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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章 證券發行制度n第一節 證券發行概述n第二節 股票的發行n第三節 債券的發行n第四節 證券承銷與保薦重點問題n1.證券發行管理制度n2.股票主板發行的條件和程序n3.股票創業板發行的條件和程序n4.證券承銷n5.證券保薦第一節 證券發行概述n一、證券發行的概念及特征n二、證券發行的主體n三、證券發行的方式n四、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一、證券發行的概念及特征n(一)證券發行的概念n證券發行是指證券的發行人為籌集資金,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行為。n廣義證券發行是符合標準的證券的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證券,募集資金,并給付代表一定權利的資本證券的行

2、為。包括募集、認購、繳款、括募集、認購、繳款、做成并交付證券、承銷等一系列行為做成并交付證券、承銷等一系列行為。n狹義的證券發行是證券的發行人以集資或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做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n募集是證券的發行人為證券的發行所作的一系列的準備活動,包括招股說明書的制作、路演、承銷等。公開發行(證券法第十條 )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n(一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n(二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行證券; n(三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

3、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二)證券發行的特征n直接融資性直接融資性,即證券市場作為連接資金的需求者和供給的橋梁和紐帶,證券發行人可通過證券市場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將社會閑散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n商業性商業性,即證券發行是商業行為,實質上投資者出讓資金的使用權,同時取得權益的行為,是錢和券互換的過程。n規范性規范性,即證券發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二、證券發行的主體n證券發行主體是指通過發行證券而籌集資本的社會組織。n證券發行主體既是社會資金的需求者,也是證券的原始供應者。n證券發行主體包括 :

4、n(1)政府及其附屬機構n(2)金融機構n(3)公司為代表的企業組織 證券發行市場的結構政府公司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等 原始投資者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三、證券發行的方式n根據不同的標準,將證券發行作不同的分類(一)根據發行的證券種類,可以分為1. 股票發行2.投資基金發行3.公司債券發行4.可轉轉換公司債券5.金融債券發行6.政府債券發行(二)根據證券的發行是否借助中介機構可分為:n直接發行n間接發行(三)根據證券發行的對象n公募發行(證券法第條)n私募發行 發行對象有限制(向特定對象募集,公司法條)(四)依據發行和法律依據的地點n國內發行: A股n境外發行 : B、S、N、L股(五)依發行的目

5、的n設立發行。可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n增資發行。增資發行可分為:(1)有償增資,包括配股和增發(2)無償增資,包括轉增和送股(3)混合增資,包括有償增資無償增資(六)以發行條件確定方式n議價發行n招標發行(七)依據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的關系n平價發行n溢價發行n折價發行(八)依照發行的順序n首次發行n二次發行(新股發行包括增發和配股)四、證券發行審核制度n(一)注冊制n(二)核準制n(三)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一)注冊制n注冊制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將有關公司的各種資料全面、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關申報、注冊,監管機關只對申報的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如無異議,

6、則申請自動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監管機關不保證申報文件中事實的準確性,也無權確認申報文件是否缺乏實質條件,投資的決策責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 n特點:市場主導把關 形式審(證券交易所)n優點:(1)快捷高效(2)符合風險自負的原則n缺點:魚龍混雜,給劣質證券以可乘之機(二)核準制 n核準制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的時候,不僅要公開公司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一系列實質性條件、遵守比較嚴格的程序規定。n監管機關審核的發行因素主要有:發行公司的營業性質和業績、發行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股份情況、發行公司的信息是否真實等。這種制度下,國家干預的色彩比較濃厚,強調法律的實質管理,重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整體安全,

7、可以憑借國家力量把不良的公司及其證券排除在證券市場之外。n特點:政府主導把關 實質審(證監會)n優點:通過實質審查,剔除不良證券,保護投資者的利益。n缺點:審核周期長,效率低;易滋生腐敗;易形成投資者依賴心理。 設計兩種證券發行管理制度的假定n任何證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設計,對以對投資者群體的素質假設為存在前提 。n在發行注冊制,投資者被假定為消息為消息靈通的商人。所謂商人,應當是能夠判斷投資之商業利益并趨利避害的人。n發行核準制是以廣泛存在非專業投資者作為假定前提 。他們缺乏經驗,對證券信息的把握和處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三)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n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以股票為例)可以以證券法頒

8、布為標志,分為兩個階段:.審批制。特點:(指標制)額度管理、分蛋糕法.核準制。特點:市場化管理、減少行政干預.證券法修改前證券法對股票發行采取核準制,對公司債券的發行采用審批制,修改后統一改為核準制第二節 股票的發行n一、股票發行的條件n二、股票發行的程序n三、股票發行的方式一、股票發行的條件n股票發行,是指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成立的股份公司以募集資本為目的,向投資者推銷自己的股份的行為。n不同的種類股票發行的條件是不同,如公司法規定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新股發行可分為配股和增發n通常劃分首次公開發行()和新股發行和主板發行和創業板發行和場外交易市場發行我國證券發行條件的特點n1.法定條件n2

9、.偏重財務條件n3.實質條件n4.不同層次條件合法的條件n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法) n公司法:8889條 126條137條(第五章第一節股份發行)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n依據:年國務院發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八條n主要考慮產業政策、股票種類、股權結構、財務結構、盈利狀況、守法狀況。n(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nIPO is an acronym for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t is the first sa

10、le of a corporations common shares to public investors. The main purpose of an IPO is to raise capital for the corporation. 申請初次發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n(1)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n(2)其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n(3)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相同,同股同權。n(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n(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

11、,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發行后,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n(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n(7)發行人在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表無虛假記載 n(8)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條件 n2.原有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n(1)發行前一年末,凈

12、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n(2)近三年連續盈利。(一)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條件 n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n該辦法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n1.主體資格n2. 獨立性 n3.規范運行 n 4.財務與會計n 5.募集資金運用 1.主體資格 n(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n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n(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n (

13、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n (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n(6)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獨立性 n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n(1)發行人的人員獨立 n(2)發行人的財務獨立 n(3)發行人的機構獨立 n(4)發行人的業務獨立。 3.規范運行n(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n(2)發行人

14、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n(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n(一)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n(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n(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n(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n(5)發行人的公司章程

15、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n(6)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4.財務與會計n(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n(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n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

16、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n(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n (5)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5.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n(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n(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n(3)發行前股本

17、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n(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n(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非經常性損益n.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生產經營相關,但由于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評價公司當期經營成果和獲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 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以下項目:n(1)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損益;n(2)處理下屬部門、被投資單位股權損益;n(3)資產置換損益;n(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其他政府補貼; n(5)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

18、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n(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n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非經常性損益還可能包括以下項目:(1)流動資產盤盈、盤虧損益;(2)支付或收取的資金占用費;(3)委托投資損益;(4)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 n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析上述項目的實質,準確界定非經常性損益。公司若將上述項目不歸類為非經常性損益,應充分說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額。公司在計量上述非經常性損益時,應扣除所得稅影響數。5.募集資金運用n(1)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

19、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n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n(2)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n(3)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n(4)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n(4)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

20、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n(5)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n依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n2009年 3月31日通過n1.主體資格n2.規范運作 n3.公司治理n4. 成長與創新 n5. 募集資金使用 1.主體資格n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n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n(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于人民幣一千萬元一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

21、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n(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一千五百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2.規范運作 n(1)最近三年內發行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

22、法規和規章,不得有嚴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第14條) n(2)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15條) n(3)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16條) n(4)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獨立。 n(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應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業 (第18條) 3.公司治理 n(1)發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

23、、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n(2)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夠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n(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4.成長與創新 n(1)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較強的核心競爭力 n(2)發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n(3)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5.募集資金使用 n(1)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有

24、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的擴大生產規模、開發新產品或者新業務、補充流動資金等。 n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n(2)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n(3)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主板發行條件創業板發行條件盈利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

25、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總股本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IPO后總股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經營年限三年以上三年以上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比較突出主營業務突出(三)新股發行條件n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列條件: n(一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6、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n(二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n(三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n(四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n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第6條條n(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n(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

27、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n(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n(4)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n(5)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第符合下列規定第7條)條)n(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8、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n(2)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n(3)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n(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n(5)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n(6)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n(7)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

29、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n(1)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n(2)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n(3)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n(4)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n(5)最近三年

30、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n(1)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n(2)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n(3)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四)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的條件n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1、機構核準 (四)新三板的掛牌條件n(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n(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n(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n(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n(5)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n(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二、股票發行的程序(一)發行人董事會作出發行決議 (二)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三)申請發行與保薦階段 (四)發行核準階段 (五)承銷與發行階段(一)發行人董事會作出發行決議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二)提請股東大會批準n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

32、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n(1) 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n(2) 發行對象; n(3) 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n(4) 募集資金用途;n(5)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n(6) 決議的有效期;n(7)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n(9)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三)申請發行與保薦階段n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1.準備募股文件2.證券公司內核小組審查3.證券公司保薦n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n(1)公司營業執照

33、;公司營業執照; n(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n(3)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 n(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 n(五五)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n(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n(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12條)條) (四)發行核準階段1.受理申請文件2.初審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4.核準發行5.復議(四)發行核準階段初審核準復議審核受理n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

34、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第四十九條 (五)承銷與發行階段1.刊登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2.網上路演3.網上發行4.股票托管5.發行結束(規定期限內15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n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三、股票發行的方式1.認股權證法;2.與儲蓄存款掛鉤方法3.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辦法4.上網定價發行5.上網競價發行6.法人配售7.市值配售8.網上往下尋價第三節 債券的發行n一、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限制n二、

35、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n三、發行公司債券的程序一、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限制(一)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得低于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資金的資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n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生產性支出

3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理機構核準。 (三)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n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足; n(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處于繼續狀態; n(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

37、券所募資金的用途(第十八條)券所募資金的用途(第十八條)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公司債券的條件n(一)可轉換公司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兼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性質 n(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公司債券的依據:1997年3月發布可轉換公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2001年4月26日頒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三)發行可轉換公司公司債券的條件n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第除應當符合證券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的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

38、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機構核準。 (證券法第18條)公司法規定n第一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三、發行公司債券的程序n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以發行人與承銷商談判為界,可以分為兩個大階段:n第一階段為債券發行的準備階段,主要是公司內部就發行債券的金額、用途等問題進行研究決策;n第二階段為債券發行的實施階段。發行公司債券的操作程序n(一)董事會制定方案n(二

39、)股東大會決議通過n(三)制定文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批準。理機構申請批準。n(四)證券公司的發行與承銷(四)證券公司的發行與承銷制定發行文件。n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n(一一)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 n(二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n(三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n(四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n(五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

40、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法公司法155條條) n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n(一)公司名稱;n(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n(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n(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n(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n(六)債券擔保情況;n(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n(八)公司凈資產額;n(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n(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第四節 證券的承銷與保薦n一、證券承銷的概念n承銷是指將證券銷售業務委托給專門的證券承銷機構代理 。n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

41、、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28條第1款)二、證券二、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方式 n(一)包銷n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n一般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 n1、全額包銷,指由承銷商(承銷團)先全額購買發行人該次發行的股票,然后再向投資人發售的承銷方式。n2、余額包銷又稱助銷,指承銷商(承銷團)按照規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期限內向投資者發售股票,到銷售截止日,如投資人實際認購總額低于預定發行總額的,未售出的股票由承銷商負責認購,并按約定時間

42、向發行人支付全部證券款項。n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包銷的特點n(1)證券發行風險轉移。n(2)包銷的費用高于代銷。n(3)發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獲得資 (二)代銷n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n特點:風險由發行人承擔,費用低n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三)聯合承銷n擬公開發行或配售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n承銷團協議是組織承銷團的主承銷商與其他承銷團成員

43、就承銷事項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文件,又稱分銷協議。 三、證券承銷合同n(一)概念: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人就其所發行的證券的承銷事宜與承銷商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n(二)特點:1.主體的特殊性2.要式書面合同3須依法訂立(三)證券承銷合同的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6)違約責任;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保薦制度n(一)保薦的概念n所謂保薦制,具體是指由保薦人(證券公司)負責發行

44、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 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后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通俗地講,就是讓券商和責任人對其承銷發行的股票,負有一定的持續性連帶擔保責任。(二)保薦適用范圍n(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n(2)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n(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n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 (三)保薦人n1.保薦機構n2.保薦代表人 1.保薦機構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45、;(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3)保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4)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5)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6)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2.保薦代表人n第十一條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n(一)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n(二)最近3年內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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