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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附條文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urbanroadCJJ45-2006J627-2006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531號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的公告現批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6.1.2、7.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準城
2、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同時廢止。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6年12月19日前言根據建設部建標2003104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全面修訂了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照明標準;4.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5.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6.照明供電和控制;7.節能標準和措施。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適當提高了照明標準值,增加了交會區照明規定、人行道路照明規定以及節能標準等。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
3、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北京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100044)。本標準參編單位:北京市路燈管理中心成都市路燈管理處飛利浦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艾迪照明集團公司東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寧波帥康燈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鐵楠李景色孫衛平郗書堂張建平姚夢明宋文凱許東亮莊堅毅袁景玉陳利清1總則1.0.1為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能為各種車輛的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造良好的視覺環境,達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運輸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環境的目的,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
4、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與道路相連的特殊場所的照明設計,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的設計。1.0.3道路照明的設計應按照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維修方便的原則進行。1.0.4道路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城市道路urbanroad在城市范圍內,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務功能等,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區道路。2.0.2快速路expressway城市中距離長、交通量大、為快速交通服務的道路。快速路的對向車行道之間設中間分車帶,進出口采用全
5、控制或部分控制。2.0.3主干路maorroad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干路,采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2.0.4次干路collectorroad與主干路結合組成路網、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2.0.5支路localroad次干路與居住區道路之間的連接道路。2.0.6居住區道路residentialroad居住區內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街巷。2.0.7常規照明conventionalroadlighting燈具安裝在高度通常為15m以下的燈桿上,按一定間距有規律地連續設置在道路的一側、兩側或中間分車帶上進行照明的一種方式。采用這種照明方式時,燈具的縱軸垂直于路軸,使
6、燈具所發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縱軸方向。2.0.8高桿照明highmastlighting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燈桿上進行大面積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2.0.9半高桿照明(也稱中桿照明)semi-highmastlighting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為1520m的燈桿上進行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當按常規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常規照明;按高桿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高桿照明。2.0.10截光型燈具cut-offluminaire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6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Ocd1000m和30cd1000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
7、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2.0.11半截光型燈具semi-cut-offluminaire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1000m和1OOcd1000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2.0.12非截光型燈具non-cut-offluminaire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的燈具。2.0.13泛光燈floodlight光束擴散角(光強為峰值光強的110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
8、通常可轉動并指向任意方向。2.0.14燈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2.0.15維護系數maintenancefactor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16燈具的安裝高度luminairemountingheight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2.0.17燈具的安裝間距luminairemountingspacing沿道路的中心線測得的相鄰兩個燈具之間的距離。2.0.18懸挑長度overhang燈
9、具的光中心至鄰近一側緣石的水平距離,即燈具伸出或縮進緣石的水平距離。2.0.19燈臂長度bracketprojection從燈桿的垂直中心線至燈臂插入燈具那一點之間的水平距離。2.0.20路面有效寬度effectiveroadwidth用于道路照明設計的路面理論寬度,它與道路的實際寬度、燈具的懸挑長度和燈具的布置方式等有關。當燈具采用單側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一個懸挑長度。當燈具采用雙側(包括交錯和相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兩個懸挑長度。當燈具在雙幅路中間分車帶上采用中心對稱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就是道路實際寬度。2.0.21誘導性guidance沿著道路恰
10、當地安裝燈桿、燈具,可以給駕駛員提供有關道路前方走向、線型、坡度等視覺信息,稱其為照明設施的誘導性。2.0.22路面平均亮度averageroadsurfaceluminance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簡稱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2.0.23路面亮度總均勻度overal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2.0.24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longitudina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2.0.25路面平均照度
11、averageroadsurfaceilluminance按照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照度的平均值。2.0.26路面照度均勻度uniformityofroadsurfaceillumi-nance路面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的比值。2.0.27路面維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averagelumi-nance(illuminance)ofroadsurface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維持值。它是在計人光源計劃更換時光通量的衰減以及燈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維護系數)后設計計算時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2.0.28燈具的上射光通比upwardli
12、ghtratio燈具安裝就位時,其發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的百分比。2.0.29眩光glare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目標或細部的能力的視覺現象。2.0.30失能眩光disabilityglare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但不一定產生不舒適感覺的眩光。2.0.31閾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t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為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其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2.0.32環境比surroundratio車行道外邊5m寬的帶狀區域內的平均水平照度與相鄰
13、的5m寬車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2.0.33交會區conflictareas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2.0.34(道路)照明功率密度1ightingpowerdensity(ofroadSurface)單位路面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含鎮流器功耗)。2.0.35遠動終端remoteterminalunit由主站監控的子站,按規約完成遠動數據采集、處理、發送、接收以及輸出執行等功能的設備。3照明標準3.1道路照明分類3.1.1根據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
14、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3.1.2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3.2道路照明評價指標3.2.1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總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3.2.2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3.3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3.3.1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的規定。3.3.2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3.3.3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應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中小
15、城市可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3.3.4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反之宜選擇高檔值。表3.3.1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級別道路類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環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維持值總均勻度Uo最小值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v(x)維持值均勻度UE最小值快速路、主干路(含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1.52.00.40.720300.4100.5次干路0.751.00.40.510150.35100.5支路
16、0.5O.750.48100.315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約30。根據本標準附錄A給出的平均亮度系數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2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應根據光源種類、燈具防護等級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標準附錄B確定維護系數。3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4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3.4交會區照明標準值3.4.1交會區照明宜采用照度作為評價指標。交會區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4.1的規定。表3.4.1交會區照明標準
17、值交會區類型路面平均照度Eav,(x),維持值照度均勻度UE眩光限制主干路與主干路交會30500.4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燈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得過30cd1000m和10cd1000m主干路與次干路交會主干路與支路交會次干路與次干路交會2030次干路與支路交會支路與支路交會1520注:1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場安裝使用姿態下度量。2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面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度值。3.4.2當各級道路選取低檔照度值時,相應的交會區應選取本標準表3.4.1中的低檔照度值,反之則應選取高檔照度值。3.5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3.5.1
18、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混合使用的商業區、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5.1的規定。表3.5.1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夜間行人流量區域路面平均照度Eav(x),維持值路面最小照度Emin(x),維持值最小垂直照度Evmin(x),維持值流量大的道路商業區207.54居住區1032流量中的道路商業區1553居住區7.51.51.5流量小的道路商業區1032居住區511注:最小垂直照度為道路中心線上距路面1.5m高度處,垂直于路軸的平面的兩個方向上的最小照度。3.5.2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與機動車道沒有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應執行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與機動車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機動車
19、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3.5.3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路照明,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與非機動車道路相同。當人行道路與非機動車道路分設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非機動車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x。4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4.1光源選擇4.1.1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應采用高壓鈉燈;2居住區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壓鈉燈或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3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屬鹵化物燈;4商業區步行街、居住區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人行
20、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細管徑熒光燈或緊湊型熒光燈。4.1.2道路照明不應采用自鎮流高壓汞燈和白熾燈。4.2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4.2.1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符合下列規定的功能性燈具:1快速路、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2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4.2.2商業區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非機動車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裝飾性相結合的燈具。當采用裝飾性燈具時,其上射光通比不應大于25,且機械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7000.1的規定。4.2.3采用高桿照明時,應根據場所的特點,選擇具有合適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燈或
21、截光型燈具。4.2.4采用密閉式道路照明燈具時,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環境污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場所,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燈具電氣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3。4.2.5空氣中酸堿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4.2.6通行機動車的大型橋梁等易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采用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7000.1所規定的防振要求。4.2.7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宜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功率較小的光源可配用電子鎮流器。4.2.8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鎮流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產品的要求。5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5.1照明方式5.
22、1.1道路照明設計應根據道路和場所的特點及照明要求,選擇常規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5.1.2常規照明燈具的布置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和橫向懸索布置五種基本方式(圖5.1.2)。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應根據道路橫斷面形式、寬度及照明要求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要求:圖5.1.2常規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方式:(a)單側布置;(b)雙側交錯布置;(c)雙側對稱布置;(d)中心對稱布置;(e)橫向懸索布置1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15;2燈具的布置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可按表5.1.2經計算后確定。表5.1.2燈具的配光類型、布置方式與燈
23、具的安裝高度、間距的關系配光類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布置方式安裝高度H(m)間距S(m)安裝高度H(m)間距S(m)安裝高度H(m)間距S(m)單側布置HWeffS3HH1.2WeffS3.5HH1.4WeffS4H雙側交錯布置H0.7WeffS3HH0.8WegS3.5HH0.9WeffS4H雙側對稱布置H0.5WeffS3HH0.6WeffS3.5HH0.7WeffS4H注:Weff為路面有效寬度(m)。5.1.3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燈具及其配置方式,燈桿安裝位置、高度、間距以及燈具最大光強的投射方向,應符合下列要求:1可按不同條件選擇平面對稱、徑向對稱和非對稱三種燈具配置方式(圖5.1
24、.3)。布置在寬闊道路及大面積場地周邊的高桿燈宜采用平面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場地內部或車道布局緊湊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徑向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層大型立體交叉或車道布局分散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非對稱配置方式。無論采取何種燈具配置方式,燈桿間距與燈桿高度之比均應根據燈具的光度參數通過計算確定;圖5.1.3高桿燈燈具配置方式(a)平面對稱;(b)徑向對稱;(c)非對稱2燈桿不得設在危險地點或維護時嚴重妨礙交通的地方;3燈具的最大光強投射方向和垂線夾角不宜超過65;4市區設置的高桿燈應在滿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與環境協調。5.2道路及與其相連的特殊場所照明設計要求5.2.1一般道路的照明應
25、符合下列要求:1應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2條的規定;2在行道樹多、遮光嚴重的道路或樓群區難以安裝燈桿的狹窄街道,可選擇橫向懸索布置方式;3路面寬闊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桿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5.2.2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規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圍內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2交叉路口可采用與相連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燈具、不同的安裝高度或不同的燈具布置方式;3十字交叉路口的燈具可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
26、裝附加燈桿和燈具,并應限制眩光。當有較大的交通島時,可在島上設燈,也可采用高桿照明;4T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置燈具(圖5.2.2-1);5環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充分顯現環島、交通島和路緣石。當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宜將燈具設在環形道路的外側(圖5.2.2-2)。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要求。當環島的直徑較大時,可在環島上設置高桿燈,并應按車行道亮度高于環島亮度的原則選配燈具和確定燈桿位置。圖5.2.21T形交叉路口燈具設置圖5.2.22環形交叉路口燈具設置5.2.3曲線路段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半徑在1000m及以上的曲線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線路段處理;2半徑在10
27、00m以下的曲線路段,燈具應沿曲線外側布置,并應減小燈具的間距,間距宜為直線路段燈具間距的5070(圖5.2.31),半徑越小間距也應越小。懸挑的長度也應相應縮短。在反向曲線路段上,宜固定在一側設置燈具,產生視線障礙時可在曲線外側增設附加燈具(圖5.2.3-2);圖5.2.31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圖5.2.32反向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3當曲線路段的路面較寬需采取雙側布置燈具時,宜采用對稱布置;4轉彎處的燈具不得安裝在直線路段燈具的延長線上(圖5.2.3-3);5急轉彎處安裝的燈具應為車輛、路緣石、護欄以及鄰近區域提供充足的照明。圖5.2.33轉彎處的燈具設置(a)不正確;(b)正確5.2.4在
28、坡道上設置照明時,應使燈具在平行于路軸方向上的配光對稱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豎曲線坡道范圍內,應縮小燈具的安裝間距,并應采用截光型燈具。5.2.5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常規照明時應使下穿道路上設置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兩側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銜接,該區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勻度應符合規定值。下穿道路上的燈具不應在上跨道路上產生眩光。下穿道路上安裝的燈具應為上跨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垂直照度;2大型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要求。5.2.6立體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為駕駛員提供
29、良好的誘導性;2應提供無干擾眩光的環境照明;3交叉口、出入口、并線區等交會區域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規定。曲線路段、坡道等交通復雜路段的照明應適當加強;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規照明。大型立交宜優先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要求。5.2.7城市橋梁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和與其連接的道路照明一致。當橋面的寬度小于與其連接的路面寬度時,橋梁的欄桿、緣石應有足夠的垂直照度,在橋梁的入口處應設燈具;2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進行專門設計,應滿足功能要求,并應與橋梁的風格相協調;3橋梁照明應限制眩光,必要時應采用安裝擋光板或格柵的燈具;4有
30、多條機動車道的橋梁不宜將燈具直接安裝在欄桿上。5.2.8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2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設照明裝置;3地道內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間宜為30 x,白天宜為100 x;最小水平照度,夜間宜為15x,白天宜為50 x。并應提供適當的垂直照度。5.2.9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可不另設照明,緊鄰天橋兩側的常規照明的燈桿高度、安裝位置以及光源燈具的配置,宜根據橋面照明的需要作相應調整。當橋面照度小于2x、階梯照度小于5x時,宜專門設置人行天橋照明;2專門設置照明的人行天橋橋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31、5x,階梯照度宜適當提高,且階梯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應小于2:1;3應防止照明設施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5.2.10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交叉口的照明應使駕駛員能在停車視距以外發現道口、火車及交叉口附近的車輛、行人及其他障礙物;2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應有助于識別裝設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標志或路面上的標線。燈光顏色不得和信號顏色混淆;3交叉口軌道兩側道路各30m范圍內,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勻度應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燈具的光分布不得給接近交叉口的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5.2.11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不應與機場
32、跑道上的燈光信號系統以及場地照明混淆;2在設計該地區的道路照明時,應符合航空部門有關規定,并應與其取得聯系。5.2.12鐵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擾鐵路、航道的燈光信號和駕駛員及領航員的視覺;2當道路照明燈具處于鐵路或航道的延長線上時,應與鐵路或航運部門取得聯系;3當道路與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燈具為單側布置時,宜將燈桿設在靠水的一側。5.2.13天文臺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應降低一級標準;2路面應采用深色瀝青材料鋪裝,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3必須采用上射光通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5.2.14對有照明設施且平均亮度高于1
33、.0cdm2的道路(或路段)與無照明設施的道路(或路段)相連接,且行車限速高于50kmh時,應設置過渡照明。5.2.15植樹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道路種植的樹木不應影響道路照明;2擴建和改建的道路,應與園林管理部門協商,對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進行移植;3在現有的樹木嚴重影響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1)修剪遮擋光線的枝葉;2)改變燈具的安裝方式,可采用橫向懸索布置或延長懸挑長度;3)減小燈具的間距,或降低安裝高度。5.2.16居住區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3.5.1條的要求;2燈具安裝高度不宜低于3m。不應把裸燈設置在視平線上;3居住區及其
34、附近的照明,應合理選擇燈桿位置、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戶上產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過相關標準的規定。5.2.17人行橫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橫道所在道路的1.5倍;2人行橫道應增設附加燈具。可在人行橫道附近設置與所在機動車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規道路照明燈具,也可在人行橫道上方安裝定向窄光束燈具,但不應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可根據需要在燈具內配置專用的擋光板或控制燈具安裝的傾斜角度;3可采用與所在道路照明不同類型的光源。5.3道路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時的設計要求5.3.1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行道樹、綠化帶、人行天橋、行駛機動車的橋梁、立體交叉等處設置裝飾性照明
35、時,應將裝飾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結合設計,裝飾性照明必須服從功能性照明的要求。5.3.2應合理選擇裝飾性照明的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裝飾性照明亮度應與路面及環境亮度協調,不應采用多種光色或多種燈光圖式頻繁變換的動態照明,應防止裝飾性照明的光色、圖案、陰影、閃爍干擾機動車駕駛員的視覺。5.3.3設置在燈桿上及道路兩側的廣告燈光不得干擾駕駛員的視覺和妨礙對交通信號及標識的辨認。6照明供電和控制6.1照明供電6.1.1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燈專用變壓器供電。6.1.2對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段的照明應采用雙電源供電。每個電源均應能承受100的負荷。6.1.3正常運行情況下,照明燈
36、具端電壓應維持在額定電壓的90105。6.1.4道路照明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供電網絡設計應符合規劃的要求。配電變壓器的負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當采用架空線路時,宜采用架空絕緣配電線路;2變壓器應選用結線組別為D,yn11的三相配電變壓器,并應正確選擇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3應采取補償無功功率措施;4宜使三相負荷平衡。6.1.5配電系統中性線的截面不應小于相線的導線截面,且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6.1.6道路照明配電回路應設保護裝置,每個燈具應設有單獨保護裝置。6.1.7高桿燈或其他安裝在高聳構筑物上的照明裝置應配置避雷裝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
37、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6.1.8道路照明供電線路的人孔井蓋及手孔井蓋、照明燈桿的檢修門及路燈戶外配電箱,均應設置需使用專用工具開啟的閉鎖防盜裝置。6.1.9道路照明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統或TT系統,金屬燈桿及構件、燈具外殼、配電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進行保護接地,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6.2照明控制6.2.1道路照明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和季節變化合理確定開關燈時間,并應根據天空亮度變化進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時控相結合的控制方式。6.2.2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遙控系統時,遠動終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斷的情況下自動開關路燈的控制功能和手動控制功能;6.2
38、.3道路照明開燈時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為15x;關燈時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快速路和主干路宜為30 x,次干路和支路宜為20 x。7節能標準和措施7.1節能標準7.1.1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為照明節能的評價指標。7.1.2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7.1.2的規定。表7.1.2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道路級別車道數(條)照明功率密度值(LPD)(Wm2)對應的照度值(x)快速路主干路61.053061.2560.702060.85次干路40.701540.8540.451040.55支路20.551020.6020.45820.50注:1本表僅適用于高壓
39、鈉燈,當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時,應將表中對應的LPD值乘以1.3。2本表僅適用于設置連續照明的常規路段。3設計計算照度高子標準值時,LPD值不得相應增加。7.2節能措施7.2.1應按本標準第3章有關條款的規定,合理選定照明標準值。7.2.2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提出多種符合照明標準要求的設計方案,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從中選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又節約能源的最佳方案。7.2.3照明器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光源及鎮流器的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能效標準規定的節能評價值要求;2選擇燈具時,在滿足燈具相關標準以及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規道路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于65
40、。7.2.4氣體放電燈線路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85。7.2.5除居住區和少數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選擇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1采用雙光源燈具,深夜時關閉一只光源;2采用能在深夜自動降低光源功率的裝置;3關閉不超過半數的燈具,但不得關閉沿道路縱向相鄰的兩盞燈具。7.2.6應選擇合理的控制方式,并應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設備。7.2.7應制定維護計劃,宜定期進行燈具清掃、光源更換及其他設施的維護。附錄A路面亮度系數和簡化亮度系數表A.0.1亮度系數(q)為路面上某點的亮度和該點的水平照度之比(即qLE)。它除了與路面材料有關外,還取決于觀察者和光源相對于路面所考察的那一點的
41、位置,即qq(,)。其中為光的入射平面和觀察平面之間的角度,為入射光線的垂直角(圖A.0.1)。圖A.O.1確定路面亮度系數的角度A.0.2根據亮度系數的定義,可按下式進行亮度計算:式中r(,)簡化亮度系數;I(c,)燈具指向c、所確定的方向上的光強。簡化亮度系數按表A.0.2-1和A.0.2-2取值。表A.0.2-1適用于瀝青路面,表A.0.2-2適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表A.0.2-1瀝青路面的簡化亮度系數(r)()tan02510152025303540456075901051201351501651800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
42、329329329329329329O.253623583713643713693623573513493483403283122992942982882922810.53793683753733673593503403283173062802662492372372312312272350.538037537836535133431529527525623921819817817517617616917517613723753723543152772432212051921811521341301251241251291281281.25375373352318265221189166150
43、13612510791939191889497971.535435233627121317014012110997877667656666676871711.753333273022221661291049075686353514949475251535423183102661801219075625450484040383838414143452.526826220511972504136332926252324252426272928322721714774422925232119181616171817192121233.519416810647302217141312121110111
44、213151415144168136763419141311101010889109111211134.51411115421141198888778888101011512690431710887667676678889續表A.0.2-1注:1平均亮度系數Q00.07。2表中r值已擴大1000倍,實際使用時應乘以1O-3。表A.0.2-2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簡化亮度系數(r)續表A.0.2-2均亮度系數Q00.10。2表中r值已擴大1000倍,實際使用時應乘以1O-3。附錄B維護系數B.0.1道路照明的維護系數為光源的光衰系數和燈具因污染的光衰系數的乘積。根據目前我國常用道路照明光源和燈具的品質
45、及環境狀況,以每年對燈具進行一次擦拭為前提,維護系數可按表B.0.1確定。表B.0.1道路照明的維護系數燈具防護等級維護系數IP540.70IP540.65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
46、應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urbanroadCJJ45-2006J627-2006條文說明前言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經建設部2006年12月19日以建設部第531號公告批準、發布。本標準第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參加單位是北京供電局北京路燈管理處。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條文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
47、究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1總則1.0.1本條為制定本標準的目的。1.0.2本條為本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只包括那些與城市道路關系密切的特殊場所,而不是全部特殊場所。1.0.3本條為城市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1.0.4本條為本標準與其他相關標準的關系。2術語本章列出了本標準所采用的專門術語,分別參考了建筑照明術語標準JGJT119、國際照明委員會以及一些國家的相關標準或規范。3照明標準3.1道路照明分類3.1.1城市道路照明根據道路使用功能的不同而分為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兩類。由于這兩類照明的評價指標及數值要求都有很大不同,因此要分別進行規定
48、。3.1.2本條為城市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的分級。本標準根據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對城市道路的分類,并結合道路照明本身的特點,將城市機動車道路照明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3.2道路照明評價指標3.2.1本條規定了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1)本條中規定把亮度作為道路照明的評價系統,即以亮度為依據制定道路照明標準。這是由于機動車駕駛員行車作業時,眼睛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而不是照度,因此以亮度為依據制定標準更為科學合理。目前國際照明委員會和世界上多數國家也都是以亮度為依據制定道路照明標準。(2)本條中規定在把亮度作為道路照明評價系統的同時也接受照度這一評價系統。這是針
49、對我國國情而采用的一種過渡辦法。在國際上也有這種類似的作法,如IESNA(北美照明工程學會)在其2000年頒布的標準中也規定了亮度和照度兩套評價系統和標準值。但是在有條件進行亮度計算和測量的情況下,還應以亮度為準。(3)本條所規定的亮度評價系統的各項評價指標與CIE相關文件中的規定相同。與我國原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相比,增加了亮度縱向均勻度和環境比指標,而眩光限制則采用了閾值增量指標。根據我國目前大多數從事道路照明設計的技術人員和管理單位的水平,進行這樣的修訂是可行而且能夠被接受的。3.2.2本條規定了人行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人行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行人的視覺作業特點與機
50、動車駕駛員不同,而且不能規定統一的觀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又有很大不同,因此采用亮度指標是不合適的,所以此處采用了照度指標。CIE、IESNA以及日本等組織和國家在其相應的標準中也有相同的考慮和規定。人行道路上行人的一項重要的視覺活動是看清對面來人的面部,這需要提供適當的垂直面上的照明,并且通常是以半柱面照度指標來評價,考慮到本標準使用者目前的接受程度,本標準中采用了垂直照度評價指標。3.3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3.3.1本條規定了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1)本條的亮度評價系統標準值包括路面平均亮度、亮度總均勻度、亮度縱向均勻度、閾值增量以及環境比的標準值。這些數值的確定
51、參考了CIE、IESNA等國際照明組織以及一些國家的照明標準,實現了與國際標準接軌。照度評價系統則規定了路面平均照度及照度均勻度的標準值。(2)標準數值的提出還充分考慮了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道路照明狀況。通過對國內部分城市道路照明的調查和現場實際測量,結果表明,目前我國部分城市一些新建道路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已達到或超過本標準所規定的高檔值的要求。預計經過一段時間,通過各方的努力,我國城市的道路照明完全能達到本標準的要求。此外,制定本標準的目標是要求在若干年后本標準的水平不落后,因此本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標準值是恰當的。(3)本標準中規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是維持值,這一點與CIE的規定
52、有所不同,同樣的數值在CIE推薦標準中稱之為最小維持值。研究結果表明,這一數值基本上是滿足機動車駕駛員視覺作業要求的合理數值,再提高路面亮度水平對駕駛員的視覺作業沒有太多的幫助,反而會造成能源浪費、光污染、光干擾等負面問題。目前,國內有一種追求“越亮越好”的趨勢,這已成為認識上的一大誤區,需要加以糾正。進行照明設計時,應以這一數值為基準,避免進行更高亮度的攀比。(4)在同樣的照明條件下,路面的亮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關系。同樣得到1cdm2的平均亮度所需要的平均照度在各種路面上是不一樣的,嚴格說來還與路面的磨損程度、燈具的配光類型等因素有關。由于我國城市中的多數道路都采用瀝青路面,也有一些水泥
53、混凝土路面,為便于設計人員使用,本標準中只給出了適用于瀝青路面的平均照度值,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其平均亮度系數約為瀝青路面的1.4倍,故其所需的平均照度約為瀝青路面的70。(5)表中的各項數值之所以僅適用于干燥路面是因為路面的反光特性在潮濕狀態下和干燥狀態下有很大的不同,干燥狀態下的照明指標在潮濕狀態下就達不到,比如亮度總均勻度,干燥狀態下為0.4的路面在潮濕狀態下要達到0.2都很困難。因此對潮濕路面要另外規定一套指標。但是由于在國際上的研究工作也尚未完全成熟,所以在本標準中不考慮潮濕路面的照明問題。(6)本標準中對同一級道路規定了兩種平均亮度值和平均照度值,即低檔值和高檔值。3.3.2道路
54、照明的誘導性是一項重要的評價指標,但由于它不能用光度參數表示,故不包含在表3.3.1中,而將其單獨列為一條。3.3.3道路照明標準值是根據車輛行駛速度、交通流量等因素來確定的,與城市的性質和規模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由于在我們國家還缺乏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與道路照明關系的詳細調查統計和分析資料,而且,從一般的意義上來講,規模小的城市,車輛的數量也會相應地少,這是客觀事實。因此為了合理地配置資源和節省能源,本標準作出了一般中小城市可選擇照明標準中的低檔值的規定。3.3.4本條所言交通控制系統是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方向標志以及道路標志等。道路分隔設施是指道路中間或兩側的分車帶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
55、行人之間的其他分隔設施,如護欄等。若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不同類型的道路使用者的分隔狀況良好,則機動車駕駛員在作業時可以在很放松的心態下操作,精神壓力較小,因而對照明要求可以適當降低,此時可以采用低檔值;反之宜采用高檔值。3.4交會區照明標準值3.4.1本條規定在車輛交會區宜采用照度作為評價指標。這是由于在交會區車輛密集,駕駛員往往看不到前方路面,只能看到前方車輛的車身和車尾部,此外,交會區的道路形式及燈具布置比較復雜,路面亮度難于計算,因而無法采用路面亮度指標來進行照明評價。本標準所規定的交會區的照明水平和交會的主要道路的照明水平成正比,而且比平常路段高出50100。在作這樣的規定
56、時,重點參考了CIE和IESNA等標準。為了使交會區的照明水平和交會前路段照明水平相匹配,也規定了照明標準的高檔值和低檔值。3.5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3.5.1本條規定了商業區和居住區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使用的人行道路的照明標準值。在作本條規定時,重點參考了CIE、IESNA、日本、德國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照明標準及技術文件。由于在同一個商業區或居住區內往往有許多道路,而且各條道路上的行人流量又不一樣,因此,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該根據行人流量選取不同的照度值。3.5.2本條是對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非機動車道路的照明要求。當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之間沒有分隔(即為單幅路)時,應統一執行機動車道
57、路的照明標準;而當兩者用分車帶進行分隔時,根據環境比參數要求,非機動車道路的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道路照度值的12。3.5.3本條為對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路的照明要求。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宜執行非機動車道路的照明標準;而當兩者分開設置時,依據環境比的要求,人行道路的平均水平照度宜為非機動車道路平均水平照度的12,如果按此辦法得到的水平照度低于5x時,則執行5x的照度標準。本標準把5x作為各類道路照明水平的下限。4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4.1光源選擇4.1.1本條為道路照明設計中選擇光源時應符合的規定。(1)通過對各種光源性能參數的比較,同時考慮道路照明的要求,高壓鈉燈
58、具有光效高、壽命長,顯色性也符合一般道路照明要求的特點,所以將高壓鈉燈作為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的首選光源,可在各類道路上使用。如果從光源發光效率的角度來看,低壓鈉燈是目前光效最高的光源,但它的顯色性不好,而且高壓鈉燈的光效仍在不斷地提高,比較而言,低壓鈉燈已無優勢,而且,我國也從來沒有生產過高質量的低壓鈉燈。所以,本標準不推薦在快速路使用低壓鈉燈。高壓汞燈的光效較低,而且光衰也比較嚴重,通常情況下也不予推薦。(2)商業區和居住區的人行道路照明光源,可考慮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細管徑熒光燈或緊湊型熒光燈,因為這些光源的顯色性好,并且在居住區環境要尊重人的感受,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同時,這些光源的發光效
59、率也比較高。(3)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區域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出于顯色性方面的考慮,推薦使用金屬鹵化物燈。研究工作的結果表明,與高壓鈉燈相比,金屬鹵化物燈光源的光譜分布有較高的藍綠成分,因此,在道路照明(非明視)條件下可以產生更高的可見度,因此達到相同的視覺效果所需要的光源功率,金屬鹵化物燈就要比高壓鈉燈低很多。但是這方面的相關工作還處于研究階段,尚未取得可以推廣的成果。所以在本標準中推薦選用金屬鹵化物燈是基于它具有良好的顯色性而不是考慮它可以產生較高的可見度;4.1.2由于自鎮流高壓汞燈和白熾燈的光效過低,使用這些光源會造成能源的浪費,而且路面的照明水平也很難達到標準的要求,因此,本標準規定不應
60、采用這兩類光源。4.2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4.2.1道路及與其相關的場所使用的燈具按用途可分為功能性燈具和裝飾性燈具。在機動車道上,只有采用裝有重新分配光源光通量的反光器或折光器等控光部件的功能性燈具,才能保證路面上的照明數量和照明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之所以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不同級別的道路上選擇不同截光類型的燈具是為了定性滿足它們對眩光限制的不同要求。如果要確認是否能滿足眩光限制的定量要求,則要通過計算來確定。4.2.2在禁止機動車通行的商業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等場所,對眩光限制不是很嚴格,燈光有適度的耀眼效果反而有利于創造一種活躍的氣氛,因此對燈具的配光性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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