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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大法律文書試題及答案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有1個正確答案,請將其序號字母填入題目空格內)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作出的決定中不包括(C )的決定。 A批準逮捕 B不批準逮捕 C撤銷案件 D不批準逮捕并要求補充偵查 2起訴意見書的首部與正文之間的成文化用語是(C )。 A經我局偵查預審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B經我局偵查預審,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 C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 D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3撤銷案件通知書的送達對象是( B)。 A公安機關 B人民檢察院 C刑事案件被害人 D犯罪嫌疑人

2、 4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 C)時制作的文書。 A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B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C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 D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移交起訴 5批準逮捕決定書屬于( C)文書。 A文字敘述式 B表格式 C填空式 D筆錄式 6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追加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捕,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 C)。 A批準逮捕決定書 B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C逮捕決定書 D決定逮捕通知書 7起訴書編號的內容依序是(C )。 A年度、院名、文書性質、順序號B年度、院名、部門、文書性質、順序號 C院名、部門、文書性質、年度、順序號 D院名

3、、文書性質、年度、順序號 8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的稱謂應該是( C)。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訴人 D不起訴人 9人民檢察院針對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訴書應當送達(B )。 A同級人民法院 B上一級人民法院 C下一級人民法院 D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法院 10民事(行政)抗訴書的提出是為了糾正( D)中的錯誤。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 11人民檢察院針對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訴書應當由( D)提出。 A同級人民檢察院 B上一級人民檢察院C省一級人民檢察院 D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12北京市西

4、城區人民法院2002年第3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編號應為(C )。 A京西刑初字(2002)第35號B西刑初字(2002)第35號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號 D(2002)西刑初字第35號 13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首部除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以及編號之外,應依次寫明的項目是( C)。 A公訴機關、被告人、辯護人B公訴機關、被告人、辯護人、案件審判經過 C公訴機關、被告人、辯護人、案件的由來和審判經過D被告人、辯護人、案件的由來和審判經過 14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中交待上訴權事項的規范寫法是(D )。 A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天起10日內,向本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

5、當提交上訴狀份 B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向本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C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D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15第二審刑事判決書作出部分改判結果時,其判決主文應當依次寫明( C )。 A撤銷的內容、改判的內容、維持的內容 B撤銷的內容、維持的內容、改判的內容 C維持的內容、撤銷的內容、改判的內容 D維持的內容、改判

6、的內容、撤銷的內容二、判斷題 1監視居住委托書,是指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對其活動進行監視時所制作的法律文書。 ( 錯 ) 2通緝令是公安機關專用的文書,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發布,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均無權發布通緝令。( 對 ) 3對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偵查,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的同時,還需制作撤銷案件通知書。( 對 ) 4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只使用逮捕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對 ) 5、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做出撤

7、銷案件的決定。( 錯 ) 6制作不決定書,對不予起訴的當事人的應當使用“犯罪嫌疑人”這一規范稱謂。( 錯 ) 法律文書寫作 請你根據以上材料寫一份一審辯護詞。 案由: 項、朱盜竊、搶劫案 被告人:項,男,19歲,漢族,省縣人,農民。200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朱,男,23歲,漢族,省縣人,無業。200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情: 2006年8月14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項、朱伙同黃某、胡某、張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竄到本市街巷21號五樓,意圖入屋盜竊,由被告人朱在樓下望風,其余四犯攜工具撬鎖入屋,驚醒在房內睡覺的被害人劉某,張某即在廚房拿菜刀指嚇被害人,并找來繩子捆綁被害

8、人手腳,后四犯在屋內搜得價值30000多元的財物。后被告人項共分得贓款人民幣3,200元,被告人朱分得贓款人民幣500元、港幣200元。據此,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項、朱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搶劫罪,被告人項、朱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本案的證據:(1)被害人陳述;(2)書證;(3)鑒定結論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贓)(2003)256號證明書,證實案發時,黃金的價格;(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注: 1辯護時間統一為2007年3月15日 2辯護人統一署名為; 3除文中出現的名稱外,一律不得出現具體人名,否則試卷作零分處理。 問題:如果你

9、是被告人朱的辯護人,請你根據以上材料寫一份一審辯護詞。 附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10、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1司法文書 、民用法律文書 2. 清代 3. 致送式文書 4. 目的、中心思想 5. 首部、主體(正文)、尾部 6. 程式性 7. 結構的固定化 8. 司法機關、公證機關、仲裁組織 9. 事實材料、文字材料 10. 立案、公安機關 11. 刑事訴訟活動、偵查工作 12.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 法律文書寫作 (一)評分標準: 1格式(20分) (1)首部(5分) (2)正文(15分) 事實(5分) 理由(8分) 建議(2分) (3)尾部(5分) 2辯護理由及法律依據(15分) 3文字表達(10分) 根據文書整體表達能力適當給分。照抄案情的給分不能超過5分 (二

11、)附: 朱盜竊、搶劫一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受被告人朱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為他進行辯護。開庭以前,我查閱了本案的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認真聽取了庭審調查,使我們對本案有了進一步的了解。現在,我們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關鍵要就朱是否構成搶劫罪作出辯護)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構成盜竊罪,但不構成搶劫罪。因此,希望法庭考慮辯護人的意見,對被告人依法作出正 確適當的判決。 辯護人 2007年3月15日一、名詞解釋 1.筆錄,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稱為筆錄。 2.辯護,是被告人

12、的一種訴訟權利,除本人可以辯護外,也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所允許的他人為自己辯護。 3.辯護詞,是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4.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就是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決定不批準逮捕時所制作的文書。5.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6.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辦單位擬寫出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報告類文書。 7.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或被上訴人根據

13、民事、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8.代理詞,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系統發言。 9.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指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經審理終結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10.第二審刑事裁定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解決有關程

14、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11.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機關就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后,經審理查明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決定。12.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13.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

15、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構成何種罪名,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處罰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14.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依照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15.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處理意見書,是監獄在刑法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根據罪犯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時制作的一種文書。16.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獄等機關,下

16、同)、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17.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針對某項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材料,運用法律進行闡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結論后出具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 18.反訴狀,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針對原告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糾紛事實或行為事實,提出相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 19.公示催告申請書,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的情況下,為使票據上標示的權利與實際權利相分離,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得以依法重新確認,申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關系

17、人申報權利,在逾期不申報時,判決利害關系人喪失該項權利的法律文書。 20.公訴意見書,是出席第一審法庭的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依法首先發表的支持公訴的書面意見。 21.公證申請書,即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 22.公證文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業務時所制作的各種具有國家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23.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協議的證明文書。24.繼承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

18、我國繼承法產生的繼承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監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和教育改造過程中,根據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 25.監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26.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決定立案偵查時所制作的文書 27.律師見證書,是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師,依法對其親眼所見或親自

19、審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并出具的一種文書。 28.律師實務文書,是指律師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各種法律文書的總稱。 29.民事(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監督的規定,對確有錯誤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予以糾正時所制作的文書。 30.民事、行政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31.民

20、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32.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33.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的法律文書。 34.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 35.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文書。3

21、6.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37.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38.強制執行申請書,是指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應當承擔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律文書。 39.親屬關系公證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的是確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發生的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合法性。 40

22、.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41.收養協議書,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為確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而訂立的書面協議。 42.書面遺囑,是公民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事務,并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這種法律行為,以文字形式加以確認的文書。 43.提請假釋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對服刑改造期間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建議法院審核裁定假釋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44.提請減刑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在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

23、請法院審核裁定減刑時而制作的一種文書。 45.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46.通緝令,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47.宣告失蹤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失蹤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上確認并宣告該公民失蹤,并為其設定財產管理人的法律文書。 48.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49.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50.刑事自訴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51.形事申訴書,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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