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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西城區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西城區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保障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 ) 、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城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區國資委)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統稱區屬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子企業是指區屬企業出資設立的全資子企業、控股子公司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夠實施有效

2、控制的企業。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子企業是符合主業定位并對區屬企業有重大影響的子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區屬企業結合自身發展戰略進行推薦,經區國資委認定后公布。區國資委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定期進行調整。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制定和修改章程,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融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國有產(股)權變動,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章 重大事項第六條區屬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分為請示事項、報告事項和備案事項。第七條請示事項應當經區國資委批準后方可實施

3、。下列事項為請示事項:(一)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請破產;(二)區屬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三)區屬企業發行債券;(四)區屬企業轉讓國有產權及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區屬企業及重要子企業股權結構調整、增資擴股等股權變動事宜。(五)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無形資產處置,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號等;(六)區屬企業制定、修改企業章程;(七)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除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前扣除條件)之外的捐贈、贊助事項;(八)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按照公司法 、 企業國有

4、資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上報區國資委批準的事項。第八條 報告事項應當向區國資委報告并經認可后方可實施。下列事項為報告事項:(一)區屬企業戰略發展規劃及年度投融資計劃;(二)重要子企業制定、修改企業章程;(三)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利潤分配方案;(四)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重大投資、融資(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所列事項除外)項目:1. 境內投資融資事項實施分類管理。凈資產(以合并口徑計算, 下同) 100 億元 (含) 以上的企業, 金額達 10 億元 (含)以上;凈資產50 億元(含)至 100 億元的企業,金額達5 億元(含)以上;凈資產50 億元以下的企業,金額達1 億元(含)以上。2

5、. 對同一或相關事項分次實施的,以其累計金額計算。(五)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境外投資、融資事項;(六)區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承接政府重點建設項目;(七)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由于自然災害、被占地拆遷等非正常生產經營原因引發的國有資產核銷事項;(八)區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九)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參加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事項;(十)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按照公司法 、 企業國有資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向區國資委報告的事項。第九條 下列事項為備案事項:(一)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會計制度變更;(二)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高級

6、管理人員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及年度薪酬獎勵、分配結果;(三)區屬企業子企業發行債券;(四)區屬企業投資注冊新企業;(五)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承擔的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執行情況;(六)區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發生重大法律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七)區國資委及區屬企業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嚴格限制以下事項:(一)向區國資系統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除外) ;(二)期貨投資、證券投資(股票一級市場申購和固定收益產品除外) 、金融衍生品投資(套期保值除外) 。但對于取得相關許可

7、牌照并以期貨、證券、金融衍生品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可以在許可業務范圍內進行相關投資。第三章 重大事項管理第十一條 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應就本辦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召開決策機構會議,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區國資委上報材料。涉及子企業的重大事項,統一由區屬企業報至區國資委。涉及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均應經本企業法律顧問進行合規性審核。第十二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及報告事項,區屬企業應報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請示或報告,并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二)決策機構會議決議;(三)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三、四、五、六款及第八條二、四、五、八款所述重大事項的,附企業法律顧問簽字的法律意見

8、書;(四) 涉及本辦法第八條第四、 五款所述重大投資事項的,附項目可行性研究材料;(五)區國資委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區屬企業上報的材料中,應針對重大事項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保證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區國資委認為報送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要求區屬企業予以補齊。第十四條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請示事項,區屬企業應在本企業決策機構會議做出決議后 5 個工作日內上報區國資委。自請示事項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區國資委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需由區政府批準的事項,區國資委自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并同時告知區屬企業。區國資委根據需要委托咨

9、詢評估、進行專家論證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時間不計在內。第十五條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報告事項,區屬企業應在本企業決策機構做出決議后 5 個工作日內上報區國資委;自報告事項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如區國資委對報告事項提出異議,應在 7 個工作日予以回復,區屬企業應按區國資委要求執行;如區國資委在7 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認可。第十六條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備案事項應于相關決策機構做出決議后或事件發生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報區國資委履行備案手續,其中第四、五、六款事項可按季度匯總后一并報備。第十七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及報告事項經區國資委審批同意或認可后,區屬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第十八

10、條 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業監管機構依法監管的公司的重大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提交上述公司股東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區屬企業應按本辦法第二章及本章規定向區國資委請示、報告或備案。第十九條對企業報送的材料,區國資委及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第二十條 區國資委下發的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中涉及的本辦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區屬企業應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執行,無需再履行相應的請示、報告及備案程序。第四章 重大事項責任追究第二十一條區屬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堅持集體研究,依法決策。第二十二條區國資委適時對區屬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

11、企業法定代表人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第二十三條 區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對應報事項未按規定請示、報告或備案的;(二)在報告中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三)出現損害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予以扣減年薪、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分,或通過法定程序降職、免職或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將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和報告區國資委的事項,在公司章程或有關決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業監管機構依法監管的公司時,應當在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監管規定及相關行業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第二十五條 區屬企業對其子企業涉及國有資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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