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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依法治校法律知識講座慕義寨小學2012年9月依法治校法律知識講座同志們,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辦依法治校法律知識講座。依法治校,就是指依法治理學校的意思。學校的管理者按照法治的原則,通過建立完善規范、運行暢通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學校實施管理,調動教師和學生的一切積極因素開展工作,充分、切實保障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正當權益。與以法治校和以罰治校是不同的的概念。今天和大家共同學習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學生在校人身損害的有關問題,二是處理學校內外部關系涉及的部分法律問題。首先,我們共同學習
2、學生在校人身損害的處理。學生在校人身損害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核心內容就是傷害責任的劃分。要想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學校和學生之間發生糾紛時的責任劃分,首先我們應該了解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傷害發生的歸責原則。一、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按照其調整的法律關系可分為刑法學、民法學、和行政法學三大類。分別是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一個事件,可能單純成立一種法律關系,也可能構成多種法律關系,如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造成了傷害,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或依法起訴,就構成刑事法律關系,被害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致害人與受害人之間成立民事法律關系,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開除教師公職
3、的行為,與教師成立行政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成立法律關系必須有相應的民事主體。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存在于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也可以存在于法人和自然人之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以團體或單位的形式存在。法律規定,學校自批準設立或登記之日起獲得法人資格。自然人可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劃分標準,大家記住10歲和18歲就行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年滿十八周歲的人,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類人只能獨立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超過其年齡智力的行為為效力待定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民事權利。學校接觸服務的對象主要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學校接觸對象的特殊性,許多社會人員和家長認為,家長把學生送到學校,學校就是學生的監護人,因此得為學生在校發生的一切事情負責任。監護按照設立的方式分別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托監護。根據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的概念,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是學校受家長委托對學生實施
5、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現代一些法律理論還是義為學校和學生的關系是委托監護關系,尤其是寄宿制學校,委托的內容更多,范圍更廣。但即使是委托監護關系,最高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委托監護無論是全權委托,還是限權委托,委托人也就是法定監護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學校與學生間人身損害的歸責原則在民事糾紛中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過錯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承擔的基本原則,即要求民事主體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除特殊規定外,均適用過錯原則。公平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
6、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除以上三種法學上的分類,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另外一種原則,推定過錯責任。民法通則中對過錯推定責任的闡述方法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即只要有危害結果的存在就先假定民事主體有過錯,需對自已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我們看一下,對于
7、學生在校發生的侵權責任民法中是如何闡述的。民通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高院人身損害法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以上法條,我們可以認定,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糾紛基本上適用過錯
8、責任,須有相關證據證明,學校有過失。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也適用公平責任。往往在實踐中,法官也不一定對法律掌握嫻熟,因此,當我們遇到訴訟時,一定要據理力爭。案例:【案情】 原告顧良與被告楊晨均系被告某學校的學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學校的體育老師同時給兩個班級的學生上體育鍛煉課,安排學生進行地滾球練習。在練習過程中,原告與楊發生相撞,導致原告眼、臉部受傷。經法醫臨床學鑒定,原告左眼損傷己達10級傷殘程度。原告認為是學校安排課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嚴謹,楊練習動作不準確所導致,故兩被告應對他的受傷負責。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監護人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共計人
9、民幣46066.3元。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所受傷害是在上體育鍛煉課期間,按照老師的布置進行運動練習過程中,與第二被告發生相撞事故導致。就原告而言,學生按老師的要求進行體育鍛煉,不存在過錯的情況;反過來,就第二被告而言也是同理。因為他們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主觀認識對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判斷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體育運動過程中,要求他們完全預知授課內容有無危險,并根據老師要求進行而沒有偏差,顯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證其每次運動都不發生事故,我們又怎能苛求學生呢?該老師的授課,是按照教育局審核批準的教學大綱進行的,并無偏差或越軌之舉;與此同時,整個事故是在瞬間
10、發生的,因此,要求老師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避免等也是不切實際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發生屬意外事件,三方均沒有過錯。判斷學校有無過錯時,我們要避免不從個案的具體情況分析,而是認為學生只要在學校發生了事故,學校就應承擔過錯責任。這種認識與實踐,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判決如下:一、學校給付顧人民幣16576元。二、楊給付顧人民幣5712元。案件受理費3706元、鑒定費700元,合計人民幣44O6元,由顧負擔人民幣880元,學校負擔人民幣2206元,楊負擔人民幣1320元。 本案是意外事件,當事人都無過錯,在這種情況
11、下,適用公平原則,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院最終也是按照公平原則,判決由當事人酌情分擔原告的損失,并且判決的用詞是“給付”而不是“賠償。這個案例適用的是公平責任原則。三、須承擔民事責任的兩種情況我們了解到,學校對學生在校的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過錯責任。那種哪種情況是學校有過錯呢,民法中的有過錯一是指不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二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學校出現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和侵害學生權利時,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學校應當對學生履行的法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河北省義務教育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都有詳細的相應規定,尤其是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非常詳細
12、地提出學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原有法條,各學校領導可自學,我簡單歸納匯總為以下幾個方面:1)、守法。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和教育教學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規定。2)、設備設施安全。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的學校,保證場所和場所內所有設施設備安全。墻體、欄桿、體育設施、實驗室的設施裝備等。3)、安全教育和管理到位。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4)、不侵權。有合格的從教人員,從教人員行為符合規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
13、尊嚴的行為。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這種人員即使對學生進行了職務以外的侵權活動,學校也是要承擔責任的。5)、維護和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以上內容中,不好把握,難以劃分責任的情形就是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很抽象。并且,汶川地震出現反面人物范跑跑后,在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吉林省義務教育條例中增添了保護學生的條款。但加入這樣的條款,并不是說學生在校人身傷害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有所改變,學校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護是一般性安全保護,不是特殊性安全保護義務。適用到司法實踐中就是看看學校是否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什么是學校安全注
14、意義務?學校安全注意義務是指教育工作者應當以保護受教育者的生命安全為前提,在運動、實習、組織活動及課堂教學等具體教育活動中,預測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及時發現事故發生隱患,合法、謹慎、合理配置地實施教育活動,預見和防止校園傷害事故出現的義務。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在法律中一直沒有具體規定,只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35條第二款提到“學校教師應當遵守工作紀律,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由于受教育者大都是未成年人,他們在認知和預見方面還存在一定缺欠,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種觀點,校方對于學生身體、生命的安全,負有
15、避免發生侵害行為的安全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主要存在于具有內在危險性的教育活動中。因此,實施該類教學活動時,如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學生受到損害時,教師應負過失責任。學校則以教師過失為基礎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安全注意義務包括危險結果預見和危險結果回避。危險結果預見要求學校一是對教育活動中存在的傷害危險性進行預見。如化學實驗的操作、實驗品的保管等,二是注意收集學生在校綜合信息,對學生危險性指數作出判斷與預防;如學生具有不宜從事某種體育運動的特殊性體質、心理出現異常波動,可能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為等。三是預見應根據學生年齡以及教育活動的性質。體育活動是否與學生年齡身體相適應等,年齡越
16、小、內在危險性越高的教育活動,危險注意的程度越高,所實施的預防措施要求越高。四是預見應按照一般教師之教育、社會生活知識,經驗判斷。危險結果回避是指履行充分說明的義務,采用通俗的語言告知教育活動性質、危險性、注意事項;并且采取一切安全保護、防范措施。一是制定教學活動中有效、安全的管理及組織計劃。二是危險結果出現的應對措施,指導及組織與實施必要措施,避免學生出現傷害或將傷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上課期間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的案例:案例:某小學二年級的美術老師李某,要求學生上手工課時每人帶一把剪刀,但沒有對學生所帶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課時,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導學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歲)因忘記帶剪
17、刀,無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業,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歲)借,某乙不借,兩人爭奪起來,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是既尖又鋒利的張小泉剪刀,結果導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監護人將某乙的監護人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10歲以下的兒童持剪刀上手工課,比一般課程的危險度增大,但李某組織手工課時,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既沒有對學生所攜帶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學生攜帶圓頭的手工剪刀,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失。因李某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故判決學校對某甲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并賠償某甲損失。案例分析:教師及其他職工在負有組織、管理學
18、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進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學校、教師對學生管理不善,以及教師維護課堂秩序不力,觀察課堂動靜能力不足,因此學校、教師有過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案中的學校應承擔責任。課余時間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的案例:A、中午沒到上課時間,但老師和部分學生已在教室中,兩名學生用小食品袋中的劍打著玩,教師沒有注意,或注意到沒加制止。在打鬧中一名學生把另一名學生的眼
19、睛戳傷,導致十級傷殘。受害人將致害方和學校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學校承擔40%責任。承擔的原因是雖然是中午非教學活動時間內,但兒童不能預知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教師發現沒有及時制止,所以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所以承擔責任。學生課間玩的游戲,發現有危險一定有及時制止,沒有制止,承擔相應責任。B、下課時,幾個男孩在操場上玩起了跳山羊游戲,學校幾名老師發現后,因不是自已任課班級學生,未加制止。一個男孩在跳的過程中摔倒,造成骨折。學校認為下課期間學生自己玩游戲,不應當承擔責任。家長起訴,法院調查認為,學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發現學生在做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游戲,沒有及時加
20、以提示和制止,沒有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沒有管理好物品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的案例:13歲的小劉與12歲的小張均系湖南省益陽市某聯校中心小學五年級學生。一天中午下課后,小劉與小張等同學一起到學校禮堂旁的乒乓球臺相互玩耍。小張發現禮堂一角放著一張破舊不堪的竹涼床,于是從竹涼床上拆下了兩塊一米多長的竹篾片,從小張手中取下一根,兩人手持蔑片,對打著玩。正在教室里午休的學生干部小趙聽到后,對兩人的行為提出批評并予以制止。兩人沒聽,不一會,小劉爬上球桌,與小張對打,不料手持的竹篾片刺中了小劉的左眼,造成眼球摘除,經法醫學鑒定,構成六級傷殘。小劉父母將學校連同小張一起告上法庭。
21、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小劉因傷所受的各項損失由小張賠償60%,鄉聯校賠償40%。一審判決以后,鄉聯校不服,以學校對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張在課余時間做危險游戲,不聽學生干部勸阻,放任自己的行為,導致劉受傷,加害人小張對此損害后果應負主要責任。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做危險游戲可能造成的后果應具有一定的認知和預見能力,但其不聽勸阻,放任自己的行為,主觀上有過錯,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鄉聯校有義務加強對在校學生和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因學校疏于管理,未將閑置于禮堂內已破損的竹涼床及時清理,客觀
22、上為劉、張做危險游戲提供了條件,鄉聯校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判決學校小張承擔50%責任,學校承擔30%,小劉自已承擔20%責任。2、學校和教師容易出現的對學生的侵權行為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違反免試入學的,6周歲入學年齡限制,對不到中心校幼兒園進行學前一年教育的,開除義務教育段學生的。對初三學生勸退的,高中開除學生不辦理開除手續又禁止學生上學的。(省教育廳接訪某重點高中案例:對高三學生做開除處理,未辦理相應手續,家長求情后,保留學籍,責令學生到外校借讀,一年后學生沒有考上大學,家長上訪,提出巨額賠償請求,并揚言通過國際媒體呼吁)2)侵犯學生的人格權。人格權包括與身
23、體權、名譽權等。侵犯學生名譽,侮辱性語言辱罵學生;侵犯隱私權,公開學生的信件等;侵犯人格尊嚴,強制搜查學生身體和物品的;侵害生命、身體和健康權體罰學生造成身體等。3)財產權。強制亂收費。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第二種是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4)對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內容的知情權。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的12種情況不承擔責任的6種情況都進行了說明。在處理12種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中,我們還要充分考慮是否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學校領導可自已學習。四、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履行法定義務和侵權的直接后時就是承擔民事責任。民事
24、責任承擔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經濟賠償等。我們通常只重視發生經濟賠償的事件。經濟賠償的范圍: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醫藥費為法庭庭審結束前實際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
25、、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賠償。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且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受理單獨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表現形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五、發生傷害事故后的處理。1、及時救治、控制現場,通知家長,通知保險公司。尤其要做好校責險報案,只要發生意外傷害,無論你認為學校有無責任,家長態度如何,必須在
26、24小時內先報案。2、查找原因,重視各種原因證據的收集。收信證據要合法,證據要簽字。別等到發生訴訟了再收集,其在法庭上的采信程度是打折扣的。3、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礎上,與各方解決爭議。解決爭議應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字。中學生高中生不滿18周歲的。4、在第三方調解下,達到協議。5、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認為有理就能打贏官司的想法是片面的。傷害事故發生責任的劃分,也不是一是一,二是二的。基本上是看訴訟雙方提供的證據的充分性,辯護的理由是否正確,法律依據是否恰當。在民事訴訟中,除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外,一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青石小學案例。證據收集到位。答辯到位。6、整理保存相關資料,寫出報告。7、處
27、理可能涉及的程序性事件,索賠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的民事法律糾紛訴訟時效是兩年,即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之內行使訴訟權,如果不行使且沒有法律規定的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就喪失了勝訴權。特殊時效是這樣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為一年;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3年;因產品責任導致人身傷害的賠償請求權適用2年時效。最長訴訟時效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的情形。對學生之間斗毆引起的傷害事故。學校也要按上述處理要
28、求,通知家長,向保險公司報案,調查經過等。當事人家長要求學校協調處理的,學校盡量調解,這里強調,學校對學生之間的民事糾紛沒有行政裁決的權力,不同意調解意見的,學校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部門解決,公安部門調解不了的,告知其訴訟解決。六、學校在管理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除保證校舍設備設施安全和加強安全教育管理等常規性工作,結合檢查中發現的以及受理信訪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情況,我對各學校避免學生傷害事故引起民事糾紛強調以下注意事項。1、注意職務行為中對學生人格權利的保護。近年來我市發生不少因教師控制不住情緒,對學生實施體罰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的案例。問卷調查中,幾乎全市各學校都有個別教師諷刺挖苦學生的行為。
29、體罰的危害性后果這里不強調了,強調一下教師侮辱學生人格,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現在的兒童,心理承受能力差,比較脆弱。作為教師一定要注意不要使用侮辱性語言,一旦學生想不開,出現心理問題、精神問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不但須承擔民事賠償,還構成違法犯罪。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案例:重慶市渝中區初三女生丁某受到老師的體罰和侮辱后,出于對老師及家庭的怨恨而跳樓自殺。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侮辱罪判處這位老師有期徒刑年、緩刑年。丁某因上學遲到,被其班主任汪宗惠叫到辦公室批評教育。其間,
30、汪宗惠不僅對丁某進行了體罰,還當著丁某同學的面侮辱丁某:“你學習不好,長得也不漂亮,連坐臺都沒有資格。”當天中午,丁某留下遺書后,從學校教學樓樓跳下,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遺書中,丁某表達了對老師汪宗惠及家庭的怨恨。事后,丁某父母以老師汪宗惠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合議庭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被告人汪宗惠作為一名從教多年的教師,應當明知體罰學生和對學生使用侮辱性語言會使學生的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貶損,仍實施該行為,足見其主觀故意。客觀方面,汪宗惠當著第三人的面,實施侮辱行為,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公然”性,是導致丁某跳樓自殺的直接原因,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法院認為,鑒于汪宗惠是在對學生進行教育時
31、實施的侮辱行為,其主觀惡意不深,且有一定悔意。丁某跳樓自殺確系多個原因,加之汪宗惠又具備緩刑的管教條件,故作出了緩刑判決。家長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學校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4萬元。2、認真履行教育教學活動中的職責首先實施教學活動時,一定要對學生具有危險性的行為加以制止,尤其是體育課、實驗課上,要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組織大型活動也要按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29條、30條的要求,做好一切計劃、組織、預防等。其次不得擅離崗位,放任學生在教室。對教師擅離職守發生事故的,學校和教師必須承擔責任。目前我們各個學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問題:學生到校后,讓學生回家拿東西;讓學生替教師買東西的;
32、體育課,不按大綱要求開課,教師離開讓學生自由活動或踢足球的等。3、不要安排組織學生參與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如擦玻璃、到較危險的山上種植樹等。案例:教師分配學生工作。例如,學生甲、乙根據班主任老師的安排,中午為本班學生就餐分飯,在分飯過程中,不慎將湯盆碰翻把腳燙傷,家長將班主任老師和學校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醫藥費等賠償責任,法院支持了學生家長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因為學生在學校就讀期間,學校和教師負有保護其安全的管理責任,而給學生分飯超出了學生的學習范圍并存在可能發生的危險,作為未成年人的學生預見性不明確,而班主任老師應該預見,違反了對學生安全關照的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
33、責任。4、宿舍安全管理。寄宿制的學校學生除學習時間外,也在學校生活,學校提供了宿舍,就意味著要對其在校期間的一切行為負管理責任。要依法建立健全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加強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不能把學生鎖在宿舍樓里。5、高度重視安全信息通報制度。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生未到校、自行離校等與學生安全相關的信息及時通報給家長。沒有及時告知的,因告知不及時,引起危害性后果的,學校須在沒有告知而引起的傷害范圍內承擔責任。在處理一些糾
34、紛中,我們發現班主任教師普遍存在這種心態,一個學生沒按時上學,教師的第一反映就是,家長真不象樣,孩子不來上學也不請假。因此不能及時與家長溝通,通報孩子的安全信息。我們學校必須建立起在學生遲到多長時間必須報告學校、聯系家長的制度。我市有比較慘遭重的教訓,麻線案例。學生生病未及時告知家長的損害案例:被告江蘇省淮安曙光雙語學校(以下簡稱曙光學校)是民辦寄宿制小學,對在校學生實行封閉式管理。2004年6月13日,原告吳凱(8歲)的監護人與被告朱超(7歲)的監護人分別與曙光學校簽訂入學協議書,送吳凱與朱超入學。一天,吳凱與朱超在宿舍內各自床上休息時,朱超將一枚橘子扔到吳凱右眼上,致吳凱右眼受傷。老師發現
35、后即送吳凱到校醫務室治療,但由于傷勢較重,雖經校醫治療十余天,未見明顯好轉。學校這時才將吳凱受傷一事通知了吳凱的父母。吳凱的父母帶吳凱到多家醫院住院治療,朱超的監護人和曙光學校也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后經法醫鑒定,吳凱的右眼鈍挫傷、右玻璃體積血、右視網膜脫離,致右眼低視力1級,構成十級傷殘。因三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吳凱起訴要求曙光學校與朱超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學費等損失。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朱超在宿舍內扔橘子砸傷吳凱的右眼,因為其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朱超的監護人依法應當對吳凱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
36、、保護義務,其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曙光學校系一所民辦寄宿制小學,按照該學校的管理制度,學校里專門負責學生生活的老師應當對學生的就寢情況進行巡視。吳凱、朱超等學生超過規定時間未人睡,曙光學校對此沒有及時發現并進行管理;在傷害事故發生后,曙光學校不僅未給吳凱提供及時有效的治療措施,且滯后10多天才向監護人通知吳凱受到傷害的情況,以致延誤了治療。曙光學校對學生沒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曙光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使朱超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受到限制,故曙光學校對朱超
37、、吳凱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是導致本案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對傷害后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朱超系加害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吳凱因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均應得到賠償。其主張的誤學費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30%6、建立健全發生傷害事故后的應急處理制度。7、食堂就餐的有無傳染病的體檢措施。8、幼兒園、小學低年級上下學接送的交接制度。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要求我們建立這樣的制度。但據我了解,我們小學低年級全部沒有這樣的執度,包括少年宮,也有許多不滿10周歲的小學員。當然這項制度的執行會增加學校很大的負擔,尤其是學額高的學
38、校。但要求我們建立而沒有建立,發生學生走失的行為,如果家長找到學校學校也是應當承擔責任的。9、午休時間的安全管理以上內容是我們目前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的幾個方面。要求我們學校必須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落實責任,盡量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一方面造成經濟損失,另一方面牽扯工作精力。處理學校內外部關系涉及到的的法律問題一、依法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正當權益。學校是國家依法舉辦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我們除加強和完善學校內部管理外,在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可能遇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現象包括: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
39、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2)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4)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組織播放或傳播淫穢物品的遇到上述
40、情況時,如果侵害來自于外部,學校都會處理得很好,如果這些行為是在校學生所為,學校往往就會采取校內解決的方式。影響學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學生違法行為的思想誤區主要有兩點一是在校學生在學校違法,司法機關不處理。二是學校制度和教育可以解決學生的一切錯誤問題。第一種想法,甚至某些派出所工作人員也有。我們不要輕易相信司法人員都是熟悉和掌握法律的,要自己認真研讀法條,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確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但絕不是不調查,不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這樣規定的,14歲以下不處罰,但公安機關也應當調查,責令其監護人加強教育管理。1418歲減輕或從輕處罰,1416歲不適用行政拘留,但是可以罰款;1618歲首次不拘留,再
41、犯就可以適用拘留。對于一些學生已達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應及時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受理我們可以反映其行政不作為。學校要及時撥打報警電話。不可意氣用事,以暴制暴,使自己也違反法律例如,遇到個別學生在上課期間大搖大擺出去,敲別班教室門搗亂;不服班主任以外教師批評,出手打老師等,這完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矯正青少年不良行為,僅靠教育的力量是不夠的,尤其是已對學校教育產生逆反的青少年,通過公安機關,適當懲戒會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學校領導還要學習了解我們可能涉及到的嚴重違法問題,也就是違法犯罪行為,作為教育部門特殊主體,涉及的犯罪行為有: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
42、學設施有危險,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2)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7年。3)組織大型集體活動安全事故罪。4)受賄罪。兩高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4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5)非法披露信息罪。刑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學校領導要自覺守法,同時對個別教師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的,要向有關部門舉報,一定不要隱瞞和包庇。扶余縣賣高考作弊器的兩名教師在以經營銷售間諜器材罪被起訴時,同時受到起訴的還有其中一名教師的好朋友,他為
44、朋友存了8萬元的違法所得,涉嫌隱藏轉移贓物罪,受到三年刑罰。在這里強調,學校教師有受到治安處罰的,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必須按我局制定的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上報,由教育局按有關人事規定予以處理。二、嚴格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處理好與臨時聘用人員的合同關系。學校有一些自自己的臨時用工。如食堂工人、清潔人員、打更人員或有關文件早已不允許使用的代課人員等,這些人員一經使用并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實施管理,就與學校成立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重視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方面,出臺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我們要注意以下問題:1、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
45、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任務完成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哪種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呢?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二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的。三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什么不勝任及違反紀律,身體不好不能正常工作的情況,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46、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目前我市各學校仍有代課教師存在。但凡這種情況,幾乎都有人情的因素在里面。學校切不可大意,用工形式到底是實習,還是使用,怎樣使用,多長時間,待遇怎樣,一定落實到紙面上,并做為證據保存好,避免為日后造成難以收拾的麻煩。如果存在勞動者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一個月之內,用人發出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訂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一個月之后,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訂立合同,勞動者不愿訂立的,用人單位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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