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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全國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復習綱要資料第 1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風險的定義風險是指在特定的客觀情況下,在特定的期間內,某一事件的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差異程度。差異程度越大,風險起大;反之,則風險越小。*(二)風險因素的概念及種類風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幅度的條件,是風險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是造成損失的內在或間接原因,即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損失發生或增加其發生的可能性或擴大其損失程度的原因。根據性質、風險因素分為物質風險因素。 2.道德風險因素。 3. 心理風險因素。*(三)風險事故的含義風險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偶發事件,是造

2、成損害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損害的媒介物。即風險只有通達風險事故的發生,才能導致損失。(四)損失的含義在風險管理中,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預期的和非計劃的經濟價值的減少。(五)風險的組成要素及相互關系風險的組成因素包括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風險是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三者構成的統一體,它們之間存在著一種因果關系,簡單表述為:風險因素(增加或產生)風險事故(引起)損失(產生)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即是)風險(六)按風險的 潛在損失形態 分類按潛在損失形態分類,風險可劃分為財產風險、 人身風險和 責任風險。1.財產風險是指導致財產發生毀損、滅失和貶值的風險。2.人身風險是指因生

3、、老、病、死、殘而導致的風險。3.責任風險是指依法對他人遭受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或無法履行契約所致對方受損應負的合同賠償責任。(七)按 風險的性質 分類按風險的性質分類,可將風險劃分為純粹風險 和投機風險 。1.純粹風險是指造成損害可能性的風險,其所致結果有兩種,即損失和無損失。2.投機風險是指可能產生收益和造成損害的風險,其所致結果有三種,即損失、無損失和盈利。(八)風險與保險的關系保險與風險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表現為:1.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無風險則無保險。2.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3.保險是風險處理的傳統有效的措施。4.保險經營效益要受風險管理技術

4、的制約。第 2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著重介紹了保險這一經濟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即保險是什么,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什么。本章應重點復習保險的概念、保險的基本分類、保險的職能。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的定義所謂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并對投保人負有合同規定范圍的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二)互助保險、合作保險、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含義在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從廣義上看,保險的形式可分為互助保險、 合作保險、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等。互助保險,是指參加保險的成員之間相互提供保險的制度,互助保險的組織形式有相互保險社和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是指參加保險的人以

5、資金入股的方式積聚保險基金,為入股成員提供經濟保障的制度,合作保險的組織形式是保險合作社;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為社會部分成員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險一般由政府指定機構舉辦;商業保險,是指商業保險組織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并對被保險人負有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一種合同行為。(三)保險的要素1.可保風險; 2.多數人的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3.費率的合理厘訂;4.保險基金的建立;5.訂立保險合同。*(四)可保風險的條件對于商業保險而言,承保的只是特定損害風險,即不確定損害風險。具體而言,可保風險的特性。1.風險不是投機性的。據此,保險人通常

6、保靜態風險。2.風險必須是偶然性,就每一個具體單獨的保險標的而言,事先無法知道是否發生損失和發生損失的程度如何。3.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4.風險必須是意外的,即這種風險是非人為的故意行為所致的和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5.風險可能導致較大損失。6.在保險合同期限內預期的損失是可計算的,保險人承保某一特定風險,必須在保險合同期間內收取足夠數額的保費,以聚集資金支付賠款,支付各項費用開支,并獲得合理的利潤。(五)保險的特征1.經濟性。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這種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此外,保險體現了一種經濟關系,即商品等價交換關系。保險經營具有商品屬性。

7、2.互助性。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它體現了“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思想” 。互助性是保險的基本特性。3.契約性。保險的經濟保障活動是根據合同來進行的。所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合同行為。4.科學性。保險是以數理計算為依據而收取保險費的。保險經營具有科學的數理基礎。保險的科學性是現代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六)保險按實施方式分類按照保險實施的方式或形式,可將保險劃分為自愿保險和法定保險。自愿保險是通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原則而簽定的保險合同。法定保險又稱強制保險,它是由國家政府通過法律或行

8、政命令強制實行的保險。*(七)保險按風險轉嫁形式分類按風險轉嫁方式可將保險劃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原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直接簽訂合同而形成的保險關系,也就是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業務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承保。轉讓業務的是原保險人,接受分保業務的是再保險人。共同保險也稱共保,是由幾個保險人同時承保一個保險標的,在發生賠償責任時,其賠款按照各保險人各自承保的金額比例分攤。*(八)保險按保險標的分類按保險標的或事故對象為標準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富和與其有關的利益作為保險標的保

9、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證保險是一種以經濟合同所規定的預期應得的有形財產或預期應得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擔保性質的保險,按擔保對象的不同,保證保險分為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九)保險的基本職能1.分攤損失(均攤損失) 。2.補償損失。分攤損失是補償經濟損失的前提和手段,補償損失是分攤損失的目的。(十)保險的派生職能1.投資職能2.防災防損職能3.均衡消費職能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主要介紹商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重點應復習商業保險產生的依據和商業保險業發展的環境。二

10、、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商業保險的產生商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海上保險、火災保險和人身保險這樣一個過程。商業保險產生有兩個依據,一是自然基礎, 二是經濟基礎。保險是以眾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形成的保險基金來補償其中少數投保人受到的經濟損失。因此,在全社會的范圍中集合起大批投保人是發展保險的內在要求。在生產社會化、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條件下,生產者之間形成了普遍的社會經濟聯系的時候,他們可能為求得保障這個共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由此而推動了商業保險的發展。(二)保險業發展的環境一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受制于該國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政治、政策因素,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響,便構成了

11、保險業發展的大環境。(三)國民經濟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業不僅同商品經濟密切相關,而且與國民經濟緊密相連。保險業與國民經濟的關系是一個部門經濟子系統與國民經濟大系統之間的關系。國民經濟大系統對保險業具有制約和決定作用;保險業子系統對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給予保障,二者的發展要相互協調。1.保險與生產的關系2.保險與交換的關系3.保險與消費的關系(四)科學技術與保險業的發展保險與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密切相關,科學技術越發達,則社會生產力水平越高,產業結構越復雜,各種風險越大,對保險的需求愈強,保險業發展就越快,反之,情況則相反。(五)社會環境與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與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密切相關

12、,而且還和社會環境直接相關,與保險業發展有關的因素包括了人口、家庭、城鄉社區以及政府政策等等。(六)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的概念保險深度是指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之比,它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保險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保險密度是指按全國人口計算的人均保費額。第 3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主要論述了社會經濟保障的概念,商業保險在社會經濟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并分析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差異,從而揭示了商業保險在社會經濟和生活中的基本作用。重點復習的范圍是商業保險的特征,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比較,商業保險的作用。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社會經濟保障的概念社會經濟保障是指運用各種保障形式如

13、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國家財政后備等,對全社會范圍內的物質財富和人身遭受損失或損害給予的經濟保障。(二)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商業保險組織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對于合同約定事故的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一種合同行為。商業保險的主要特征有:1.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3.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2.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4.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 (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區別

14、。二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1.社會保險與商業性人身保險的共同點社會保險與商業性人身保險同具有集聚眾多的經濟力量,分擔個別意外事件的損失的特點,具體體現在:1)同以風險的存在為前提。2)同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為制定保險費率的數理基礎。3)同以建立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4)同以社會再生產的人身要素為標的。2.社會保險與商業性人身保險的區別1)兩類保險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兩類保險的行為依據不同。兩類保險的實施方式不同。兩類保險強調的原則不同。2)兩類保險在保費、目標、功能和經營方面的主要區別兩類保險保險費的負擔不同。兩類保險的保障目標不同。兩類保險的功能不同。兩類保險的經營體制不同。(四)

15、商業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商業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是指商業保險職能的發揮對全社會、對國民經濟總體所產生的經濟效應。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2.有助于財政收支計劃和信貸收支計劃的順利實現3.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力4.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五)商業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商業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險作為經濟單位或個人風險管理的財務處理手段所產生的經濟效應。1.有利于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2.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3.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歸納起來,保險在宏觀和微觀經濟中的作用有二:(1)發揮社會穩定器作用,保障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2)發揮經濟助

16、動器作用,為資本投資、生產和流通保駕護航。第 4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主要介紹了保險市場的結構、保險市場的供給方保險人的組織形式、保險市場的中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重點復習的范圍是保險市場的概念和結構、保險人的組織形式、保險中介的作用。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市場的概念保險市場是保險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二)保險市場的結構買方(需方) 中間人 賣方(供方) 投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人 保險經紀人 包括:工業、農業及保險公證人包括:原保險人、 社會公眾 保險咨詢人再保險人如圖所示,保險市場買方、中間人、賣方共同組成。保險市場上的賣方(供給方)是保險人,向

17、整個社會提供風險保障服務,買方(需求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他通過繳納保險費,從而換取保險人向他提供的保險保障服務。像其他商品交換市場一樣,在保險市場上的保險商品交易過程中,除了供需雙方之外,為了促成保險交易,往往還會有中介人的介入,即保險中介人。由于保險中介人的參與,保險交易往往并不是直接由供需雙方達成的,而是需要通過保險中介人來促成。因此,保險市場的成員包括保險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等。(三)保險市場的類型從世界范圍考察,市險市場的結構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1.完全壟斷型保險市場2.完全競爭型保險市場3.壟斷和競爭并存型保險市場(四)保險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中

18、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基于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基本情況,結合我國政治、經濟國情,規定了保險人的組織形式只能表現為兩種:1.國有獨資保險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五)保險公估人的概念保險公證人也稱保險公估人,他是以獨立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憑借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本著客觀和公證的態度,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而為其保險標的查勘、鑒定、估損及賠款計算、洽商給予證明的人。(六)保險中介人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保險中介人的出現,給保險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無法估量的作用,具體表現為:1、由于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對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沒有利害關系,處于中間地位,使被保險人有可能獲得保險專業

19、方面的公正無私的建議和勸告,從而獲得合理和充分的保險保障。由于保險中間人的介入,也大大減少了?2、由于保險經紀人有義務為被保險人選擇最適合的保險人,其介入保險市場有利于保險人之間的公平競爭。3、由于保險中間人組織形式靈活,他們在保險市場中開展業務活動,有利于保險人精簡機構、減少人員,也有利于保險市場的發展。本章主要介紹了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保險法律關系(即保險合同)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以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本章的復習要求可參照保險法基礎知識有關章節。第 5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是本書重點章節之一,主要介紹了在保險經濟保障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即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

20、信原則、近因原則、補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分攤原則。重點復習的范圍是:保險利益的含義、主要險種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和內容。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利益的含義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利害關系,如果保險標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從中獲益,而一旦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必然會蒙受經濟損失。(二)保險利益確立的條件保險利益的確立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2.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利益。3.必須是經濟上能確定的利益。*(三)、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保險利益原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合同的成

21、立),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現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四)、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包括:1)、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的保險利益。2)、抵押權人的保險利益。3)、負有經濟責任的財產保管人的保險利益。4)、經營者對合法的預期利益有保險利益。2.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定的時間:投保人在投保時對標的可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五)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1.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包括:1)、為自己投保。2)、為配偶及有親密血緣關系的人投保,一般都認為具有保

22、險利益。此外,僅具有撫養關系的人,在征得保險人同意后也可產生保險利益。3)、為他人投保。在我國為他人投保壽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的經濟利害關系;保險金額須在投保人對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限度內;當投保包含死亡責任的險種時,往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目的在于保護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定的時間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于投保時。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發生保險事件給付時,則不要求具有保險利益。*(六)最大誠信的含義及必要性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對當事人誠信要求程度遠比一般民事活動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

23、“最大誠信” ,其含義是指當事人自愿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即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這里有這樣兩個原因:1.保險經營具有特殊性保險標的廣泛、復雜、要求投保人本著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和保證義務;而保險合同條款較復雜,專業性強,這就要求保險人從最大誠信出發,履行其保險合同的責任和義務。2.保險具有偶然性附注: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是告知與保證,還包括棄權與禁止反言。1.告知狹義的告知僅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約前與訂約時,當事人雙方互相據實申報、陳述。廣義的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對已知或應知的與危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向保險

24、方作口頭或書面的申報;保險方也應將對投保方利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通告投保方。2.保證保證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又一重要內容。所謂保證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種特定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應承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證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3.棄權與禁止反言棄權,是指合同一方放棄他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如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或保證義務而產生的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人的棄權,可以明示或默示形式表現。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棄它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七)近因的含義近因,是指釀成某種結果的直接、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在

25、危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失關系上,如果近因屬于被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反之,近因非承保危險,對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這就是近因原則的含義。(八)補償原則的含義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將特定的危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轉嫁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并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補償原則包括兩層含義:1.補償必須充分,保險人賠償的數額不能低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補償數額必須以實際損失為限。(九)什么叫代位原則所謂代位原則是指保險

26、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第 6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主要介紹保險經營的特征和原則,保險承保業務的經營環節,以及保險投資的基本原理。本章重點復習的范圍是:保險經營的特征和原則,保險展業、承保、防災、理賠,保險費率的含義和結構。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經營的特征現代保險業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隨著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高度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特殊行業。其經營的特征有:1.保險經營活動是一種特殊的勞務活動。2.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3.保險經營成本和利潤計算具有特殊

27、性。4.投資在保險經營中占有重要地位。5.保險經營具有分散性和廣泛性。附注:保險經營具有三大原則:1.風險大量原則;2.風險選擇原則;3.風險分散原則。*(二)風險大量原則的含義所謂風險大量原則,就是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保險人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風險和標的。這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三)風險選擇原則的含義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所投保的風險種類、風險程度和保險金額等,應有充分和準確的認識,并作出選擇。風險選擇有事先選擇和事后選擇兩種。附注:逆選擇的含義:所謂逆選擇、就是指投保人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保險險種。*(四)風險分散原則的含義風險分散原則, 是指保險人為保證經營穩定性,應使風險分散的

28、范圍盡可能擴大。如果保險人承保的風險過于集中,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可能產生責任累積,使保險人力承擔保險責任。風險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五)保險展業的概念和必要性保險展業, 即爭取保戶, 又稱推銷保單, 不少國家又稱此為“保險招攬” 。保險展業就是保險企業引導具有同類風險的人參加保險的行為。展業是保險經營活動的起點。保險展業對于保險經營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因為:1、保險經營具有承保大量風險的客觀要求。2、保險展業的必要性,還在于保險銷售和消費的特殊性。3、保險企業大量招攬業務,可使保費收入增加,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在保險市場上增強競爭能力。附注:保險展業的原則:保險展業要貫徹自愿參

29、加保險的原則。*(六)保險承保的基本要求和保險核保的主要內容:1、保險承保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擴大承保的業務面,保證業務質量,又要根據保險企業本身承保能力承受保險業務,采取有效辦法分散風險,既要合理收費,又要保證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切實執行。為此,在保險承保過程?2、保險核保的主要內容。保險核保的主要內容具體包括:1)投保人資格的審查,即審核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2)保險標的的審核;3)保險金額的審核;4)保險費率的審核和確定;5)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譽審核。(七)保險費率的含義和結構、保險費率的開價保險費率,是指單位保險金額在一定時期內交保險費的比率。它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險金額的保險費

30、來表示。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標準,即:保險費 =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或稱毛費率,一般由兩部分組成:純保費率和附加費率。純保費率,也稱凈費率,它所請求的保險費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后進行賠償或給付。附加費率是以保險企業經營管理費用為基礎計算的,它所請求的保險費用于保險企業的業務費用支出、手續費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險利潤等。它是一個常數,通常用占純保費率的一定比例來表示。費率的開價是保險經營中重要的問題,在費率開價時,通常應考慮的因素有:1、市場競爭的狀況。一般來說,當保險市場要求擴大或市場供給減少時,費率可相應上調;當保險市場需求萎縮或市場供給增加時,費率可相應下調。2、保戶情況。對大宗、

31、長期保戶,費率開價應適當低廉些;對防損效果好、事故率或賠款率較低的保戶,費率開價相應從優。反之,則提高費率。3、保險標的情況。針對不同保險標的、不同風險的實際情況,開出在原測算率上有所調整的費率。(八)保險防災的原則1、積極主動。2、經常、及時、有效。3、與社會有關防災部門密切配合。(九)保險理賠的原則1、重合同、守信用。2、實事求是。3、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第 7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主要從宏觀角度論述國家對保險業的管理、保險行業自身管理,著重介紹了國家對保險業的管理目標、管理內容、管理方式,以及保險行業自身管理的內容。本章重點復習的范圍是國家對保險業的管理。二、應掌握的幾個問

32、題(一)國家對保險業管理的含義國家對保險業的管理,是指國家或政府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對保險業的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和保險企業在保險市場中的行為規范等所進行的監督與管理。(二)國家對保險業的管理目標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大致有以下四個目標:1、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2、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3、在保險市場上維護合理的價格和公平的保險條件4、提高保險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國家對保險業管理的主要內容一般來說,國家對保險業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對保險組織的管理2、國家對保險經營的管理3、國家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管理(四)保險行業自身管理的含義保險行業自身管理又稱保險行業自律

33、,是指保險行業通過建立行業公會等行業組織形式,在遵守國家對保險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保險行業內部相互關系的自我約束和協調。第 7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介紹了保險與保險法的概念、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我國保險法的立法目的與原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的適用范圍、保險法的意義以及保險代理人學習保險法的意義。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本部分的重點。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法的概念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總稱。保險法調整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這些人之間的關系通常是由合同確立;另一方面規范保險經營者的形式、設

34、立、經營規則、變更、終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關系。(二)保險法的調整對象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關系加以調整,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概念、訂立、變更、終止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法也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規范,以防止保險公司的無序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三)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主要有:1.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保險活動屬于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應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

35、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2.自愿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4.境內投保的原則5.公平競爭的原則6.專業經營的原則(四)保險代理人學習保險法的意義1.學法是保險代理人資格的必備條件:保險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運用其保險專業知識,在正確的軌道上不斷拓展自己的業務。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脫離了法律的約束,將走入歧途。因此努力學習保險法以及一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保險代理人的必備條件。2.學法是保險代理工作性質的要求: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就

36、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其中,對保險人的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處于核心的位置。因此做為保險人的代理人,應該與保險人一樣接受法律的監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險代理人認真學習保險法、遵守保險法就是保險代理工作性質的必然要求。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介紹了保險合同的概念、特點與分類;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保險利益問題以及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本章的重點是保險合同的概念、特點、分類及其訂立的原則。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二)保險合同的特點1.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保險合同是

37、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于有名合同。2.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3.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4.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5.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

38、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并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 另一方面, 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6.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于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三)保險合同的分類根據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征,從不同角度出發,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1.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準,可分為財產保險

39、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2.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準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3.以保險人的人數為標準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復保險合同。4.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準,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四)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2.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賭博,使保險合同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作用,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3.公平互利原則

40、4.協商一致原則5.自愿訂立原則6.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五)說明以下名詞的含義1.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2.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3.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才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5.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6.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第 8 章

41、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是保險合同法的學習重點,學員應結合保險代理人的工作,對本章的各項內容全面系統地理解和掌握。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 并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二)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愿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

42、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三)對保險合同內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釋: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1、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對象。2、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3、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責任。4、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于保險合

43、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5、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而定,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6、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7、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8、保險費是投保人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又稱“保費”。(四)保險合同的特約事項的含義除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事項之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還可特別約定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項,即為特約事項。按照與保險合同的時間關系分,它包括過去事項、現在事項和將來事項。(五)什么是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

44、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六)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效力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4、減災防損的義務。(七)保險合同對保險人的效力保險合同對保險人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八)對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變更的法律規定保險法規定, “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

45、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九)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變更的法律規定保險法 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十)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1、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3

46、、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4、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十一)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保險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十二)保險合同恢復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中止后的保險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條件恢復其效力

47、的情況。(十三)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按保險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清結,應當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十五)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按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因為下列的情況出現: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2、被保險人或

48、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5、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br6、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未達成恢復合同效力的協議,

49、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十六)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條件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單方依法或依約定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應當作成書面文件,作為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十七)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以下法律事實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3、保險標的發生

50、部分或全部損失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十八)保險索賠的概念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請求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意思表示。(十九)保險索賠的時效問題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

51、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二十)保險索賠的程序保險索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程序:1、出險通知和提出索賠請求2、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減少保險事故的損害3、查勘檢驗4、提供索賠單證5、領取保險賠償或保險金6、開具權益轉讓書并協助保險人向造成保險事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二十一)保險理賠的概念與原則保險合同的理賠是指保險人應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請求,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核定保險責任并進行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行為,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的一種體現。理賠應堅持及時和準確的原則。(二十二)保險

52、合同條款解釋的原則在解釋保險合同時,應當力圖反映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圖。在堅持有利于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原則的同時,還應當注意保險專業術語和一些固定用語本身的含義。(二十三)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方法保險合同通常表示為條款統一印就的保險單、保險憑證。為了滿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往往要在保險單證上批注修改條款。在批注中,手寫的、打印的、均有效。還可加貼條款或出具批單。當前后條款有矛盾或相抵觸時,后加的批注、條款優于原有條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應以手寫的批注優于打印的批注,加貼的批注優于正文的批注來解釋。第 9 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介紹了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種類、財產保險合同

53、的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內容是本部分的重點。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二)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和實施要點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補償的數額,應正好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2、損失補償原則的實施要點:1)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2)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三)重復保險的含義保險法 第 40 條規定: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險。(四)重復保險比例責任制的內容即保險人將各自的保險金額加總后按比例分攤損失,

54、其計算公式為:各公司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各公司應攤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本章介紹了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特點、種類,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與關系人,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內容,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本部分的重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特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內容。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合同。(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

55、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1)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并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2)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保險法第67 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56、三)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內容1、被保險人的年齡告知義務。2、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恢復。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費及其繳納。4、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5、人身保險合同的質押與轉讓。6、人身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四)人壽保險合同的概念和分類:人壽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種,是指保險人于被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年限內死亡、或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仍生存時,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1、以保險事故為標準,可分為死亡保險合同、生存保險合同和生死兩全保險合同。2、依保險金給付方式可分為資金人壽保險合同和年金人壽保險合同。3、以保險合同承保的技術為標準,人壽保險合同可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合同和簡易人壽保

57、險合同。4、以參加保險的人數不同,人壽保險合同可分為單獨人壽保險合同、聯合人壽保險合同和團體人壽保險合同。(五)健康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承保范圍:健康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于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因疾病、分娩致殘廢、死亡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承保的范圍主要是疾病、分娩及其引起的殘廢或死亡。(六)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和種類: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于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意外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按照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按照保險危險不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可分為:1、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2、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電梯乘客意外

58、傷害保險合同。第10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介紹了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和保險監督管理。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問題應作為學習的重點。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公司的概念保險公司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企業,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向社會提供經濟保障。(二)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1、國有獨資保險公司2、股份有限保險公司(三)分業經營的概念和必要性分業經營是指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是世界各國保險經營和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原則。由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同,因此,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保險期限、賠付方式、風險核算、保險金管理以及準

59、備金提取等方面都完全不同。實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兼營,難以保證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同時,保險公司有可能挪用長期壽險資金彌補財產保險經營中的虧損。實行分業經營和管理,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四)解釋以下名詞: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一種形式。保險合同的年度和會計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保險公司在年終結算的時候,不能把所收取的保險費全部當作營業收益來處理。對于保險責任尚未屆滿,應屬于下一年度或其后若干年度的保險費,有必要以準備金的形式提存起來。2、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在保險有

60、效期內發生的未決賠案從當期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資金準備。這是對已經發生了保險事故,需要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而提取的準備金。3、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該由在市場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按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訂定的統一標準從保險費收入中每年提存,逐年積累;并且要集中管理,統籌使用。4、公積金公積金,又稱儲備金,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規定,從營業盈余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第11章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本章介紹了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規則等內容。本部分的重點是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規則問題。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一)保險代理的特征保險代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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