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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五條經營范圍:XXX。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XXX(根據公

2、司章程自定,一般選擇10年20年30年)第二章 注冊資本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單位:萬元股東姓名(名稱)由資額由資方式由資時間XXXXXX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由資證明書。由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 名稱、繳納的由資額和由資日期、由資證明書的編號和 核發日期。由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由資證明書一式兩 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 由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 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由資額及由資證明書編號等內

3、容。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由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由資額;二、以由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由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第十四條由資的轉讓: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

4、由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 讓人的由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第十五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 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 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 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 常具體事務。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 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 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

5、會議。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 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 議。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 經理:(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 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 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

6、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 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 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 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 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財產。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 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 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

7、位投資。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 債務提供擔保。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 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 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五章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由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由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由決議;7、對公司的分立

8、、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由決議;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由決議;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一人,非職工董事由股 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 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 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

9、施董事會決 議;(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 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董事,并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

10、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 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由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 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 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三十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 董事

11、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 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 對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

12、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章 財務、會計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 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 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

13、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 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 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 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 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 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

14、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第三十七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八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第三十九條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

15、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九章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第四十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 (2) (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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