收養關系。1)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a)在養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養

14、須得收養人和送養人同意b)在養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養關系須得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即該養子女的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無須以原送養人的同意為解除收養關系的必要條件。2)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2、訴訟解除收養關系1)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a)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b)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2)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chngx):由人民法院應當經由訴訟程序辦理3、收養關系(gun x)解除的法律后果直接(zhji)后果:(1)擬制血親關系消除 (2)自然血親關系:未成年子女自行恢復

15、;成年子女協商處理間接后果:(1)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情況下) (2)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都屬于未登記形式。二、理論分析(1) 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 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2001年12月2

16、4日頒發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包括: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結婚證,若補辦結婚證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2) 非法同居關系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

17、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3) 事實婚姻關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效力。 構成事實婚姻的,一切后果與事實婚姻相同。 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基本含義:1、男女兩性的結合(自然性)2、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長期性,穩定性)3、必須一男一女的結合4、必須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合法性)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形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

18、位。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員依法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的親屬團體。基本(jbn)含義:1、家庭(jitng)是一個社會生活單位2、家庭是由一定(ydng)范圍的親屬組成婚姻家庭的屬性1、自然屬性。1)生理學上的基礎: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固有的性本能2)生物學上的特征:血緣關系3)某些自然規律對人類的婚姻家庭也起作用2、社會屬性。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產物,而不是自然的產物。它依存于一定的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社會內容,它與社會諸關系具有多方面的內在聯系?;橐黾彝サ纳鐣δ軓目傮w上來看,婚姻家庭起著調節兩性關系、維護兩性關系的社會秩序,組合親屬生活,滿足婚姻家庭成員物質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

19、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中人口再生產的單位,也是社會中重要的經濟單位和教育單位。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歷史類型(了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的經濟基礎對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層建筑領域的集中表現。既表現為有關婚姻家庭的觀點、觀念,即婚姻家庭觀,也表現為由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社會規范構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會所公認并被人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規范體系,其構成:1、習慣與慣例(國家出現之初)2、道德準繩(中國古代)3、宗教信條(中世紀歐洲)4、法律(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1、群婚制:又稱集團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人類社會最早的婚姻家庭形式。群

20、婚制的低級形式是血緣群婚;群婚制的高級形式是普那路亞群婚。2、對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相對穩定地同居生活,但雙方仍有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系自由的婚姻形式3、一夫一妻制,也叫個體婚制。指一個人只能有一個配偶,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三、婚姻家庭法的歷史發展1、1950年5月1日頒行的婚姻法,標志著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2、1980年及其以后修改的婚姻法,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法規范體系不斷鞏固、完善、發展婚姻的成立舊中國“六禮”的內容: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一、婚姻的成立1、意義:亦稱結婚,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

21、律行為2、特征:1)結婚主題是男女兩性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3)結婚行為的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3、婚姻成立的要件有以下的分類。1)實質要件(結婚條件):必備條件 1、須有結婚合意2、須達法定婚齡3、必須(bx)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jnzh)條件 1、禁止(jnzh)重婚2、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禁止結婚的疾病2)形式要件(結婚程序)結婚的程序1、概念:結婚的程序即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規定的締結婚姻所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2、類型:儀式制;登記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3、結婚的機關和程序結婚機關 結婚登記機關 農村鄉政府;民族鄉政府;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不設區地市人民政府結婚程序,分為

22、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雙方自愿的;(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二、婚約問題1、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1)婚約必須由當事人雙方親自訂立且意思表示真實2)婚約當事人雙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礙3)婚約為非要式行為2、婚約解除的法律效力1)對婚約解除是引起的財產糾紛的處理:價值較大的贈與物依不當得利返還,共同消費的財物不返還,共同財產不是共同共有2)婚約解除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民事損害的賠償問題:無正當理由

23、解除婚姻的過錯方,負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與精神損害賠償)三、婚姻的無效和撤銷1、無效婚姻1)概念: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2)婚姻無效的事由: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未到法定婚齡的。”3)婚姻無效請求權人與宣告機關a)婚姻無效請求權人應為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指家屬,對重婚申請無效的還包括基層組織)b)宣告機關只能是人民政府2、可撤銷婚姻1)概念: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一方的當事人有權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申請

24、撤銷的婚姻2)婚姻撤銷的原因:因脅迫而結婚3)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程序及期限a)請求權人:只能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b)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申請撤銷c)期限:自結婚之日起1年四、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yw)。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被橐?hnyn)的效力一、婚姻(hnyn)效力概說1、概念:指男女結婚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它隨婚姻關系的確立而發生

25、,并隨婚姻關系的消滅而終止(僅指直接效力),內容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2、夫妻法律地位的歷史沿革3、我國法律對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定: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計劃生育義務(生育權)4、夫妻財產關系:財產所有權(見下)、撫養義務、繼承權5、夫妻間的扶養特征:1)夫妻間的扶養是基于夫妻間的人身關系產生的2)夫妻間的扶養是對等的3)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具有強制性6、配偶繼承權1)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2)實踐中應先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后再繼承3)具有配偶身份期間均有法定繼承權7、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制與夫妻個人特

26、有財產制相結合的形式。1)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財產制度。2)特征:a)其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 b)其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c)其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財產,但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屬于個人特有財產的除外。 3)范圍 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的除

27、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第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第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第四,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4)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依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hud)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yzh)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y fn)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夫妻財產制約定的條件i.約定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ii

28、.約定必須自愿、合法iii.可婚前約定,可婚后約定iv.對婚前、婚后財產均可約定v.約定應以書面形式,最好經過公證約定的效力: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約定無效)從法定且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親子關系一、親子關系1、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2、現代親子關系的種類: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血緣為紐帶)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法律行為或法定的扶養事實而成立)3)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受精、試管嬰兒、異質授精AID)二、親子關系法的歷史沿革早期:以家族為本位(以親為本位)現代:以個人為本位(以子為本位)三、親權1、親權:在現代各國

29、親權立法中,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及財產上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2、特征:1)親權是基本的親屬身份權2)親權是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3)親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4)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專有的權利和義務四、婚生子女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該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橐龇ǖ?3條,還應該注意:(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管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父母不得拋棄其權利,也不得濫用其權利。(

30、2)父母雙方對子女都有保護和管教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和要求。(3)保護和管教的對象僅限于未成年人。(4)保護和教育的權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規定當然發生?;橐龇ǖ?4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父母、子女與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1、概念:指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2、推定與否認1)婚生子女的推定: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cn x)期間受胎或生育的子女,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推定(tu dn)的方法:a)婚內受孕(shu yn),婚內生育b)婚前受孕,婚內生育c)婚內受孕,離婚后生育(300天內)2)婚

31、生子女的否認:又稱否認權,指當事人享有否認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的訴訟請求權的制度,是對婚生子女推定的一種限制,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子女的利益a)否定的基本原因:i.夫妻在受胎期間沒有同居事實ii.夫有生理缺陷或沒有生育的能力b)否認權人:丈夫;丈夫、子女;丈夫、妻子、子女、檢察官3、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2)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4)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5)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五、非婚生子女1、概念: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準正1

32、)非婚生子女的認領a)概念: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實現婚生化地法律行為b)特征:i.認領須有生父承認自己是該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意思表示ii.認領不由年齡限制,無論子女年齡大小均可行使認領權iii.認領必須以雙方具有親子血緣聯系為前提c)認領的形式:i.自愿認領(又稱任意認領,是指生父母承認該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擔撫養責任,無需他人或法律的強制)ii.強制認領是指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動地自愿認領時,由有關當事人訴請法院予以判決強制認領的方式)d)認領的效力:非婚生子女取得了婚生子女的法律資格2)非婚生子女的準正a)概念: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

33、資格的制度b)要件:i.有確定的血緣關系ii.生父母須有結婚的事實或司法宣告c)形式:因父母結婚而準正;因司法宣告而準正六、繼父母繼子女1、概念: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2、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gudng):“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bu de)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母繼子女關系(gun x)的解除1)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婚姻終止而解除。2)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a

34、)在再婚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關系,可根據任何一方的請求及停止扶養的事實而解除。b)在再婚關系終止時,無論是因離婚而終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關系均不當然解除。七、親權的法律效力(了解)1、共同親權原則(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2、親權的內容1)人身親權a)子女姓氏權b)居住所指定權c)懲戒權d)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e)子女返還請求權2)財產親權a)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b)管理權c)使用收益權d)處分權3、親權的喪失、恢復和消滅1)親權的喪失:指親權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親權的資格喪失原因:a)親權因剝奪而喪失b)親權因中止而喪失c)親權因轉

35、移而喪失2)親權的恢復:指喪失親權的人在法定條件下重新獲得親權3)親權的消滅:指基于法定的事由致使親權無須履行或無法履行,從而使親權歸于消滅種類:絕對消滅;相對消滅婚姻的終止 一、婚姻的終止和離婚 1、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 2、婚姻終止的原因:一方死亡(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雙方離婚(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二、我國離婚立法的指導思想1、保障離婚自由2、反對輕率離婚三、協議離婚1、協議離婚,亦稱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議,經過有關部門認可即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制度。2、我國的協議離婚 即登記離婚,婚姻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

36、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3、我國的協議離婚制度1)條件(tiojin):a)雙方(shungfng)須有合法夫妻身份b)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mn sh xn wi)能力的人c)須有離婚的合意d)須對子女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協議e)須對財產問題作出適當處理2)程序:申請審查登記 四、訴訟離婚(感情確實已經破裂)1、訴訟離婚:又稱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間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2、訴訟離婚在程序上有以下幾個基本要求:1)訴訟離婚不許由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請求,任何第三者都不得以訴訟當事人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37、,而依法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參加訴訟活動2)訴訟離婚是因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而發生的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基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一般應當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可判決3、程序:訴訟外的調解(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或村民委員會) 法院調解(和好撤訴;達成協議離婚;調解無效作出判決)4、特殊程序1)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以下情形,可以視為軍人有重大過錯:(1)現役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2)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38、、遺棄家庭成員的;(3)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現役軍人有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的。2)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此外還應注意:(1)女方分娩后1年內,嬰兒死亡的,原則上仍應適用上述規定。(2)女方流產的,也應受到保護,可視女方健康狀況,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3)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五、離婚的效力1、父母子女關系

39、1)離婚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2)離婚后子女扶養的歸屬3)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用的負擔4)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權2、財產關系1)離婚時共有財產的分割2)離婚(l hn)時的補償請求權3)離婚時的債務(zhiw)清償4)離婚時的經濟(jngj)幫助5)離婚時公寓使用、承租問題的處理3、人身關系1)共同生活的權利義務解除2)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終止3)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喪失4)雙方有再婚的自由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關系1、概念:救助措施,專指有關組織對妨害婚姻家庭行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法律責任,專指行為人對于其實施的違反婚姻家庭法律行為應當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2、救

40、助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勸阻、調解);公安機關(制止,進行行政處罰);法院、檢察院(追究民事、刑事責任)二、法律責任1、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責任1)給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2)離婚損害賠償a)構成要件:一方有特定的違法行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離婚是由上述違法行為所導致的。違法行為和離婚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系。離婚出于有上述違法行為一方的過錯,無過錯的另一方為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b)范圍和形式:人身和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3)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責任a)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

41、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b)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方法:一方隱藏和轉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該共同財產一方變賣共同財產的,如果受讓人是善意取得人,該買賣行為有效,另一方僅能請求分割價金而不能請求分割實物一方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僅能請求損害賠償一方偽造債務的,應將偽造的債務數額計入共同財產加以分割。4)其他法律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責任a)喪失繼承權b)監護人責任5)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強制執行a)必要性。(婚

42、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眀)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上述強制措施可以單獨采用其中一種,也可以同時采用數種。c)探望(tnwng)子女裁判的強制執行探望權糾紛在執行(zhxng)上的特點。第一,執行(zhxng)標的為行為第二,執行的長期性第三,探望權案件的執行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

43、子女的親權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2、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責任引起情形:1)實施家庭暴力2)干涉婚姻自由3)妨害子女受義務教育的權利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3、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責任1、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前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行為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2、虐待罪。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與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受害人造成肉體和精神痛苦,并且希望這一結果發生??陀^方面,表現為對家庭成員進行虐待,情節惡劣

44、的行為。虐待行為的特點,一是殘酷性,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二是長期性,行為人經常以打罵、凍餓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摧殘。3、遺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承擔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扶養義務人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括能力的扶養權利人并且情節惡劣的行為。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5、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二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6、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故意使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其目的一般是為了收養、役使等。7、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出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目的。扶養一、撫養制度1、概念: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系2、特征:1)法定性(強制性) 立法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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