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課前_第1頁
國家公務員課前_第2頁
國家公務員課前_第3頁
國家公務員課前_第4頁
國家公務員課前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第四章 國家公務員第一節 概述一、公務員的概念及特征 公務員是指1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并2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任職,依法3以國家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人員。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4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1、公務員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員; 2、公務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 3、公務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中以國家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人員,不包括行政機構中的工勤人員; 4、公務員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5、并不是只有公務員才能參與行政職務的實施。行政公務人員分為國家公務員與其他行政公務人員。二、公務

2、員分類(一)國外:政務類公務員 、事務類公務員 政務類公務員是指通過選舉或者任命產生,與相應政黨共同進退的政府組成人員以及其他政治性較強的職位的行政人員; 事務類公務員通常是指通過競爭考核任職,政治上保持中立,如無重大過錯可在政府中長期任職,并受一般公務員法規調整的公務員人。(二)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管理需要劃分: 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及其他 公務員法第14條 (三)按照公務員是否擔任領導分為: 領導類公務員是指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 非領導類公務員是指執行類公務員。 公務員法第16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

3、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三、國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一)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1、關系主體: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國家公務員不具有一方當事人的資格。2、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相應的結果也應歸屬于相應行政機關。3、國家公務員非處于公務員地位時,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一方主體與行政機關發生關系。(二)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 公務員可以自身的名義作為一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 如: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考核、獎懲、晉升、確定

4、福利工資待遇; 公務員對以上不服可以提起申訴。(三)在行政監督法律關系中: 公務員可以作為監督對象與監督主體發生關系,成為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第二節 行政職務關系(國家公職關系)一、行政職務關系的概念 行政職務關系,指行政公務員基于一定的行政職務而在任聘期間(擔任國家公職、執行國家公務時)與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二、行政職務關系的特征1、主體:行政機關與公務員;2、本質:是一種國家委托關系;特殊的勞動法律關系;3、性質:其形成的是一種主體間的主從關系、隸屬關系;4、內容:行政職務方面的權利與義務。;5、分類:屬于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種;三、行政職務關系的內容:公務員享有的權利、義務

5、(一)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公務員法第13條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獲得履行職責應有的權力與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身份保障權)(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薪俸權) (四)參加培訓;(參加學習與培訓的權利)(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批評、建議權)(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申訴、控告權)(七)申請辭職; (辭職權)(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如:抵抗錯誤命令權 公務員法54條:命令有錯可抵抗;上級堅持應執行; 執行后果上級負;明知故犯責自負。(二)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公務員法第12條 (一)

6、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守法的義務)(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執行公務的義務)(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為人民服務的義務)(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服從義務)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保密義務)(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78保持高尚義務)(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行政職務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一、行政職務關系的產生 行政職務關系產生于公民依法進入公務員隊伍,擔任某項行政職務。我國行

7、政職務關系產生的方式有5種: 1、考試錄用; 2、選任; 3、委任; 4、調任; 5、聘任。 第25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一種方式考任: 公民通過參加考試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擔任行政職務。1、考任適用范圍: 第21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2、考任組織機關: 第22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3、參加公務員考試者

8、資格: 第11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23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11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24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4、考任的程序:(1)發布招考公告 第26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

9、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2)進行資格審查 第27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3)對審查合格者進行公開考試 第28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4)考核 第29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5)公示、備案 第30

10、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6)上崗試用 第32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第二種方式選任 是指通過公民直接選舉和通過權力機關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國家公務員。 我國目前一般是通過權力機關間接選舉方式,且該種方式只適用于各級政府組成人員領導職公務員的任用。憲法 第101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

11、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間接選舉) 公務員法 第38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39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三種方式委任 委任是指有權機關任命公民擔任行政職務 憲法 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公務員法 第40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

12、,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種方式聘任 行政機關通過與擬任公務員的公民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任務公務員。 簽訂聘任合同之前,行政機關也要對聘任相對方進行審查、考試、考核等。 該種方式的適用范圍較小,通常只針對專業技術職位的公務員以及農村部門鄉鎮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用這種方式。 多次續聘后,聘任公務員可轉入正式公務員系列。第五種方式調任 國家行政機關以外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 公務員法 第64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準公務員身份)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

13、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公職取得考試適用范圍:主任科員以下;錄用程序:發布公告資格初審筆試面試 資格復審政審體檢試用期限:試用期1 年,合格者任職,不合格者取消錄用選任制 適用于通過各種選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而獲得職務的領導職位 委任制 適用于經錄用取得公務員身份的非領導職位 聘任制 通常只針對專業技術職位的公務員以及農村部門鄉鎮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調任制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

14、公務的人員(準公務員身份)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二、行政職務關系變更 是指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行政職務關系發生變化,但仍不失國家公務員身份的情形。(一)罷免 是指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因違法失職的國家公務員予以免去職務的措施。憲法第63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二)撤職 有權機關對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公務員所進行的行政處分。(三)辭職(辭去職位) 由公務員申請所在行政機關請求不再擔任某種行政職務,但不離開行政機關的行為。 辭職必須滿足3方面的條件

15、限制:1、必須滿一定的服務年限(35)2、行政職務性質允許辭職,若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務上任職的公務人員不得辭職。3、需經有權機關批準才生效。(四)免職 有任免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免去公務員職務,免職去撤職的主要區別在于,免職不是行政處分,而撤職是。(五)升降職(六)調職又稱平行工作調動,即公務員調到另外一種崗位擔任相同職務。(七)其他情形,如輪換、掛職鍛煉等。 第65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

16、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第66條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三、行政職務關系的消滅 行政職務關系的消滅是指由于發生某些事實或行為致使職務關系不能繼續存在,公務員身份喪失。(一)辭退 辭退公務員,是指機關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范圍內作出的解除公務員全部職務關系的行政行為。 辭退的直接結果是解除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法第83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

17、,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公務員法84條 對下列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退:(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85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

18、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86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二)退休 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界限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而應當或者可以離開工作崗位。退休可以分為:強制性退休和自愿退休。 第87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88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

19、其他情形的。 第89條 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三)辭職(辭去公職) 辭職是指公務員因某種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權決定的機關請求不再擔任某種行政職務,從而終止與行政機關的公職關系。不同于前面的辭去職位。1、程序:公務員法第80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2、不得辭職的情形 第81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

20、)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3、領導辭職 第82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

21、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四)死亡;(五)喪失國籍; (六)開除公職; 因公務員嚴重失職違法,違反紀律所受到的最嚴重的行政處分。(七)被判刑罰 第三節 國家公職關系的內容一、人事管理關系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管理有考核、獎勵懲戒、晉升、回避等制度。(一)考核 考核是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品行、才能和實際表現進行考查、核實,以確定其是否勝任現職并決定對其任用和待遇等。公務員法3337(二)獎勵 公務員法4852(三)懲戒 公務員法5359(四)交流 1、調任:第64條 2、轉任 第65條 3、掛職鍛煉:第66條 (五)回避 行政機關為保障公務員公正執行公務和樹立行政機關的公正形象,而對具有某種法定情形的公務員進行特殊任職安排,使其避開某種地區、崗位或避開參與某種公務處理的制度。1、近親回避 第68條 2、地域回避 第69條 3、執行公務回避 第70條 4、其他規定: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