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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六大系統”管理制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二、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 三、 調度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采掘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調度監控中心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五、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電纜,須有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

2、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礦調度和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公司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六、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七、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

3、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八、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九、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

4、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調度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十、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監控中心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安監股和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十一、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后,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屆時機電股、安監股、施工單位負責人一并進行驗收

5、,并簽字交接。使用單位不接收者對主管隊長罰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處罰。接收后,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按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及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調度監控中心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十四、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調度

6、監控中心,調度監控中心維修員與使用單位電工共同進行,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處理,以防將線接錯,損壞儀器。如發現傳感器移設不到位、不及時,均按“三違”處理。并納入施工單位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考核范圍。采煤工作面自橫川口以里,掘進工作面自開口位置至掘進迎頭,監測裝置均由施工單位按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維護。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并向調度匯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十六、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

7、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十七、監測系統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對重點瓦斯管理區域的設備進行兩次調試,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每周必須調試、校正一次。十八、每七天必須對監測系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第二章 監測系統調試管理制度一、 安全監測系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測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二、 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三

8、、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周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周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周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四、 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面微機室聯系,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于調試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的和傳感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五、 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后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臺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六、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后方

9、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七、 更換后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第三章 安全監控管理制度一、安全監控分站處應設置安全監控管理牌版。監控分站要指定人員看管,保證設備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傳感器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看管、吊掛和移動。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二、安全監控維護人員(監控工)對分站等監控設備每月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10天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超限斷點功能每10天進行一次測試。三、安全監控維護人員要經常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檢、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可靠運行。四、安全監控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監控設備

10、臺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五、安全監控中心站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監視器要專用監控,不得亂動、亂調,隨便加入無關信息和做無關工作。由此造成損壞或損失 的,由當事人賠償。六、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調度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報警、斷點、分站無答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值班礦長、安全監控維護人員匯報。七、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負責將安全監控日報每天打印一份,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每月打印一份,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并做好中心站運行日志記錄。八、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要及時繪制補充安全監控系統圖和示意圖,填寫修改安全監控管理牌板內容。第三章

11、礦井瓦斯管理制度一、實行一般作業地點巡回檢查,重點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專職檢查。二、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定期進行檢測,每班至少檢測兩次,檢測內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礦井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點實行“三無”管理,即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空班漏檢、無瓦斯積聚。四、采掘工作面檢查瓦斯次數,每班二次,特殊情況或瓦斯變化異常工作面隨時檢查。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牌板和瓦斯檢查臺帳,并做到手冊、牌板、臺帳 “三對口”。六、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七、瓦斯檢測儀使用前,瓦斯員認真檢查儀器的光譜、電源、藥

12、品、氣密性等是否符合要求,如發現及時交回修理或更換,上級部門檢查出瓦斯檢測儀器失控罰款均由瓦斯員承擔。八、瓦斯日報表逐日上報總工程師、礦長審批。九、因臨時停風的地點瓦斯員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在巷口設臨時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十、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都必須打柵欄,掛上警示牌,柵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并嚴加管理。十一、因故障局扇停止運轉的掘進工作面,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時,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扇。十二、任何人都不準以任

13、何借口私自停開風機。第四章 瓦斯檢測填報制度一、瓦斯檢查員必須按時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記錄,到達工作地點后必須按規定認真檢查瓦斯,嚴禁空崗漏檢。二、瓦斯員每班檢查、檢測的數據,必須由當班工作面班長簽字后,方可填寫在工作面瓦斯牌板和調度室瓦斯臺帳上。三、瓦斯員隨身攜帶的瓦斯檢查手冊上必須有當班瓦斯員、當班跟班隊長以及接班瓦斯員的簽名,填寫內容必須與井下瓦斯牌板、地面瓦斯臺帳相符,做到手冊、牌板、臺帳“三對口”,否則給予當班瓦斯員罰款300元。四、按規定填寫分工區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檢查測定與填寫報表工作,瓦斯臺帳無記錄或交接班記錄不清楚的給瓦斯員處罰300元。五、其他各類臺帳必須在交

14、接班后1小時內填寫完畢,不填或過時填寫給予瓦檢員處罰100元/次(包括交接班時間、姓名等)。六、負責及時填報及匯報分工區域的通風、瓦斯、煤塵、自燃發火、礦井涌水等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第五章 安全檢查制度一、每星期周一、周五對地面、井下生產系統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檢查,同時礦安全檢查小組會采取不定期對各生產系統安全情況進行抽查。二、安全檢查由礦領導、各隊(股)室負責人參加,由安監股組織分組,井下檢查組8:30在考勤室集合,地面檢查組9:00在安監股集合,無故不參加者給予罰款100元/次,遲到者給予罰款50元/次。三、安全檢查要以煤礦安全規程為標準,以查管理、查制度、查隱患、查紀律、查

15、整改為主,以及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人崗位責任制和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四、對查出的各項隱患,經礦調度會總結安排,確定整改時間,各單位認真整改落實,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第六章 礦井通風管理制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要求各施工單位嚴格執行以下礦井通風管理制度:一、計算全礦井及分區的風量,并將風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點,并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及時有效地調節風量。二、定期進行礦井風量和風速的測量,掌握礦井漏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三、組織好通風安全各項檢查工作,包括測定礦井空氣成分,溫度和礦井氣候條件,有害氣體含量等。四、對礦井通風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和管理,定期測定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

16、風機的工作狀況。五、按要求填寫通風報表,每旬一次,報公司安監部。六、繪制與填寫通風系統圖,及時掌握礦井通風網絡的變化情況,在生產條件變化情況下及時調整礦井通風系統。七、進行礦井井巷維護與管理,制定井巷維修計劃和安全措施。八、對通風安全儀表進行檢查,維修和管理。九、進行礦井通風構筑物的維修與管理。十、制定礦井井下災害預防措施,確定災變發生時人員搶救與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員避災路線,繪制井下避災路線圖,檢查和監督各措施的執行情況。十一、有計劃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檢查與測定,掌握礦井通風阻力情況,對阻力過大的區域采取相應的措施。十二、定期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等級鑒定工作,定期進行礦井反風演習,

17、反風設施必須齊全、靈活,并能保證在10分鐘內改變風流方向,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十三、有計劃的收集和整理礦井通風的實際資料,為礦井今后的開采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壓風自救系統管理制度第一章 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為了強化我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確通風管理方面的職責范圍,杜絕無風、微風作業、瓦斯煤塵事故等,從我礦實際出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通風設施、設備、風流路線工程、風機安裝供電及現場生產等方面經常出現的問題,特制定以下制度。一、主要通風機設備零部件必須齊全完好,螺栓、螺母、墊圈、開口銷、鉚釘等都必須齊全、完整、緊固。二、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

18、兩臺同等能力的通風機,主、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開動起來;設備必須合理使用、性能良好,運行效率不能低于額定效率的90%。三、電源電壓必須與電機電壓等級、接線方式相符。四、對機殼和葉輪的安裝、葉輪的質量,葉片安裝質量必須保證以下幾點要求:1、機殼不漏風,防銹良好;2、葉片、輻條齊全、緊固、無裂紋;3、軸流式葉片角度安裝一致,誤差不超過±1°;4、葉片頂部與筒圈間隙是否符合要求(單邊間隙不得小于2.5):5、保持葉輪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五、必須有完善的安全保護檢測裝置并符合以下要求:1、主通風機必須有可靠的雙電源;2、電動機、啟動設備、開關柜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接地裝

19、置合格;3、轉動及帶電裸露部分必須有保護柵欄和警示牌;4、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計等儀表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時進行校驗;通風機各軸承必須要有超溫報警裝置(電機軸承溫度最高允許為95、電機定子溫度最高允許為80)并保持良好;5、過流和無壓釋放保護裝置動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電阻符合規定;6、高壓電動機必須安裝避雷裝置;六、必須保證主軸及傳動軸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0.2;軸承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圈轉動靈活、不漏油;軸承運轉無異常。七、必須有反風裝置,反風設施必須齊全、靈活,并能保證在10分鐘內改變風流方向,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八、通風機在啟動前,必須清除流道中,特別是進風

20、口前50m范圍內的異物,以防止吸入通風機損壞其葉輪。九、通風機在運轉時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功率、電機軸承和電機定子溫度指示儀表,發現異常應立即報礦總工程師、及時進行停機檢查并做好記錄。十、主要通風機在使用過程中,應具有運行、檢修記錄本,系統地記錄通風機的運行情況,其中包括:1、通風機的啟動和停機時間,停機的原因;2、環境的溫度、濕度和大氣壓力;3、電機工作電壓、電流,軸承、繞組的溫度;4、通風機工作的風壓、風量;5、電動機軸承加換潤滑脂的時間、數量及牌號;6、定期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7、工作中發生故障的詳細內容及排除情況。十一、備用通風機在長期停用重新投入運行前,必須測量電機定子繞組對地的

21、絕緣電阻,經檢查合格(額定電壓380時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不低于0.38M;額定電壓660時用10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不低于0.66M;額定電壓6000和10000V時用2500V以上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不低于20M)后方可接通電源,啟動通風機。十二、通風機運行中所使用的儀器、儀表、探頭,應按要求定期校準。十三、通風機的運行與維護必須嚴格按機電設備的有關規定執行。十四、檢修過程中,端蓋、葉片不得隨意調換位置,用硬刷清除葉片上的煤塵,用手搖動葉片看葉柄有無松動,葉片因腐蝕而出現小孔時,必須及時更換。十五、設備與機房必須保持整潔衛生,做到無雜物、無油垢、無灰塵,禁止利用機房作

22、其他用途;必須有反風系統圖、運行日志和檢查、檢修記錄。十六、主扇房值班人員必須按章操作,做好巡檢工作并填寫好各類臺帳,發現問題時及時匯報進行處理。第二章 局部通風機管理制度為了強化我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掘進工作面裝備,明確局部通風管理方面的職責范圍,杜絕無風、微風作業、瓦斯煤塵事故等,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一、掘進巷道時應實行礦井全風壓或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擴散通風,通風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二、安裝局部通風機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局部通風機各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中,距回風巷口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保證其正常運轉,不得發生循環風。2、要安裝在專用臺架上或進行

23、掉掛,離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風機前5m范圍內不準堆放雜物。3、局部通風機設備必須安全,吸風口應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應有補墊、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三、必須定期對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線路、開關等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并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除塵,保證局部通風機的性能能滿足局部通風的要求。四、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隨掘進面的進尺及時對風筒的搭接、懸掛、維護及拆除負責,杜絕循環風的發生或無風、微風作業。五、除指定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六、使用局部通風的掘進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因檢修或其他原因須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報礦

24、總工程師,并制定專門措施報有關單位審批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風機;停止局部通風機前必須將工作地點人員全部撤出,并設置警標、懸掛警示牌,嚴禁人員入內。七、定期對局部通風機進行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第三章 通風設施管理制度一、凡井下通風設施、檢查及各類牌板、標志遭到破壞或丟失,均與井下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隊有直接責任;二、安監股定期檢查井下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以保證通風設施完好;三、所有入井職工隊井下通風設施(風門、風筒、密閉、風障、柵欄及各種牌板)必須加倍愛護,嚴格管理,保證經常完好。對于破壞井下通風設施責任者,按情節輕重及態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罰款和行政處罰;四、車輛和人員通

25、過風門時,必須保證至少一道風門關閉,不得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通過風門后,要立即將風門關好,嚴禁敞開風門、造成風流短路。違者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當班班長罰款100元;五、車輛接近風門時,必須減速。通過非自動風門時,應先將風門打開,然后再過車,不準用礦車撞風門,防止撞壞風門,撞壞風門者給予罰款50200元;六、各類車輛不得停放在風門及其他通風設施5米范圍內,防止風門不能緊閉,造成風路短路,違者罰款20元;七、各采區軌道下山、下部車場附近的風門,各施工單位必須派專人負責看管,保證風門的完好和關閉;八、井下風門(包括臨時風門)的設置和拆除需經過礦安監股、主管工程師(或技術員)批準后方可進行;九、對

26、于違章野蠻作業、撞壞風門、任意敞開風門、破壞柵欄、風筒及其他通風設施,造成事故者嚴格按事故處理程序進行嚴肅追查;十、車輛裝運材料或裝渣,不得超高、超寬,以免掛壞通風設施及風筒,違者除照價賠償外,罰責任者和跟班班長、班長各50100元;十一、各類密閉、牌板、柵欄、風障前5米范圍內不得堆放任何雜物,各施工單位在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后,必須將剩余材料、礦車運走,并負責搞好通風設施附近文明生產,將通風設施狀態恢復原狀,對不按要求執行的施工單位,發現一次罰當班負責人100元,并限期整改;十二、井上通風設施的拆除和搬遷,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或安監股批準后方可施工,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遷,否則按破壞通風設

27、施追究當事人責任;十三、安監股要嚴格按照(通風質量標準化)加強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的正常維修,提高工程質量,減少漏風,提高礦井的風量有效利用率;第四章 壓風自救實施細則一、 井下采掘工作面壓風自救系統的安裝標準(包括管路直徑、安裝組數、每組個數、吊掛高度),隨作業規程一并下發貫徹。機電隊負責管路的加工,各煤(巖)巷掘進工作面的壓風自救系統由現場施工隊負責安裝。二、 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安裝規格為:壓風自救主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150;壓風自救分管路(采區主壓風管路)及巖巷掘進工作面為100;煤巷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為80。三、 煤巷掘進工作面自掘進面回風口開始,每5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

28、袋,每組自救袋數量為5個,靠近迎頭一組不少于15個,并保持距迎頭2540m的距離;巖巷掘進工作面距迎頭100130m安裝一組(15個)壓風自救裝置,向外每隔100m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放炮撤人地點要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裝置(5個袋)。安裝距離超過規定,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少安裝一個壓風自救袋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四、 回采工作面回風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圍內設置一組自救袋,自救袋個數為50個;向外有人固定作業地點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進風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圍內設置一組自救袋,自救袋個數為50個;工作面回風巷反向風門外放炮警戒位置設一組(5個)

29、壓風自救裝置。安裝距離每超距1m,對施工單位罰款50元,每少一個壓風自救袋罰責任單位100元。五、 壓風自救袋要安裝在地點寬敞、支護良好、沒有雜物堆積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裝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裝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達不到要求,每處(5個為一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掘進工作面的壓風自救系統由在該區域施工的區隊管理維護,丟失照價賠償。安裝壓風自救袋時,壓風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處固定,壓風自救袋閥門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壓風自救袋上的煤塵要及時清理,經常保持清潔,一處不合格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壓風自救系統

30、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雜物,否則每外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六、 管路敷設要牢固平直,壓風管路每間隔3m吊掛固定一次,巖巷段采用金屬托桿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鋼絲繩吊掛,管路吊掛不符合要求,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進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進風側要設有總閥門,中間每300m設置一個分閥門,每缺少一處閥門,罰責任單位100元。七、 各采掘區隊必須保證所負責區域內壓風自救系統完好性和安裝的規范化,凡壓風自救系統存在有無氣、漏氣、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mm的,15處(個)罰責任單位500元,5個以上加罰1000元。八、 凡壓風自救系統存在殘缺(缺少閥門、閥門損壞或不起作用、無減壓閥等)、出氣量大小不一(檢測標

31、準為:手握自救袋下出氣口,打開進氣閥門,710秒鐘內氣袋充滿為合格)及壓風自救系統下面有水溝無蓋板或蓋板不齊全等,每處(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九、 掘進工作面貫通后,掘進隊拆除多余的壓風自救裝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配齊兩巷所需壓風自救裝置。巷道移交時,兩巷壓風自救系統交于巷道(或設備)接收單位進行管理。工作面安裝完畢后壓風自救系統隨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單位管理,施工單位按規定負責工作面回采期間壓風自救管路的移動、拆除、裝置的維護等;回收的自救袋、閥門、螺絲(回收率80%)、繩扣(回收率80%)等數量,在兩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報安監股,每推遲一天罰款50元。若不及時拆除、維護,對機電隊罰

32、款50元。機電隊拆除的壓風自救管路運到附近車場,存放的管路夠一車時,由機電隊集中回收運到指定地點,并在二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將回收情況報安通科,每推遲一天罰抽放人員50元。工作面回采結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機電隊拆除,替棚回收結束后剩余的壓風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安裝隊負責一并拆除和回收,并運到指定地點,并在二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報安通科運送管路的數量,每推遲一天罰安裝隊50元。壓風自救裝置丟失,責任單位照價賠償。十、 采區上、下山100(包括100)以上的壓風管路由分管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車場內的壓風自救系統隨巷道移交,由分管單位負責管理、維護(掘進隊使用的由掘進隊負責管理

33、、維護)。不再使用的壓風自救管路由施工單位負責拆除、回收,運到指定地點,并在二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將回收情況報安監股,每推遲一天罰安裝隊50元。十一、 各掘進工作面安裝后但不再使用的壓風自救系統要及時拆除,否則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幫擺放整齊,壓風自救裝置要清潔衛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掛于任何地方的巷幫之上,否則每項對施工隊罰款100元。凡發現拿壓風自救袋輔墊進行坐臥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個,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個,如造成壓風自救袋損壞的,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加倍處罰。十二、 機電隊要確保地面壓風機的正常運轉,若出現無計劃停風,對機電隊罰款500元。施工單位要保證井下抽放

34、主管路上安裝的氣水(油)分離器的良好性,避免壓風自救系統內存水,影響系統的正常使用。凡壓風自救系統有水影響正常供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十三、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間進、回風巷巷道如需擴修時,施工隊要采取措施保護壓風自救系統,因擴修導致管路落地,擴修結束后要按原安裝標準及時恢復,否則對施工隊罰款50元/米,導致了系統的損壞,按價賠償。因擴修導致系統的損壞,致使擴修段里側無風影響壓風自救裝置正常使用的,對施工隊罰款500元。十四、 回采工作面在生產過程中,由施工單位負責對壓風管路進行維護管理,按標準吊掛。十五、 各采掘工作面現場瓦斯檢查員是現場壓風自救系統的管理監督員,每班的瓦斯檢查員必須

35、對所負責區域的壓風自救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細致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聯系,責令整改,向調度匯報,并作好記錄。壓風自救系統存在問題,瓦斯檢查員又沒有采取措施(以記錄為證),對當班瓦斯檢查員罰款50元。十六、 運輸隊往各采掘工作面運送物料時,不得將所運物料卸放在壓風自救系統下面,否則每次對隊罰款100元;運送物料時撞壞壓風自救系統的,按系統的損壞情況照價賠償,造成停風對運輸隊罰款500元/次。十七、 各相關單位對領取或回收上來的壓風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閥門要妥善保存(包括損壞的系統),如果丟失,按價賠償。必須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將本隊上、下半月所領取、安裝、拆除回收、損壞、庫存的壓風自救

36、管路及裝置的詳細數據以書面形式報安監股,每推遲一天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對所報項目不全或謊報數據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十八、 壓風自救系統移交由安監股組織交付單位、接管單位參加,辦理書面手續,安監股留底備份。十九、 各采掘工作面的壓風自救系統需要停風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調度室、安通科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二十、 壓風自救管路及壓風自救裝置均由安裝單位領取(包括機電隊進行加工的壓風管路配件)。二十一、 機電隊加工成的壓風管路及附件,各相關單位領取時,必須到機電股辦理領取手續(一式二份),否則,機電隊不得發放,無手續發放的,每次對機電隊罰款50元,造成管路無下落的,按價賠償。

37、二十二、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安監股負責補充完善本制度。 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為了提升礦井安全防護水平,確保通訊聯絡系統的使用可靠,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動通訊線路,特殊情況需要對通訊線路改動,必須向信息中心進行申請。信息中心根據生產需要及設備運行情況確定改動方案。二、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移動通訊系統補償電源的正常供電。當拆除或檢修線路而影響移動通訊系統正常供電時,必須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進行,否則對施工負責人處以100元的罰款,并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三、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信息中心應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

38、因,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組織人員解決處理。四、各使用單位不得強安、強要、強撤移動通訊設備和纜線等。需新增手持機及相關設備時,必須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信息中心設計施工時,必須根據移動通訊系統的布局,科學合理給出安設方案,不得以破壞系統總體性能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施工。五、任何單位不得未經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變移動通訊設備位置、更換手機號碼,一經發現將給予200元的罰款。嚴重者按照事故進行分析。六、使用單位的井下移動電話機,必須按照使用要求進行使用及維護。不得更改手機設備參數,維護好手機皮套、天線、電池及充電器,達到完好狀態,手機電池按規定進行使用,充電時必須關機,充電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長

39、期處于過充及過放電狀態。不得拆卸手機天線。信息中心有權檢查手機及配套設備的使用情況。七、相關單位對管轄范圍或工作場所內的移動通訊纜線設備設施負有監護責任。通訊纜線途經單位的管轄范圍,由該單位負責對通訊纜線的管理,同時要嚴格對通訊纜線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井下移動電話機和通訊分線盒、放大器、纜線。凡丟失和損壞的,對責任單位給予500元每次的處罰,對責任人給予100元每次的處罰,并由責任單位按價賠償,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屬于故意破壞的,按照影響范圍及性質程度,加倍進行處罰。八、移動通訊設備出現故障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到信息中心更換。通訊設備統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維修并提供備用設

40、備。非正常原因損壞的,維修費用按照設備、材料賠償價格從使用單位材料費中扣除。九、采煤工作面的移動通訊纜線及相關設備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否則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回撤纜線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十、信息中心電話班人員應經常下井檢查、監督移動手機和通訊相關設備、纜線的使用情況。對不按標準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權出具罰款單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供水自救系統管理制度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二、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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