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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全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全文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下面YJBYS 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 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
2、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l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
3、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
4、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費者定作的;(二 )鮮
5、活易腐的;(三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十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 網絡商品經營者
6、、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 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 加重消 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 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 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 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
7、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 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 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 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 )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
8、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二 )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 )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四 )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 )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第二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9、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 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 網絡系統。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 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 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在其從 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 營業執照
10、的電子鏈接標識。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 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核發證明個人身份 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 置。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 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 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 義務和責任。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 則,應當遵循公開、
11、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 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中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 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 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 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 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 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 護網絡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務的經營
12、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 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 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 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 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 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13、。第二十八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二十九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第三十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
14、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第三十一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 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二條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第三十三條鼓勵第三方
15、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 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第三十五條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
16、息,簽訂服務合同, 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第三十六條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 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條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 評論商品或 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 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 生誤解。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
17、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 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 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 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 真實情況。第三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 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 違法行為查處等情 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 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第四十一條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 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
18、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 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對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第四十二條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
19、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 )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二 )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三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四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
20、、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第四十五條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第四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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