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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廣州市建筑條例 第一章 總那么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活動的監視和管理,標準建筑活動各方當事人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立工程質量和平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及對建筑活動實施監視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建筑活動, 是指土木建筑工程、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下統稱建立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效勞。 第三條 建立工程實行質量和平安監視管理制度。 建筑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堅持質量、平安和效益相統一的原那么,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 第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近期和遠期建筑行業開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廣應用建筑先進技術、先進設備、新型建筑材料及現代管理方法。 第五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分級管理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建筑活動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內建筑活動的管理和監視。 方案、工商、公安、勞動、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從業資質和資格 第六條 建筑活動實行從業許可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工程勘察、設計含裝修裝飾設計,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效勞單位,應當具備從事建筑活動的資質條件,并按規定申請辦理從業
3、許可,領取資質等級證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在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不得越級承接業務。 建立工程技術人員,取得專業資格方可執業。 第七條 建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中介效勞單位的資質和個人的專業資格審查,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分工辦理。 取得資質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中介效勞單位,應當填寫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筑活動從業記錄手冊。該手冊作為年度資質審查的依據之一。 第八條 資質證書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年審。逾期不年審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立工程。 第九條 中央、部隊、省和外地在本市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中介效勞
4、的單位,承接省管建立工程的,應當將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接本市市屬建立工程的,應當辦理注冊手續,從事與資質證書相適應的建筑活動。不辦理注冊手續的,不得從事與市屬建立工程有關的建筑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經濟組織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承接省管建立工程的,應當將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接市屬建立工程的, 應當辦理注冊手續,經核準后從事建筑活動。不辦理注冊手續的,不得從事與市屬建立工程有關的建筑活動。 己辦理注冊手續的,每年審核一次。 第十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分立、合并、變更、撤銷時,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
5、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資質證書。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一條 建立工程實行報建登記制度。建立單位為報建人,不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立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拆卸建構筑物的,報建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展拆卸施工。 申請領取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規劃部門批準建立的文件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證明文件; 二建立單位和拆卸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拆卸建構筑物施工的平安技術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工程應當提供分期拆卸平安保障措施方案; 四辦理施工現場余泥、渣土
6、排放手續的證明。 第十三條 經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施工的省管建立工程開工,報建人應當持批準文件到項目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換領施工許可證;市屬建立工程開工,報建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立工程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建立工程施工許可證, 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管理報建登記證明; 二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投資許可證和建立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中標通知書、建立工程承包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備文件。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從收齊所提供的資料之日起,應在法定工作日15日內,核發建立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告知報建人不予核發的理由。 第十四條 建立單位應當在建構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
7、和建立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開工,逾期施工或者中止施工后恢復施工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或者辦理恢復施工許可手續。 第四章 工程勘察與設計 第十五條 建立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工程勘測、設計任務。承接建立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持有與其任務相符的專業資質證書。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承接任務的,應當以符合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一方代表聯合承接單位與建立單位簽定合同;分包勘察設計任務的,限于分包給符合資質等級和資質范圍的單位,只可以分包一次。制止無資質單位和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 第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二級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者投資
8、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立工程,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和廣場,用地面積2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設計,應當實行方案競投。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規程、標準、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要點和消防、住宅平安防范設施、空調設備安裝等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編制設計文件。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使用統一標準的出圖專用章。出圖應當執行校對、審核、審定制度。 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標準進展審批,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進展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設計機構承當本市工程設計,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的設計程序、標準,及相關技術規
9、定。 國家和地方標準標準沒有規定,需引用技術標準標準的,可以引用國外標準標準,使用引用的標準標準必須經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報省或者國家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九條 建立工程發包,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總承包發包的,其建立工程的方案、設計任務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己獲批準; 二工程勘察、設計發包的,其建立工程的方案、設計任務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必須的根底資料; 三施工發包的,其建立工程己具備開工條件,并領取方案和規劃報建等批準文件,以及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四設備供給發包的,投資已列入年度方案,具備批準的初步設計或者
10、施工圖設計所附的設備清單、專用和非標準設備的設計圖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建立工程監理發包的,其建立工程的方案、設計任務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工程建立的主要技術工藝要求已經確定。 第二十條 建立單位和個人發包建立工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發包建立工程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三建立資金已落實。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項條件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中介效勞機構代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工程應當采取招標發包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11、、設備采購等全部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承包單位。 制止將單項工程的勘察、設方案分成假設干局部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制止將單位工程的施工劃分成假設干局部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 第二十三條 承包單位經建立單位同意,可以按照專業或者分部、分項原那么將局部建立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制止分包單位將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四條 建立單位發包承包的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立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建立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并在建立工程交易市場中進展。任何
12、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對工程進展指定承包單位。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聯營承包工程,聯營各方必須為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制止建立單位以帶資作為承包的條件進展發包,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建立監理單位和工程咨詢、招標代理等工程中介效勞機構承接業務時,制止以下行為: 一承接同一建立工程的發包和承包單位的中介業務委托; 二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業務; 三對同一建立工程的同類業務同時承受兩個以上單位的委托; 四承接與本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承包單位、材料設備供給單位所承包的建立工程的中介業務; 五轉讓承接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資估算、工程經濟評價、工程
13、概算、工程預算、工程決算、工程招標標底編制和審核,應當符合工程造價的管理標準。 第六章 工程質量與平安 第二十九條 建立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工程平安、適用、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建立工程的各方根據合同的約定承當建立工程質量的責任。 第三十條 建立工程質量應當表達優質優價的原那么,建立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上明確其要求,竣工驗收為優良工程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獎勵。 第三十一條 建立工程應當承受質量、平安監視。建立單位在領取建立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到建立工程質量平安監視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平安監視手續。 建立工程質量平安監視機
14、構應當履行以下監視職責: 一參與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催促落實質量、平安保證措施; 二參與工程的圖紙會審和地基根底,主體構造設計變更會議,重點審查建筑構造以及平安、防火的措施; 三向施工單位提出施工各階段質量平安的重點、做法、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驗收所需的各項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檔案的方法; 四對地基根底、主體構造和決定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質量進展抽查,在地基根底和主體結構施工時參加試樁,井提出處理意見; 五辦理地基根底和主體構造分部工程核驗手續,核定單位工程質量等級。 第三十二條 建立工程竣工后,建立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工程驗收完畢時,應當填寫建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由建立工程
15、質量平安監視機構發給建立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認定書,憑此書及有關文件辦理產權登記、供水、供電手續。 市重點工程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三條 建立工程施工單位在法定的時間內提供質量保修,因使用不當引起的質量問題由使用人負責。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質量平安管理,由承包單位具體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制定施工平安技術措施。建立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的施工方案,各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具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第三十六條
16、建立工程的施工人員,應當取得技術培訓合格證書;基層技術人員上崗前,還須取得建立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進展作業,施工現場應當進展圍蔽,現場出入口應當掛施工標牌。 施工現場的管理,應當符合平安施工、文明施工、衛生防疫和城市管理等規定,不得對城市環境、市政公用設施造成危害。 第七章 建立工程監理 第三十八條 含有國家、集體資產投資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組織贈款、貸款建立的以下建立工程,必須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托建立監理單位進展監理: 一建立規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業、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根底設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17、 三住宅小區。 第三十九條 建立單位的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建立工程監理單位的具體責任。 建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標準、公平、合理,其主要任務是控制投資、工期和質量平安,管理合同的執行,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第四十條 因監理單位的過錯,造成委托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八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及規定。 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立工程使用的建筑構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進展監視管理,可以發布推薦使用、限制開展的建筑材料產品目錄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產品生產技術目錄。 第四十二條 水泥、建筑砂石、鋼材、墻體材料在使用前,應當由質量
18、檢驗機構進展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區、縣級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進展抽檢。 第四十三條 建立工程在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內,建立和施工單位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不能進入施工現場和施工技術限制等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報市、縣級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建立、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新型墻體材料使用規定。 市轄區和縣級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范圍,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在必須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內,建立單位應當與市、縣級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簽定保證使用協議書
19、。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一無資質證書從事建筑活動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業務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降低資質等級、 撤消資質證書或者提請原發證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消資質證書,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出賣、轉讓、出租借、涂改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原發證機關撤消資質、資格證書,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提請上級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 四違反建立工程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令其補辦審查手續
20、,并按工程造價的1至2處以罰款; 五違反建筑材料使用檢驗制度管理規定的,責令其停頓使用,并處以2萬元罰款: 六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實際使用量處以每噸50元罰款; 七不按標準標準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按己建成的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一不辦理工程報建登記的,處以1萬元罰款; 二不領取建立工程施工許可證、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開工的,責令停頓工程建立,補辦手續;對不領取建立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工程投資預算的1至2罰款,對不領取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處以1萬元罰款; 三拒不執行建立工程設計方案競投發包有關規定的,按工程造價的1至2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將建立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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