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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編輯課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報批稿課件1 原山西消防總隊建審處處長、 高級工程師張耀澤編輯課件第一部分 建筑設計消防安全質量管理 一 建筑的消防安全與設計、施工、使用和維護四個環節都密切相關。其中,設計是基礎,是源頭,這一關把不好,就會留下“先天性”火災隱患。所以,建筑消防安全必須從設計抓起! 二 實行兩項制度 實行消防設計專項資質管理制度。 其要求:甲乙級院;其它院必須辦專項資質證。 建筑工程項目實行消防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編輯課件 三 建筑設計消防審核驗收的內容 (1)預防的措施盡量不讓火災發生 (2)應急的準備-萬一著火,靠事先準備的分隔封堵、探測滅火探測滅火、消防車道、消防
2、電梯等消防設施,和建筑內的人員和設施,和建筑內的人員和消防隊員,把火災控制在起火的房間、起火的防火分區或起火的樓層或起火的建筑;靠疏散避難疏散避難設施、防排煙設施,消防救援設施,使人們免遭火難;靠耐火抗火耐火抗火設計,設計,確保建筑有足夠的安全儲備,確保建筑有足夠的安全儲備,從而把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四 建筑設計消防安全目標建立縱深防御和多重保護消防安全體系 破壞著火條件。迅速及時消滅火源,及時控制任何火災擴大蔓延的可能。 疏散和就地保護。保證人員安全。要求及時報警,提供充分的疏散條件及最悲觀條件下的避難條件。 加強結構耐火能力,使其在火災情況下不倒塌。 堵塞蔓延通道,封鎖、限制火災蔓延。
3、構筑防火單元、防火分區,實現滴煙不漏、無火穿透的堵火目標。 采用阻燃材料,降低材料著火的可能、火焰傳播速度及熱、煙量,達到阻燃、耐燃、少煙目的。 控制著火條件。即控制可燃物、控制點火源、控制可燃物和點火源相互作用,把火災發生的機率降到最低。防火滅火堵火避火 隔離著火建筑,防止火燒連營。用防火間距、防火墻等隔離手段,限制火災在相鄰建筑間蔓延。耐火編輯課件 五 建筑設計防火的基本內容 1、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方面(處理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a、控制建筑規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險物品(可燃、易燃液體儲罐、氣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的容積和設置方位,控制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的容積和高度。 b、控制建筑密度。是通過
4、限制建筑的安全間距實現的。 c、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編輯課件 2、建筑結構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級(盡量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難燃化;控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控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對建筑防火分隔構件上的開口、空開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維持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對有爆炸危險性的建筑(主要指工業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構件、泄壓設施等,減少爆炸時對主體結構的破壞等。 編輯課件 3、建筑物內部的平面布置方面: a、劃分建筑物空間的防火、防煙分區。采用防火分隔構件劃分防火、防煙分區,控制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的的最大允許建筑
5、面積,發生火災時盡量把火災、煙氣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阻止火勢和煙氣蔓延擴大。 b、設置建筑的疏散避難設施和外部滅火救援的進入通道設施。包括控制疏散總長度;選擇疏散樓梯的形式;合理設計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數量、分布和寬度;設置建筑物內的避難場所等,為疏散創造有利條件縮短逃生時間;設置消防電梯等專用通道。編輯課件 c、合理布置危險設施、人員密集場所和貴重物品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對有較大火災危險性或爆炸危險性的設備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減少對結構的破壞以及便于撲救;人員密集場所、老弱病殘弱質群體的活動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三層, 便于逃生;對貴重設備、貴重物品等價值高的財產進行保
6、護,盡量遠離危險物品和設施場所,盡量分隔成一個獨立的防護單元等。 編輯課件 4、控制建筑內危險物品及容量。如 “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建規3.2.10條);民用建筑內嚴禁附設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5.4.2條)。 編輯課件 5、設置滅火設施和便于撲救及逃生的消防設施。建筑滅火器、室內外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設施、疏散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的輔助疏散設施等。 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電氣設備和配電線路等的防火措
7、施,以及提高工藝設備本質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編輯課件 六 建筑防火設計的方法 1、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現行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 2、目前個別項目是運用火災工程學的知識,對照現行的規范,進行性能化設計。 編輯課件 第二部分 建規建規報批稿報批稿 一、修訂整合的原因n 2010年年3月月18-21日,按照住建部關于修訂整合日,按照住建部關于修訂整合建規建規和和高規高規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召開了編制組成立暨第一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召開了編制組成立暨第一次會議。次會議。7月月16日,征求意見稿在網上發布。日,征求意見稿在網上發布。n 修訂整合修訂整合建規建規和和高規高規是為了:是為了:n (
8、一)適應工程建設發展(一)適應工程建設發展 的實際需要。的實際需要。(2007年,建設部批準年,建設部批準立項,對立項,對建規建規、高規高規進行局部修訂,進行局部修訂,2010年決定進行年決定進行整合整合)。n (二)適應現實火災斗爭的需要。近年來,建筑外墻和外保(二)適應現實火災斗爭的需要。近年來,建筑外墻和外保溫火災屢屢發生,突破外墻和防火分區的火災也時有發生,損失溫火災屢屢發生,突破外墻和防火分區的火災也時有發生,損失慘重,必須及時從技術層面上對防范此類火災作出規定。慘重,必須及時從技術層面上對防范此類火災作出規定。編輯課件n n ( 三)克服兩本規范不協調的需要。三)克服兩本規范不協調
9、的需要。 建規建規 和和高高規規在排煙場所、應急照明、電纜井管道井的封堵等方在排煙場所、應急照明、電纜井管道井的封堵等方面都存在嚴重不協調的內容,多層嚴于高層,邏輯上嚴面都存在嚴重不協調的內容,多層嚴于高層,邏輯上嚴重不合理。重不合理。n (四)完善工程建設防火標準體系的需要。合并(四)完善工程建設防火標準體系的需要。合并建建規規 高規高規 ,對健全完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體,對健全完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體系,增強建設工程防火設計通用性規范的科學性、合理系,增強建設工程防火設計通用性規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適應性,進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災能力,有效防性和適應性,進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災能力,有
10、效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范火災事故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編輯課件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工程防火部分)框架細化表編輯課件二、建規的歷史沿革建筑設計防火規范TJ 16-1974 9章6個附錄14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1987 局部修訂:95年、97年、2001年 10章5個附錄252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12章1個附錄387條,其中,強制性條文176條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45-82; GB 50045-95(2005年版)9章1個附錄214條,其中,強制性條文103條. 兩者要求相同、相近的條文170條。編輯課件三、修訂整合原則三、修
11、訂整合原則v總結和吸取與火災作斗爭的經驗、教訓v學習借鑒發達國家標準、總結吸收有關消防科研成果及地方標準的成熟內容。v解決工程建設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v解決兩項標準相互間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編輯課件四、重點研究、修訂的內容 1、高層建筑 編制組組織對美、英、法、日、新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有關高層建筑的防火規范進行了比較研究,并對上海膠州路教師公寓火災和沈陽萬鑫火災進行了調查和研究,在此基礎上,提高了高層建筑防火設計的有關要求,如,住宅建筑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處的樓板耐火極限從1.50h提高到2.50h ; 編輯課件 高層住宅戶內宜設置輕便消防水龍或類似滅火器材;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應每戶設
12、置避難間,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同時,提高了高層住宅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聲警報或火災應急廣播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要求 。 ,防火間距不能按照有關要求減少;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此外,水系統規范和防排煙規范也都加強了高層建筑的有關設防要求。 編輯課件n 2 2、特殊人群使用建筑、特殊人群使用建筑 根據火災統計,火災中死傷的人老弱病殘居多。報批稿完善和提高了老弱病殘使用的建筑的消防安全設防要求。增加了老年人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醫療建筑在一個防火分區內應按護理單元再進行防火分隔的要求;大、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
13、2的老年人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規定;提高了醫療建筑、老年人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20min.和30min.修改為60min。編輯課件 3、滅火救援設施 增加了消防救援操作場地和救援入口的設置要求和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設置要避開外墻墜落物或采取保護措施。明確了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明確了消防電梯層層停靠和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場所設置消防電梯的要求; 要求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規定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救援,見第6.2.11
14、條。編輯課件 4、物流配送建筑 編輯課件n 5、建筑外保溫系統 央視大火燒出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文。 上海教師公寓大火和沈陽萬鑫大火燒出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 2011)65號文。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公安部119、120號令的發布,促成了關于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消( 2012)350號文的下發。 建筑保溫勢在必行,但火災屢屢發生絕對不行! 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防火所等單位開展了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技術研究,住建部、公
15、安部還組織編制組到美、德、法、瑞士等進行了學習考察,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設計的要求,第6.7節。編輯課件 6、有頂步行商業街 這類建筑集零售、餐飲、休閑、娛樂等功能于一體,是以商業街為紐帶,占地面積大的綜合性商業建筑。 如何防火設計?規范尚未明確,各地把握不同。 2008年2010年,編制組通過調研,在相關試驗、火災危險性分析、研究國外相關標準并分析、總結國內有頂商業街建設過程中采取的防火技術措施和相關地方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商業街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編輯課件 7、商店建筑 增加了高層商店的人員密度系數,統一了高層與多層商店的人員密度系數和白人寬度指標,減小了家具、建材、燈飾
16、商店的人員密度系數。 增加了展覽廳的人員密度系數。編輯課件 8、木結構建筑 2007年2010年,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與加拿大木材協會、北歐木材協會等機構合作,對木結構建筑的構件耐火極限、安全疏散、主動防火措施、防火間距以及組合結構的建筑防火要求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對柱、樓板和墻體進行了試驗研究,對國外有關木結構的防火標準進行了比較研究,并在與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和原建規相關條文協調的基礎上,系統地規定了木結構建筑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11章編輯課件 9 9、防止火災蔓延、防止火災蔓延 增加了建筑防止上下層之間和雙層幕墻間火災蔓延的防火設計要求; 增加了地下商店的
17、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有關防火分隔的具體要求,見第6.4.126.2.14條。 雙層幕墻之間一般有800mm2000mm的夾層,平時用于自然通風和隔熱,但火災時則可能成為火災蔓延的通道,并加速火災的豎向蔓延。此外,幕墻的整體密封性能較好,從建筑物外面無法準確判斷起火部位和火勢大小,會增加消防救援難度。編輯課件 修改了敞開樓梯間上下層面積疊加的要求。2007年2008年,編制組與四川消防總隊共同對民用建筑中設置敞開樓梯間時的連通區域是否按同一個防火分區考慮的問題進行了研究。研 究認為:普通多層建筑,采用外廊式通道時,疏散、排煙條件有利,防火分區可不疊加計算連通層的面積;采用內廊式通道時,
18、防火分區疊加計算連通層的面積,能夠更好地控制煙氣蔓延區域,提高人員疏散安全度。 編輯課件 1010、增加了、增加了1 110105 5m m3 33310105 5m m3 3 國內多個鋼廠的煤氣柜容積已超1105m3,最大的單個煤氣柜容積已達到3105m3。編制組于2008年以容積1105m3以上的可燃氣體儲罐(重點是鋼鐵企業大型煤氣柜)的防火要求為研究對象,分析研究了大型可燃氣體儲罐的火災爆炸危險性和影響其防火間距的各項因素,在此基礎上,增加了1105m33105m3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周圍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 修訂了醫院液氧儲罐容積和間距的有關規定 補充了液氨、液化天然氣氣化站及其儲罐與建
19、筑物間的防火間距。見第4.3.7、4.3.8條。編輯課件 11、 修改了剪刀樓梯間的設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明確了住宅建筑戶門開向前室的數量要求; 明確了高層建筑裙房及公寓、宿舍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編輯課件五、章節修訂變化情況五、章節修訂變化情況現行現行建規建規12章,章,1個附錄,個附錄,387條,強條條,強條176條;條;高規高規共有共有9章,章,2個附錄,個附錄,214條,強條條,強條103條。兩者要求相同、相近條文條。兩者要求相同、相近條文170條。條。報批稿報批稿 , 12章,章,3個附錄,個附錄,420條,其中,強制條,其中,強制性條文性條文169條。新增條。新增3章
20、章,2個附錄,減少個附錄,減少3章。章。附錄附錄A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法新新附錄附錄B 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新新附錄附錄C 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編輯課件 六、重點修改條文介紹 學習重點修改的條文,要吃透其精神,學習重點修改的條文,要吃透其精神,做到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從而做到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從而為更好地正確貫徹執行規范奠定扎實的基為更好地正確貫徹執行規范奠定扎實的基礎。礎。編輯課件1 總則n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21、n1 廠房;n2 倉庫;n3 民用建筑;n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n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n6 可燃材料堆場;n7 城市交通隧道。n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編輯課件1 總則n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編輯課件n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n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
22、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編輯課件n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n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編輯課件2 術語、符號 n2.1 術語 現行建規23,高規17,報批稿24 2.1.1 高層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建筑。n2.1.2 裙房annex (高2.0.1)n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23、n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n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建2.0.13)編輯課件2.1 術語n2.1.4 商業服務網點commercial facilities n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n定性:定性:1)屬于住宅范疇;2)疏散寬度、安全出口、消火栓等均按住宅設置;3) 疏散距離從二層房間最遠點至一層安全口不應超過22米;4 ) 一、二層為一家,可設
24、一部戶內樓梯,梯寬1.1m,踏步260X175;5). 一層店鋪面積不超過200,可設一個安全出口,門寬不小于1.5米;6). 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與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連通。編輯課件商業服務網點商業服務網點編輯課件商業服務網點商業服務網點編輯課件2.1 術語n2.1.10 耐火極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 n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熱作用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n2.1.11 防火隔墻fire partition wall n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
25、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實心墻。 編輯課件2.1 術語n2.1.12 防火墻fire wall n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實心墻。n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n建筑內用于人員在火災時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n2.1.14 安全出口safety exit n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編輯課件2.1 術語n2.1.15 封閉樓梯間enclosed staircase (建2.0.18)n用建筑構配件分隔,能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n2.1.
26、16 防煙樓梯間smoke-proof staircase(建2.0.19)n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能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編輯課件2.1 術語n2.1.17 避難走道exit passageway n設置防煙設施且兩側采用防火墻分隔,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n2.1.18 閃點flash point (建2.0.5)n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編輯課件2.1 術語n2.1.19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
27、n(建2.0.6)n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可燃蒸氣、氣體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n2.1.20 沸溢性油品boil-over oil (建2.0.7)n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編輯課件2.1 術語n2.1.21 防火間距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建2.0.21)n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n2.1.22 防火分區fire compartment (建2.0.20)n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
28、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編輯課件2.1 術語n2.1.23 防煙分區smoke compartment (建2.0.22)n在建筑內部采用擋煙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煙氣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n2.1.24 充實水柱full water spout (建2.0.23)n由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編輯課件3 廠房和倉庫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n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編輯課件n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
29、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編輯課件3 廠房和倉庫3.1 火災危險性分類n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n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自動報警
30、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編輯課件n條文說明3.1.2 P116n2 一般情況下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參見表2。n最大允許量既包含總量,也包含單位體積的量編輯課件3 廠房和倉庫3.1 火災危險性分類n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的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的倉庫,其火災危險性應按丙類確定。 編輯課件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n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h) 編輯課件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n3.2.1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
31、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n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編輯課件n3.2.2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為一級。(3.3.4)n3.2.3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n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3.3.5)n3.2.4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
32、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3.6)編輯課件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n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3.12) n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等標準的規定。編輯課件n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和甲類庫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單層乙類庫房,單、多層丙類庫房和多層丁、戊類庫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3
33、.17)n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n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n3.2.9 下列建筑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表3.2.1的規定增加1.00h:n1 甲、乙類廠房;n2 甲、乙、丙類倉庫。編輯課件n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n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n除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外,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多層丙類
34、廠房的屋頂承重構件和下列建筑的梁、柱、屋頂承重構件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應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護措施: n1 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單層丙類廠房; n2 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3.2.4)編輯課件n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n對于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35、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的規定。(3.2.5)編輯課件n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n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中的樓板,當采用預應力和預制鋼筋混凝土的樓板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n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于1.50h和和1.00h。編輯課件n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
36、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當為4層及4層以下的丁、戊類廠房(倉庫)時,其屋面可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屋面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n3.2.17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n3.2.18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編輯課件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n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表3.3.1的規定。(表的標題和該條中均刪除耐火等
37、級)n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n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2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n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或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原為防火墻)編輯課件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
38、布置n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或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n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編輯課件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n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
39、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分隔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n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員少于10人時,該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編輯課件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n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刪除“耐火等級”)n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注:1 倉庫中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其中甲、乙類倉庫中的防火墻不應
40、開設門窗洞口;地下、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n現建規注7超過50度的白酒倉庫不應超過3層去掉了!n 編輯課件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n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部分的建筑面積減半計算。n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
41、規范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編輯課件n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在地下或半地下。n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n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必須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內,必須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防爆墻與廠房分隔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n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
4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編輯課件n3.3.6 廠房內設置甲、乙類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n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n3.3.7 廠房內設置丙類倉庫時,必須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設置丁、戊類倉庫時,應采用耐火極限
43、不低于2.00h(現為2.50h )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編輯課件n3.3.8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1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0.5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0h(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n3.3.9 變、配電變、配電站(所)站(所)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
44、、乙類廠房專用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等標準的規定標準的規定。n乙類廠房的配電站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乙類廠房的配電站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甲級防火窗。 編輯課件n3.3.10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n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
45、、乙類倉庫內,庫內,也也不應貼鄰。不應貼鄰。n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編輯課件n3.3.11 物流建筑應按分揀等作業和儲存功能劃分不同的防火分區,儲存區與其他功能空間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n儲存區的防火要求應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的丙
46、類2項(除自動化控制的高架倉庫,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倉庫外)和丁、戊類物品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當庫區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n作業區的防火要求可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編輯課件編輯課件n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n3.4.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n 注: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
47、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必須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編輯課件n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n 編輯課件n3 兩座
48、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n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n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n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編輯課件n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
49、花地點的防火間距,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不應小于30m,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應符合本規范第10.2.1條的規定,與甲、乙、丙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氣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規范第4章的規定。章的規定。n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其間距可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編輯課件n3.4.
50、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且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不應小于13m。n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n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n 2 相鄰較低一面外
51、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編輯課件n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n總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n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
52、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編輯課件n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 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n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編輯課件n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液化石
53、油氣加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建成區內。 n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規定。編輯課件n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
54、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和第3.5.1條的規定。n3.4.12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編輯課件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n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的規定,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符合本規范第10.2.1條的規定。設置裝卸站臺的條的規定。設置裝卸站臺的甲類倉庫與廠內鐵路裝卸線的防火間距,可不受甲類倉庫與廠內鐵路裝卸線的防
55、火間距,可不受表表3.5.1規定的限制。規定的限制。n表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n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編輯課件n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的規定。n注:注: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少2m。n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
56、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不應小于小,但丙類,不應小于6m;丁、戊類,不應小于;丁、戊類,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大于本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n3 除乙類第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與鐵路、道路
57、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編輯課件n3.5.3 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n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n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編輯課件n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
58、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的規定。表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n注:1 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n 2 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10000t。n3.5.5 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編輯課件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n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n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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