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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輸電設備標準化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范架空輸電線路(以下簡稱線路)安全生產管理,全面提高線路管理水平,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有關規定制定。第三條 本規范對線路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線路的技術標準、運行規范、檢修規范、技術監督規定、評價標準、技術改造指導意見和預防事故措施等均應遵守本規范,并共同組成公司線路管理的制度體系。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公司系統110(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交流線路、直流線路(不含電力電纜)的管理。第二章 術語及定義

2、第五條 本規范采用了如下名詞術語及定義:(一)線路本體。按設計建造組成線路實體的所有構件及材料,包括桿塔(含拉線裝置、爬梯)、基礎、導地線(含OPGW)、絕緣子、金具、接地裝置等。(二)附屬設施。附加在線路本體上的各類標志牌、相位牌、警示牌及各種技術監測或有特殊用途的裝置,如線路避雷器、避雷針、防鳥裝置、通信光纜(含ADSS等)和防沖撞、防拆卸、防洪水、防舞動、防覆冰、防風偏及防攀爬裝置等。(三)外部隱患。由于線路外部環境變化或人為等因素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各種情況,如與線路安全距離不足的樹木、建(構)筑物、機械施工以及線路周邊的污穢、洪水等。(四)線路的回數與條數。以兩端掛線起止點桿塔(或電纜

3、引出線桿塔)為終端組成完整回路的三相交流線路或二相正負兩極直流線路為1回線路,如果線路為單回線路也可稱作是1條線路;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線路,則它們共同組成1條線路。(五)線路長度(條長與回長)。起止于兩側變電站構架(或電纜引出線桿塔)的線路全長即為該線路長度,計量單位為m或km。如果線路為單回線路其長度稱為回長或條長;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線路且起止點相同,則其長度為條長(也是每回線路的回長),而線路的總回長則為每回線路回長之和。(六)線路跳閘。線路在運行中,因其兩端分界點內線路發生故障引起開關由接通狀態變為開斷狀態的動作(包括重合成功之前的開斷動作)。(七)線路跳閘率。每百千米線路1年中發生跳閘

4、的次數(包括重合成功的情況),計算單位為次/100kma。(八)狀態檢修。根據線路本體各組件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變化情況,有針對性開展的檢修工作。 (九)狀態量。表征線路技術、性能參數的物理量及線路保護區的環境變量。 (十)大跨越段線路。線路跨越通航的大河流、湖泊、海峽或峽谷等,因檔距較大(在1000m以上)或桿塔較高(在100m以上),導線選型、桿塔等設計須特殊考慮的耐張段。(十一)特殊區段線路。指線路經過地段的地形或特殊氣象條件,超出常規設計建設的線路,如多雷區、重污區、重冰區和強風區等區段。特殊區段線路分兩種,即設計特殊區段和運行確定特殊區段。運行確定特殊區段指按常規設計建造的線路(或其中

5、一段)因與周圍環境變化不相適應,運行中重復發生某種特定的或有規律性的故障,經區域電網公司和?。ㄗ灾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網省公司)技術鑒定,將其確定為特殊區段管理的線路(或其中一段)。如微氣象、重污穢、易雷擊、洪水沖刷、不良地質、鳥害多發、采礦塌陷、人口密集、沙丘和強腐蝕等區段。(十二)重冰區。設計冰厚為20mm及以上地區。(十三)重污區。絕緣子表面附著污穢物質(包括鹽密和灰密)嚴重,污穢等級達到中等以上的地區。(十四)多雷區。雷電活動頻繁,年平均雷暴日超過40天以上的地區。(十五)微氣象區。受氣候或天氣變化影響易造成導地線覆冰、舞動、風偏等線路故障的局部區域。(十六)不良地質區。桿塔

6、及基礎受周圍巖土運動影響易發生塌陷、傾斜和倒塌等地區,如塌陷、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多發地區。(十七)線路可用。線路處于能夠完成預定功能的狀態,包括運行狀態和備用狀態。(十八)線路可用系數。在統計時段內線路的可用小時數與統計時段小時數之比的百分數。(十九)線路不可用。線路不論何種原因引起的不能完成預定功能的狀態,包括計劃停運和非計劃停運。(二十)線路計劃停運。線路為進行試驗、清掃、大修、技術改造等工作有計劃安排的停運。(二十一)線路非計劃停運。線路處于不可用但又不是計劃停運狀態。非計劃停運分為四類:第一類指必須立即從可用狀態改變到不可用狀態;第二類指線路雖不需立即停運,但不能延至24小時以后停運的

7、;第三類指線路可以延至24小時以后停運的;第四類指計劃停運的線路超過計劃停運規定時間不能按期恢復可用狀態的。(二十二)維修。為保證線路本體、附屬設施和線路保護區內安全所進行的修理、保護等工作。如調整拉線、基礎培土或砍伐、修剪樹木等。狀態檢修屬于一種特殊形式的維修。(二十三)大修。為保持線路原有機械、電氣性能,改善其運行特性、延長使用壽命,對線路缺陷、異常情況所進行的修復、處理工作。如改善接地裝置、鐵塔防腐和導地線修復等工作。線路經大修后不增加其固定資產額。(二十四)技術改造。為提高線路的安全運行性能、輸電容量或改善電網運行特性所進行的更換、增容等工作。如遷改路徑、整體性更換線路區段、升壓改造、

8、增大導線截面和增建(延長)線路等工作。線路經技術改造后其固定資產額應重新確定。(二十五)事故搶修。為使事故停運線路盡快恢復運行所進行的搶救性修理工作。第三章 機構和職責第六條 公司線路實行分級分片管理的原則。各級電網生產管理部門按照線路電壓等級和管轄范圍分級設立線路管理機構,并設置相關崗位,配置相應的專職人員,確保線路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第七條 組織機構設置:(一)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各地(市)供電公司、超高壓輸(送)變電公司(局)(以下簡稱供電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應設置線路專業技術管理崗位。(二)公司直屬和網省公司所屬有關科研機構應設置線路專業技術研究試驗機構,研究和解決線路生產運行中遇到的技

9、術問題,并協助主管生產管理部門開展線路運行分析、事故分析、科技攻關、專業技術總結或專題技術報告等工作。(三)供電公司所屬線路(送電)工區應設置線路運行、檢修、帶電作業管理崗位。第八條 各級線路專業管理崗位(專責工程師)職責:(一)公司總部生產管理部門線路專業管理的主要職責:1.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相關要求,組織制定公司線路有關技術標準、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2.指導、監督、檢查網省公司線路專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線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3.定期開展線路運行情況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組織或參加線路重大技術問題、重特大事故的調查研究、科技攻關和預防事故措施制訂。4.組織召開公司線路專

10、業會議、專業技術交流、競賽和培訓,組織開展有關新設備、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參與超高壓、特高壓線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等工作。5.負責審批公司500(330)kV及以上超高壓帶電作業培訓中心資質,指導帶電作業及培訓工作。(二)網省公司生產管理部門線路專業管理的主要職責:1.組織貫徹公司有關線路標準和管理制度,根據本企業的實際制訂相關實施細則,組織所屬單位實施。2.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線路專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線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3.定期開展線路運行情況統計分析、評價評估和總結工作,組織或參加管轄范圍內線路重大技術問題、事故的調查研究、科技攻關和預防事故措施制訂。4.組

11、織召開本企業線路專業會議、專業技術交流、競賽和培訓,組織開展有關新設備、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參與所轄線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等工作。5.負責審批本企業220kV及以下設備帶電作業培訓機構的資質,組織本企業帶電作業的開展和培訓工作。(三)公司直屬科研機構線路專業技術研究的主要職責:1.參與公司線路技術標準、生產管理制度和預防事故措施等的制訂工作。2.參與相關線路重大技術問題、重特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試驗工作,配合公司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或參加有關線路科技課題的研究工作,提出有關提高線路運行水平的技術措施。3.協助公司生產管理部門開展線路基礎數據、運行情況的統計分析、專題分析

12、和定期專業總結等工作。4.協助公司生產管理部門開展專業技術交流、競賽、培訓和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5.負責收集并報告國內外線路新技術發展方向、新出現問題等信息。(四)其他各級線路管理機構職責,按線路管理范圍由主管網省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第四章 新建工程的管理第一節 設計階段第九條 生產管理部門應全面參加新建線路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設備選型等有關工作,并嚴格執行線路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線路(送電)工區應積極參與施工圖會審、終勘定線等工作。第十條 線路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應滿足有關設計規程、技術經濟政策的要求,還應結合線路運行環境特點及運行經驗,滿

13、足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及預防線路事故措施等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特殊區段線路設計時應結合該區段的水文、地質、氣象條件的特殊性及運行經驗,合理確定線路的設計標準,完善技術措施,確保線路安全運行。第二節 施工和驗收階段第十二條 線路(送電)工區應積極參與新建線路工程的中間驗收、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把好材料的試驗、檢驗關;認真檢查工程(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施工質量,提早發現影響線路安全、可靠運行的缺陷和隱患,并及時向生產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匯報。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的線路本體及線路通道不應留有任何缺陷、隱患;工程資料必須齊全、完整、準確。檢查中

14、發現的問題應由建設單位進行整改,直至全部檢查合格。第十四條 達標投產工程應滿足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達標投產考核評定標準(2005年版)要求,線路(送電)工區應認真進行達標投產工程的檢查與評定工作。第三節 生產準備工作第十五條 工程正式投產前,應做好以下工作:(一)工程質量全部驗收合格,通道清理已達到有關規程規范要求,線路(送電)工區與建設單位已簽署“竣工驗收簽證書”并已辦理完全部交接手續。(二)線路電氣參數測試合格,相位核對無誤,線路標志牌(臨時)、相位牌齊全、完整,多回并架線路已設置識別標記(色標)。(三)明確線路運行維護單位,線路(送電)工區運行維護的線路分界點已確定。(四)竣工資料齊全

15、并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合,各種生產記錄及信息檔案已建立。(五)山區線路巡視道、橋、桿塔及基礎防洪設施等已修建并合格。(六)特殊區段線路(如大跨越段線路或220kV及以上線路組成的同塔并架多回線路等)已制定現場運行規程。(七)運行維護所需車輛、工器具及備品備件齊備,運行人員配齊并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第五章 運行管理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六條 線路運行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二)熟悉和掌握線路規章制度。(三)熟悉線路周圍環境,有一定線路運行維護經驗,掌握和了解線路缺陷、外部隱患分類及分級規定,能正確記錄缺陷情況。(四)能掌握并正確使用線路常用儀器儀表及安

16、全工器具。(五)具有一定的組織宣傳能力。第十七條 線路(送電)工區應對所維護線路(不論整條或一段)的界限清楚,任何線路不得出現空白點(段)。有關分界點的劃分按運行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線路巡視分類:(一)定期巡視。定期巡視也稱正常巡視,一般每月1次,范圍為全線。巡視內容包括線路本體、附屬設施及線路通道。定期巡視可采用直升機或其他方式進行。(二)非定期巡視。非定期巡視指受天氣等自然環境、人為等因素影響,按正常巡視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而采用的一種有針對性的巡視方法。巡視的內容、重點及巡視的范圍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非定期巡視分為特殊巡視、故障巡視、夜間巡視、交叉巡視、診斷性巡視和監察巡視等。監察巡

17、視每年至少1次,可以巡視全線或巡視重點、特殊線段。第十九條 線路巡視基本要求應按線路有關規定執行。特殊區段線路應加強巡視,巡視周期在線路(送電)工區管理制度或現場規程中應明確。第二十條 狀態巡視:狀態巡視指按線路實際狀況及運行經驗,動態確定線路(段、點)巡視周期所開展的線路巡視工作。對已經實行狀態檢修的單位可以開展狀態巡視,并確保巡視效果。開展狀態巡視的基本條件:(一)線路的健康水平較高,原則上保持一類線路水平在2年及以上。(二)線路故障率較低,基本沒有發生倒塔、斷線、掉串等較嚴重故障。(三)對線路運行狀態,有較完善的檢測、監測手段,能及時發現線路的異常狀況。(四)對危及線路運行安全和線路保護

18、區內的各種不利因素均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第二十一條 巡視中發現的線路缺陷或隱患應及時安排處理。遇有特殊或重大事件(如發生突發性事件或出現危急缺陷等),按規定逐級上報。因線路故障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生產管理部門。第二節 線路檢測第二十二條 線路檢測的一般內容及要求應按線路運行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狀態檢測是指根據預先確定的測試周期或實時利用測量儀器(工具)、監測裝置對線路運行狀況等情況進行狀態量采集(測量)的手段。實行狀態檢修的運行單位應按線路運行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狀態檢測項目。第三節 特殊區段線路的運行管理第二十四條 設計特殊區段的管理:(一)線路(送電)工區應根據具體

19、情況,如地形、地貌、線路本體及周圍環境等特點,制定相應的現場運行及操作規程,并落實人員和責任。設計特殊區段可實行動態管理,環境發生變化后應及時進行調整。(二)設計特殊區段的巡視檢查周期應適當縮短,巡視檢查應突出線路重點部位,如大跨越段線路應重點檢查導線是否有振動磨損或弛度發生變化,不良地質區線路重點檢查基礎是否有位移、不均勻下沉和破裂等情況。第二十五條 運行確定特殊區段管理:(一)線路(送電)工區應根據線路沿線的水文、地質、氣象或周圍環境的特點,可將其整體列為“危險點”或“重點段”,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預防事故措施。(二)應及時采取大修、技術改造等方法,滿足特殊區段線路運行環境或氣象條件要求

20、。第二十六條 線路(送電)工區均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對測試結果的統計、分析,及時消除線路的缺陷、隱患,制訂應急處理事故預案,并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工器具及車輛等。第四節 輸電設施保護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單位應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管理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在政府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履行領導小組布置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定期匯報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建立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長效機制。第二十九條 輸電設施保護工作應納入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與生產、基

21、建、經營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考核、同獎勵。第三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向外延伸距離如下:35110kV 10m154330kV 15m500kV(含500kV) 20m750kV及以上 待定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第三十一條 線路(送電)工區輸電設施保護的主要工作:(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有關規定。(二)制定重特大盜竊

22、破壞輸電設施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做好搶修、報警、取證、裝備和備品備件儲備等準備工作。(三)建立完整的輸電設施保護工作信息及外部隱患記錄,做好有關信息搜集、統計、分析總結及上報工作。(四)積極研發和推廣實用有效的輸電設施保護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和新工藝。(五)協助和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輸電設施保護工作,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群眾護線工作。第三十二條 輸電設施保護的技術措施:(一)線路應配齊禁止、警示、警告等各類標志牌。(二)線路桿塔應采取防拆卸等措施,人員活動頻繁地段的桿塔應采取防攀爬等措施,車輛頻繁通行路段或路口處桿塔應采取防撞等措施。(三)在運行線路原則上不允許搭掛電力線、廣播線、有線電視

23、、電信、信息網絡等線路或裝置。必要時應與相關單位簽訂相關協議。(四)新建線路的技術防范措施,應與線路同設計、同施工、同驗收。第三十三條 輸電設施保護的重點工作:(一)按期或根據具體情況加強巡視,確保巡視到位率和質量。應建立起群眾護線工作機制,加強群眾護線的組織與培訓工作,及時發現和掌握線路保護區內出現的各種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情況。(二)對鄰近或進入線路保護區作業的施工單位,如吊裝貨物、鏟土、架線、移栽樹木、放炮、堆放雜物等,應預先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簽訂“保證線路安全運行協議書”并落實安全措施;對無法預知突然出現的施工作業堅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政府有關

24、部門,并加強巡視和看護。第五節 運行維護的專項工作第三十四條 線路運行維護專項工作主要包括:(一)防治雷害。(二)防治污閃。(三)防治導線覆冰舞動。(四)防治鳥害故障。(五)大跨越段線路的管理。(六)附加光纖線路的管理。(七)線路的防暑與防凍。(八)防治線路風偏故障。(九)防止外力破壞等。有關上述專項治理工作應按線路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節 報廢和停役線路管理第三十五條 因系統運行方式變化或設備老舊、疲勞等原因,不再繼續運行的線路屬于報廢線路。報廢線路確定后,網省公司應及時辦理報廢手續,并盡快組織拆除。第三十六條 暫時不運行的線路屬于停役線路。線路(送電)工區應加強停役線路的管理,定期進行巡視檢查

25、(巡視周期可以適當延長),發現缺陷或丟失塔材等應及時進行處理,確保線路完好、穩固,避免發生事故。第六章 缺陷管理第三十七條 缺陷管理是線路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運行維護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全過程閉環管理體系。第三十八條 線路缺陷的分類、分級及缺陷的處理程序應按線路有關規定及相應缺陷管理辦法執行。第三十九條 缺陷管理工作包括缺陷的登錄、統計、分析、處理(檢修)、驗收、上報等。第七章 檢修管理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四十條 線路檢修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帶電或停電方式進行。線路檢修包括線路檢查維護、大修和事故搶修等工作,有關檢修原則、計劃、質量、備品備件管理等應按線路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 檢修周期的確

26、定:(一)周期性檢修是指線路在正常運行情況下所進行的例行性檢查修理工作。應結合線路實際情況,在現場運行規程中對具體檢修周期予以明確。(二)隨機性檢修是根據設備狀況、巡視、監測的結果或受其他因素影響不能按周期性檢修的工作,如調整拉線、砍樹、更換部件(包括更換桿塔、導線、絕緣子等)。此類檢修不包括事故搶修、落實預防事故措施計劃以及納入大修工程的項目。第四十二條 狀態檢修的管理:(一)狀態檢修是指依據狀態巡視、狀態檢測的結果及運行經驗,在進行充分技術分析和設備評估的基礎上開展的檢修工作,并確保檢修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二)線路進行狀態檢修,應對狀態巡視、外部環境、運行參數等情況進行充分論證,并報網省公

27、司批準。(三)開展狀態檢修工作的單位,應制訂完整的狀態檢修管理制度,安全有序地開展狀態檢修工作,并定期進行運行分析和設備評估。(四)對實行狀態檢修的線路,如發現設備健康水平下降或故障率上升,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轉入正常周期性檢修管理。第二節 大型檢修管理第四十三條 線路大型檢修指更換導地線、更換(組立)桿塔等工作。大型檢修施工作業前應組織現場勘察,制定施工方案(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等)及作業指導書,經供電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領導批準后實施。第四十四條 更換導地線及桿塔的施工應按線路檢修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大型檢修施工作業結束后,應嚴格按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

28、及驗收規范、75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等要求進行驗收,現場實際應與修改圖紙資料相一致。第三節 帶電作業管理第四十六條 線路帶電作業是提高供電可靠性的有效手段,有關帶電作業人員的選擇、培訓與考核、項目管理與實施、帶電作業用工具庫房管理以及工器具檢驗與管理等應按送電線路帶電作業技術導則及線路運行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 從事帶電作業的人員須持證上崗。帶電作業操作應根據不同作業的內容分別制定現場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嚴格執行送電線路帶電作業技術導則有關規定。第四十八條 完成帶電作業后,工作負責人應按帶電作業技術管理制度要求,及時在“帶電作業登記表”上逐欄登記,存檔備查,并作為年度帶電作業統

29、計的依據。第四十九條 帶電作業班組(工區)應按帶電作業技術管理制度要求,具備齊全、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記錄。第五十條 帶電作業工作應建立培訓、考核及獎懲制度。第四節 應急預案管理第五十一條 線路突發事件應按國家電網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暫行規定和國家電網公司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等要求納入應急預案管理。第五十二條 應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機構及重特大線路事故等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做好應急人員、物資、資金、交通和通信工具等的儲備。第五十三條 應急預案應經過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按照統一指揮、協同配合、快速處理的原則,做好事故應急處理和善后恢復工作。第五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結合事故

30、具體情況實施,并在實際應用中不斷加以完善。第五節 大修管理第五十五條 堅持“勤儉節約,統籌安排”方針,以“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為原則編制和實施線路大修計劃。第五十六條 供電公司應按國家電網公司設備大修管理辦法(試行)編制年度大修計劃,報網省公司生產部門;經網省公司生產部門審查、匯總后報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審批后執行。第五十七條 大修項目的實施與管理:(一)重要或大型大修項目(如換塔、換線等)應有設計、有審查,材料應通過招標采購。(二)大修項目工程完工后應按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75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等規定組織驗收。第八章 技術改造管理第五十八條 技術改造應進行充

31、分的技術經濟分析和論證。技術改造計劃的編制、上報、審批及實施按國家電網公司技術改造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第五十九條 技術改造計劃由供電公司編制,報網省公司生產管理部門;經網省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審查、匯總后報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審批后執行。第六十條 技術改造工程按資本金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進行管理。第六十一條 技術改造工程完工后應按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75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等規定組織驗收。第九章 事故(故障)調查與管理第六十二條 線路故障調查與管理應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及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 線路故障分一類障礙或事故,

32、線路事故分一般、重大、特大事故。有關線路故障(非計劃停運)和原因性質分類、技術類別、故障后果描述、統計按線路有關規定規范執行。第十章 標準化作業第一節 標準化作業指導書的編制第六十四條 線路日常運行維護與檢修等工作應按國家電網公司關于開展現場標準化作業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第六十五條 標準化作業按照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執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應經本單位生產管理部門審查或授權批準后執行。第六十六條 線路標準化作業應結合生產實際,確保安全和質量。(一)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應結合線路運行、檢修的規律和特點,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33、、75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等規定及有關施工程序和質量標準編制。(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內容具體、層次分明,符合“安全、可靠、簡單、適用”的原則。(三)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應包括工作票以及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以下簡稱“三措”)等內容。第二節 標準化作業指導書的內容及分類第六十七條 標準化作業指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任務及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結束階段、總結階段等各階段工作,要求內容具體、步驟分明、責任明確。第六十八條 標準化作業項目的分類:(一)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分為停電和帶電作業兩類。作業項目包括:更換絕緣子類、補修導地線類和更換金具類等。(二)

34、編制成標準化作業指導卡的項目有:數據測量類(如導線連接器溫度測試、接地電阻測量等)、線路巡視類(如定期巡視、故障巡視等)、單一作業類(如通道樹木砍伐等)。(三)應編制“三措”的作業項目有:新建工程、技改工程和大型檢修作業項目(如更換導地線、更換桿塔等)。執行“三措”的項目,須經本單位生產、安監部門審查,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四)下列作業項目可不采用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指導卡和“三措”,可采取下達“任務單”的形式明確工作地點、任務和作業人員等,并允許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1.修剪樹枝。2.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不包括拉線更換及調整)。3.涂寫桿塔號、安裝線路標識、禁止及警告標志牌(不包

35、括相位牌)、桿塔補鐵、補腳釘、塔身防腐處理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保持線路工作安全距離要求的工作。第三節 標準化作業指導書的執行與管理第六十九條 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在使用前必須組織培訓、學習。工作負責人對現場標準化作業全面負責。(一)執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時,每執行一項都要打勾、簽字,不得跳項、漏項,但作業人員正在進行塔上高處作業時可暫不簽字,返回地面后及時補簽。(二)作業中如發現與現場實際、圖紙資料及相關規定不符或發現設備異常時,應立即停工并報工作負責人,待工作負責人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做好記錄后再重新開始。(三)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應對標準化作業指導書進行評估和完善。(四)執行過的

36、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應存檔。運行作業指導書保存1年,檢修作業指導書保存1個檢修周期。(五)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應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加以修改完善。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第一節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的確定第七十條 線路安全生產的工作目標是通過加強線路專業管理,合理控制線路跳閘率等安全生產指標。各單位可根據線路運行規范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安全目標制定科學的線路安全生產指標。第二節 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計劃管理第七十一條 線路(送電)工區每年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計劃,落實資金,經審批后執行。第七十二條 安全措施計劃應從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

37、,依據國家、行業、公司頒布的有關標準和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編制。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及預防線路事故措施等要求,結合線路安全運行的突出問題和設備評價結果進行編制。第七十三條 供電公司生產、安監部門應督促本單位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計劃的落實與實施,并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檢查中,對年度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報上級相關部門。第七十四條 線路(送電)工區應在每年年底前將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總結,逐級上報。有關主管部門應對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第三節 安全生產第七十五條 線路巡視應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有關

38、規定執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線路(送電)工區應制定確保巡視人員安全的巡視工作守則(或紀律),巡線人員應加以熟記并掌握。(二)山區巡視應沿巡線道、橋行進,巡線時防備被獵具或野獸襲擊。(三)巡視中發現有人破壞或盜竊線路器材,應立即制止,根據情況報告有關領導或當地公安部門,并設法保護好現場。第七十六條 設備檢修、試驗及新、改建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架空送電線路運行規程等有關規定。第四節 工作票制度的貫徹與執行第七十七條 在運行線路上的一切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電

39、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等規定,正確使用工作票。第五節 安全設施及標志管理第七十八條 線路的各類標志牌(包括線路標識及禁止、提示、警告各類標志牌)必須齊全、完好。第七十九條 線路上各類標志牌(包括規格、樣式、顏色等)應符合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修訂版)及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等要求。第八十條 線路工程施工現場應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要求配置和使用線路施工安全設施。第八十一條 線路處于特殊地點,如鄰近或跨越魚塘、采礦點、放風箏場地、易被取土或受外力破壞和人口稠密區等處所,應安置相應的禁止、警告標志牌或宣傳告示。第六節 安全工器具與施工

40、機具管理第八十二條 安全工器具、施工機具的管理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等要求。安全工器具由安監部門歸口管理。第八十三條 安全工器具及施工機具的購置應結合實際情況制訂購置計劃,根據設備狀況及保質期制定更換計劃,嚴格驗收制度,建立設備臺賬,使“賬、卡、物”相符。第八十四條 安全工器具、施工機具均應配置管理專責人(或兼職),分別建立完善的出、入庫管理及維護保養制度。施工機具的各種儀表、制動器、機構、限位器等裝置應齊全、完好。起重運輸機械的試驗、維護保養、使用等應符合相關程序要求。第八十五條 安全工器具應定期進行電氣和機械性能試驗、

41、絕緣安全工器具應定期進行絕緣性能試驗,試驗合格后應貼以“合格”標簽。試驗的周期及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第八十六條 安全工器具經試驗不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或超過有效期限,不能達到防護功能的,應給予報廢。報廢安全工器具應貼以“報廢”標簽并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品存放在一起。第八十七條 帶電作業用工具庫房應保持干燥,符合帶電作業用工具庫房和防火要求。屏蔽服、靜電防護服應存放在專用箱(柜)內,庫房內不得存放不合格工器具。帶電作業用工具庫房應設專人管理。第七節 爆炸物品及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第八十八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運

42、輸、儲存、使用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并應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明,包括爆炸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及公安、環保、質檢等部門的要求。第八十九條 線路爆破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破員作業證。線路工程需要進行爆破開挖或采用爆炸壓接進行導線連接施工時,除應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等規定外,還須滿足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有關要

43、求。第九十條 線路施工中使用的汽油、柴油、酒精等揮發性物品及氧氣、乙炔氣(瓶)等,均屬易燃易爆物品。對這些物品的管理,除須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規定。第十二章 技術監督第九十一條 線路技術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一)設備監督,包括設備的設計選型、監造、驗收、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安裝、運行維護等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二)專項技術監督,包括防雷、防污閃、大跨越段線路、防覆冰舞動、防風偏、防鳥害監督等。(三)為適應電網發展的需要,隨著裝備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不斷拓展技術監督的范圍和內容。第九十二條 技術監督

44、工作的主要要求:(一)技術監督工作應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年初制訂年度技術監督計劃,年底進行總結。(二)技術監督工作的開展應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加工制造標準、檢修工藝、試驗等規程及公司技術標準、技術監督規定等進行。(三)技術監督必須堅持科學性、嚴肅性,監督的方法包括查閱技術資料和進行實物檢查、試驗。每次監督檢查后應給出完整、準確的結論。(四)技術監督用工器具、儀器、儀表及試驗設備應完備齊全,滿足線路技術監督需要。(五)應建立完整的技術監督資料檔案并妥善保管。第九十三條 建立設備或運行技術監督異常預警制度。當發現如下情況時,應即時下發預警通知:(一)發現設備、材料有重大質量問題。(二)發現國家電網公司

45、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及有關預防事故措施未落實,上級或以前(及上次)監督發現的問題未及時整改的。(三)發現線路存在危急、嚴重缺陷的。(四)其他認為有必要下發預警通知的問題。第十三章 評級與評價管理第一節 線路評級第九十四條 線路評級指通過對具體運行線路本體、附屬設施、線路通道的檢查測試,評定出線路在一定時期內健康與完備程度的工作。如果線路已經過評價,則評價的結果可以作為評級的依據。第九十五條 新建線路實現達標投產的可直接定為一類線路,但達標投產1年以后應納入正常評級管理。第九十六條 線路評級工作按有關評級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第二節 線路評價第九十七條 線路評價是實施設備全過程管理的有效手段,

46、是安全性評價和設備評級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其主要內容有:(一)設備投運前性能評價。(二)設備運行維護情況評價。(三)設備檢修情況評價。(四)設備技術監督情況評價。(五)設備技術改造計劃制定、執行及效果評價。第九十八條 線路評價工作應按線路評價標準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 線路評價結果可作為線路評級和申請大修、技改項目的重要依據。第一百條 線路評價工作應建立總結報告制度,網省公司每年12月25日前,應向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報送線路評價工作總結。第三節 安全性評價第一百零一條 線路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基本要求:(一)網省公司應按關于印發輸電網安全性評價的通知要求,對500(330)kV線路及2

47、20kV聯絡線,開展線路安全性評價工作,逐步建立基于風險管理的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二)線路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閉環動態管理,應以23年為1個周期進行。第一百零二條 線路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包括:線路的運行管理、巡視和維護、外絕緣配置和防污閃工作、過電壓保護和接地等四個部分。第一百零三條 評價方法:(一)網省公司進行自查評價,按國家電網公司輸電網安全性評價標準逐條進行對照檢查。(二)在完成自查評價后,公司根據網省公司申請組織專家評價。(三)安全性評價采用評分辦法,線路安全性評價滿分350分。第四節 可靠性評價第一百零四條 線路可靠性指標數據管理依據輸變電設施可靠性評價規程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電力可靠

48、性評價規程的補充說明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零五條 線路可靠性指標數據,應以“輸變電設施可靠性管理系統”記錄、統計的數據為準。為保證線路可靠性事件數據統計的真實準確,線路專業管理人員應參與上報事件數據的審核。第一百零六條 線路事件數據的統計。(一)由于線路具有跨區域(地區)的特點,為保證指標計算的正確性,注冊數據中的線路名稱和代碼必須統一,有關參數數據必須準確。(二)對跨區域(地區)線路事件數據的統計,分為以下若干情況:1.若發生非計劃停運,故障點所在線路段的送電工區或線路工區按“非計劃停運”統計,非故障點所在線路段的送電工區或線路工區按“受累停運備用”統計。如果無法判定故障點,各線路段的送電工

49、區或線路工區均按“非計劃停運”統計。2.分段管理線路進行計劃檢修的,按實際檢修情況,進行檢修作業的線路段均按“計劃停運”統計,未開展檢修作業的線路段按“受累停運備用”統計。3.線路發生跳閘,無論開關自動重合成功與否,均應填報事件。若自動重合成功,按“第一類非計劃停運”錄入1次事件,非計劃停運時間計為“零”。此類事件不包含在非計劃停運次數和非計劃停運率的指標計算中;若自動重合失敗,無論手動強送是否成功,均按“第一類非計劃停運”統計,并記入非計劃停運次數和非計劃停運率的指標中。4.列入年度、季(月)度檢修計劃進行的線路大修、小修、試驗、清掃和改造施工作業,按“計劃停運”統計;未列入年度、季(月)度

50、檢修計劃進行的臨時性檢修或維護作業,但不能延至24小時以后停運的(從向調度申請開始計時),按“第二類非計劃停運”統計;如能延遲至24小時以后停運的(從向調度申請開始計時),按“第三類非計劃停運”統計。5.線路備用期間,經調度批準進行臨時檢修、試驗等工作時,在不影響電網調度期間記為“第四類非計劃”停運。 若超過調度規定的時間,則超過規定時間的部分記作“第一類非計劃”停運。6.有關事件狀態起始和終止時間,計劃停運的起始時間按工作票的“許可開始工作時間”統計,終止時間按工作票的“工作終結時間”統計;非計劃停運事件的起始和終止時間,按事件發生及處理結束的時間進行統計。(三)線路可靠性指標數據的計算,對

51、于分段管理和進行統計事件的計算,首先要按線路的代碼和名稱將數據合并后進行,指標合并計算原則:1.按管理范圍內的基礎注冊數據進行相關參數的合并,并生成新的數據記錄。2.運行事件的合并,按照所有同一次事件中起始時間最早的作為新事件記錄的起始時間,結束時間為新事件最晚的終止時間。事件狀態的選取,按第一、二、三、四類非計劃停運、計劃停運(改造施工、大修、小修、清掃、試驗)的順序,作為選擇新事件記錄的狀態。 3.線路可靠性指標的計算應將按新生成的事件記錄進行計算。第十四章 技術管理第一節 技術檔案管理第一百零七條 線路(送電)工區必須建立、積累與線路運行維護有關的技術檔案,并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保持

52、完整、準確,并與現場實際相符合。(二)保持連續性且具有歷史追溯性。(三)有專人負責原始資料匯總、統計、貯存與檢索。(四)及時搜集大修、更改、新建投產線路的全部資料并補充完善。第一百零八條 除各種原始資料外,線路其他資料,包括設計、驗收、運行、檢測(監測)檢修資料、缺陷處理、故障處理、帶電作業記錄、設備評級、評價資料、備品備件臺賬、人員培訓記錄等應實現數字化管理。第二節 科技創新第一百零九條 堅持“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科研路線,積極開展線路專業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解決線路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提高線路的運行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一百一十條 各級生產管理部門及所屬科研機構,應對

53、線路運行中遇到的技術問題開展專題試驗、研究,實行擇優開展研究、有關單位配合、科研成果共享的原則,提升公司系統整體線路技術水平。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級生產管理部門對線路的新技術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根據新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組織推廣應用。推廣應用中要保護知識產權,對在科技創新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人員給予適當獎勵。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有可能影響線路運行安全性或可靠性的科研項目,應由線路運行單位向線路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線路產權單位生產管理、安監部門應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審核、批準。影響重大的項目應由線路產權單位生產主管領導或技術負

54、責人批準。第三節 設備狀況評估第一百一十三條 各級生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設備評估管理辦法對所屬輸電設備的整體狀況開展評估工作:(一)設備狀態評估工作應納入日常生產管理,定期進行評估。對評估中發現的缺陷或突出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并提出防范措施。(二)評估的結果應形成報告并按時報主管生產管理部門。第一百一十四條 設備整體狀態評估的主要內容:(一)輸電設備總體情況,包括各級電壓線路的數量及變化情況等。(二)輸電設備總體運行情況,包括安全生產指標、可靠性指標完成情況、同比變化情況等。(三)設備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傾向性問題,包括運行維護中發生的故障、異常,檢修中發現的缺陷以及運行環境的影

55、響等。(四)針對存在問題,從線路的規劃設計、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外部環境等方面進行原因分析。第四節 運行分析和信息上報第一百一十五條 應定期組織運行分析會,總結運行經驗,吸取事故教訓,找出薄弱環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線路安全運行。第一百一十六條 按公司有關線路信息上報制度的要求,認真做好月統計、季分析、年度總結工作,并及時通報有關事故情況和重要工作動態。第十五章 人員培訓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人員培訓工作應有目的、有計劃、有考核、有總結。第一百一十八條 培訓內容應結合培訓對象的業務能力和崗位要求進行,主要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法律法規、規范規程、檢修工藝和操作技能等。第一百一十九條 培訓工

56、作基本要求:(一)新上崗人員應經崗前培訓和安全規程考試合格??荚嚭细裾呖蓞⒓泳€路巡視和檢修。(二)定期考核:1.每年進行1次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程考試。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2.每年至少進行1次線路技術規程(包括法規)考試。(三)業務訓練:1.線路(送電)工區每年至少進行1次預防事故演習。2.生產班組技術問答每月每人至少1次。第一百二十條 建立生產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培訓考核記錄等,并實現數據化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條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培訓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附錄A(規范性附錄)引用和參照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A.1 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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