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綜述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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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新精選】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八言前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與GB7258200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機動車、汽車、乘用車、客車、公共汽車(城市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專項作業車、兩用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掛車、牽引桿掛車、中置軸掛車、半掛車、汽車列車、鉸接列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定義,增加了載客汽車、公路客

2、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校車、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專用校車、低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普通摩托車、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特型機動車的定義,刪除了臥鋪客車(2004年版的3.2.2.1)、電動汽車(2004年版的3.2.9)的定義;將汽車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三大類,將2004年版中的摩托車(2004年版的3.5)及輕便摩托車(2004年版的3.6)合稱為摩托車(見3.5),將2004年版中的摩托車(2004年版的3.5)改稱為普通摩托車(見

3、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機動車產品標牌需標識的內容(見4.1.2)和車輛識別代號的打刻要求(見4.1.3),增加了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打刻電動機型號、編號的要求及標識的視認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見4.1.4);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的要求,以及乘用車應具有能讀取車輛識別代號的電子數據接口、在后備箱(或行李區)的合適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且應在至少5個主要部件上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零部件編號的要求(見4.1.5和4.1.6),修改了危險貨物運輸車的標志要求(見

4、4.1.7),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得對車輛識別代號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的要求(見4.1.8);修改了車長小于16m的發動機后置的鉸接客車的后懸要求(見4.3),增加了鉸接列車的半掛車的總質量不得大于半掛牽引車的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要求(見4.5.1.5),修改了載客汽車乘員數的核定要求(見4.5.2.和4.5.3),增加了乘員數核定的特殊規定(見4.5.6);修改了客車、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的側傾穩定角要求(見4.7.1),增加了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旅居室內的專用裝備設施應明示安全使用規定(見4.8.4)、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應噴涂總質

5、量、欄板貨車和自卸車應噴涂欄板高度、罐式車輛應噴涂灌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部分貨車及所有掛車應標識放大號、部分客車應噴涂座位數、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和校車標牌(見4.8.6,4.8.9)及教練車應噴涂“教練車”字樣和機動車外部噴涂標志圖案和安裝燈具的原則規定(見4.8.11、4.8.12),刪除了專門用于運輸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應在車身兩側噴涂“禁止煙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機動車環保要求的原則規定(見4.15)和機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見4.16);增加了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參數、轉向系、制動系、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等要求按土方機械

6、相關強制性標準實施的規定(見4.17.2);增加了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使用方向盤轉向時的相關規定(見6.1),修改了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要求(見6.4)和轉向力測試的要求(見6.8),增加了專用校車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見6.9)及前軸采用雙轉向軸時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不作要求的規定(見6.11);修改了三軸及三軸以上汽車的制動完全釋放時間要求(見7.1.6)和應安裝防抱死制動裝置的機動車類型(見7.2.11),增加了部分汽車的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見7.2.6)、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有副制動踏板(見7.2.12)、部分汽車應裝備輔助制動裝置(見7.5)及氣壓制動系應安裝保持壓縮

7、空氣干燥、油水分離的裝置的要求(見7.7.4);修改了路試檢驗時的列車的行車制動距離要求(見7.10.2.1)和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要求(見7.10.2.2)、駐車制動性能檢驗要求(見7.10.4)及臺試檢驗時的制動力要求和制動力平衡要求(見7.11.1.1和7.11.1.2),增加了臺試檢驗汽車、汽車列車行車制動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見7.11.1.5),修改了檢驗結果的復核要求(見7.11.3);增加了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或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要求(見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燈具閃爍的相關規定(

8、見8.1.2),增加了部分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后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透光面面積要求(見8.2.1)、校車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要求(見8.2.7)、某一轉向燈發生故障(短路除外)時的要求(見8.3.8)和部分貨車和掛車、低速車輛應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的要求(見8.4.1),修改了車身反光標識設置及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相關規定(見8.4.1,8.4.5),增加了柔性車身反光標識的相關規定(見8.4.6),刪除了附加的燈具、反射器或附屬裝置不允許影響本標準規定安裝的燈具和信號裝置的性能且不應對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響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開所有前照燈(遠光)

9、時總的遠光發光強度要求及兩燈制輕便摩托車的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最小值要求(見8.5.2),修改了前照燈遠光照射位置的檢驗要求(見8.5.3.3),刪除了前照燈遠、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設置輔助喇叭開關的要求(見8.6.1)、客車電器導線的阻燃要求和乘員艙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見8.6.2),修改了機動車應裝備儀表或顯示信息的相關規定(見8.6.3),增加了專用校車應設置電源總開關和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磁式電源總開關的相關規定(見8.6.4),修改了應安裝行駛記錄儀的汽車車型要求,增加了顯示、數據接口布置的規定、行駛記錄功能符合要求的衛星

10、定位裝置視同行駛記錄儀的規定及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還應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的規定(見8.6.5)及汽車裝備、加裝電氣設備的原則性要求(見8.6.6),修改了無軌電車的特殊要求(見8.6.7);修改了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的車輪范圍(見9.1.2),增加了機動車使用的翻新胎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見9.1.2)、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應裝用子午線輪胎(見9.1.5)、空氣彈簧應無裂損、變形及漏氣、控制系統應齊全有效(見9.3.3)和三軸公路客車的隨動軸應具有隨動轉向或主動轉向功能的要求(見9.4.4);增加了自動變速器的相關規定(見10.2.1

11、)及部分車型應具有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的要求(見10.5);增加了車身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見11.1.1)、客車上部結構強度要求的相關規定、專用校車車身結構的特殊要求及車長大于11m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和所有臥鋪客車應采用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車身的要求(見11.2.1)、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的要求(見11.2.3)、專用校車的踏步高要求(見11.2.4)和行李架(艙)設置要求(見11.2.5)、專用校車前部應設置碰撞安全結構的要求(見11.2.6)及校車側窗下邊緣的高度要求(見11.2.7);增加了集裝箱運輸車和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構造應保證集裝箱運輸過程中

12、始終安全、穩妥地固定在車輛上的要求(見11.3.2)、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見11.3.3、11.3.4)及貨車駕駛區座椅布置的相關規定(見11.3.5),增加了摩托車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關規定(見11.4.2、11.4.3);增加了乘用車車門的相關規定(見11.5.2),修改了客車乘客門的相關規定(見11.5.3,11.5.5),增加了擊碎玻璃式應急窗的安全玻璃類型和厚度要求(見11.5.6),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50%的要求(見11.5.7)及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的貨箱部位不得設置車窗的要求(見11.5.8)

13、;修改了載客汽車座椅布置的規定(見11.6.2,11.6.6)和臥鋪布置的規定(見11.6.7),增加了校車照管人員座位的設置及專用校車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強度要求(見11.6.8)、專用校車靠近通道的學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見11.6.9)及正三輪摩托車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見11.6.10);修改了客車內飾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發動機艙隔熱防火的相關規定(見11.7.1、11.7.2),增加了號牌板(架)應有號牌安裝孔的要求(見11.8.2)、乘用車(三廂車除外)行李區的縱向長度要求(見11.9.2)及自卸車液壓舉升裝置的相關規定(見11.9.6);修改了應裝備汽車安全帶的座椅范圍(見12.1.1)

14、,增加了安全帶的型式要求(見12.1.2和12.1.3)、乘用車駕駛人座位應裝備汽車安全帶佩戴提示裝置(見12.1.5)及乘用車兒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見12.1.6);增加了總質量大于75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在右側設置廣角后視鏡和補盲后視鏡的要求(見12.2.1),修改了外后視鏡的視野要求(見12.2.2),增加了專用校車駕駛人視野、汽車列車必要時應加裝后視鏡加長架(見12.2.2)及教練車應加裝輔助后視鏡的要求(見12.2.7);增加了應設置應急門的情形(見12.4.1.2),修改了應急門的尺寸和開啟要求、應急門引道要求(見12.4.2.1、12.4.2.3、12.4.2

15、.5)及應急錘的相關規定(見12.4.3.2),增加了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應急窗均應為推拉式應急窗或外推式應急窗的要求(見12.4.3.2);增加了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管路(見12.5.1)、發動機后置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燃料箱的前端面應位于前軸之后(見12.5.5)、每一個鋼瓶閥出口端都應安裝高壓過流保護裝置(見12.6.1)、不準許用戶改動或加裝鋼瓶(見12.6.3)、鋼瓶安裝在車上后鋼瓶編號應易見(見12.6.4)及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泄露報警裝置的要求(見12.6.15),修改了氣體燃料專用裝置通氣接口的相關規定(見12.6.9);修改了客車滅火器布置的相關規定(見12.9.2),增

16、加了所有專用校車和發動機后置的其他客車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見12.9.3)和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見12.11),刪除了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應在駕駛室上方安裝紅色標志燈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應裝備三角警告牌、保險杠和前風窗玻璃除霧除霜裝置的汽車范圍(見12.13.2、12.13.3、12.13.4)和機動車發動機的排氣管口布置要求(見12.13.7),增加了校車應配備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車安全氣囊系統的原則性規定(見12.13.5和12.13.6);增加了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見第14章);刪除了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方法、轉向輪橫向側

17、滑量檢驗方法、制動性能檢驗方法、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方法、氣密性檢驗方法(2004年版的附錄A,附錄E)及四種類型機動車技術條件要求對應一覽表(2004年版的附錄G),增加了典型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及要求的相關說明(見附錄B)。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公路學會客車分會、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洛陽拖拉機研究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周天佑、耿磊、羅躍、王凡、劉雪梅

18、、孟秋、龔標、何勇、王學平、王冬梅、吳云強、劉欣、張炳榮、張咸勝、尚項繩、秦煜麟、孫巍、裴志浩。GB72582004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72581987、GB72581997。言引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GB7258”)是我國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術標準,是進行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機動車檢驗、機動車查驗、事故車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同時也是我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及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GB7258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加強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運行安全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

19、快速發展和機動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廣大人民群眾對安全出行的期待越來越高,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當前我國大型客貨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仍較低,與車輛安全性能相關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較高。為此,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實際情況修訂GB72582004,提高機動車(特別是大型客貨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要求,嚴密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技術依據,已十分必要。本次GB7258修訂工作的修訂原則主要有:a)從GB7258是我國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術標準這一屬性出發,根據道路交通發展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GB7258的適用范圍,提出特型機動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等各類機動車的定義和運行安全管

20、理的技術依據,嚴密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主要環節。b)根據GB72582004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采用與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機動車分類標準,提高標準的可操作性。c)提高重點車輛的安全裝置配備要求和結構安全要求,加嚴臥鋪客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提高道路運行機動車的整體安全技術性能。d)進一步明確公共汽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為加強公共汽車運行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依據。需要說明的是:a)鑒于輪式專用機械車的種類繁多、功能各異,本標準未對其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參數、轉向性能、制動性能、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及電氣設備、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參數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b)叉車不屬于道路車輛,鑒于其外型和結構的特殊性,不適于

21、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動機驅動,架線供電,有軌道承載的道路車輛。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T2

22、4082008塑料燃燒性能的測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3181漆膜顏色標準GB4094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GB4599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GB4785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5948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GB8108車用電子警報器GB/T8196機械安全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GB8410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GB9656汽車安全玻璃GB10396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總則GB11567.1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GB11567.2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要求GB/T12428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GB1

23、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676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GB13057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GB13365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T13594機動車和掛車防抱制動性能和試驗方法GB13954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燈具GB/T14172汽車靜側翻穩定性臺架試驗方法GB15084機動車輛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GB15365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GB16735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VIN)GB17352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GB/T17578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GB/T17676

24、天然氣汽車和液化石油氣汽車標志GB18100.1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1部分:兩輪摩托車GB18100.2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2部分:兩輪輕便摩托車GB18100.3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3部分:三輪摩托車GB/T18411道路車輛產品標牌GB18447.1拖拉機安全要求第1部分:輪式拖拉機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5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6972002聲學汽車車內噪聲測量方法GB/T19056汽車

25、行駛記錄儀GB19151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GB19152輕便摩托車前照燈配光性能GB20074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外部凸出物GB20075摩托車乘員扶手GB2030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1259汽車用氣體放電光源前照燈GB23254貨車及掛車車身反光標識GB24315校車標識GB24406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GB24407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T24545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GB/T25978道路車輛標牌和標簽GB25990車輛尾部標志板GB25991汽車用LED前照燈GA5242004式警車汽車類外觀制式涂裝規范GA5252004式警車摩

26、托車類外觀制式涂裝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 機動車power-drivenvehicle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3.2 汽車motorvehicle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物品);牽引載運貨物(物品)的車輛或特殊用途的車輛;專項作業。本術語還包括:a)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b)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c)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

27、輪車輛。3.2.1 載客汽車passengervehicle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汽車。3.2.1.1 乘用車passengercar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也可以牽引一輛中置軸掛車。3.2.1.2 客車bus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3.2.1.2.1 公路客車interurbanbus長途客車interurbanbus為城間(城鄉)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專門從事旅客運輸的客車,包括臥鋪客車,即設計和

28、制造供全體乘客臥睡的客車。3.2.1.2.2 旅游客車touringbus為旅游設計和制造、專門用于運載游客的客車。3.2.1.2.3 公共汽車publicbus城市客車publicbus為城市內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客車,根據是否設有乘客站立區可分為:a)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即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設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區,并有足夠的空間供頻繁停站時乘客上下車走動,有固定的線路和車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區運營的客車;也包括無軌電車,即以電動機驅動,與電力線相連的客車。b)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即未設置乘客站立區,有固定的線路和車站,主要在城市道路運營的客車。3.2.1.3 校車sc

29、hoolbus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3.2.1.3.1 幼兒校車schoolbusforinfants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校車。3.2.1.3.2 小學生校車schoolbusforprimarystudent接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3.2.1.3 .3中小學生校車schoolbusforjuniormiddleschoolstudent接送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小學生和初中生)上下學的校車。3.2.1.3.4 專用校車specialschoolbus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校車

30、。3.2.2 載貨汽車goodsvehicle貨車goodsvehicle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或牽引掛車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車。3.2.2.1 半掛牽引車semi-trailertowingvehicle裝備有特殊裝置用于牽引半掛車的汽車。3.2.2.2 低速汽車low-speedvehicle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3.2.2.2.1 三輪汽車tri-wheelvehicle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3.2.2.2.2 低速貨車low-speedgoodsvehicle低速載貨汽車low-speedgoodsveh

31、icle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3.2.2.2.3 危險貨物運輸車roadtransportationvehicleofdangerousgoods專門用于運輸符合GB12268等相關標準規定的危險貨物的貨車。3.2.3 專項作業車specicalmotorvehicle專用作業車specicalmotorvehicle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專項作業的汽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掃路車、吸污車、鉆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但不包括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

32、車。3.2.4 氣體燃料汽車gaseousfuelvehicle裝備以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等氣體為燃料的發動機的汽車。3.2.5 兩用燃料汽車bi-fuelvehicle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燃料供給系統,一套供給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另一套供給其他燃料,兩套燃料供給系統可分別但不可同時向燃燒室供給燃料的汽車,如汽油/壓縮天然氣兩用燃料汽車、汽油/液化石油氣兩用燃料汽車等。3.2.6 雙燃料汽車dual-fuelvehicle具有兩套燃料供給系統,一套供給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另一套供給其他燃料,兩套燃料供給系統按預定的配比向燃燒室供給燃料,在缸內混合燃燒的汽車,如柴油壓縮天然氣雙燃料汽車,柴油液化石

33、油氣雙燃料汽車等。3.2.7 純電動汽車bateryelectricvehicle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GB/T195962004的3.1.1.1.13.2.8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plug-inhybridelectricvehicle具有一定的純電驅動行駛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可從非車載裝置中獲取電能量的混合動力汽車。3.2.9 燃料電池汽車fuelcellelectricvehicle以燃料電池作為動力電源的汽車。GB/T195962004的3.1.1.1.33.2.10 教練車drivingschooltrainingvehicle專門

34、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汽車。3.2.11 殘疾人專用汽車vehicleforhandicappeddriving在采用自動變速器的乘用車上加裝符合標準和規定的駕駛輔助裝置,專門供特定類型的肢體殘疾人駕駛的汽車。3.3掛車trailer設計和制造上需由汽車或拖拉機牽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無動力道路車輛,包括牽引桿掛車、中置軸掛車和半掛車,用于:載運貨物;專項作業。3.3.1 牽引桿掛車draw-bar-trailer全掛車draw-bar-trailer至少有兩根軸的掛車,具有:一軸可轉向;通過角向移動的牽引桿與牽引車聯結;牽引桿可垂直移動,聯結到底盤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3.3.2 中置

35、軸掛車centreaxletrailer均勻受載時掛車質心緊靠車軸位置,牽引裝置相對于掛車不能垂直移動、與牽引車連接時只有較小的垂直載荷作用于牽引車的掛車。3.3.3 半掛車semi-trailer均勻受載時掛車質心位于車軸前面,裝有可將垂直力和/或水平力傳遞到牽引車的聯結裝置的掛車。3.4 汽車列車combinationvehicles由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牽引掛車組成的機動車,包括乘用車列車、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3.4.1 乘用車列車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3.4.2 貨車列車goodsroadtrain貨車和牽引桿掛車或中置

36、軸掛車的組合。3.4.2.1 牽引桿掛車列車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全掛拖斗車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全掛汽車列車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貨車和牽引桿掛車的組合。3.4.2.2 中置軸掛車列車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3.4.2.3 鉸接列車articulatedvehicle半掛汽車列車articulatedvehicle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的組合。3.5 摩托車motorcycleandmoped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a

37、)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b)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c) 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d) 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3.5.1 普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大于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3.5.1

38、.1 兩輪普通摩托車motorcyclewithtwowheels裝有一個從動輪和一個驅動輪的普通摩托車。3.5.1.2 邊三輪摩托車motorcyclewithsidecar在兩輪普通摩托車的右側裝有邊車的摩托車。3.5.1.3 正三輪摩托車rightthree-wheeledmotorcycle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的普通摩托車,且如設計和制造上允許裝載貨物或載運乘員,其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3.5.2 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車,且: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于4kW

39、。3.5.2.1 兩輪輕便摩托車mopedwithtwowheels裝有一個從動輪和一個驅動輪的輕便摩托車。3.5.2.2 正三輪輕便摩托車rightthree-wheeledmoped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的輕便摩托車。3.6 拖拉機運輸機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由拖拉機牽引一輛掛車組成的用于載運貨物的機動車,包括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注1:本標準所指的拖拉機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手扶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輪式拖拉機

40、。注2: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還包含手扶變型運輸機,即發動機12小時標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機底盤,將扶手把改成方向盤,與掛車連在一起組成的折腰轉向式運輸機組。3.7 輪式專用機械車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20km/h的輪式機械,如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但不包括叉車。3.8 特型機動車specialsizevehicle質量參數和/或尺寸參數超出GB1589規定的汽車、掛車、汽車列車。4整車4.1 整車標志4.1.1 機動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

41、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4.1.2 機動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該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應符合GB/T18411的規定;如采用標簽標示,則標簽應符合GB/T25978規定的標簽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偽性能要求。改裝車應同時具有改裝后的整車產品標牌及改裝前的整車(或底盤)產品標牌。機動車均應在產品標牌上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制造國,各類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其他項目見表1。產品標牌上標明的內容應規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名稱。表1各類機動車產品標牌應補充標明的項目4.1.3 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

42、其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16735的規定;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發動機艙內能防止替換的車輛結構件上,或打刻在車門立柱上,如受結構限制沒有打刻空間時也可打刻在右側除后備箱(后行李區)外的車輛其他結構件上;其他汽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前部右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其他機動車應在相應的易見位置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補、墊片等方

43、式處理,從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該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以方便地觀察到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域的表面。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從上(前)方應易拓印。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7.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乘用車深度應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車字高應大于等于5.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字高應為10.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一

44、經打刻不得更改、變動,并符合GB16735的規定。同一輛機動車的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車輛識別代號,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相同。注: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滿足查看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有無挖補、重新焊接、粘貼等痕跡的需要時,也應視為滿足要求。4.1.4 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沒有打刻起止標記的空間時不打刻);摩托車應在發動機的易見部位鑄出商標或廠標,發

45、動機出廠編號應打刻在曲軸箱易見部位,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沒有打刻起止標記的空間時不打刻);如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應在發動機易見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在主驅動電動機殼體上打刻電動機型號和編號;如打刻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被覆蓋,應留出觀察口,或在覆蓋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增加的標識應易見,且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4.1.5 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該標識從車外應能

46、清晰地識讀,且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對具有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ECU)的乘用車,其ECU應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且記載的特征信息應能被讀取;但如乘用車至少有一處電子數據接口,且通過讀取工具能夠獲得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的,應視為滿足要求。4.1.6 除按照本標準4.1.2、4.1.3、4.1.5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之外,乘用車還應在后備箱(或行李區)從車外無法觀察但打開后能直接觀察的合適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并至少在5個主要部件上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但如制造廠家使用了能從零部件編號溯及車輛識別代號等車輛唯一性信息的生產管理系統,主要部件上可標示零部件編號。車輛識別代號或零部件編號應直

47、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標簽粘貼在制造廠家規定主要部件的目標區域內,其字碼高度應保證內容能清晰確認。4.1.7 危險貨物運輸車的標志應符合GB13392的規定;其中,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還應按照GB18564.1或GB18564.2在罐體上噴涂裝運貨物的名稱,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GB20300的規定。4.1.8 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得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零部件編號、產品標牌、發動機標識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4.2 外廓尺寸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外廓尺寸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48、,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外廓尺寸限值見表2。表2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外廓尺寸限值單位為米-SZ補T:-三L越sLJ-fr-.:=t?ZF-=<2'埶杯二三龍味主不V1.3Q空g”業因.二三耳丘叵翦比瓷曰啟.<1.M1JO匚二匸W”-.E亍嚴壬蘭氏七電:運b-TaitsT:.Wn>-3JD»i-”4.3后懸客車及封閉式車廂(或罐體)的機動車后懸應小于等于軸距的65%。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后懸可按客車后懸要求核算,其他機動車后懸應小于等于軸距的55%。車長小于16m的發動機后置的鉸接客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后懸可不超過軸距的70

49、%。機動車的后懸均應小于等于3.5m。注:多軸機動車的軸距按第一軸至最后軸的距離計算(對鉸接客車按第一軸至第二軸的距離計算),后懸從最后一軸的中心線往后計算。客車的后懸以車身外蒙皮尺寸計算,如后保險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則以后保險杠尺寸計算,不計后尾梯。4.4軸荷和質量參數4.4.1 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軸荷和質量參數應符合GB1589的規定。4.4.2 機動車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整備質量和總質量應在各軸之間合理分配,軸荷應在左右車輪之間均衡分配。4.4.3 邊三輪摩托車處于空載及滿載狀態時,邊車車輪輪荷應分別為整備質量及總質量的35%以下。4.5核載4.5.1 質量參數核定4.5.1.1 機

50、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依據發動機功率、最大設計軸荷、輪胎的承載能力及正式批準的技術文件進行核算后,從中取最小值核定。4.5.1.2 機動車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轉向軸軸荷(或轉向輪輪荷)分別與該車整備質量和總質量的比值應大于等于:乘用車30%;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18%;其他機動車20%。鉸接列車應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對牽引車部分進行核算,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應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對前車進行核算。4.5.1.3 清障車在托舉狀態下,轉向軸軸荷應大于等于總質量的15%。4.5.1.4 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應大于等于汽車或汽車列車總質量的25%。4.5.1.5 貨車列車的掛車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應

51、小于等于貨車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4.5.1.6 鉸接列車的半掛車的總質量應小于等于半掛牽引車的最大允許牽引質量。4.5.1.7 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拖質量比(掛車最大允許總質量與拖拉機使用質量之比)應小于等于3。4.5.2 乘用車乘坐人數核定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艙內部寬度(系指駕駛人兩側門窗下緣,并在車門后支柱內側量取)大于等于1200mm時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時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員的座墊寬和座墊深均應大于等于400mm,且不得作為學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數。4.5.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證與前一排座位的間距大于等于600mm且座墊深度大于等于400mm(

52、對第二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座間距大于等于570mm且座墊深度大于等于350mm)時,按座墊寬每400mm核定1人;但作為學生座位使用時,對幼兒校車按每280mm核定1人,對小學生校車按每350mm核定1人,對中小學生校車按380mm核定1人。單人座椅座墊寬大于等于400mm時核定1人。注1:學生座位(椅)是指幼兒校車上專門供幼兒乘坐的座位(椅)、小學生校車上專門供小學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學生校車上專門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使用的座位(椅)。注2:可折疊座椅是指靠背、座墊鉸接且折疊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注3:座間距是指座椅座墊和靠背均未被壓陷、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處于滑軌中間位置、靠背角

53、度可調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調整量處于制造廠規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時,在通過(單人)座椅中心線的垂直平面內,在座墊上表面最高點所處平面與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圍內水平測量所得的座椅間距數值。4.5.2.3 旅居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等于9人。4.5.2.4 車長大于等于6m的乘用車設置的側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數。4.5.3 客車乘員數核定4.5.3.1按乘員質量核定:按GB/T12428確定。4.5.3.2 按座墊寬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積核定:長條座椅(指座墊靠背均為條形的供兩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墊寬每400mm核定1人,但作為學生座位使用時,對幼兒校車按每280mm(對幼兒專用校車按每330m

54、m)核定1人,對小學生校車按每350mm核定1人,對中小學生校車按380mm核定1人;單人座椅座墊寬大于等于400mm(對學生座椅為380mm)時核定1人。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GB/T12428確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積計算,每0.125?核定站立乘客1人;雙層客車的上層及其他客車不核定站立人數。4.5.3.3 按臥鋪鋪位核定: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核定1人,駕駛人座椅核定1人,乘客座椅(包括車組人員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數。4.5.3.4 可折疊的單人座椅及駕駛人座椅R點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為學生座位(椅)核定人數。4.5.3.5 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按4.5.3.2

55、和4.5.3.4核定乘員數,其他客車以4.5.3.1、4.5.3.2及4.5.3.3計算的乘員數取最小值核定乘員數。幼兒校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等于56人。二軸臥鋪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等于36人,三軸臥鋪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等于40人。4.5.4有駕駛室機動車的駕駛室乘坐人數核定(摩托車除外)4.5.4.1 駕駛室的前排座位,按駕駛室內部寬度(系指駕駛室門窗下緣,并在車門后支柱內側量取)大于等于1200mm時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時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員的座墊寬和座墊深均應大于等于400mm。4.5.4.2 雙排座位駕駛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墊中間

56、位置測量的車身內部寬度,在能保證與前排座位的間距大于等于650mm且座墊深度大于等于400mm時,每400mm核定1人。4.5.4.3 帶臥鋪的貨車,臥鋪鋪位不核定乘坐人數。4.5.4.4 有駕駛室的拖拉機運輸機組和使用方向盤轉向的三輪汽車,除駕駛人外可再核定一名乘員,但其座墊寬應大于等于350mm,座椅深應大于等于300mm,且座椅不應增加拖拉機運輸機組或三輪汽車的外廓尺寸;不具備上述條件時,只準許乘坐駕駛人1人。4.5.4.5 貨車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6人。4.5.5 摩托車乘坐人數核定4.5.5.1 兩輪普通摩托車除駕駛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核定乘坐1人。4.5.5.2 邊三輪摩托車除

57、駕駛人外,主車和邊車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1人。4.5.5.3 正三輪摩托車駕駛室核定乘坐駕駛人1人;車廂在有縱向布置(與機動車前進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該固定座椅的座墊深度大于等于400mm且與駕駛人座椅的間距大于等于650mm)時,按座墊寬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為2人;不具備上述條件時,車廂不核定乘坐人數。4.5.5.4 輕便摩托車核定乘坐駕駛人1人。4.5.6 特殊規定4.5.6.1 裝備有殘疾人輪椅固定裝置的殘疾人汽車、裝備有擔架的救護車等用于載運特定乘客的載客汽車的乘坐人數,以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專項作業車的乘坐人數,參照4.5.2、4.5.3和4.5.4核定。4.5.6.2 旅居半掛車不核定乘坐人數。4.5.6.3 貨車駕駛室(區)以外部位設置的座椅和臥鋪不核定乘坐人數。4.6 比功率低速汽車及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比功率應大于等于4.0kW/t,除無軌電車外的其他機動車的比功率應大于等于5.0kW/t。注:比功率為發動機最大凈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額定功率或0.9倍的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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