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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邳州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規范管理,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更好地服務農民、服務農業、服務農村,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徐州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和徐州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及涉農居委會資金資產資源的服務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金包括村、組集體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貨幣資金,主要來源于

2、村原有資金積累、集體統一經營收入、資源發包及上交收入、資產租賃收入、投資收益、土地征用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財政轉移支付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各類固定資產、實物投資、債權股權及無形資產等,包括辦公用房、經營性房產及公益性房產等建筑物,辦公設施和交通工具,農田水利等生產性設施和文教衛生體育等公益性設施,各類應收款、長短期投資、林木資產、無形資產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山林、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第四條 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保障村級民主自治;堅持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

3、不變原則,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民主的原則,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必須堅持公開的原則,資金的使用和收益應當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和集體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必須堅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益的原則,確保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讓農民群眾得到更多的實惠。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應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通過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六條 村集

4、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實行委托代理服務,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業務委托給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指導、管理和監督。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組織 第七條 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建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電子信息網絡,并保證各類服務管理信息完整、準確、安全。鎮級應依托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建立由紀委、財政、司法等部門參與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

5、理新機制,在農村財務代理服務中心的基礎上,增設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服務監管中心和農村招投標委托服務中心。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主體,各村成立由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主辦會計、民主理財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參加的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工作小組。 第八條 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的職責是:貫徹落實農村集體資產各項政策、制度和規定;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清產核資和交易工作;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交易監管文本和電子臺賬,及時向市電子監控網絡中心報送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信息;調查處理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集體資金

6、資產資源服務方式。 各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日常管理。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制度第九條 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1、集體資金專戶管理制度。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分村在銀行開設支票結算賬戶,預留各村財務專用章、村主辦會計章和代理服務中心總會計章三個印鑒,專戶存儲村有鎮代理資金。村級不得另設存款賬戶。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要堅持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并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防止截留挪用集體資金。村級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的數額控制在2000元以下

7、。大額支出及專項支出采取先申請后撥付方式,根據支出計劃審核撥款。2、財務收入管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收入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村級三項經費)等補助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資產、資源發包、租賃、處置收入,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土地補償費和其它資金收入。所有收入項目應當及時全額繳存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村賬鎮代理專戶,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內核算。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不得坐收坐支。要強化票據管理,村級各項收入及往來結算等,必須使用省統一印制的農經專用結算收據,禁止無據收款。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堅決杜絕“白條”抵庫。3、財務支出審批制

8、度。村級財務支出實行逐項限額審批辦法,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開支事項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經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并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報村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村主辦會計審核記賬、報賬。財務流程完成后,按照程序進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4、財務預決算制度。各村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財務預算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公布。5、賬務管理制度。鎮

9、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要將每個村(組)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設置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及資產、收支、往來等明細賬,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按權責發生制、配比等原則確認、計量會計要素。鎮代理后,村級實行定期結報賬制度,每月5日前各村必須到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結報上月賬務,不得隔月報賬。各村主辦會計協助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管理本村財務,村設置現金收支登記簿、農經專戶代管資金登記簿、債權債務登記簿、集體資產登記簿、集體資源登記簿等。6、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10號公

10、布上月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第十條 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資產清查制度。每年12月份要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清查情況要及時登記、調整、上報,做到賬證、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2、資產臺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和林木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存放地點及保管責任人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

11、承包、租賃單位(個人)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組織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并請群眾代表參與。評估結果應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4、資產招投標制度。農村工程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以及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投標。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方案,初步確定建設工程項目的規模、資金來源、概算投資等情

12、況,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方式。同時履行民主程序,工程預算方案和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方案要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委托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采取公開競價、招投標方式進行,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招標完成后,雙方應當簽訂規范的經濟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備案。5、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按季度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必須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

13、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群眾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發現改變用途,未經許可改變原狀,拖欠承包金,擅自轉讓、放棄承包等情況的要及時查處。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要健全合同檔案和合同履行情況臺賬,實行動態監管。 第十一條 建立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1、資源登記制度。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

14、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2、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尚未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地、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機動地、灘涂、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資源發包期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為準。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

15、心備案。3、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必須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不能以口頭協定、個人協議等形式代替。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備案。4、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全部分配給農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納入賬內核

16、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程序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金服務管理監督程序 1、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設在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的資金收入專戶,統一管理。 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應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重大支出項目需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備案;對支出憑證齊全有效且程序合法的,應當及時辦理支出手續;對支出憑證無效、不齊全或者未履行民主管理程序的,不得辦理支出手續;3、村主辦會計負責收入上繳、現金支取、結算和報賬; 4、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有

17、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5、及時、定期公開財務,隨時受理村民查詢。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監管程序l、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或者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的,應當先提出初步意見,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工作小組制定方案,并填寫集體資產交易申報表,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 2、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在接到村級申報后,應當在35個工作日以內,依照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及時對資產交易申報方案提出指導意見。同時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工程預算機構對交易的集體資產進行評估或對建設的工程項目進行預算確定底價,并制定招標投標公告,交村對外發布。3、村集體經濟組

18、織接到招投標公告后,應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或村務公開欄等方式發布招投標公告,公告期限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在公告期滿后,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工作小組在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指導下,根據發布公告的要求,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中標人。4、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必須將招標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開標日后的5個工作日。 5、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擬定的合同文本經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后,雙方簽訂正式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給中標人、一份由村留存、一份交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歸檔備案。 凡一次性購置村級集體資產在2000元以上的,可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參照政府采購制度,統一競標

19、采購。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源服務管理監督程序1、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逐一建立臺賬,注明各種資源的數量、性質及開發利用情況,實行動態管理。2、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出售、出讓、承包、租賃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方案,向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3、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接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評估的資源,組織專家和村成員代表評估作價,并對村級申請做出答復,交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方案及時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按照相同條件成員優先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競價方式進行公開招標。 5、市農村經營管

20、理部門、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做好指導、監督工作,對標的額較大的到招標現場指導、監督。具體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方簽訂規范的經濟合同,將相關資料及合同文本歸檔管理,同時在鎮、村兩級及時公開。第十五條 凡遇有涉及成員生產、生活、公共安全的緊急重要經濟事項急需辦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不經以上程序及時辦理。但須在事后3日內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成員做出說明,并將辦理結果上報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同時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在“勤廉雙述”時重點予以說明。第五章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管理監督紀律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情況納入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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