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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 舶 防 污 染國際公約與相關的法律法規解讀 內 容一、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二、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三海洋污染干預和防備的國際公約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五、 美國1990年油污法四海上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六、我國關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關法規內 容一、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二、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三海洋污染干預和防備的國際公約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

2、及相關法規五、 美國1990年油污法四海上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六、我國關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關法規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一、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約 (二)、MARPOL7378防污公約有關規定第三次課開始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一)、MARPOL 7378防污公約 1。 1954年公約及其歷次修正案 1954年IMO在倫敦召開

3、的各海洋國家國際會議上,制定了第一個有效的國際公約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約,該公約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 “MARPOL 54公約”主要強調在公約所規定的沿岸水城范圍內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時認為油分濃度小于100ppm 的油水混合物對海洋環境不會造成污染。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6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2、MARPOL 7378防污公約 1973年IMO在倫敦召開國際海洋防污染會議,制定了第一個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義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MARPOL73公約)

4、。 IMO于1978年2月召開了油船安全與防止污染會議,通過了MARPOL73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 73公約和78議定書合稱為73/78防污公約),即MARPOL7378。 我國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 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MARPOL73公約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個方面 。該公約共有20條,另附有兩個議定書和五個附則。 五個附則: 附則:防止油污染規則(Prevention o

5、f pollution by oil ) 附則: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Control of pollution b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 附則: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 附則: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附則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19

6、97年9月15日新增一個附則,即附則: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8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六個附則生效時間及現狀 其中附則、為必選附則,而附則、為任選附則(二次課完) 附則生效時間加入國家數量(至2009年11月30止)船舶總噸位(%)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198310215099.14附則:防止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19874615099.14附則: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19927112794.18

7、附則: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200392712481.62附則: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1988123113997.18附則: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20055195783.59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二)、MARPOL7378防污公約有關規定 1議定書 關于涉及有害物事故報告的規定 2附則 防止油污規則有關規定3附則 防止散裝有毒液體污染規則有關規定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8、2附則 防止油污規則有關規定附則I 共有7章39條和3個附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檢驗和發證,第三章-對所有船舶機器處所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四章-對油船貨物區域的要求,第五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第六章-接收設備,第七章-對固定或浮動平臺的特殊要求。附錄油類清單,附錄IOPP證書和附件格式,附錄“油類記錄簿”格式。(第二次課完)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1)定義、適用范圍 油類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煉制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約附則II所規定的石油化學品除外)。 含

9、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類的混合物。 油船建造或改造為主要在其裝貨處所裝運散裝油類的船,并包括油類散貨兩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裝運散裝貨油的化學品液貨船。 最近陸地最近的按照國際法劃定的領?;€。 油量瞬間排放率任一瞬間每小時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間船速(n mileh),其單位為(Ln mile)。 清潔壓載水裝入已清洗過的貨油艙內的壓載水,在船舶靜止狀態下排入平靜而清潔的水中 。 專用壓載水裝入與貨油和燃油系統完全隔絕并固定用于裝壓載水的艙內的水。 原油任何存在于地層中的液態烴混合物。污油水艙專用于收集艙柜排出物、洗艙水和其他含油混合物的艙柜。百萬分比按體積的百萬分比計算的油污水的含油率。附則I除

10、有特殊規定外,適用于所有船舶。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1)定義、適用范圍 特殊區域由于其海洋學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運輸的特殊性質等方面公認的技術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強制辦法的海域。 本附則的特殊區域有10個: 地中海區域, 波羅的海區域, 黑海區域, 紅海區域, “海灣”區域, 亞丁灣區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 南極區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西北歐區域(包括北海、愛爾蘭海及近海水域,克爾特海、英吉利海峽及臨近水域和緊接愛

11、爾蘭西部的東北大西洋部分水域。1999年8月1日生效)。 阿曼海域() 南非南部。 12345687910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2)檢驗與證書 凡150總噸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應進行初次檢驗、定期檢驗、期間檢驗、 年度檢驗。 凡國際航行的船舶,應持有按本附則規定檢驗后,主管機關簽發的國際防止油污證書(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證書),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 該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其

12、正式授權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簽發。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3)含油污水排放及監控要求 附則I對船舶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規定: (1)油船貨油艙處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規定(貨油艙污壓載水、洗艙水、泵艙艙底水) 1993年7月6日生效。 排放規定是: 船舶不在特殊區域之內; 船舶距最近陸地50 n mile以上;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油量瞬間排放率不超過30L/n mile; 排放海中的總油量不得超過上航次載油量的130 000; 排油監控系統及污油水艙的裝置正在運行。 Ma

13、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6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 在特殊區城外在特殊區城內 (1)含油污水不是來自貨油泵艙的艙底,也未混有貨油 殘余物 (2)船舶不在特殊區城內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經稀釋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 (5)船上所設符合本附則要求的排油監控系統、油水分 離設備、過濾設備或其他裝置正在運行 (1)含油污水不是來自貸油泵艙的艙底 (2)含油污水未混有貨油的殘余物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經稀釋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 (5)船上所設符合本附則要求的油水過濾設備正在

14、運行 (6)當排出物含油量超過15ppm時,該過濾系統備有的停止裝置能確保自動停止排放 (2)非油船和油船機器處所的艙底含油污水排放規定經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修改。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 (4)排油監控系統和濾油設備 1992年第32屆環保會通過的修正案,對第16條修改為: 凡400總噸10000總噸的任何船舶,應裝設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濾油設備,保證通過該設備排放入海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 凡10000總噸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應裝設同上述一樣的濾油設備外,還

15、應裝設當超過15ppm時報警并自動停止排放的裝置; 對專門從事在特殊區域內航行的船舶,當船舶設有能夠容納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艙底水的貯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設備時,這樣的船舶可不設濾油設備和警報裝置; 小于400總噸的船舶,應保證設有將油類或含油類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設備。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8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船長簽名 (5)油類記錄簿(Oil Record Book) 凡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應備有油類記錄簿第一部分(機艙的作業記錄)和第二部分(貨油和壓載作業記錄); 凡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

16、,應備有油類記錄簿第一部分(機艙的作業記錄)。 油類記錄簿填寫格式船名 船舶編號或呼號 貨油/壓載的作業(油船) / 機器處所的作業(所有船舶)日期代號(字母)細目(數碼)作業記錄/負責人員的簽名28.May. 2006C12.2駁油。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1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6)油類記錄簿填寫注意事項 在油類記錄簿上描繪本船油水艙柜布置圖; 油類記錄簿每頁的船名、登記號或呼號應填寫; 填寫油類記錄簿,應采用記載細目表中規定的項號和序號,即除地點、方法用文字寫明外,其余一律使用序號; 要按船上實際

17、情況填寫油類記錄簿。 對殘油的處理操作,如排入岸上接收裝置的,要到當地海事局換取“殘油接收證明”;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油類記錄簿應逐行、逐頁使用,不得留有空白間隔;要求的記載細節,按年、月、日順序記入空欄內; 每次操作完成后,直接操作負責人 簽字; 每頁使用完后應速交船長審閱、簽章。 使用墨水筆和船旗國的官方文字記錄油類記錄簿,對持有IOPP證書的船舶,還應有英文或法文記錄,當有爭議時,以船旗國官方文字的記錄為準。 油類記錄簿記完最后一頁應由船保存3年。 Marine Pol

18、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7)油污應急計劃 MARPOL7378附則I第26條規定,凡150噸及其以上的油船和400噸及其以上的非油船,均應備有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 計劃用于幫助船員處理意外排油,其主要目的是制定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減少排放。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強制性規定部分:73

19、78防污公約附則第26條規定,計劃至少應有下述四部分組成 報告程序(重點) B油污事故中需聯系的當局或人員名單 C為減少或控制油類排放的措施(重點) D國家和地方協作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3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非強制性部分: 除73/78防污公約附則第26條規定的上述強制部分外,計劃應有由地方或船公司要求提供的指導,如圖表和圖紙、應急反應設備、公關事務、記錄保存、計劃檢查及演練等。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

20、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溢油應變部署表: 按油污應急計劃規定,每艘船舶應有本船溢油應變部署表,在表中應注明: 溢油報警信號; 船員集合地點;主甲板 每個船員負責的部位和應有職責等。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3附則 防止散裝有毒液體污染規則有關規定 附則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該附則是必選附則。 附則共14條,5個附錄: 附錄I有毒液體物質分類準則; 附錄散裝運輸的有毒液體物質名單; 附錄其他液體物質名單; 附錄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船舶貨物記錄簿; 附錄證書格式。Marine Pollu

21、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6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1)定義、適用范圍(1)化學品液貨船建造或改建用于裝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包括全部或部分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貨物的油船。(2)液體物質在溫度為378時,蒸發壓力不超過的物質。(3)有毒液體物質附則中列入的物質。(4)特殊區域涉及其海洋學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其運輸的特殊性質等公認的技術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強制辦法,防止有毒液體物質污染的海域。 特殊區域為:波羅的海區域、黑海區域、南極地區(1992年修正案,1994年7月1日生效)。 附則II 適用于所有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 Ma

22、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2)檢驗與證書 所有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進行初次檢驗、定期檢驗、期間檢驗、年度檢驗。 國際航行的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持有本附則規定檢驗后,主管機關簽發的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證書),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 Marine P

23、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8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主管機關對證書負全部責任。 NLS證書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即行失效:(1)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所要求的結構、設備、系統、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變更(但直接替換這種設備或附件者除外);(2)未進行本附則規定的期間檢驗或年度檢驗;(3)船舶改懸另一國國旗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2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3)散裝有毒液體物質分類 有毒液體物質據其“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重大危害、產生危害

24、、較小危害、可察覺的危害”的不同,而分為A、B、C、D四類和其他液體物質共五類。 類別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對海上休憨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的損害程度措施要求A類重大危害嚴量損害有必要對其采取嚴格的防污措施B類危 害損 害有必要對其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C類較小危害較小損害要求特殊的操作條件D類可察覺的危害輕微損害要求對其操作條件給予適當注意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IMO MEPC(52)通過修正案, 從舊“5類”系統(A、B、C、D和其它液體物質),改為新的“4類”系統(

25、X、Y、Z和OS(其它物質)。新的分類系統如下: X類: 如果從洗艙和排放壓載水作業中排入海中,將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有必要嚴禁將此類物質排入海洋環境。X類有毒物質危害最大) Y類: 如果排入海中,將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有必要對排入海洋環境的此類物質的數量加以限制。 Z類: 如果排入海中,似乎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較小的危害,有必要對排入海洋環境的此類物質的數量加以限制。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其它物質: 如果從洗艙和排放壓載水作業中排入海中,似

26、乎不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排放含有其他物質的艙底污水、壓載水其他殘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則要求的約束。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4)有毒液體物質排放標準“附則”對有毒液體物質排放的規定: (1)船舶在航行途中,自航船航速7kn,非自航船航速4kn (2)排出口位于水線以下并遠離海水入口; (3)距最近陸地12nmile,水深25m。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3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4

27、附則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 該附則是任選附則,于1992年7月1日生效,我國于1994年9月3日加入該附則。 有害物質:指IMDG Code確定為海洋污染物的物質。該附則是通過IMDG規則來實施的。第三次課結束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5附則 防止船船生活污水污染規則有關規定 附則也是任選附則,已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定義、適用范圍 檢驗與證書 生活污水排放標準 4) 標準排放接頭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

28、技術 3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1) 定義、適用范圍 第四次課開始附則所說“生活污水”系指:(1)任何形式的廁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廢棄物;(2)醫務室(藥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等處的排出物;(3)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廢水。 附則適用于400總噸及其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總噸但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上的新船。 現有船舶自本附則生效之日的5年以后( 2008年9月27日)適用。 MARPOL 2011年7月15日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附則IV:防止船船生活污水污染規則有關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MARPOL附則IV)的修正案納入了建

29、立“特殊海域”,以防止客船造成的生活污水污染 。特殊海域系指 : .1 波羅的海區域;和.2 根據相關特殊區域的標準和程序,由本組織所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新增第7之2款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員之外的人員:.1 船長和船員,或受雇或以任何職位從事該船業務的其他人員;和.2 一周歲以下的兒童。新增第7之3款 客船系指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新客船系指: .1 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訂立建造合同的,或無建造合同時,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客船;或 .2 2016年1月1日后兩年或以上時間交付的客船。現有客船系指非新客船的客船。Marine Pollution Preven

30、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2) 檢驗與證書 國際航行的船舶,應持有按本附則規定檢驗后,主管機關簽發的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The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SPP證書)。 該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8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3) 生活污水排放(舊)標準除下列情況外,應禁止將生活污水排放入海。(1)在距最近陸地3n mile 以外,

31、排放生活污水需經由主管機關批準的設備粉碎和消毒;或在12n mile以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放時船舶應以不小于 4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進行排放。(2)船上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正在運轉。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3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生活污水的排放新標準A-除客船外的船舶在所有區域的生活污水排放和客船在特殊區域外的生活污水排放 1.除下列情況外,禁止將生活污水排放入海,除非: .1船舶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外,使用主管機關按本附則第條所認可的系統,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

32、12海里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將集污艙中儲存的或來自裝有活體動物處所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須在船舶以不低于4節的航速航行時,以適當的速率排放; 或 .2船舶所配備的經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正在運轉, 其排出物須不在水中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或使周圍海水變色。B-客船在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污水排放 2. 禁止客船在特殊區域排放生活污水:除非滿足以下條件:船舶所配備的經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正在運轉, 其排出物須不會在水中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或使周圍海水變色。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

33、際公約及相關法規生活污水標準排放接頭法蘭尺寸項目尺 寸外徑210 mm內徑接管外徑,最大直徑不大于100 mm螺栓節園直徑170 mm法蘭槽口4個直徑為18 mm的孔,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徑的螺栓節圓上,槽口開至法蘭盤沿,槽口寬18 mm法蘭厚度16 mm螺栓4只,直徑16 mm,長度適當該法蘭連同耐油墊圈,應能承受059MPa的壓力。4) 標準排放接頭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6附則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有關規定 附則也是任選附則,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國1988年11月21日

34、加入,1989年2月21日對我國生效。附則V主要內容有: 1) 定義、適用范圍 2) 垃圾處理規定3) 港口接收設施 4)垃圾管理計劃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定義、適用范圍 垃圾要不斷地或定期地予以處理的各種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廢棄物(不包括魚及其各部分 ) 。 特殊區域由于其海洋學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運輸的特殊性質等方面公認的技術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強制辦法的海域。本附則的特殊區域有: 地中海區域、 波羅的海區域、 黑海區域、 紅海區域、 “海灣”區域、 北海

35、區域(1989年修正案確定)、南極區域(1990年修正案確定)、 泛加勒比海區域(1991年修正案確定)。 本附則的規定,適用于一切船舶。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3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MARPOL 2011年7月15日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關于MARPPOL公約附則V修正案-更改部分:垃圾管理計劃、垃圾記錄簿、垃圾公告牌、垃圾排放記錄簿一、主要修訂1. 垃圾定義的補充:新的垃圾定義中增加了動物尸體,貨物殘留,食用油,生活垃圾,操作性廢棄物,漁具,食物垃圾,焚燒爐灰幾項。2.現有的MARPOL公約

36、附則V規定,根據垃圾的種類、航行區域及距離海岸的距離來決定垃圾能否排放,而新修訂的MARPOL附則V則除了有明文規定(食物垃圾,貨物垃圾及甲板沖洗水)以外的所有垃圾將不能排放入海,但可以排放到港口接收設備中去。 .1 食物垃圾,貨物殘渣和甲板沖洗水允許排放到距離海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2 2013年1月1日起,現有種類的垃圾(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品,浮墊,繩索,包裝材料,食用油,焚燒爐灰)將禁止排放入海。3. 固定和浮動式平臺應持有垃圾管理計劃書和垃圾處理公告。4. 需持有垃圾管理計劃書的船舶噸位由400GT改為100GT。5. 船舶需要在航行途中排放垃圾。 Marine P

37、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垃圾處理規定 1 現有公約對垃圾排放的要求垃圾種類除了海上平臺以外的船舶1海上鉆井平臺1特殊海域外特殊海域塑料-包括尼龍繩和漁網,塑料袋2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漂浮的襯墊,繩索及包裝材料距離海岸線25海里外可以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紙制品,碎布,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及類似的廢棄物距離海岸線12海里外可以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其它粉碎或未經粉碎的垃圾包括紙制品,碎布,玻璃距離海岸線3海里外可以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粉碎或未經粉碎的食物垃圾距離海岸線12海里外可以排放距離海岸線12

38、海里外可以排放禁止排放粉碎和未經粉碎3的混合食物垃圾距離海岸線3海里外可以排放4距離海岸線12海里外可以排放4距離海岸線12海里外可以排放4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1 海上鉆井平臺及相關船舶包括所有用來勘探或開采海床礦產資源的移動或固定式海上平臺,還包括停靠或者距離平臺500米以內的船舶。 .2 塑料垃圾和焚燒爐灰是否能夠排放到岸上接收設備。 .3 粉碎和未經粉碎的垃圾必需能夠通過網眼為25mm的濾網。 .4 對于摻雜有不同排放要求的有害物質的垃圾,排放要按照最嚴格的要求執行。M

39、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6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垃圾處理規定 新修訂的垃圾排放的要求(2013年1月1日生效)垃圾種類1除了海上平臺以外的所有船舶4海上平臺特殊海域外(距海岸的距離)特殊海域(距海岸或冰陸架的距離)粉碎或未粉碎的食物垃圾23海里以外, 在航行途中且航速越快越好3海里以外,航速越快越好3禁止排放粉碎或未粉碎的食物垃圾12海里以外,在航行途中且航速越快越好禁止排放禁止排放不含貨物殘渣5,6的沖洗水12海里以外,在航行途中且航速越快越好禁止排放禁止排放含貨物殘渣5.6的沖洗水12海里以外,航速越快越

40、好含有清洗劑及輔助劑6的洗艙水可以排放12海里以外,航速越快越好禁止排放含有清洗劑及輔助劑6的甲板和外表面沖洗水可以排放動物尸體(要進行分尸或其它處理以確保尸體能夠自動沉入海底)必須在航行途中并且盡量遠離海岸,距離海岸大于100海里的深海禁止排放禁止排放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龍繩,漁網,塑料包裝袋,焚燒爐灰,煤渣,食用油,漂浮貨墊,繩索和包裝材料,紙制品,碎布,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及制品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1 垃圾中摻雜或含有禁止排放入海的有害物質時,

41、或者與摻雜物有不同的排放要求 時,排放要按照最嚴格的要求執行。.2 粉碎或未經粉碎的食物垃圾要求能通過網孔為25mm的濾網。.3 極地的禽類及其制品不允許排放入海,除非經焚燒、高壓滅菌或其它方式處理后。.4 距離海岸12海里的海洋平臺及相關船舶,包括用于勘探和開采海床礦產資源的所有固定和移動式海上平臺,及平臺500米以內的所有船舶。.5 貨物殘渣特指運用普通卸貨手段無法回收的的貨物殘渣.6 對海洋環境無害的物質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規定1除本附則第4、5、6和7條另有規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2 除本附則第7條另有規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繩、合成纖維漁網、塑料垃圾袋和

42、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3 除本附則第7條另有規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8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垃圾處理規定(舊規定) 在特殊區域外: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屬殘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燼)均禁止排放入海: 能漂浮的墊艙物料、襯料 ,在距最近陸地25 n mile 以外可排放入海; 食品廢棄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在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 但在距最近陸地3 12 n mil

43、e之間,應經粉碎機處理后,通過篩眼不大于25mm的粗篩排放入海。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4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在特殊區域內: (舊規定) 一 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屬殘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燼) 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墊艙物料、襯料和包裝材料)均禁止排放入海; 食品廢棄物,在距最近陸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區域內,應經粉碎機或磨碎機處理后,通過篩眼不大于25mm的篩網排放入海,而且必須距最近

44、陸地3n mile以外。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3) 港口接收設施 各締約國政府,應在各港口和裝卸站設置足夠數量的垃圾接收設施。4)垃圾管理計劃 1995年附則V修正案, 主要規定有: 總長12m及其以上的所有船舶(增加:固定或浮動平臺 )都應張貼公告標牌,向船員和旅客展示有關垃圾處理的要求;(告示應以船上人員的工作語言編寫,國際航行船舶還應有英文、法文或西班文書寫) 所有400總噸及其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應備有 垃圾管理計劃(Garbage Manageme

45、nt Plan);改為:1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經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動平臺,須配備垃圾管理計劃,且船員均須執行。 垃圾管理計劃應用本船船員工作語言編寫。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垃圾記錄薄 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動平臺,均須配備垃圾記錄薄 (Garbage Record Book) 。 當進行下列各項工作時應記錄在垃圾記錄簿中: 向海里排放垃圾時; 向港口接收設施排放垃圾時; 在船上焚燒垃圾時; 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況

46、下排放垃圾時。 垃圾記錄簿每項記錄由負責的高級船員簽字,每記完一頁由船長簽字。 垃圾記錄簿最后一頁記完后應保留2年。 向港口排放垃圾時,船長須從接收設施管理人員處得到一份寫明垃圾估計轉移量的收據或證明,并同垃圾記錄簿一起在船上保存2年。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垃圾記錄薄 主管機關可對以下情況免除垃圾記錄薄的要求:. 1 經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持續航行時間為一小時或以下的任何船舶;或. 2 固定或浮動平臺。第三次課完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

47、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3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7。附則 關于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有關規定 1997年締約國大會批準了修訂MARPOL7378防污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該議定書為防污公約新增了: 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 2005年5月19日起生效。 我國于加入,生效。 規則適用所有船舶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1)定義(1)排放:指從船舶向大氣或海洋釋放受本附則控制的任何物質,包括: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48、(VOCs)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溴氯氟烷烴)。(2)船上焚燒:指把船舶正常作業時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在船上進行焚燒。(3)SOx排放控制區;指要求對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強制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SOx造成大氣污染。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SOx排放控制區應包括附則I定義的波羅的海區域和附則V定義的北海海域,或由IMO根據SOx排放控制區的確定標準和程序而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包括港口或區域。 當船舶位于SOx排放控制區之內時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處于SOx排放控制區的船上使用的燃油的

49、硫含量不超過1.5 mm; 采用經認可的廢氣濾清系統把包括主、副推進機械的硫氧化物排放總量減少至KWh或更少(按SO2排放的總重量計算)。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6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1)定義 (4)排放控制區(ECA) :指要求對船舶(SOx, NOx 和 PM)排放采取特殊強制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SOx, NOx 和 PM)造成大氣污染。 目前全球有三個認定的排放控制區已經生效, 波羅的海地區、北海地區、北美排放控制區。第四個排放控制區,美國(北美)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區(SOx, NOx 和 PM)

50、將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MARPOL 2011年7月15日修正案 修正案在現有MARPOL公約附則VI中增加了一個新的第四章“船舶能效規定”,同時對原附則VI的定義、檢驗和發證、港口國檢查、國際能效證書的格式等內容作出相應的修訂。 此修正案已于2013年1月1日默認生效。修正案關于EEDI的規定是 允許通過不同的技術改進船舶設計從而達到所要求的能效水平;船舶設計者和制造者可以自由地為船舶選擇最符合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 關于船舶能源效率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國際

51、航行的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包括移動式和固定式鉆井平臺)。修正案要求在一定的時間段內,不同種類、不同噸位的船舶實際能效指數(Attained EEDI)必須達到或優于所要求的能效指數(Required EEDI);此外,每艘公約適用船舶還應當隨船攜帶一份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 能效設計指數(EEDI)對新船具有強制性,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對現有船舶具有強制性。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8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2)船舶排放控制有關要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1)禁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任何故意

52、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統或設備的維護、檢修、修理或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排放,(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許含有氫化氯氧烴(HCFCs)的新裝置以外,禁止在船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層的新裝置。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5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關于氮氧化物(NOx):(舊要求)(1) 對2000年1月1月以后在船上安裝的柴油機或經重大改裝的柴油機當輸出功率超過130kW時,其NOx排放應限制在下列范圍: 當n130r/min; NOx排放170g/(kwh) 當130rmin n 2000r/min, NOx排放45ng

53、(kWh); 當n 2000rmin; NOx98 g(KWh)。(2) 以上標準不適用于應急柴油機、救生艇發動機等。(3) 允許下列情況下在船上使用柴油機: 在發動機上使用經主管機關根據NOX排放規則規定認可的廢氣濾清系統,將船上的NOx排放量降至上述規定的極限值; 采用經主管機關 認可的其他等效方法;將船上的NOx排放量降至上述規定的極限值。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6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關于氮氧化物(NOx): (新要求) 對2000年1月1月或以后在船上安裝的柴油機或經重大改裝的柴油機當輸出功率超

54、過130kW時,其氮氧化物排放應限制在下列范圍:船舶建造日期 排放標準 對應的NOx極限值(g/kWh)(按NO2總加權排放量計算) n130 rpm130 rpm n2000 rpm n 2000 rpm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1年1月1日以前 第 I級 17.045n(-0.2) 9.8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第II級14.444n(-0.23) 7.72016年1月1日或以后 第III級3.49n(-0.2) 2.0 以上標準不適用于應急柴油機、救生艇發動機、應急狀況下使用的設備或裝置上的發動機。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

55、防污染技術 6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關于硫氧化物(SOx): SOx是由燃料中含硫的燃燒產物,所以主要是限制燃油中的硫含量: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應超過45mm。 在波羅的海區域、北海海域等SOx排放控制區內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 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過15mm; :采用了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廢氣濾清系統將船舶推進機械的SOx排放量減少至(kWh)或以下。 燃油含硫量應由供應商以書面形式提供。在進入SOx排放控制區之前將燃油供給系統全面沖洗,除去含硫量超過mm的燃油。 在燃料轉換作業完成時應將每一燃油艙中的低硫燃油(硫含量小于或等于1.5%)的容積以及日期、時間

56、及船舶位置紀錄在主管機關規定的航海日志中。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6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限制區域硫含量限制mm執行時間全球4.52012年1月1日以前3.52012年1月1日以后0.52020年1月1日以后SOx排放控制區(SECA-波羅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峽等)1.52010年1月1日以前1.02012年7月1日以后0.12015年1月1日以后表1 國際海事組織對船舶燃油含硫量的規定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63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

57、公約及相關法規 在這些排放控制區內,船用燃料中的Sox排放不得超過1.00%。從2015年1月1日起,Sox的排放將下降到0.10% m/m。而此時,非排放控制區的Sox得排放為3.50% m/m,從2020年1月1日起下降到0.50% m/m。 至于Nox排放,裝在2011年1月1日及其之后建造的船舶上的船用柴油機必須滿足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附錄VI 13規定的Tier II標準要求。要求裝在2016年1月1日及其之后建造的船上的船用柴油機在認定的Nox排放控制區運行時必須滿足更嚴格的Tier III Nox排放標準要求。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

58、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6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禁止船上焚燒的物質: 本公約附則I、中的貨物殘余物及被其污染的包裝材料; 多氯聯苯(PCBs); 附則V定義的含有超過微量的重金屬垃圾; 含有鹵素化合物的精煉石油產品。蒸氣返回系統到蒸氣接受器或焚燒爐內 容一、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二、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三海洋污染干預和防備的國際公約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五、 美國1990年油污法四海上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六、我國關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關法規Ma

59、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6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二、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 2004年2月9日至13日, 在倫敦IMO總部召開大會通過了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希望盡量減少和最終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移對環境、人體健康、財產和資源引起的風險。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7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一)、公約背景 隨著航運貿易的發展,由船載壓載水引起的海洋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入侵愈來愈引起人們的

60、重視 。 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IMO就在尋求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IMO制定并在1991年發布了防止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引入有害生物和病原體的指南。 2004 年2 月9日至13 日,大會決議通過了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 但該公約目前還未生效。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術 7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國際公約及相關法規 (二)、公約構成 公約由正文和附則組成,正文22條。 附則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規則分五部分共24條。 A部分(總則),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C部分(某些區域的特殊要求), D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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