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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前 言根據水利技術標準制修訂計劃安排,按照SL 12014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為通用技術類規范,共10章,主要技術內容有:總則;基本規定;基礎管理;施工現場布置;專項工程;工程防洪度汛;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工程運行與維護;安全監測;職業健康。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性標準。1總則1.0.1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制定本標準。1.0.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執行本標準。1.0.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評價、預測預警、科學防范、應急處置、管控責任機制,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
2、大安全風險。1.0.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排查治理責任,采取技術、管理和工程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1.0.5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產工作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標準的規定。1.0.6本標準所稱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是指參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運行管理單位是指承擔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單位。2 基本規定2.0.1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管理層級和崗位設置,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的安
3、全責任,主要內容包括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2.0.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安全教育培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危險物品管理、作業安全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F場機構應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0.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施工現場應按表2.0.3-1和表2.0.3-2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表2.0.3-1 總承包單位專職安
4、全管理人員配備簽約合同價(萬元)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人)備注50001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中的“”即“不少于”,下同。5000100002/100003且按專業配備表2.0.3-2分包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分包類型作業人員總數(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人)備注勞務分包501/502002/2003根據所承擔的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專業承包1/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表2.0.3-1、表2.0.3-2的配備標準上增加。2.0.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
5、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至少進行32學時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再培訓;其他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新職工上崗前至少進行24學時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再培訓。2.0.5水利水電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證上崗。2.0.6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調減或挪用。2.0.7從業人員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2.0.8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的作業場所中,存在職業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風險時,用人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裝備。2.0.9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在防洪度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措施。2.0.10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落實應急救援隊伍或人員,按規定組織教育培訓和演練。3 基礎管理3.0.1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開展危險源辨識,對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明確管控責任。3.0.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對危險源實
7、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危險源及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實時更新危險源及風險等級,并根據危險源及風險狀態制定針對性防控和應急處置措施。3.0.3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應設置明顯的、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的警示標志,并強化監測和預警。應將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3.0.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按規定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判定事故隱患等級。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3.0.5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
8、應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并報項目法人備案。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范圍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3.0.6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企業項目部應組織專家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組應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報項目法人單位
9、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范圍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3.0.7施工企業項目部應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施工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項目部應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3.0.8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企業項目部或監理機構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企業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后續工程施工。3.0.9動火作業、三級及以上和
10、懸空高處作業、多層交叉施工等危險作業應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應設專人進行安全監護。3.0.10施工現場的井、洞、坑、溝、口等危險處及其出入口、危險作業場所、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存放場所、庫房、變配電場所以及禁止煙火場所等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交通頻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應按規定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或交通信號燈。3.0.11核子水分-密度儀工作時,應在儀器放置地點的3 m范圍設置明顯放射性標志和警戒線,無關人員應退至警戒線外。儀器儲存處應牢固地張貼“放射性儀器”的警示標志。3.0.121級4級渠(溝)道和渠道設計水深大于1.5m的5級渠道跌水、倒虹吸、渡槽、隧洞等主要建筑物進、出口及穿越人
11、口聚居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3.0.1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確認承(分)包單位具備相應資質,與承(分)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對承(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管理。3.0.14進場材料應具備質量證明文件,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應滿足使用及安全要求。各類設施、機械、設備應具備制造許可證或其他質量證明文件。3.0.15腳手架工程、爆破工程以及有限空間作業等專項工程應執行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4 施工現場布置4.0.1施工營地、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鋼筋(鋼結構)和模板加工廠、混凝土拌和站(樓)等臨時設施不得布置在下列地區:1嚴重不良地質區或滑坡體
12、危害區。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區。3重點保護文物、古跡、名勝區或自然保護區,與重要資源開發有干擾的區域。4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響嚴重的區域。4.0.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4.0.3氨壓機車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盤柜與氨壓機應分開隔離布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2所有照明、開關、取暖設施等應采用防爆電器。3設有固定式氨氣報警儀。4配備有便攜式氨氣檢測儀。5設置應急疏散通道并明確標識。5 專項工程5.1施工用電5.1.1施
13、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三級配電系統。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5.1.2保護導體(PE)上不應裝設開關或熔斷器。不應利用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氣體或爆炸性氣體的金屬管道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保護導體(PE)。5.1.3配電柜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5.1.4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其他電源互相閉鎖,不應并列運行。5.1.5施工用電線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時應設有套管防護。管內不得有接頭,其管口應密封。5.1.6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外
14、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線之間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不小于表5.1.6的規定。表5.1.6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外電線路電壓(KV)11 1035 110154 220330 500最小安全距離(m)4681015注:上、下腳手架的斜道不應搭設在有外電線路的一側5.1.7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表5.1.7的規定。表5.1.7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外電線路電壓(kV)111035最小垂直距離(m)6775.1.8配電箱、開關箱應設置防雨、防塵和防砸
15、設施。不應裝設在有瓦斯、煙氣、蒸汽、液體及其他有害介質環境中,不應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烈振動、液體浸濺及熱源烘烤的場所。5.1.9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偱潆娤渲新╇姳Wo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5.2高邊坡與深基坑5.2.1高邊坡、深基坑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上下層垂直交叉作業的中間應設有
16、隔離防護棚或者將作業時間錯開,并應有專人監護。2高邊坡開挖每梯段開挖完成后,應進行一次安全處理。3對斷層、裂隙、破碎帶等不良地質構造的高邊坡,應按設計要求及時采取錨噴或加固等支護措施。4在高邊坡底部、基坑施工作業上方邊坡上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5施工時應有專人定期檢查,并應對邊坡穩定進行監測。6應邊開挖、邊支護,確保邊坡穩定和施工安全。5.2.2高邊坡、深基坑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或出現高邊坡、深基坑、周邊建(構)筑、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后方可恢復施工。5.2.3在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前進行基坑開挖時,不應在設計預計的滑(破)裂面范圍內堆載;臨時土石方
17、的堆放應進行包括自身穩定性、鄰近建筑物地基承載力、變形、穩定性和基坑穩定性驗算。5.3地下暗挖工程5.3.1地下洞室洞口削坡應自上而下分層進行,不應上下垂直作業。進洞前,應做好開挖及其影響范圍內的危石清理和坡頂排水,按設計要求進行邊坡加固。5.3.2洞室類、類圍巖開挖后,支護應緊跟掌子面。5.3.3當特大斷面洞室設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墻法開挖時,應注意保護和加固拱座巖體。拱腳下部的巖體開挖,應符合下列條件:1拱腳下部開挖面至拱腳線最低點的距離不應小于1.5m。2頂拱混凝土襯砌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5.3.4洞內電力起爆主線應與照明及動力線分兩側架設。5.3.5洞內電、氣焊作業區,應設有防
18、火設施和消防設備。5.3.6遇到下列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地質預報,并對其產生的原因、性質和可能危害作出分析判斷:1圍巖不斷掉塊,洞室內灰塵突然增多,噴層表面開裂,支撐變形或連續發出聲響。2圍巖沿結構面或順裂縫錯位、裂縫加寬、位移速率加大。3出現片幫、巖爆或嚴重鼓脹變形。4出現涌水、涌水量增大、涌水突然變渾濁、涌沙。5干燥巖質洞段突然出現地下水流,滲水點位置突然變化,破碎帶水流活動加劇,土質洞段含水量明顯增大或土的性狀明顯軟化。6洞溫突然發生變化,洞內突然出現冷空氣對流。7鉆孔時,鉆進速度突然加快且鉆孔回水消失,經常發生卡鉆。8巖石隧洞掘進機或盾構機發生卡機或掘進參數、掘進載荷、掘進速度發生急劇的
19、異常變化。9突然出現刺激性氣味。5.3.7土方暗挖作業中,如出現整體裂縫或滑動跡象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將人員、設備立即撤離工作面,視開裂或滑動程度采取不同的應急措施。5.3.8石方暗挖作業中,在遇到不良地質構造或易發生塌方地段、有害氣體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發事件,應即令停工,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5.3.9施工安全監測中發現測值總量或增長速率達到或超過設計警戒值時,則認為不安全,應報警。5.3.10斷層及破碎帶、緩傾角節理密集帶、巖溶發育、地下水豐富及膨脹巖體地段和高地應力區等不良地質條件洞段開挖,應根據地質預報,針對其性質和特殊的地質問題,制定專項保證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5.3.11對存在有害
20、氣體、高溫等作業區,應做專項通風設計,并設置監測裝置。有毒有害氣體達到或超過規定標準時應采取有效措施。5.3.12當相向開挖的兩個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徑距離爆破時,雙方人員均應撤離工作面;相距15m時,應停止一方工作,單向開挖貫通。豎井或斜井單向自下而上開挖,距貫通面5m時,應自上而下貫通。5.3.13豎井吊罐及斜井運輸車牽引繩,應有斷繩保險裝置。井口應設阻車器、安全防護欄或安全門。5.3.14斜井、豎井自上而下擴大開挖時,應有防止導井堵塞和人員墜落的措施。運送施工材料或出渣時不應人、物混運,當施工人員從爬梯上下豎井時,不應運輸施工材料或出渣;井口應有防止石渣和雜物墜落井中的措施。5.
21、3.15采用電力起爆方法,裝炮時距工作面30m以內應斷開電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燈或礦燈照明。5.3.16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氣體濃度降低至規定標準時,方可進入現場處理啞炮并對爆破面進行檢查,清理危石。清理危石應由有施工經驗的專職人員負責實施。5.4拆除工程5.4.1當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水平構件上不應人員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5.4.2采用機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時,應嚴格遵守自上而下的作業程序進行,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不應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5.4.3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
22、構部分的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5.5圍堰工程5.5.1圍堰應符合設計要求,圍堰位移及滲流量超過設計要求時,應有有效的管控措施。5.5.2圍堰截流方案應根據龍口水流特征、拋投物料種類和施工條件選定,并應備足物料及運輸機具。合龍后應注意閉氣,保證圍堰上升速度高于水位上漲速度。5.5.3在已建堤防上破口新建穿堤建筑物時,需跨汛期運用的圍堰,不得降低所在堤防的防洪標準。5.6水上水下作業5.6.1疏浚與吹填工程應制定沖洗帶油甲板的環保防護措施及發生油污泄露事故的急救預案。5.6.2施工船舶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施工船舶應具有海事、船檢部門核
23、發的各類有效證書。2施工船舶應按海事部門確定的安全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作業區或警戒區,并設置符合有關規定的標志,以及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3施工船舶不應超載航行。4施工船舶在汛期施工時,應制定汛期施工和安全度汛措施;在嚴寒封凍地區施工時,應制定船體及排泥管線防冰凍、防冰凌及防滑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5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條件應根據船舶使用說明書和設備狀況確定,在缺乏資料時應按表5.5.2的規定執行。當實際工作條件大于表5.5.2中所列數值之一時,應停止施工。表5.5.2 挖泥船對自然影響的適應情況表船舶類型風(級)浪高(m)縱向流速(m/s)霧(雪)(級)內河沿海絞吸式500m3/h65
24、0.61.62200500m3/h540.41.52200m3/h5不合適0.41.22鏈斗式750m3/h661.02.52750m3/h5不合適0.81.82鏟斗式斗容4m3650.62.02斗容4m3650.61.52抓斗式斗容4m3650.61.02.02斗容4m3550.40.81.52拖輪拖帶泥駁294kW6560.81.53294kW6不合適0.81.335.6.3疏?;虼堤罟こ套鳂I,當排泥管線需跨越通航河道或受工況條件影響時,應采取潛管方式,并制定抗浮措施。5.6.4進入下列水上場所,應正確穿戴救生衣:1在無護欄或1.0m以下低舷墻的船甲板上。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
25、管等上。3在各類施工船舶的舷外或臨水高架上。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時。5在未成型的碼頭、棧橋、墩臺、平臺或構筑物上。6在已成型的碼頭、棧橋、墩臺、平臺或構筑物邊緣2.0m范圍內。7在其他水上構筑物或臨水作業的危險區域。5.6.5水下填筑應符合下列要求:1截流填筑應設置水流流速監測設施。2向水下填擲石塊、石籠的起重設備,應鎖定牢固,人工拋擲應有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和應急施救措施。3自卸汽車向水下拋投塊石、石渣時,應與臨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應有專人指揮車輛卸料,夜間卸料時,指揮人員應穿反光衣。4作業人員應穿戴救生衣等防護用品。5.7起重吊裝5.7.1屬于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
26、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7.2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配備有效的荷載、變幅等指示裝置和荷載、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連鎖裝置。5.7.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1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3不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5.7.4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1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2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3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4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5.7.5同一作業區兩臺及以上起重設備運行時,存在碰撞可能的,應
27、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對塔式起重機,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任意兩臺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5.7.6載人提升機械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并保持靈敏可靠:1上限位裝置(上限位開關)。2上極限限位裝置(越程開關)。3下限位裝置(下限位開關)。4斷繩保護裝置。5限速保護裝置。6超載保護裝置。5.7.7吊裝作業前應設置安全保護區域及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吊裝作業時,任何人不得在吊物或起
28、重臂下停留或通過。不應使用起重機載運人員。5.7.8橋式起重機供電滑線應有鮮明的對比顏色和警示標志。扶梯、走道與滑線間和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有符合要求的防護板或防護網。5.7.9纜機安裝應設有從地面通向纜機各機械電氣室、檢修小車和控制操作室等處所的通道、樓梯或扶梯。所有轉動和傳動外露部位應裝設有防護網罩,并涂上安全色。5.8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安裝工程5.8.1閘門底水封(或防撞裝置)安裝時,門體應處于全關(或全開)狀態,啟閉機應掛停機牌,并應派專人值守,嚴禁啟動。5.8.2蝴蝶閥和球閥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蝴蝶閥和球閥動作試驗前,應檢查鋼管內和活門附近有無障礙物及人員。試驗時應在進人門處掛“
29、禁止入內”警示標志,并應設專人監護。2蝴蝶閥和球閥、鋼管內檢查或工作時,應關閉油源,投入機械鎖錠,并應掛上“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示標志,并應設專人監護。5.8.3轉子支架組焊場地應通風良好,配備滅火器材。5.8.4有絕緣要求的導軸瓦或上端軸,安裝前后應對絕緣進行檢查。試驗時應對試驗場所進行安全防護,設置安全警戒線和警示標志。5.8.5導葉進行動作試驗時,應事先通告相關人員,確保通訊通暢可靠,在進入水輪機室、蝸殼處懸掛警示標志,并有專人監護,不得靠近導葉。5.8.6尾水管、蝸殼內和水輪機過流面進行防腐、打磨、環氧砂漿作業時,應有相應的防火、防毒設施并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和警告標志。5.8.7在機坑
30、中進行電焊、氣割作業(如水機室、定子組裝、上下機架組裝)時,應設置隔離防護平臺或鋪設防火布等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5.8.8引水及尾水系統、機組內部檢查應有3人以上參加,并應配備通信及便攜式照明器具。進入引水及尾水流道、壓力管道、尾水管、蝸殼和發電機風洞內部時,應留一人在入口處守候。5.8.9發電機風洞等重點部位應設專人值守,對所有進入工作人員拾的工器具及材料、隨身金屬制品進行檢查和出入登記,對撤出工作部位的人員應逐件核對登記物品,確保工作現場不留異物。5.8.10主變壓器和并聯電抗器附件電氣試驗、電纜頭高壓試驗、耐電壓試驗以及其他高壓試驗區、全廠接地系統測試時,應在試驗地點和高壓聯線所通
31、過的地段均應設圍欄或警戒線,懸掛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嚴防觸電,應派專人看守。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鞋等個體防護用具。高壓試驗設備外殼應接地良好(含試驗儀器),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5.8.11水輪發電機組整個運行區域與施工區域之間應設安全隔離圍欄,在圍欄入口處應設專人看守,并掛“非運行人員免進”的標志牌,在高壓帶電設備上均應掛“高壓危險”“請勿合閘”等標志牌。5.8.12橋機試驗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試驗時橋機下面不應有人逗留。5.8.13采用臨時鋼梁或龍門架起吊大件設備時,應對其結構和吊點進行設計計算、履行正常審查、驗收手續,并進行負荷試驗。對閘門、鋼
32、管等大件設備上的吊耳板、焊縫檢查檢測和強度驗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9 消防工程5.9.1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8.1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2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當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表5.8.1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m)名稱間距名稱辦公室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廠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辦公室、宿
33、舍44557710發電機房、變配電房44557710可燃材料庫房55557710廚房操作間、鍋爐房55557710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廠777771010固定動火作業場777710101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10101010101212注: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墻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當臨時用房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2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3本表未規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5.9.2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
34、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5.9.3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1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2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3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5.9.4施工現場的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不應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不應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5.9.5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5.9.6發電機房、變配電
35、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6 工程防洪度汛6.0.1有度汛要求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組織參建單位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進行論證,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或備案,并組織演練和實施。6.0.2導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備設計泄洪能力,壩體度汛洪水標準應在分析壩體施工和運行要求后按表6.0.3的規定執行。汛前壩體上升高度應滿足攔洪要求,帷幕灌漿及接縫灌漿高程應滿足蓄水要求。表6.0.3導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壩體度汛洪水標準單位:重現期(年)壩型大壩級別123土石壩設計50020020
36、010010050校核1000500500200200100混凝土壩、漿砌石壩設計200100100505020校核500200200100100506.0.3項目法人在汛前應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對生活、辦公、施工區域內進行全面檢查,對圍堰、子堤、人員聚集區等重點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誘發山體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災害的區域、施工作業點進行安全評估,制定和落實防范措施。6.0.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接收和發布氣象信息的工作機制,保證汛情、工情、險情信息渠道暢通。7 施工安全防護設施7.1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7.1.1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按規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
37、用品,正確使用安全繩、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具及工具,不應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7.1.2采用核子水分-密度儀進行無損檢測時,儀器操作人員在使用儀器時,應佩戴射線劑量計,監測和記錄操作人員所受射線劑量,并建立個人輻射劑量記錄檔案。7.2臨邊防護7.2.1高處作業前,應檢查排架、腳手板、通道、馬道、梯子和防護設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業。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平臺,應鋪設固定腳手板,臨空邊緣應設高度不低于1. 2m的防護欄桿。7.2.2高處作業時,不得向外、下拋擲物件。不應在未固定、無防護的構件及安裝中的管道上作業或通行。7.2.3高處臨邊、臨空作業應設置
38、安全平網,安全平網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應超過3.0m,水平投影寬度應不小于2.0m。安全平網應掛設牢固,隨工作面升高而升高。7.2.4當需采用平網進行防護時,不應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代替平網使用。7.3孔洞防護7.3.1在洞口作業時,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采取防墜落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小于500mm時,應采取封堵措施;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大于或等于500mm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設置擋腳板。2當非垂直洞口短邊尺寸為25mm500mm時,應采用承載力滿足使用要求的蓋板覆蓋,蓋板四周擱置應均衡,且應防止蓋板移位
39、。3當非垂直洞口短邊邊長為500mm1500mm時,應采用專項設計蓋板覆蓋,并應采取固定措施。4當非垂直洞口短邊長大于或等于1500mm時,應在洞口作業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洞口應采用安全平網封閉。5電梯井、閘門井、門槽、電纜豎井等的井口應設有臨時防護蓋板或設置圍欄,在門槽、閘門井、電梯井等井道口(內)安裝作業,應根據作業面情況,在其下方井道內設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網作隔離防護層。7.4施工設備(設施)與機具7.4.1各種施工設備、機具傳動與轉動的露出部分,如傳動帶、開式齒輪、電鋸、砂輪、接近于行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應安設拆裝方便
40、、網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閉的鋼防護網罩或防護擋板或防護欄桿等安全防護裝置。7.4.2木材加工機械安裝運行應配備有鋸片防護罩、排屑罩、皮帶防護罩等安全防護裝置,鋸片防護罩底部與工件的間距不應大于20mm,在機床停止工作時防護罩應全部遮蓋住鋸片。7.4.3金屬加工設備防護罩、擋屑板、隔離圍欄等安全設施應齊全、有效。有火花濺出或有可能飛出物的設備應設有擋板或保護罩。7.4.4在破碎機腔內,混凝土拌和機、水泥穩定土和水泥土拌和機等筒內,掘進機和盾構機刀盤內等進行維修、檢查和清理時,應保證設備的安全鎖機構處于鎖定位置,并切斷電源,在電源啟動柜或設備配電箱上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標志,安排專人監護
41、。攪拌機運行中,不應使用工具伸入滾筒內掏挖。7.4.5在砂石料生產和存儲過程中,當料堆起拱堵塞時,人員不應直接站在料堆上進行處理。應根據料物粒徑、堆料體積、堵塞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7.5施工通道7.5.1排架、井架、施工用電梯、大壩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交叉施工作業、且在墜落半徑范圍內的通道,應設有防護棚,其長度應超過可能墜落范圍,寬度不應小于通道的寬度。當可能墜落的高度超過24m時,應設雙層防護棚。采用木板搭設時,兩層防護棚的間距不應小于700mm。7.5.2皮帶棧橋供料線下方及布料皮帶履蓋范圍內的主要人行通道,上部應搭設牢固的防護棚,轉梯頂部設置必要防護,在該范圍內不應設備非施工
42、必需的各類機房、倉庫。7.5.3疏散通道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8 工程運行與維護8.1一般規定8.1.1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對危險源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危險源和風險等級。8.1.2有泄洪要求的閘門啟閉機應由雙重電源供電,對重要的泄洪閘門啟閉機還應設置能自動快速啟動的柴油發電機組或其他應急電源。8.2水庫大壩8.2.1水庫大壩工程工程區管理范圍應包括大壩、溢洪道、輸水道等建(構)筑物周圍的管理范圍和水庫土地征用線以內的庫區,管理范圍用地應按表8.2.1控制。表8.2.1水庫工程區管理范圍用地指標工程區域上游下游左右岸其他大型水庫大壩從壩腳線向上
43、游150200m從壩腳線向下游200300m從壩端外延100300m中型水庫大壩從壩腳線向上游100150m從壩腳線向下游150200m從壩端外延100250m溢洪道(與水庫壩體分離的)由工程兩側輪廓線或開挖邊線向外50200m,消力池以下100300m其他建筑物從工程外輪廓線或開挖邊線向外3050m注1: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圍端線應與庫區土地征用線相銜接。注2:大壩壩端管理范圍經論證確有必要擴大的,可適當擴大。注3:平原水庫管理范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小。8.2.2工程保護范圍和水庫保護范圍劃定應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保護范圍與工程管理范圍外延線。大型水庫上、下游300 m 500m,兩側2
44、00 m 300 m;中型水庫上、下游各200 m 300 m,兩側100 m 200 m。2水庫保護范圍應為壩址以上、庫區兩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陸地。8.2.3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8.2.4對鑒定為三類壩的水庫,應當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8.2.5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運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庫容調度運用,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防洪調度指令執行。
45、8.2.6水庫下閘蓄水前,應進行下閘蓄水驗收。8.2.7大型及防洪重點水庫應布設管理自動化系統,建立安全監測自動化子系統、視頻控制子系統。有防洪任務的水庫應建立水文自動測報子系統,洪水預報。8.2.8汛期應保證水庫溢洪道及泄洪通道暢通,不得任意阻塞、侵占。非汛期未經許可不應占用溢洪道及行洪通道。8.3水電站8.3.1小型水電站安全評價為C類,應當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前,水電站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8.3.2水電站運行、維護人員應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合格率和執行率均應達到100。8.3.3水電站運
46、行、維護人員發現電站設施、設備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采取機組減負荷措施或立即停機檢查,向調度中心報告;運行管理人員應及時分析、報告、組織相關人員進一步處理。涉及安全的重要情況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8.3.4水電站應嚴格執行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年度設備缺陷消除率應達到100。8.3.5水電站應按規定進行設備、設施安全檢測和評級,設施、設備完好率應達到100,其中一類設備、設施不應低于80。8.4泵站8.4.1電動機定子線圈的溫升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允許值,如制造廠未作規定,可按表8.4.1的規定取值。表8.4.1電動機定子線圈的溫升極限值()項目電動機類別絕緣等級e級b級f級h組溫度計值電阻值檢溫計
47、值溫度計值電阻值檢溫計值溫度計值電阻值檢溫計值溫度計值電阻值檢溫計值l額定功率在5000kw及以上707080801001001251252額定功率小于5000kw657575708080851001001051251258.4.2電動機運行時的允許振幅不應超過表8.4.2的規定。表8.4.2電動機運行的允許振幅值(mm)序號項目額定轉速(rmin)100以上至250350以上至375375以上至500500以上至750750以上至10001000以上至15001500以上至30001立式機組帶推力軸承支架的垂直振動0.120.100.080.07-2帶導軸承支架的水平振動0.160.140.
48、120.10-3定子鐵芯部分機座的水平振動0.050.040.030.023-4臥式機組各部軸承振動0.180.160.140.120.100.080.068.4.3電動機運行時軸承的允許最高溫度不應超過制造廠的規定值。如制造廠未作規定,軸承允許最高溫度:滑動軸承為70,滾動軸承為95。8.4.4對安全類別為三類、四類的泵站,應當進行大修、加固、更新改造、降低標準使用或報廢重建。未處理前,應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8.5水閘8.5.1水閘工程的管理范圍:1上游連接段、閘室段、下游連接段和兩岸連接建筑物等主體工程的覆蓋范圍。2主體工程建筑物覆蓋范圍以外的一定范圍,其值可按表8.5.1確定。兩側有防洪
49、堤的水閘,其管理范圍應結合防洪堤的管理范圍綜合確定。堤防上的水閘,其管理范圍應與堤防管理范圍統籌確定。3管理單位的辦公、生產、生活設施等建設占地。表8.5.1 水閘主體工程建筑物覆蓋范圍以外的管理范圍工程規模大型中型上、下游邊界以外的寬度/m單側不大于300單側不大于150兩側邊界以外的寬度/m單側不大于100單側不大于408.5.2水閘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對鑒定為三類、四類的水閘,應采取除險加固、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等相應處理措施,在此之前應制定保閘安全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工程安全。8.5.3泄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或漂浮物影響閘門啟閉或危及閘門、建筑物安全。8.6堤防8.6.1堤防安全
50、綜合評價為三類,或堤防滲流坡降和覆蓋層蓋重或堤防及防護結構穩定性不滿足規范要求,或已發現工程出現嚴重滲流異常等危及堤防穩定的現象,應進行除險加固。除險加固前,應采取有效管控措施。8.6.2堤防通信設備的電源應穩定可靠。1、2級堤防工程的管理單位應采用雙回路交流供電方式,并配置通信設備專用蓄電池和柴油機發電機組等備用電源。生產、生活區應配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設備容量,應能滿足防汛期間電網事故停電時,防汛指揮中心的主要生產服務設施用電負荷的需要。8.7引調水及灌區工程8.7.1襯砌與防滲渠道工程運行期間,應嚴格控制渠道水位和流速。渠道內水位不得超過設計水位。特殊情況下不應超過校核水位,運行水位不
51、應超過襯砌和防滲體頂部高程。9 安全監測9.0.1應重視施工期和初期運行期的安全監測工作,并應明確需在蓄水(或通水)前取得初始值的監測項目。若蓄水(或通水)前永久性監測設施未完工或不具備觀測條件時,應制定適當的臨時監測措施。9.0.2大壩安全儀器監測應建立基準值,按規定測次進行監測,發現異常,立即復測。做到監測連續、記錄真實、注記齊全、整理及時。一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測讀儀表應定期率定,更換時要進行比測。9.0.3已建工程監測設施不全或損壞、失效的,應根據情況予以補設或更新改造。當工程進行除險加固、擴建、改建或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時,應保持監測資料的連續性。10 職業健康10.0.1生產作業場所
52、空氣中粉塵的職業接觸限值、生物監測指標和接觸限值應執行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10.0.2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工作地點噪聲聲級衛生限值應執行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10.0.3施工現場生活供水水質應執行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10.0.4地下洞室施工過程中,洞內氧氣濃度不應小于20%,有害氣體和粉塵含量應符合表10.0.4的要求。表10.0.4 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含量名稱容許濃度附注按體積(%)按重量(mg/m3)二氧化碳(CO2)0.5-一氧化碳的容許含量與作業時間:容許含量為50mg/m3時,作業時間不宜超過1h;容許含量為100 mg/m3時,作業時間不宜超過0.5h;容許含量為200mg/m3時,
53、作業時間不宜超過20min;反復作業的間隔時間應在2h以上甲烷(CH4)1-一氧化碳(CO)0.0024030氮氧化合物換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二氧化硫(SO2)0.0005015硫化氫(H2S)0.0006610醛類(丙烯醛)-0.3含有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2含有80%以上游離SiO2的生產粉塵不宜超過1mg/m3含有10%以下游離SiO2水泥粉塵-6含有10%以下游離SiO2的其他粉塵-1010.0.5水利血防工程施工以及運行管理過程中,應根據工程所在區域的釘螺分布狀況和血吸蟲病流行情況,制定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避免人員被感染,并設立醒目的血防警示標志。
54、標準用詞說明標準用詞嚴 格 程 度必須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嚴禁應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不應、不得附錄A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范圍A.0.1基坑工程1開挖深度3m及以上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A.0.2邊坡工程1 土方邊坡高度10m及以上的開挖作業。2 石方邊坡高度15m及以上的開挖作業。3 地質缺陷部位或滑坡地段的開挖作業。A.0.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翻模、隧洞模等工程。2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
55、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3 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A.0.4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1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2 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3 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A.0.5腳手架工程1 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3 懸挑式腳手架工程。4 高處作業吊籃。5 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6 異
56、型腳手架工程。A.0.6拆除工程。A.0.7爆破工程A.0.8圍堰工程。A.0.9水上、水下作業工程。A.0.10沉井工程。A.0.11人工挖孔樁工程A.0.12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臨時用電工程。A.0.13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附錄B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范圍A.0.1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5m及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A.0.2高邊坡工程1 土方邊坡高度30m及以上的開挖作業。2 石方邊坡高度50m及以上的開挖作業。3 地質缺陷部位或滑坡地段的開挖作業。A.0.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1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翻模、
57、隧洞模等工程。2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3 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A.0.4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1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2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A.0.5腳手架工程1 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2 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
58、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3 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A.0.6爆破工程C級及以上爆破工程A.0.7 拆除工程1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或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A.0.8 圍堰工程4級及以上圍堰工程A.0.9暗挖工程采用礦山法、掘進機開挖、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洞、洞室工程。A.0.10 其它1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2水下作業工程;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準水利水電
59、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通用規條文說明1 總則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目的和方針,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 13號) 首次提出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并對強制性標準做出了解釋,即強制性標準是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意見(建標2016 166號),提出加快制定全文強制性標準,逐步用全文
60、強制性標準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指出強制性標準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社會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本條根據法律要求和強制性標準定義規定編制目的。1.0.2本標準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生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具有法規強制效力,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產必須嚴格遵守。1.0.3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八十八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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