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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5年廣東省高等學校教師師崗前培訓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節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質(P1)定義: 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是規范教育活動,調整教育行政關系(事實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答:理解教育法的定義,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層意思:(P2)(一) 教育法是國家干預、管理和協調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機關是一個管理者,而且也是一個協調者、服務者);(二) 教育法是規定教育管理過程中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不同主體的地

2、位及其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國內法,它是由各種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構成的整體(我們所講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所組成的一個整體。我們不能把教育法僅僅理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P4)教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教育法是憲法的重要實施法。三、教育法與黨的教育政策的關系:(P7)黨的教育政策是黨為完成一定時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而規定的活動準則,它是黨實現對國家教育工作領導的基本方式。教育法和黨的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教育法和黨的教育政策又有區別。這種區別具體

3、表現在:1、制定主體不同,教育法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而黨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法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形式表現,內容比較明確、具體;而黨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決議、決定、綱領、宣言、口號等形式表現出來,內容一般比較原則。3、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國家強制力,而黨的教育政策為人民群眾自覺的行動。4、調整范圍不同,黨的教育政策調整教育關系的范圍比教育法要廣泛。第二節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P10)(一)保證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或方向原則1、由工人階級掌握教育的領導權;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4、3、宗教與教育分離。(二)遵循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原則1、教育與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相互制約的規律;2、教育與社會發展相互制約的規律;3、教育具有相對獨立性。(三)體現人的全面發展原則,即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第三節 教育法的淵源和體系教育法的主要淵源(P17)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據。我國憲法規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層次的淵源。1、憲法規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制度;2、憲法規定了教育活動中的德育原則;3、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受教

5、育權和從事科研、文藝創作等文化活動的自由;4、憲法規定了教育管理的權限。(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教育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淵源。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定,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共10章84條。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教育單行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和教育基本法。(三)教育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

6、文件,效力及于全國。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有三種:即條例、規定和辦法。(四)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專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基常務委員會制定。(五)教育行政規章1、部門教育規章;2、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六)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四節 教育法律關系(P25)一、教育法律關系的特征教育法律關系就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縱向的法律關系,即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另一類是橫向的法律關系,也稱之為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一)教育行政法律關系(P26)這種關系反映的是國家對教育的縱向管理關系。1、教育行政法律

7、關系當事人中必有一方為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主體)。而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則是發生在作為行政主體的教育行政機關與教育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教育行政機關居于支配地位。2、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不對等性。3、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先定性。4、教育行政機關在實體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合性。5、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爭議的解決方式具有特定性。(二)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則是一種橫向的法律關系。二、幾種基本的教育法律關系(一)學校與政府的關系在我國,學校與政府的關系是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起來的。高等學校與政府的關系則可分為三種模式:一類

8、為由國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一類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辦和管理的高等學校;再一類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辦和管理的高等學校。(二)學校與社會的關系財產所有權關系、相鄰關系、合同關系(三)學校與教師、學生的關系1、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一種雇傭關系。在國家舉辦的學校,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則是一種區別于勞動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質的行政法律關系,即領導和服從關系。2、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第二章 我國教育基本制度第一節 義務教育制度和掃除文盲教育制度一、義務教育制度(一)義務教育具有以下特征:(P39-41

9、)1、國家強制性(或強迫性);2、普及性;3、公共性;4、免費性;5、基礎性。(二)義務教育的年限和學制我國義務教育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國家義務教育年限的長短主要取決于國內生產力或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都已實行十二制的義務教育。至于義務教育的學制在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貫制”。二、個人脫盲的標準是農民識1500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2000個漢字。(三)職業教育機構設立的基本條件1、職業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P46):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師;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

10、、設備;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四)我國職業教育的現狀(P47)現在,我國的職業教育正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特別是職業培訓市場需求越來越大:1、與企業合作的培訓;2、對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培訓;3、配合經濟發展和科學進步的需要對當前經濟建設短缺人才進行培訓;4、對農民的培訓;5、創業培訓;6、由于終身學習日益深入人心,社會對培訓的需求不斷增大。二、成人教育制度(二)成人教育體系(P51):成人教育體系從培養目標上則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成人學歷教育和成人非學歷教育。第三節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P54)我國現行的國家教育考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統一入學考試,如中考、高考、研究生

11、入學考試等;2、學歷認證考試,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3、水平考試,如普通中學畢業會考等。第四節 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P61)一、學業證書制度二、學位制度(二)學位等級 我國的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三)學位的門類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一共為12個,即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和軍事學。(四)學位的授予 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第五節 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一) 教育督導的概念教育督導,也叫教育視導,目前在我國主要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

12、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制度。(二) 教育督導的方式根據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第13條:“教育督導分:1、綜合督導;2、專項督導;3、經常性檢查。二、教育評估制度(一)教育評估的概念教育評估是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認可的社會組織根據既定的目的,確定相應的目標,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通過系統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據客觀的價值標準,對教育系統的功效和工作狀態作出評議和估價的過程。(二)教育評估的類型目前我國所進行的教育評估類型主要包括:合格評估、辦學水平評估、選優評估。(三)高等學校教育評估1、高等學校教育評估的基本類型(P74)按評估的衡量因素區分,高等學校教育評估可分為成

13、果評估、過程評估和條件評估三種基本類型。成果評估,亦稱總結性評估,是對評估對象在完成任務后所表現出的成果、成績、貢獻、效益的數量與質量方面的評估。過程評估,亦稱形成性評估,是對評估對象在實現目標過程中工作系統所處狀態的評估。條件評估,亦稱配置性評估,是對被評對象的工作基礎和辦學條件的能量判斷。第三章 高等學校第一節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一、公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一)公立高等學校的行政相對人地位定義: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的一方當事人,是依法接受國家管理的個人和組織,是被管理的一方。簡答:我國的大學或高等教育與西方有所不同(P84):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

14、傳統政教合一,并表現出如下特點:1、高等學校由政府出資興辦,教育經費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經費上嚴重依賴于政府,由其任意確定。2、高等學校校長同時又是國家官員,與一般朝廷命官一樣,通過吏部考核錄用。教師也是國家官員,其選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層次分別由政府確定。3、學生的入學名額、資格、待遇及考試等事務均由政府確定。4、學校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安排由政府確定。5、政府還要為高等學校制定學規,內容涉及學生的升學、退學、學校的教學、考試、假期諸環節。高等學校也并非僅僅只能被動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為行政相對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權利,(P86)如:1、參加行政管理權;2、受益權,即可以依據法律從行政機

15、關處獲得獎勵;3、了解權,高等學校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有了解的權利,其了解權同時構成行政主體行政公開的義務;4、協助行政權,在法定條件下,高等學校可以協助行政機關做某些管理工作;5、批評、建議、控告、檢舉權;6、復議和訴訟權,高等學校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7、獲得補償和賠償權,當高等學校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職務行為影響時,有獲得行政補償的權利。(二)公立高等學校的法人地位(P87)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事業單位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公立高等學

16、校與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發生民事關系時,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三)公立高等學校的公法人地位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義:首先,公立高等學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設立的公法人,其設立、廢除、變更和內部組織規則由行政法規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不同于行政機關等普通的公法人。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公立高等學校與政府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系,而是兩個公法人之間的外部行政關系。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公立高等學校與教師之間構成的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二、私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的地位第二

17、節 高等學校的設立一、設立高等學校的原則:(一)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的原則;(二)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三)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二、設立高等學校的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三、設立高等學校的程序:(一)申請;(二)審批。第三節 高等學校的權利和義務(P99)一、高等學校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權利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作為一般學校由教育法規定的權利;二是作為高等學校由高等教育法規定的權利。(一)教育法規定的權利(P99)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1

18、、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二)高等教育法規定的權利(P102)高等教育法第4章對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具體包括:1、招生權;2、專業設置權;3、教學權;4、科學研究權;5、對外交往權;6、校內人事權;7、財產權。二、高等學校的義務(P106 了解)(二)高等教育法規定的義務(P108了解):

19、1、招收殘疾學生;2依法辦學;3、實施繼續教育;4、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5、接受監督和評論;6、進行人員考核;7、支持勤工儉學;8、提供就業指導與服務;9、按照規定管理使用學費;10、依法管理財務。第四節 高等學校管理二、高等學校的宏觀管理高等學校的宏觀管理即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高等學校宏觀管理解決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之間的關系問題。三、高等學校的微觀管理高等學校微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高等學校教學管理(114)1、教學計劃管理;2、教學質量管理;3、日常管理。(二)高等學校科研管理(P115)1、科研計劃管理;2、科研組織管理;3、日常管理。(三)高等學校后勤管理。(

20、四)高等學校宏觀管理與高等學校微觀管理的關系。我國目前高等學校領導體制主要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簡答:如何進行有效的高等學校管理?一致性原則主要有:1、清楚地、有說服力地、經常地向教師、學生、董事會成員、校友、工作人員、資助人及各種類型的公共服務機構宣傳高校的目標與理想;2、學校的一些重大決定,必須首先告訴學校的教師、學生及職員;3、討論某一問題時,有權首先作決定的人應該是與問題關系最大的人,應該由他們首先采取行動,與之關系最大的負責人予以裁決;4、教師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員;5、行政管理人員必須保護、激勵、培育學術自由;6、行政管理單位是有意義、有權力、有聲望的機構,但是不能把行政

21、機構與暫在這個行政單位工作的人等同起來。第四章 高校教師第一節 高校教師的地位與作用我國已經明確規定教師不屬于國家公務員系列。教師法“教師是履行教學職業的專業人員”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傳統的自由職業者,也有別于國家公務員,是一種專業人員。簡答:一、為什么說高校教師是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主要承擔者?(P128)教師法第3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一)創造性地傳播文化科學知識;(二)多方面拓展大學生智力與能力;(三)塑造身心健全的人。二、高校教師是創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實現者(P132)(一)廣泛開展科學研究;(二)培養高級專門人才。三、高校教師是知識、技術應用的重要參與者第二節

22、高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P135)簡答:一、高校教師的權利(P136)(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權利;(三)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的權利;(四)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五)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六)參加進修和培訓的權利。二、高校教師的義務(P143)(一)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二)教育教學的義務;(三)思想教育的義務;(四)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五)保護學生權益的義務;(六)提高自身水平的義務。第三節 高校教師的資格與作用(一)教師職業是否能被視為專業性職業。以文理學士學位作為

23、教育專業訓練的前提;在教育研究院中實施新的教育專業課程,頒發教育碩士學位。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條件,依據高等教育法第46條規定,包括以下方面:1、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具備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3、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4、具備以上條件的中國公民,只要經有關部門認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師資格。(三) 高校教師的職務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設四級: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師聘任合同期限的內容可包括試用期,一般為一年。根據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將教師聘任合同分為以下幾類:(P160)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稱定期聘任合同;2、無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稱無定

24、期聘任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任合同。第五章 高校學生(一)學生的本質屬性(P171)1、學生是人;2、學生是發展中的人;3、學生是以學習為主要任務的人。(二)高校學生的法律地位(了解)第二節 高校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一、高校學生的權利(一)受教育權利界說:1、受教育權利的涵義;2、受教育權利的性質(二)高校學生的權利由兩部分組成(P183),1、作為學生,他享有與其他層次學生一樣的基本權利,教育法第42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作為高等學校的學生,他又享有其他層次學生不具備的具體權利,而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規定。1)學生的基本權利: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獲得學金權;

25、獲得“公正評價權;獲得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權;申訴起訴權。2)高校學生的特殊權利: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權;組織社團權。(三)高校學生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第六章 教育法律責任和教育法律救濟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一)什么是法律責任(P206)廣義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是同義語,如守法義務、贍養義務等,法學上稱其為“第一性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則是指因違法、違約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這種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學上又稱為“第二性義務”。在日常生活中,人們說到法律責任時,通常是在狹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的。教育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責任的法定性、責任的國家強制性、責任主體

26、的確定性、歸責主體的特定性。二、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種類和承擔方式(一)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P209)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將法律責任條款適用于具體的個人和組織,確定其責任的有無和大小時所必須考慮的基本條件。包括:1、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無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為實施違法或違約行為的主體);2、違法或違約行為;3、損害事實;4、因果關系;5、主觀過錯,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

27、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和承擔方式(P211)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類。(1)行政處罰是由特定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夠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給予的一種懲戒、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取消、停考、責令停止、吊銷許可證。(2)行政處分: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或違反內部紀律的所屬人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行政處分有時

28、也稱“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2、(P213可能出案例分析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責任,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明確規定,下列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的;(2)侮辱、毆打老師、學生的;(3)體罰學生的;(4)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挪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3、(P214可能出案例分析題)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7條對挪用、克扣教育經費;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場地及

29、其他財產,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了規定。第二節 教育法律救濟(P219)定義:教育法律救濟,是指通過法定的程序和途徑解決解決教育領域中發生的糾紛,維護受損方的合法權益,并給予其法律上的補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濟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屬于行政救濟,主要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在教育領域還有兩類特殊的法律救濟制度,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二、教育行政復議(一)教育行政復議的含義定義:行政復議是行政法律救濟的一種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上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

30、性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教育行政復議機關是依法享有行政復議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因此,享有行政復議權或承擔行政復議職責的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而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不能成為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期限(P227):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復議決定(P230)有五種:1、維持決定;2、補正決定;3、履行決定;4、撤銷、變更和確認違法的決定;5、賠償決定。在中國只對直接的實際發生的損失進行賠償,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三、教育行政訴訟(一)教育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P232)教育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孔徑人認為教育行政機

31、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以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二)教育行政訴訟與教育行政復議的區別(P233)1、性質不同。教育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教育行政訴訟屬于司法行為。2、受理機關不同。教育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所屬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恒定為人民法院。3、審理的內容不同。教育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訴訟。4、受案范圍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5、審理的依據不盡相同。人民法院審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法規為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考。而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教育行政復議案件,則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頒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下列事項不予受理(P236):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4、法律規定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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