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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典案例中的法學智慧婚 姻 法2020/11/291家庭與婚姻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婚姻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主要行為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贍養扶助的義務相互繼承遺產的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結婚結婚條件結婚登記夫妻關系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本專題的知識結構圖起 點2020/11/292案例一夫妻一方的受贈財產和人身傷害賠償金,離婚時應如何處理?2020/11/293 李君輝(男)與王韻香(女),兩人都曾經有過一段不成功的婚姻。2003年3月,兩人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底登記結婚。李君輝自幼父母雙亡,與寡居沒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臥
2、床不起,為防止自己的財產流落他處,姑姑與李君輝簽訂贈與協議,并經公證機關公證證明,約定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財產歸李君輝所有。2005年年初,姑姑醫治無效死亡。2005年5月,李君輝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賠償給李君輝人民幣20萬元,這筆錢隨后由妻子王韻香代領。基本案情2020/11/294 2005年9月,李君輝出院。出院后,王韻香不斷嫌棄李君輝的殘疾,并提出離婚。李君輝一時難以接受,但王韻香態度堅決,無奈之下,李君輝遂同意離婚。 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夫妻雙方爭議不斷。王韻香主張李君輝受贈的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自己有權分得一半;20萬元賠
3、償款是兩人婚姻存續期內所得的錢物,也應該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她也有權獲得一半。李君輝堅決不同意,表示受贈的財產和自己的賠償金都應當歸自己所有。雙方爭執不休,王韻香遂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并要求分割財產。2020/11/295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判決雙方離婚;依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被告李君輝受贈的財產和人身傷害賠償金20萬元均是李君輝的個人財產,不應當進行分割。法院判決2020/11/296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的處理:第一個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贈與合同所得財產,在離婚時是否應當分割的問題; 法律上,贈與合同的含義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
4、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受贈所得的財產,應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分析李君輝與其姑姑訂立的贈與合同,我們可以明顯地發現,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僅是李君輝,而不是李君輝和王韻香兩人,因此,只有李君輝享有該贈與財產的所有權;案件分析2020/11/297 第二,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可見,李君輝的受贈即使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內,法律也規定了該受贈財產仍然是李君輝的個人財產。 而且,即使李君輝與王韻香的婚姻關系一直持續下去,該部分受贈
5、財產也不會從李君輝的個人財產轉變成李君輝與王韻香的夫妻共有財產,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的上述規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也符合合同法贈與合同訂立的宗旨。2020/11/298 因為,贈與合同的訂立,有其特殊目的。在本案中,該贈與合同訂立的目的是李君輝的姑姑為防止其死后財產流落他處,從而與李君輝簽訂的贈與合同。如果認定該財產為李君輝和王韻香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有財產,直接違背了贈與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顯然是違背該贈與合同訂立的目的的。需
6、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李君輝與其姑姑訂立的贈與合同沒有明確規定財產贈與李君輝一方還是李君輝與王韻香兩人,那么這時候,該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也就是說,看贈與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關鍵是看贈與合同中的受贈方到底是誰。2020/11/299 針對第二個問題。第二個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在離婚時是否應當分割的問題。 人身傷害賠償金是在加害行為實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給受害方的貨幣賠償,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醫療、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因此,人身傷害賠償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屬性,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屬性的人身傷害賠償金,在婚姻法上
7、如何認定,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答案是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李君輝的人身傷害賠償金的取得即使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內,該人身傷害賠償金也應當是李君輝的個人財產。2020/11/2910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見,人身傷害賠償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屬性,是一項專屬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如果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對其進行分割,對
8、遭受人身傷害的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人身傷害賠償金應當做到專款專用,應當由遭受人身傷害的一方享有所有權。婚姻法的這些規定是很好地保護了離婚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李君輝受人身傷害所得的人身傷害賠償金應當屬于李君輝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應當進行分割。2020/11/2911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王韻香與被告李君輝離婚,并認定被告李君輝受贈的財產和人身傷害賠償金20萬元均是李君輝的個人財產,不應當進行分割,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都是正確的。2020/11/2912 改革開放前,婦女更多地從事家務勞動,而較少參與社會工作。基于這樣的事實,1980年婚姻法曾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所有
9、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1980年婚姻法的規定體現了對于婦女權益的傾斜性保護,這一規定在當時對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改革開放后,婦女更多地參與到社會工作中,對夫妻財產制再做上述規定,難免以偏概全,不能真正地達到個案中的公平。因此,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規定了在保留夫妻共有財產制的同時,又規定一了夫妻個人財產制。這就將夫妻個人財產明晰化,更加強調夫妻經濟生活中的獨立性,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為合理。隨感2020/11/2913案例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工齡買斷款”在離婚時能否分割?2020/11/2914李斐(男)與秦曉檀(女)兩人都曾有過一段不美滿的婚姻。2003年
10、經人介紹兩人相識,交往一段時間之后,兩人遂于2004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初期,兩人感情尚好。不料,2004年李斐單位進行股份制改革,所有員工一律買斷工齡,解除原有勞動合同。李斐得到了3萬元的買斷工齡款。買斷工齡后,李斐無奈下崗。因一時難以接受失去心愛的工作的打擊,李斐終日借酒消愁。丈夫自暴自棄的態度使妻子秦曉檀非常生氣,夫妻倆為此經常吵架,妻子以離婚相威脅,李斐仍不以為然,夫妻關系趨于惡化。2005年,妻子秦曉檀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提出要分割李斐的3萬元工齡買斷款。基本案情2020/11/2915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秦曉檀與被告李斐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
11、,判決原告秦曉檀與被告李斐離婚,被告李斐在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3萬元工齡買斷款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原被告雙方各得15萬元。被告李斐不服,遂提起上訴,主張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3萬元工齡買斷款屬自己的個人財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秦曉檀與上訴人李斐感情確已破裂,維持一審法院關于兩人離婚的判決;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3萬元買斷工齡款應為李斐個人財產,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3萬元工齡買斷款屬李斐的個人財產。法院判決2020/11/2916 本案的焦點是3萬元工齡買斷款性質的認定: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
12、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那么離婚時就要分割;相反,如果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則不分割。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些財產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對該部分財產如何處理,在實踐中成為了離婚案件的一個難點問題。案例分析2020/11/2917 第一種觀點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夫妻共有財產,理由是: 1婚姻法明確規定可以認定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工資、獎金等,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2、3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夫妻共同財產。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獎金具有相似之處,與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性質
13、相同,買斷工齡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0/11/2918 2我國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即只要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理論上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這種觀點以一審法院為代表,判決該經濟補償金為夫妻共有財產,應予分割。2020/11/2919 第二種觀點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夫妻個人財產,理由是: 1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獎金性質不同。婚姻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買斷工齡是指對尚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用工單位以對該職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給付一筆錢的辦法,使該職工提前退休,以后該職工的任何事
14、情均與單位無關的一種行為。該買斷工齡款在性質上類似于養老保險金,是對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也是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業提供的資助和保障,因此,以這種形式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本質上與工資、獎金性質不同。2020/11/2920. 2經濟補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婚姻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立法理念。對勞動者來說,“工齡買斷款”、“辭職補償金”等各種形式的獎金補償金是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
15、換來的,這部分經濟補償金是與勞動者的今后生存密切相關。因此,正是由于各種形式的經濟補償金具有與人身密切相關的特殊性,即使婚姻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也應當認定其為夫妻個人財產。否則,就是有悖于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司法實踐中,這種觀點以二審法院為代表,判決該經濟補償金為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2020/11/2921 本案的審理,我們贊同以二審法院的判決為代表的第二種觀點,“工齡買斷款”應當作為李斐的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這是基于買斷工齡款的特殊的人身屬性來判斷的,最具有合理性。2020/11/2922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夫妻的離婚,如果不能理智地處理,就會產生離婚糾紛,嚴重時有的夫妻
16、甚至會反目成仇,寸步不讓,引發諸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的更大糾紛。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防止由于離婚而給當事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和負擔。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對舊婚姻法的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進行了較大的限制,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地位大為提升。隨感2020/11/2923 特別是,對于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理念已經得到了體現。但是,立法所列舉的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往往掛一漏萬,不能完全涵蓋所有情況。針對這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我們在實踐中適用法律時,應本著“公平正義”
17、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我們也期待著最高人民法院就有關問題的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2020/11/2924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知識鏈接2020/11/2925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18、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020/11/2926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2020/11/2927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
19、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2020/11/2928案例三以他人名義存款證據組合,揭露隱匿夫妻共同財產2020/11/2929【一審基本案情】原告:葉俊玲,女。被告:魏政中,男。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97年1月舉行婚禮,同年5月4日生育一子魏進鴻,同年7月30日補辦結婚證。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資助下,成立了“宏盛絲印廠”。隨著生意的紅火,被告的生活逐漸腐化,成天與女秘書鬼混,多次提出要與原告離婚。遭到拒絕后便大打出手,經常夜不歸宿。被告不但任意揮霍錢財,甚至將共同存款以他人名義存入銀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另要求判令兒子魏進鴻由
20、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80000元。2020/11/2930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婚后夫妻感情恩愛,互相尊重信任,被告對原告的親屬亦非常尊重。反而是原告自己心存二心,在工廠經營困難時拒不將家中存款取出支持運轉,甚至與其姐夫交往過密,并將家中存款120000元轉移到其姐夫手中。被告將569000元存入姜正明名下,是其應得的股份本金、分紅及借款。原告還不準孩子與爺爺、奶奶親近。為此,請求駁回原告離婚訴請,收回轉移至其姐夫手中的120000元;若原告堅持要求離婚,則要求判令孩子由被告撫養,由原告一次付給撫養費80000元。2020/11/2931 法院根據原告及法庭提供的從魏政中衣袋中找到的
21、銀行卡查明:魏政中在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福永支行有存款余額人民幣20000元;魏政中以蒲開軍(魏政中之妹夫)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機場支行有存款余額人民幣10035.96元;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聘用的駕駛員)名義在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機場支行有存款余額569000元。法庭向姜正明核實,其未在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機場支行存過錢。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魏進鴻,現年五歲,生活上較長時間由其母及外公外婆照顧,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20/11/2932【一審法院意見】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魏政中、葉俊玲結婚后雖能共同創業,積累了一定共同財產,但雙方卻未能建立起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平等和睦的
22、婚姻家庭關系。魏政中與本廠女職員張某單獨在一起時間過多,關系密切;而魏政中亦懷疑葉俊玲與其姐夫有不正常關系。魏政中還將資金以他人名義存入銀行。雙方互相猜疑、互不信任、爭吵不休,導致夫妻關系逐步惡化,最終破裂。葉俊玲堅決要求離婚,不愿和好;魏政中先同意離婚,后又不同意離婚,調解無效。判決雙方平分魏政中以他人名義存入銀行的569000元及工廠固定資產折價款。魏進鴻由葉俊玲撫養。其撫養費的數額雙方均提出為80000余元,可按此數額予以認定。2020/11/2933 【二審基本案情】 上訴人:魏政中 被上訴人:葉俊玲 上訴人訴稱:(1)上訴人與葉俊玲夫妻感情較好,與職員張某系正當的工作關系,但葉俊玲心
23、胸狹隘,無端猜疑,上訴人為維護夫妻關系,已解聘了張某。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569000元系姜正明所有,卡和存折都是姜正明的名字,且姜正明自己也到庭作證該款是他的。一審判決認定該款是上訴人和葉俊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3)由于訴訟期間發生車禍及工廠生活事故,共計賠償受害者十幾萬元,故夫妻不僅無任何共同財產,且負有債務十幾萬元,該債務亦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分擔。 2020/11/2934 被上訴人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另上訴人提出的有關債務問題,庭審未進行質證,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到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機場支行提取了魏政中
24、以姜正明名義存款的所有原始憑證,并經鑒定,開設儲蓄賬戶及前后共計五次存款憑條上“姜正明”的簽名均系魏政中所寫,所留的電話也是魏政中在二審中給承辦法官所留的電話。2020/11/2935 【二審法院意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魏政中以姜正明(系魏政中聘用的駕駛員)名義存入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機場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開設儲蓄賬戶及儲蓄存款憑條上“姜正明”的簽名均系魏政中所為。魏政中在訴訟過程中對該筆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審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時即承認其在上述銀行未存過款,且魏政中與姜正明主張該筆款系魏政中歸還姜正明借款陳述前后有矛盾。況且一審判決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10035.
25、元也系魏政中以其妹夫蒲開軍名義所存。故本案有關此款的證據足以證明該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該款并未實際轉移給姜正明,仍屬魏政中與葉俊玲的夫妻共同財產。至于魏政中與姜正明之間的債務關系以及車禍賠償,不屬本案的審理范圍。一審法院的其他認定本院予以認可。遂維持原判。2020/11/2936【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以他人名義存款引發的夫妻共同財產爭議案。在現實生活中,以他人名義存款來規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屢見不鮮。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會以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要求另案處理。本案的兩審法院均直接認定該筆存款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第三人的異議沒有采信,確實難得。綜觀兩審法院的審理,給我們對于此類以他人名義存
26、款的案件在證據的把握上,提供了填密的取證思路。2020/11/2937 即要證明以他人名義的存款亦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取證:1直接詢問該名義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銀行存款,存款金額是多少;2該名義存款人是否知悉誰持有以他名義存款的存折或銀行卡;3申請法院調取該儲蓄賬戶的存、取款憑條,鑒定該憑條上的簽名是何人所為;4查實該筆存款的來源情況。此外,對方有以他人名義存款的習慣及事實,亦能印證對方再以其他人名義存款的可能。2020/11/2938 本案的判決結果,在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上,也給我們一個啟示。一般來說,法院不會判決一次性全額支付撫養費。但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在撫養權的爭議中,若小孩由自己
27、撫養,對方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上,均要求對方支付80000元的撫養費。也即雙方對于撫養費的一次性支付方式,以及撫養費總額是一致的。依此,法院在判決小孩由原告撫養的同時,責令被告魏政中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費80000元。當然,在執行上,由法庭查實了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幾十萬元,使得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有這個可能。2020/11/2939 當然,在訴訟策略上,當事人在代理律師的指導下堅定自己的主張亦是十分必要的,否則很容易陷人或許是由法官不經意間設下的“陷阱”。在法庭審理中,常會遇到法官就同一類主張詢問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就以撫養費支付為例:一方主張小孩由自己撫養,對方每月支付或是要求一次性支付多少
28、錢。法官可能就會問對方,“假如小孩由你撫養,你要求對方支付多少撫養費?”很多當事人可能就會順著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心里考慮“你要求我支付多少錢,那我也要求對方支付多少吧”,向法庭表示也要求對方支付同樣數額的撫養費,支付方式也同對方的要求。法庭往往會認為撫養費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數額是雙方的合意的結果。若小孩判由一方撫養,則在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數額上,就以庭審筆錄上雙方確認的內容判定。其實,這不一定是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愿。2020/11/2940 亦主張婚姻家庭案件若能協商解決,則最好不過。但既然是庭審,就應慎重對待,事先做好填密的規劃,以自如應付庭審中的發問,認真對待各項證據的質證同樣非常重要。
29、庭審結束之后,仍然可以做出互諒互讓的調解。但若調解不成,庭審調查過程中的各句陳述,各種認同,都可能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事后懊晦則很可能就無力回天了2020/11/2941案例四隱瞞債權想不分,追討撫養費牽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2020/11/2942 【基本案情】 原告:王海雪,女。 被告:邱新偉,男。 原告王海雪訴稱:1989年12月20日。原、被告登記結婚,1990年6月生一女孩邱曼曼。2000年9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約定:(1)邱曼曼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伍萬元,2000年12月31日支付貳萬元,2001年12月31日支付叁萬元,邱曼曼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費用由被告承擔;(2)
30、共同財產東風汽車一部,三室一廳住房歸被告所有;(3)共同債權債務全部歸被告。2001年1月16日,邱曼曼起訴被告追索撫育費。在申請法院對被告在桐柏縣公路局的運費款進行保全時,原告才發現被告離婚時隱藏債權數額巨大,要求分得債權8萬元。2020/11/2943 被告邱新偉辯稱:東風汽車是其父邱順富所有,在公路局的債權(運費)也屬于其父邱順富。原、被告離婚時協議約定“共一同債權債務全部歸男方邱新偉”,被告并不存在隱藏共同財產的事實。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00年10月30日,爭議卡車在公路局的被告名下應付款賬與往來賬分別入賬85816.08元與79203.08元,扣去稅款及其他余額分
31、別為68669,38元與34656:98元。2001年4月1日,該兩筆款項轉入戶名為邱順富的明細賬上,合計103326.36元。2020/11/2944【法院意見】 桐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經營收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占。本案被告對共同財產進行了隱藏,可以少分,原告要求分得8萬元的要求過高,酌定分得6萬元為宜。2020/11/2945【律師評析】本案是一起離婚后發現離婚時隱匿財產的財產分割爭議。本案原告發現前夫在離婚時隱匿債權的行為,得益于在追訴小孩撫養費時申請法院對前夫在業務
32、合作單位公路局的債權(運費)進行保全,經核對公路局的明細賬而發現了離婚前的到期債權。假如沒有撫養費的爭議一事,原告顯然要喪失幾萬元的共同財產分割了。原告的明智之舉,重點在于及時申請法院對被告的債權保全,非但于此,還注意到了查詢被告的往來賬目,以此順藤摸瓜,發現離婚前仍有未結算運費。此一行為,值得大家借鑒。2020/11/2946 而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時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本案的原告及時在訴訟時效內提起了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請,是獲得法院支持的前提。202
33、0/11/2947 另外,本案中還給我們的啟示是,該如何理解離婚協議中的“共同債權債務歸一方所有”的約定效力。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亦提出雙方對共同債權債務作了約定,所以不存在隱匿共同財產的行為。這顯然是一個詭辯。“共同債權債務歸一方所有”約定的生效范圍,僅在于雙方明知的共同債權債務,因而,被告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原告在離婚時知道被告在公路局的這筆運費,否則就屬于約定不明確。基于此,法院對于被告的辯解未予采信,而判定了該筆10萬余元的運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20/11/2948 而最終,法院認定了此筆運費屬于被告隱藏,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
34、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那么,依法就應該判令隱藏財產者對隱藏的財產應該少分或不分。為何原告要求分8萬元,法院卻只判了6萬元?問題主要在于此分割原則是一個酌定情節,要結合隱藏財產者的主觀惡性程度,因該隱藏行為對受害方的損害程度有多大等綜合考量。2020/11/2949 一般來說,若該隱藏行為導致了受害方的生活陷于困頓,或是因離婚時未分割該財產致使受害方還承擔了債務,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這樣的話,法院則有可能判決分給原告高
35、于6萬元,甚至全部歸原告所有的可能。 當然,本案的處理,即便在實體的處理結果上與客觀事實相符,但在程序上仍存在問題。本案所爭議的運費,從審理查明的時間來看,其到賬時間與離婚協議達成的時間相距較短,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在被告沒有提出該筆收益是其離婚后的收入的抗辯之前提下,雖能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2020/11/2950 但是,我們要注意到,卡車的購車發票上注明是被告之父邱順富的,而卡車借戶公路局也是以邱順富的名義簽訂的協議,在公路局的明細賬中也記在邱順富名下。因而,從法律上來說,還涉及邱順富的利益。在邱順富未明確放棄或承認該運費屬本案被告邱新偉所有的情況下,法院未通知邱順富參與庭審是程序
36、上的一個最大的問題。2020/11/2951案例五如何認識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2020/11/2952 基本案情 1999年,朱承志(男)與黃覺英(女),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婚房。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但2003年丈夫發生外遇,妻子黃覺英發覺后,于2003年底毅然把丈夫趕出家門,要求分居。2005年,黃覺英意外地收到某市人民法院的傳票。原來,2004年丈夫朱承志以夫妻共有房產作抵押向馬某借款8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后,朱承志沒有向馬某償還借款。馬某遂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查封朱承志抵押的房產,以拍賣后的所得償還自己的債務。黃覺英應訴。2020/11
37、/2953 法庭上,黃覺英辯稱,對于丈夫朱承志與馬某的抵押合同,自己并不知情,該抵押合同無效,朱承志所負擔的債務為朱承志的個人債務,應當以朱承志的個人財產清償。朱承志則認為自己承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抵押合同有效,應當以自己與妻子黃覺英的共有房產來清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抵押合同有效,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朱承志和黃覺英負連帶清償責任,應當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房產來清償債務。黃覺英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該抵押合同無效,該借貸債務是朱承志的個人債務,應當以朱承志的個人財產清償。2020/11/2
38、954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抵押合同有無效力的問題,但最主要的難點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夫妻財產處理權的認識問題,另 外,它還涉及貸款抵押合同、代理以及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劃分等問題。本案的處理主要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以一審法院為代表,認為該抵押合同具有效力,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房產來清償債務。理由有: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律師分析2020/11/2955 應當理解為:(一)
39、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2020/11/2956 本案中,從這個角度來看,朱承志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處理權,這在婚姻法中是肯定的。朱承志作為黃覺英的丈夫,二人雖然已經分居,但仍舊處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即使朱承志沒有黃覺英明確的授權,馬某也有理由相信朱承志的抵押行為是完全合法的;而且,自始至終,對于丈夫朱承志的借款
40、行為和抵押行為,黃覺英均沒有明確表示反對。因此,該抵押合同是成立的。該抵押合同已經進行了相關登記,抵押合同已經具有了效力,抵押的行為已經取得了合法性,朱承志的抵押民事行為對黃覺英應當產生法律效力。2020/11/2957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的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朱承志的借款行為和抵押行為發生在朱承志與黃覺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且黃覺英并沒有表示反對,因此這是一種表見代理,朱承志的借款行為和抵押行為的法律后果也應當由黃覺英來承擔,也就是說,該筆債務為夫妻間的共同債務,理
41、應由朱承志和黃覺英夫妻雙方按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房產來共同償還。2020/11/2958 另一種意見以二審法院為代表,認為該抵押合同無效,該債務是朱承志的個人債務,應當以朱承志的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1該抵押合同無效的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朱承志在將夫妻共同房產抵押時沒有征得共有人黃覺英的同意,而且馬某也沒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黃覺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共有房產被抵押的事實,因此按照法律規定該抵押合同為
42、無效合同。2020/11/2959 2朱承志所負的債務為朱承志的個人債務的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本案中,朱承志已經和黃覺英分居生活,朱承志的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該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認定為朱承志的個人債務。綜上所述,朱承志與馬某的抵押合同無效,朱承志所負擔的債務為朱承志的個人債務,應當以朱承志的個人財產來清償。 2020/11/2960 根據對上述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二種
43、意見是正確的,二審法院判令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該抵押合同無效,該借貸債務是朱承志的個人債務,應當以朱承志的個人財產清償,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是正確的。2020/11/2961 對于分居的夫妻,很容易發生其中一方惡意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例如,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企圖給另一方設定一項債務,對于這樣的行為,法律是會給予公道的評判的。本案其實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案例。雖然朱承志沒有與馬某惡意串通,但在主觀上卻有對妻子黃覺英的不利的企圖,當然,法律會明察秋毫,會給予黃覺英以保護。對于不道德的朱承志,法律也不會放過,判令其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清償其自己的個人債務。保護善良、懲治邪惡歷來是法律孜
44、孜以求的宗旨。律師隨感2020/11/2962案例八孩子非親生,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費用和侵犯配偶權索賠案2020/11/2963 原告:周德勇,男。被告:王俊,男。被告:王愛梅,女。 原告訴稱:我與王愛梅結婚后于1999年4月15日生有一子周宇。次年3月間,王愛梅與鄰居發生糾紛中,傳出周宇與我沒有血緣關系。2000年4月18日,我與王愛梅帶著周宇及被懷疑人王俊共同至上海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是周宇與我無血緣關系,與王俊有血緣關系。但王俊去上海拿鑒定文書時私刻研究所印章,篡改鑒定內容,欲繼續蒙騙我。王俊、王愛梅的所作所為給我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要求法院依法確認王俊為周宇的
45、生父。并要求王俊、王愛梅賠償我用于周宇的保胎費、生活費、醫療費、出生費、營養費、護理費等22900元;賠償鑒定費、交通費353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33200元。基本案情2020/11/2964 被告王俊辯稱:因與王愛梅一起工作過,經常接觸后產生感情,并發生關系。去上海鑒定后,為息事寧人,我與王愛梅找人做了一份假鑒定。因為此事,我被周德勇鬧得不得安寧,新婚不久的妻子也遭受了打擊。這給我們雙方都造成了傷害,雙方都是受害者。由于周宇是周德勇與王愛梅婚姻期間所生的,故周德勇的各項損失不予認可。只請求法院將周宇的撫育權判給我。 被告王愛梅辯稱:我是被王俊強奸的。之后,王俊又多次的對我威逼、恐嚇,
46、最終生了周宇。由于我與周德勇已離婚,周德勇要求賠償的費用,本人已承擔了一半,不應再賠償。至于周德勇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本人的精神也受到極大的傷害,此費用應由王俊給付。2020/11/2965 本案是一起因配偶與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所造成的侵權賠償案。對于因配偶通奸生育子女造成的受害損失都有哪些,以及能否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本案最大的爭議所在。 就本案來看,經過各方當事人的親子鑒定,及各自陳述,對于兩被告通奸以及原告所一直撫養的“兒子”即為兩被告通奸所生的事實可以確認。兩被告侵犯原告配偶權的事實,是不容置疑的。一般來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配偶權的性質是絕對權,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
47、害該配偶權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主要表現為對忠實義務的違反。律師評析2020/11/2966 但在追究通奸者責任的法律依據上似乎遇到一個困境。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2年4月2日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咨詢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應否,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根據此解釋,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沒有依據。當然,此批復在法律界遭到諸多指責,認為該批復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違背。民
48、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并且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020/11/2967 六合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愛梅在與周德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對夫妻感情忠貞不貳、潔身自愛。其認為婚外情的發生系受王俊威逼、恐嚇造成的觀點不能成立。王俊明知王愛梅是有夫之婦,卻與其保持暖昧關系,破壞別人家庭,是極不道德的。兩被告不光彩的做法,嚴重地侵害了周德勇對配偶的權利,給周德勇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打擊,這種打擊非一般人所能感受是確實存在的。因此,兩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
49、 與孩子周宇有關的各項費用,王愛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承擔了一半,除精神損害賠償外,王愛梅不再承擔周德勇的損失。周德勇的其他損失由王俊承擔,并與王愛梅共同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費1萬元。法院意見2020/11/2968 由此,本案中兩被告通奸生育的小孩,原告被欺騙以婚生小孩進行撫養,因此小孩的出生、成長、學習過程中給原告造成的經濟上的損失,顯然應由兩被告承擔。 另外,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有的人可能會注意到,通奸行為并不符合現行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可以獲得損害賠償的情形。為何本案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一方面,本案的原告是在與被告王愛梅協議離婚之后提出的賠償請求,協議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在
50、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因而在訴訟時效上沒有超時;另一方面,兩被告在做親子鑒定時,又故意偽造鑒定結果,無疑對原告的精神造成較大傷害。為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要求。2020/11/2969 還需提及的是,現實生活中還有一類過錯是,配偶是男性,與他人通奸生育的子女由他人撫養。在這種情況下,受害女性能否追究配偶及第三者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此類情形與本案還是有所區別,無過錯的女性一方,由于不存在受欺騙撫養子女的事實存在,根據現行的法律準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之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之忠實義務的違反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
51、起訴。”法律上如此限定,不失為一種遺憾。但若有相關財產損失的,比如,過錯方配偶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受害方仍可以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要求賠償。2020/11/2970案例十2020/11/2971黃槐林與廖麗紅原系夫妻關系,2004年6月21日雙方在天門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此后雙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黃槐林與廖麗紅在天門市做棉紡生意,因缺乏資金,要求王曬平在仙桃市胡場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其貸款20萬元,該信用社經審查,認為黃槐林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貸款。當日,王曬平以自己的名義在仙桃市胡場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萬元轉借給黃槐林。黃槐林向王曬平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此款定于2
52、005年12月25日前歸還全部本息。借條上未約定利率。黃槐林與廖麗紅借款后,依約從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曬平償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案情2020/11/2972 2006年1月15日黃槐林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湖北省興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執行死刑 另查明:黃槐林先后于2002年2月、2005年3月8日在相關保險公司購買的份保險以及公安機關于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7日的訊問筆錄中,均稱廖麗紅為其妻子。廖麗紅于2005年12月8日向相關保險公司的報案材料和公安機關于2005年11月24日的詢問筆錄中,也均稱黃槐林為其丈夫
53、。2020/11/2973 還查明:黃槐林于2006年1月18日在湖北省興山縣看守所中寫了封書信,其中二封書信寫給廖麗紅,一封書信寫給其母親和其兄、姐。黃槐林在寫給廖麗紅的書信中稱:“賣房后,少還王曬平10萬元,留做本錢做生意。做人要有良心,一定要還錢。”證人雷方容在法院于2008年3月6日對其調查筆錄中稱:“黃槐林寫給廖麗紅的書信原件在廖麗紅手中,雷方容在與廖麗紅一起看望黃槐林時,雷方容將該書信復印了一份。王曬平因此打官司找到雷方容,雷方容就將該書信復印件提供給王曬平。黃槐林出事前,雷方容不清楚黃槐林與廖麗紅是否離婚,因為黃槐林與廖麗紅一直吃、住等生活在一起,看不出離婚跡象。”2020/11
54、/2974湖北省仙桃市法院審理認為:王曬平與黃槐林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且合法有效。黃槐林被執行死刑后,王曬平要求與黃槐林共同生活的廖麗紅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廖麗紅辯稱借款20萬元是黃槐林與廖麗紅離婚之后產生的債務,屬黃槐林個人債務,與廖麗紅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廖麗紅償還王曬平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從2006年10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廖麗紅不服一審判決,以其與黃槐林已經離婚,該借款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提起上訴。裁判2020/11/2975 湖北漢江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上述借款是否為黃槐林與廖麗紅的共
55、同債務。具體分析如下:1.黃槐林與廖麗紅之間是否存在同居關系。從黃槐林、廖麗紅自己的陳述來看,黃槐林于2006年1月18日寫給廖麗紅的二封書信,公安機關于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7日對黃槐林的訊問筆錄、黃槐林于2005年3月及2005年8月購買的人壽保險單中,均稱廖麗紅是其妻子;公安機關于2005年11月24日對廖麗紅的詢問筆錄、廖麗紅于2005年12月8日向保險公司報案材料中,均稱黃槐林系其丈夫,故黃槐林、廖麗紅自己對外均仍以夫妻相稱。2020/11/2976 從外部情況來看,證人雷方容(系黃槐林姐夫)可以證實,黃槐林與廖麗紅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知道黃槐林與廖麗紅已經離婚。
56、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黃槐林與廖麗紅雖于2004年6月21日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在此后,黃槐林與廖麗紅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而黃槐林與廖麗紅之間構成同居關系。2020/11/2977 2.廖麗紅是否應當承擔向王曬平清償20萬元借款本息的責任。證人雷方容的證言證實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黃槐林向王曬平借款20萬元用于辦紡紗車間;二是黃槐林在羈押期間寫給廖麗紅的二封書信的原件在廖麗紅手中,而廖麗紅拒不提供。因而王曬平在一審時提供的黃槐林在看守所中寫給廖麗紅的二封書信復印件,來源清楚、合法,應予采信。而從該二封書信的內容上可以看出,廖麗紅此前知道黃槐林向王曬平借款20萬元的事實,并且此款用于了正常家
57、事,故應認定本案所涉20萬元借款,系黃槐林、廖麗紅同居期間因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的共同債務。2020/11/2978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故廖麗紅對本案所涉的20萬元共同債務的本息應當與黃槐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鑒于黃槐林已被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故該筆借款應由廖麗紅償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漢江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11/2979判例一:某女與某男離婚后,更改了由某女撫養的兒子的姓
58、名。此案經法院審理認為:“子女隨父姓或隨母姓,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子女有表達能力的,還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女方在未與男方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和名,沒有法律依據,顯然不妥。故判決女方必須在判決生效時,恢復其子女的原姓名。”判例二:某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時雙方確定的,雖然夫妻已離婚,但需遵守雙方的原約定,如果當初雙方約定孩子隨母姓,那么,法院應判決將子女的名字恢復原名,姓氏隨母。”最近,一個叫劉波(化名)的15歲男孩表達了他的困惑,即將離婚的父母,為離婚后孩子的姓氏問題發生嚴重分歧,甚至要對簿公堂。)兩案例中,法院判決的共同依據是什么?)你更贊成哪種判決理由?為什么?
59、情境三2020/11/2980婚前財產公證你能接受嗎?希望大家討論一下,說說自己的想法。夫妻財產關系的處置方法婚前進行財產公證難道不是對另一方的侮辱么?把錢的我問題說清楚,才不會影響感情 有點不習慣,又不是有錢人之所以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就是擔心兩個人會有分開的一天,這種對婚姻和彼此的不信任,肯定會傷感情的。看個人想法,無可厚非。 沒什么。兩個真正相愛的人不管婚前財產公證與否都應該是可以接受的。一方覺得不公平說明他/她對錢看得很重,覺得這樣自己吃;或者他/她婚前沒什么積蓄,公證的時候相差懸殊覺得沒有面子;或者考慮到萬一以后發生婚變,自己能拿到的只能是婚后的一半財產太少了;或者婚前我的財產多,離
60、婚了所有的財產都平分不公平 。 可是這個社會很現實 做,傷感情,不做,傷利益,孰輕孰重,很難權衡。 2020/11/2981案例分析十二情境四2020/11/2982【案情】繆某于1971年10月參加工作,1979年與劉某結婚,生育一子。2000年11月,繆某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領取買斷工齡款123900元。2003年3月,繆某因病去逝時,該款尚余79152元存于銀行。繆某之母與繆某的妻子、兒子因繼承其遺產產生糾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繆某尚存的買斷工齡款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繆某的個人財產產生分歧。 2020/11/2983【問題】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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