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運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2011年10月執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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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項目設計變更辦理程序1、 項目法人提出設計變更建議(書面)2、 項目法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開會論證可行性,形成會議紀要3、 項目法人出具設計變更書面審查論證報告4、 設計單位編制工程變更初步方案設計5、 法人向主管部門提交設計變更申請,港航局重點關注的設計變更的必要性,目前是技術層面的原因,同時投資不會增加的才能接收6、 設計變更申請批準后,編制施工圖,并再組織審查關于印發山東省水運工程設計變更管理 辦法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為加強水運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我廳組織制訂了山東省水運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有關單位遵照

2、執行,并將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建議及時反饋省廳。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山東省水運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港口建設管理規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由交通運輸部或省交通運輸廳審批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新建、改(擴)建水運工程的設計變更,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第三條 項目法人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

3、,加強水運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合理設計周期,達到要求設計深度,確保工程設計質量。各級設計審批部門須加強對水運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設計變更活動要接受各級紀檢監察、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第四條 設計變更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安全優質、高效節約、持續發展的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提出設計變更:(一)在保證原設計標準前提下,可降低投資或節約資源的;(二)在保證原設計標準前提下,不增加投資或增加投資較少,但能解決特殊技術問題,或能明顯縮短建設工期的;(三)雖增加部分投資,但有利于改善使用條件,提高使用功能、工程質量或節省后期養護維修費用的;(四)由于地質、水利、公路、鐵

4、路、管道、工礦、文物、城建、電力、電信、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原因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必須變更設計方案的;(五)原設計雖然可行,但存在較大優化余地的;(六)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的。第五條 設計變更須符合國家和省水運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符合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若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平面布置、永久用地、岸線使用、海域使用、安全評價、水土保持、環境評價等與原審批或核準主要內容不一致時,項目法人須取得原批準或核準部門書面同意后,方可開展設計變更工作。第六條 水運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5、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一)主體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平面布置發生變化,并經原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同意的; (二)主體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確需調整,并經原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同意的;(三)主體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結構型式、尺度發生變化的;(四)港口工程碼頭前沿裝卸工藝及主要設備配置發生變化的;航道工程主要工藝及主要設備配置發生變化的;(五)航道工程單個合同段內的單項變更投資變化超過200萬元且相同類型變更累計投資變化超過500萬元的,或單個合同段內單項變更投資變化超過200萬元且整個項目相同類型變更累計投資變化超過1000萬元的;(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一)主體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以外其他陸域配套等工程的平面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結構型式、尺度發生變化的;(二)堆場等生產、裝卸工藝及主要設備配置發生變化的; (三)港口工程單個合同段內的單項變更投資變化超過200萬元且相同類型變更累計投資變化超過500萬元的,或單個合同段內單項變更投資變化超過200萬元且整個項目相同類型變更累計投資變化超過1000萬元的;(四)航道工程單個合同段內的單項變更投資變化超過50萬元且相同類型變更累計投資變化超過200萬元但不超過500萬元的,或單個合同段內單項變更投資變化超過50萬元且整個項目相同類型變更累計投資變

7、化超過500萬元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五)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第七條 水運工程設計變更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交通運輸部批準初步設計的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經省廳港航局同意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報交通運輸部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審批,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初步設計的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經省廳港航局同意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審批,屬于京杭運河主航道除港口外相關水運工程的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京杭運河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審批,設計變更

8、審批后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負責審批,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 水運工程設計變更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肢解設計變更以規避審批或簡化審批程序。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除緊急搶險工程及其他特殊規定情況外,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第九條 航道工程施工圖設計相對已批復初步設計發生了設計變更時,所發生的設計變更可在省交通運輸廳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確認,但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對設計變更情況予以單獨設計編制成冊。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相對已批復初步設計發生了重大設計變更時,施工圖設計審批部門必須待設計變更得到交

9、通運輸部或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后,方可批復設計文件。第十條 項目法人須加強水運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建立臺帳管理制度,及時匯總設計變更情況,自覺接受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可向項目法人提出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設計變更建議。設計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詳細說明變更原因。設計變更建議提出后,須征求項目原勘察設計單位意見。由施工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建議,經監理單位調查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須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有關單位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調查核實、審查論證。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論證。項目法人應當出具設

10、計變更書面審查論證報告,參加調查、審查的所有人員及被邀請專家均應當在審查論證報告上簽字,對結論和報告內容負責。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建議按照本辦法規定征得有關單位書面同意后,方可組織開展初步方案設計(含估算造價)。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建議經審查論證通過,完成初步方案設計后,項目法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向審批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設計變更申請表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變更類別、工程參建單位、設計變更名稱、變更提出單位、原批復設計概況及存在問題、批復概算投資、變更主要原因、變更內容及擬解決問題、估算投資增減、變更設計單位、變更審查論證情況、有關單位意見等(詳見附件

11、)。(二)附件資料1、原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2、原項目立項、岸線及海域使用、土地、環保、安全、水利等審批或核準部門書面認可意見(如有必要,則需提供); 3、原項目勘察設計單位書面意見;4、工程監理單位調查核實書面意見;5、項目法人審查論證報告;6、工程變更初步方案設計(含估算造價);7、工程變更審批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審批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調查核實及審查論證情況,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第十四條 設計變更申請批準后,項目法人方可根據已批準的初步方

12、案設計(含估算造價),組織編制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并可對初步方案設計中已明確的工程先行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依法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工作,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應當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深度。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報送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設計變更申請文件(二)附件資料1、原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2、經批準的設計變更申請書(復印件);3、設計變更說明;4、工程變更設計圖紙及原

13、批復設計對應圖紙;5、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細目概、預算文件;6、變更審批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七條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組織審查、報批或備案工作。一般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由項目法人在15日內完成審批和備案工作。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由項目法人在15日內組織完成初步審查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按照管理權限上報設計變更審批部門;設計變更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備案或轉報工作。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須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在上述期限之內。第十八條 對緊急搶險的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

14、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能夠說明緊急搶險情形的相關影像資料。第十九條 設計變更工程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施工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另行確定施工單位。第二十條  審批部門審查水運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應當按照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內河航運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相關配套定額及項目合同文件等核定。第二十一條 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過失,引起設計變更并且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承擔設計變更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責任。由于設計變更導致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費用變化

15、,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由于設計變更導致項目建設管理費、征地拆遷費、海域使用金等發生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納入決算。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設計變更文件的;(二)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或簡化審批程序的。(三)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不通過,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四)違反其他設計變更、建設程序有關規定的。第二十四條 設

16、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設計變更文件的,由上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審查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其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設計變更未經審批或違規審批的,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工程試運行,不得組織工程初步驗收、竣工驗收。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審批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港口管

17、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按照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管理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或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附件:水運工程設計變更立項申請表 審批編號: 申 請 人:(蓋章)工程名稱:變更項目:變更類別: 較大變更( ) 重大變更( ) 申請日期: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制說 明一、本表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填寫,蓋章后逐級提交設計變更審批部門,同時上報電子版。二、本表編號由設計變更審批部門負責提供,編號由字母SYBG、年度、序號組成。三、本表僅適用于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申請,省京杭運河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審批的京杭運河主航道相關較大設計變更申請參照本表執行。四、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填寫,已簽訂施工、監理合同的,質量監督手續已經完成的,應填寫施工、監理單位、質量監督單位的全稱,沒有簽訂施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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