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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從“動物(dngw)不是物”談起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duhu)講座綜述(2012-02-07 09:26:31)主講人:蔡守秋 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hu chn),武漢大學、福州大學、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持人:曹明德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嘉 賓:張 怡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譚啟平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盧代富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蔣小蘭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校長辦公室主任張志遼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環境法教研室主任主 辦:西南政法大學科研處、經濟貿易法學院承 辦:經濟貿易法學院學生會時 間
2、:2006年11月12日,晚上7:3010:00地 點:西南政法大學渝北校區4119教室 主 講 內 容一、引言楊立新教授在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舉辦的環境法論壇上,作了關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設想的講座,提出了“法律物格”的思想。楊教授承認動物在法律中的地位(被法律保護的“保護地位”),并認可“為環境倫理學保護動物的先進學說”,主張“民事權利主體對動物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動物的生存、生命、健康,不得以違背人道主義的態度殘酷地對待動物”,建議對動物設立保護人、設立福利基金,這與某些民法學者認為動物沒有自己的利益和福利,根本否認環境倫理學先進性以及“對動物談不上尊重”、“對動物無所謂殘酷與人
3、道”的人類沙文主義態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二、環境(hunjng)資源法學和民法學學者對德國民法典第90a條的不同理解為了解決(jiju)保護動物專門立法與傳統民法的沖突,1990年8月20日修訂生效的德國民法典不得不作出重大革新:它將原德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編中的第二章“物”更名(n mn)為“物,動物”;在第90條中明確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奧地利、哥斯達尼加、瑞士及在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都有類似規定。上述法律規定,立即引起了法學界特別是環境資源法學界與民法學界
4、對動物法律地位及其有關法學理論問題的爭論。蔡教授認為,這種爭論對我國法學理論的發展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環境友好社會與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一)對輕視和貶低德國民法典第90a條的觀點的質疑在一向奉德國民法為榜樣和淵源的我國民法學界,不少人對第90a條持輕視、貶低和反對態度,較少有民法學者對其持肯定、贊揚態度。例如,楊立新教授在關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設想表現出他對德國民法典第90a條的如下觀點:1、楊教授認為第90a條主要是權力斗爭的產物,是向環保主義者讓步的權宜之計。蔡教授認為,對德國民法典的重大變革或重要進步,僅僅從一時的權力斗爭或“權宜之計”進行分析,而不從更深更廣的環境資源
5、問題、環境保護形勢、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時代要求、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高度進行挖掘,未免有失偏頗。其實,德國德國民法典第90a條關于“動物不是物”的新理念,不是無原則的妥協,而是德國民法學與時俱進的精神的體現,是大陸法系民法學博大精深、永葆青春活力的體現。2、楊教授雖然承認第90a條受到了某些新理論或新觀點的影響,但僅僅局限于環境倫理學的影響。蔡教授認為,德國民法典第90a條的誕生不僅僅受到環境倫理學的影響,也受到當代其他自然、人文、社會科學(特別是生態學、環境學、后現代主義和后現代科學)的影響。(二)對將德國民法典第90a條有關“動物不是物”的規定理解為“動物是特殊物”的質疑德國民法典第
6、90a條明確規定“動物不是物”,但楊立新教授卻認為第90a條規定“動物不是物,動物是特殊物”。對這種理解,蔡教授提出(t ch)質疑如下:1、楊教授(jioshu)沒有看到德國民法典第90a條所做出的明確結論。蔡教授認為,第90a條明確宣布或告訴人們(rn men)的結論是:“動物不是物”,動物也不是人,動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人,也不是民法中的物,動物就是動物。德國民法典第90a條的規定,具有如下重要含義:(1)它表明德國民法典改變了對動物的傳統看法,即確認了“動物不是物”。(2)它表明德國民法典承認民法調整范圍的有限性,說明德國民法典是實事求是的、是謙虛的。(3)“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
7、關物的規定”,第90a條之所以采用“準用有關物的規定”這種措詞,這不僅不能說明動物是物或動物是特殊物,而且再次強調動物不是物。(4)將第90a條的規定解釋為“動物不是物,動物是特殊物”在邏輯上說不通,是一種相互矛盾的悖論,對于具有明確性、剛性的法律條文特別是民法典而言,同時規定或包含“動物不是物,動物是特殊物”的相反含義是不可思議的。(5)第90a條關于“動物不是物”的規定是明確的、肯定的、剛性的、實質性的,第90a條關于“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是“權宜之計”。2、楊教授從德國民法典第90a條有關“動物不是物”的規定出發,提出的“法律物格”理論,是與“動物不是物”背道而馳的理論。德國民法典第
8、90a條已經勇敢地邁出了“動物不是物”的第一步,為什么楊教授還要堅持“動物是物或動物是特殊物”、還要堅持將動物納入法律物格的主張呢?蔡教授主張采用“法律地位”這一概念來表示人、物和其他東西在法律中的位置和作用。人格表示人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格表示物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東西的法律地位(如動物的法律地位)表示其他東西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三)對將德國民法典第90a條有關“動物不是物”的規定理解為“動物是人”的質疑楊立新教授在對德國民法典第90a條進行分析時,一方面認為該條表示“動物不是物,動物是特殊物”,另一方面又認為該條表示“動物不是物,動物是人”。針對楊教授的此種分析,蔡教授提出以
9、下反駁:1、德國民法典第90a條僅僅規定“動物不是物”,并沒有規定“動物是人”,也沒有作出“動物是人”和“動物人格權”的相關規定。說德國民法典第90a條規定了“動物是人”或規定了“動物人格權”或作出了相關規定,僅僅是某些人的理解,而不是法律規定。2、德國民法典第90a條關于(guny)“動物(dngw)不是物”的規定(gudng)不意味著“動物是人”,也不應賦予動物人格權,因為動物不是人,當然不能賦予其人格權。同理,也不應賦予動物以物格或物格權,因為動物不是物。3、德國民法典第90a條有關“動物不是物”的規定本來是對笛卡爾“人、物二分法”或“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突破,如果仍然沿用笛卡爾“人
10、、物二分法”或“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對其進行分析,當然會得出“動物不是物,動物是人”的錯誤結論。4、將德國民法典第90a條有關“動物不是物”的規定理解為“動物是人”,并進而將主張動物權利理解為主張動物有人格權,這是基于“只有人有權利,除人以外的動物或其他生命體都沒有權利”的先驗模式。 三、環境資源法學和民法學學者對“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不同理解近現代科學、近現代工業社會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爾、培根和牛頓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這是近現代民法的根基,也是以傳統民法為代表的主流法理學的研究范式。“主、客二分法”范式包括“人、物二分法”、“心、身二分法”和“人與人的關系、物與
11、物的關系二分法”。其基本含義如下:(1)將整個世界截然劃分為人與物、人類社會與自然界、主體與客體這兩大部分,不承認或不研究介于人與物、人類社會與自然界、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其他東西(例如將主體與客體聯系起來的物質、因素、條件或力,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高等動物、上帝等因素),不重視主體與客體、人與物之間的相互聯系、轉化和統一。(2)將人截然劃分為人的心(心靈、思想、精神、意志)和人的身(身體)這兩個方面,不重視人心和人身之間的相互聯系、轉化和統一,不承認或不研究介于人心和人身之間的其他東西(如人的語言、行為等)。(3)將所有關系截然劃分為人與人的關系和物與物的關系這兩種關系,不承認或千方百計地化解介于人
12、與人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之間的人與物的關系或人與自然的關系。(4)認為人是主體,人永遠是主體,人不能是客體;物是客體,物永遠是客體,物不能成為主體。(5)認為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心(心靈、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決定物。(6)認為人有內在價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體資格或法律主體地位、享有法律權利并承擔法律義務;物沒有內在價值和意志自由,物沒有法律主體資格、法律主體地位、沒有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7)認為人與人的關系決定人與物的關系,人與物的關系只能通過人與人的關系來體現和運作。從某種意義上可以(ky)認為,笛卡爾的“主、客二分法”是近代民法(mnf)的根基,“主體(zht)等同于
13、人、客體等同于物”是傳統民法學理論的底線。楊立新教授也認為,“從民法的基本方法論或者說民法的哲學立場觀察,民法社會的基本構成結構,是人與物,這是市民社會的兩種基本的物質表現形式,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物質形式的存在。其中,人在民法社會中處于主體地位,支配著整個世界;而物組成這個社會的基礎,是民法社會的客體,人對物具有支配的權利,然后才能改造世界,推動社會的進步。在民法社會中,我們以民事法律關系來分析民法社會,它是最基本的方法。而這種關系也是建立在民法社會“人與物”的二元結構的基礎之上的。即人是主體,物是客體,二者是支配關系?!杯h境法學者與民法學者之所以在對待環境資源問題和環境資源保護問題上產生許多
14、分歧,其根本的或主要原因就在于這兩門學科所奉行的研究范式不同。環境資源法學奉行的是“主、客一體化”的研究范式,即整體論世界觀或生態世界觀范式,這種研究范式反映了環境資源法學所特有的世界觀、價值觀、倫理觀、認識論和方法論,構成了環境資源法學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論的基礎。所謂“主、客一體化”,是指將主體與客體或者主觀與客觀這兩者聯系起來、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慮。“主、客一體化”就是綜合的(全面的、辯證的)考慮主體與客體的問題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即“既關注人,又關注物,還關注不屬于民法中的人和民法中的物的其他東西,并且將人與物和其他東西聯系起來;既研究人與人的關系,又研究物與物的關系,還研究人與自然的
15、關系,并且將研究人與人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和研究人與自然的關系結合起來”。 嘉賓點評: 張怡教授的點評:很感謝蔡老師給我們帶來這么一場高屋建瓴的講座,蔡老師是我們非常崇敬的知名學者,有著“山峰體驗”, 我尚處在山腳下,在環境法領域里,需要完成我的“山腳體驗”,因此在這里不能說是點評,說的只是些感性的東西,如果有不妥之處,還請蔡老師多包涵。講座的題目是:“動物不是物,”這是一個非完全否定式。我想問的是:動物是物嗎?動物不是物,那它是什么呢?蔡老師作了回答“動物不是物,動物也不是人,動物就是動物”。我認為這就要回到民法上劃分主客體的意義上去,民法上劃分主客體的意義是為了設置權利義務,便于保護權利,
16、履行義務。我很贊同蔡老師的思維方式,我們過去經常在講一分為二,一只硬幣,就正反兩個面;事物也是,不是白的,就一定是黑的?這是簡單的思維方式,為什么就沒看到他們中間還有不帶色彩的那部分呢?蔡老師的思維方式我們應該學習,我不在于說學術上的觀點正確與否,既然是學術問題,應該允許“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好在西政是崇尚學術批判精神的,蔡老師既然敢來西政搞講座,說明早有這種心理準備和學術包容心。我的觀點:動物是物!對此說明(shumng)三個意思:第一,物是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可以分為動物類,植物類,生物類,礦物類等等(dn dn),還有人物,人類也是一種物(俗語:哪個人是個人物),“動物(dngw)不是物”
17、從說文解字的角度來看,是說不過去的。羅馬時期甚至把奴隸當作物對待的,作為法律的起源,當初對物的劃分界限并不那么清晰,物是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它的涵蓋面很廣;第二,現代法律通過漫長歷史時期的演進,有了比較具體的劃分,主體具有主觀能動性、客體,是受體,缺乏主觀能動性或主觀能動性受到限制。作為現代意義的民法,將人、物劃分開,便于權利、義務的劃分和配置。環境法研究的意圖在于如何像保護人一樣保護生物,動物等環境類的物,在此雖然可以批判我是站在人類中心主義的角度看待問題的,但我認為人類中心主義也算是一種現實的行為方式,而生態中心主義卻是一種純粹的學術問題,當學者們走出書齋的時候,還是要回到人類社會現實中,我
18、們講人類中心,以人為本,并不意味著對人類以外的生靈的殺戳,例如,印度對蛇、老鼠的保護;美國對老鷹保護;荷蘭對國花的保護等等,人類中心主義也它包含了對自然保護的品格;第三,為什么我們現在要討論動物權利問題呢?是因為工業革命后,生態危機加劇,自然界喪失了自我修復能力,因此,工業發達國家開始重視起保護環境問題來。南美亞馬遜流域,暫時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它尚未工業化,處在自然狀態,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對動物保護就更加地好,他們并未有意識地去保護,他們也不需要專門討論動物權利問題。的確,工業革命帶來了一些副產品,如污染,荒蕪,風沙等等,幾十年才能修復,甚至再也無法修復,才迫使我們需要考慮這些切實的問題,同時學
19、術界也開始討論這個問題了。當然,罪責不應該歸咎于工業革命,社會總是要發展的,歷史車輪滾滾,誰也阻擋不住,我們應該學會利用人類的智慧,向發生工業革命一樣,去發動一場保護生態環境的革命,這才是我們應該有的態度和行動。最后,我還想說的是,我們應該用辨證的思維方法去研究新問題。 盧代富教授的點評:蔡老師是我仰慕已久的學者,今天蔡老師的講座給我提出了幾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現在我就談一下我的幾點感受,希望以后和同學們共同思考:(1)通過蔡老師的講座,我們可以思考一下主客體的兩分法究竟還有沒有意義,有沒有解釋力,我們是否可以將社會存在的整體框架分為主體,主體和動物呢?(2)人有人格,物有物格,動物有法律地位,
20、那么它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呢?(3)蔡老師的理論假定成立,那么其他制度是否需要變革,修復,重構呢?如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制度是否需要修改?(4)動物不具有人格權,但不影響其享有權利,那么動物有義務嗎?(5)人與動物權利沖突時如何處理?(6)我本人也提倡動物福利,但是動物福利為什么不是通過對人提出一些要求從而實現,而要通過動物權利去實現呢?(7)民法中沒有規定動物的生存權,我們可以吃動物的肉,殺死動物,即動物的生存權都沒有保障,那么其他的權利又如何保護呢? 譚啟平教授(jioshu)的點評:蔡老師的講座從分析方面和邏輯展開(zhn ki)方面給了我們很多有益的思考,同時也引發了我的一些思考,我
21、想借此機會說出來,以供大家討論:1.我認為是否能從楊立新教授的陳述中推出蔡老師所解讀的觀點有待(yudi)進一步求證,楊立新教授的真意需要在真正的對話中理解。2.我帶來了德國民法典,我相信解讀原文會更有助于我們的討論,第90條由兩款組成,談到了本法所稱物是有體物,修改后又增加了“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即是在把物稱為有體物的前提下提出的“動物不是物”,那么動物是什么呢?我絕對承認動物就是動物,但從民法學角度講,此說法不解決問題。整個民法體系都是圍繞“法律關系”展開的,它包括主體,客體,法律內容,民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手段,一旦將動物納入到
22、民法的調整范圍,肯定要在主體、客體、內容三個構成要素中為動物找到個位置,那么動物只能是物,而且是種特殊的物,并且我們對它加以保護時不能將它視為一般的有體物,而應該遵從動物保護的法律規范,我想這應該是德國制定90a條的意圖,我認為這是一種立法技巧,同樣德國民法典903條也可以印證此觀點。3.民法學者與環境法學者的觀點差異關鍵是站的角度不同,環境法是社會法,考慮問題比較抽象,比較原則,作為民法學者只考慮“動物就是動物”不解決問題,我們要考慮他作為受侵權對象我們如何保護其利益,它侵害人的權利后又該怎么辦?4在我國,對動物及非人類生命體的保護是個非?,F實和嚴峻的課題,一方面我們要注意到目前對它們的保護
23、是不夠的,要給予它們最基本的保護和人文關懷;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們帶來的危害,因此要給予調控,該限制的限制,該打擊的打擊,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岳彩申教授的點評:總的來說,我認為蔡老師的講座比較精彩,因此有以下幾點想法:1、蔡老師(losh)關于“動物(dngw)是不是物以及動物是什么”的觀點和論證,以及與楊立新教授的爭論,是由他們采用的研究范式不同所千萬(qinwn)的,即不同的范式決定了不同的研究結論。2、范式的概念與科學研究的轉向有密切關系,也可以說是科學研究轉向的結果。在近現代以來的很長時間里,研究范式發球科學實證主義的,即堅持主觀與客觀、主體與客體的二元分立的立場。但自庫恩提
24、出范式的理論之后,科學研究開始向歷史科學主義轉向,表現為放棄主觀與客觀、主體與客體的二元對立的立場,走向建構主義和相對主義。3、在認識“動物是什么時”,楊立新大致采用的是傳統的主體與客體二元對立的科學實證主義的范式。對于一個范式本身,無法說其正確還是不正確,關鍵是看用來解釋什么問題。我個人認為,楊立新教授所采用的范式不能用來有效解釋動物保護法中的動物的屬性與主體資格。而蔡老師采用的是超越了傳統的主體與客體二元對立的范式,既沒有將動物視為傳統的法律關系中的客體,也沒有將其視為具有人格權的權利主體,而是將其視為動物保護法中的一種權利主體的類型。在解釋動物保護法框架中的動物的法律屬性時,這種范式超越
25、了傳統民法的研究范式,能夠更好地解釋動物保護法主的權利主體和權利配置問題,是對權利理論范式的一種反思和發展。 曹明德教授的點評:蔡守秋教授是德高望重的著名法學家,對我來說,點評不敢當,這是一次很好的學習機會。蔡老師評價道:德國民法典第90條a規定的“動物不是物”具有里程碑意義,是民法的重大突破。動物不是人,動物不是物,動物就是動物。我國民法學界堅持主、客二分,人、物二分是有局限性的。蔡先生進而言之:“只有人有權利,除人以外的動物或其他生命體都沒有權利”的先驗模式是錯誤的?!俺巳说臋嗬膺€有動物權利”,動物的權利就是動物的生存權,包括生存自由和行動自由。我補充一點,動物的權利還包括動物具有免
26、遭殘酷虐待的權利以及合理的生存條件。人們往往強調人的優越性和其在自然界的中心地位,這是正確的。不過,不要忘記,人在本質上是作為一個物種而存在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人類出現以前,很多物種已經存在,不能因為人類與其他物種相比具有智力上的優勢而否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繼續存在的權利。與我國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相反,我國具有尊重其他物種權利的深厚的綠色主義本土資源和優秀的文化傳承。儒家主張“天人合一”、“天人相通”的自然觀,認為人與自然之間存在感應。至今我國北方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如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的薩滿教認為,萬物均有生命和靈性,這與古希臘的萬物有靈論也是一致的。道家主張“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
27、三生萬物”,“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一種“無為自然觀”、“虛無自然觀”。公元一世紀自印度傳入中國的佛教主張素食、不殺生、敬畏生命尤其是動物的生命,已經包括著對其他物種生存和存在的權利的尊重及其自身價值的認同。這與西方思想家史懷澤的“敬畏生命”的倫理觀有異曲同工之妙??梢哉f,儒、釋、道在對待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上可謂殊途同歸、三教合一。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被視為當今環境危機的思想根源。傳統(chuntng)的基督教神學因此而遭至批評。如,圣經創世紀記載神在6天內創造天、地、水、空氣、光、動植物、人類始祖亞當。人類可以自由支配空中(kngzhng)的飛鳥、水中的魚以及各種野生動植物。這曾被解釋為人類中心主義的根源。面對西方環境主義者的批評,教皇約翰保羅二世于1989年12月5日出(r ch)面向世界宣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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