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2006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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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2006為確保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的消防安全,預防火災或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編號為GB 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78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996同時廢止。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CHM) (消防)1 總 則 為確保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和變電所運行中的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或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燃煤的3600MW機組的新建、擴建發電廠

2、以及電壓為35500kV、單臺變壓器容量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變電所。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防火設計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 發電廠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2.0.1的規定。注:除本表規定的建(構)筑物外,其他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及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電氣控制樓(主控制樓

3、、網絡控制樓)、微波樓、繼電器室,當不采取防止電纜著火后延燃的措施時,火災危險性應為丙類。 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承重構件為不燃燒體的主廠房及運煤棧橋,其非承重外墻為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為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5h。 汽輪機頭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鋼質構件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非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為0.5h,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為1h。當汽輪發電機為島式布置或運轉層樓板開孔較大時,其對應鋼屋架的耐火極限應為0.5h。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網絡控制室、汽機控制室、鍋爐控制室和計算機房的室內裝修應采用

4、不燃燒材料。 集中控制樓內的集中控制室、計算機室與其他房間的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主廠房中電纜夾層的外墻及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不燃燒體。電纜夾層的頂棚為外露鋼梁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主廠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臺機組的建筑面積;其地下部分不應大于1臺機組的建筑面積。    當屋內卸煤裝置的地下部分與地下轉運站或運煤地道連通時,其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2。    其他廠房的層數和防火分

5、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汽機房、除氧間與鍋爐房、煤倉間或合并的除氧煤倉間之間的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運轉層以下縱向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4h,運轉層以上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3 發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    廠區應劃分重點防火區域。重點防火區域的劃分及區域內的主要建(構)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規定。    重點防火區域之間、重點防火區域與其他建(構)筑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的要求,并宜設置消防車道。    重點防火區域之間、重

6、點防火區域與其他建(構)筑物之間的電纜溝、運煤棧橋、運煤地道及油管溝應采用防火墻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廠區的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其位置應便于消防車出入。    廠區內的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廠房、點火油罐區及貯煤場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山區發電廠的主廠房、點火油罐區及貯煤場周圍設置環行道路有困難時,可沿長邊設置盡端式消防車道,并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    消防車道的凈空高度及回車道或回車場的面積,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廠區圍墻

7、內建(構)筑物與圍墻外其他企業或民用建(構)筑物的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消防車庫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車庫宜單獨布置;當與汽車庫毗連布置時,消防車庫的出入口與汽車庫的出入口應分設,并宜保持一定的距離。    .2 消防車庫出入口的布置應使消防車駛出時不與主要車流、人流交叉,并便于進入廠區主要干道;消防車庫的出入口,距道路邊沿線不宜小于10m。    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絡控制樓與油浸變壓器的間距不宜小于

8、10m;當其間距小于10m時,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絡控制樓面向油浸變壓器的外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點火油罐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單獨布置。    .2 宜布置在廠區地勢較低的邊緣地帶,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也可布置在地形較高的邊緣地帶。    .3 布置在廠區內的點火油罐區,應設置1.5m高的圍柵;當利用廠區圍墻作為點火油罐區的圍柵時,廠區圍墻應設置為2.5m高的實體圍墻。    .4

9、總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點火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5 總容量小于500m3的點火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制氫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應分別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氫氧站設計規范、乙炔站設計規范及氧氣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廠區內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0.12的規定。    高層廠房、高層庫房之間及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在表3.0.12規定的

10、基礎上增加3m。    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兩建(構)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建(構)筑物與屋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間距應從構架算起;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距離由工藝確定。    表中油浸變壓器同丙、丁、戊類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包括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絡控制樓。    貯氫罐之間的距離應為相鄰較大貯氫罐的直徑。   &

11、#160; 一組露天油庫區的總貯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數個貯油罐分兩行組成布置,其貯油罐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1.5m。本表中未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4 發電廠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4.1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主廠房內每個車間的安全出口均不應少于兩個。車間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鄰車間的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車間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出口。    主廠房的集中控制室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主廠房內最遠工

12、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50m。    主廠房疏散樓梯凈寬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凈寬不宜小于1.4m,疏散門的凈寬不宜小于0.9m。    主廠房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兩個,其中應有一個樓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個可為室外樓梯。上述樓梯應能通至主廠房各層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為鋼梯,其凈寬不應小于0.8m、坡度不應大于450。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其集中控制樓應設置一個通至各層的封閉樓梯間。    主廠房的運煤膠帶層應設置通向汽機房、除氧

13、間屋面或鍋爐房的安全出口,且最遠工作地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4.2 其他廠房的安全疏散    多層碎煤機室、轉運站及筒形煤倉膠帶機可設置一個鋼梯作為安全出口。鋼梯的凈寬不應小于0.8m、坡度不應大于450。與其相連的運煤棧橋不應作為安全出口,當運煤棧橋長度超過200m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主控制樓、屋內配電裝置樓各層及集中控制室、電纜夾層不應少于兩個安全出口。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樓梯平臺。當屋內配電裝置樓長度超過60m時,應設中間安全出口。  &#

14、160; 電纜隧道兩端均應設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當電纜隧道長度超過100m時,中間應加設安全出口,其間距不應超過75m。    當配電裝置室長度超過7m時,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卸煤裝置和翻車機室地下室兩端均應設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運煤系統的地下構筑物盡端,應設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長度超過200m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4.3 建筑構造

15、60;   主廠房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應采用不燃燒體。其室內部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    主廠房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平臺,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在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主廠房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0.8m,樓梯坡度不應大于450,樓梯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m。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發電機出線小室、電纜夾層、電纜豎井以及主廠房各車間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丙

16、級防火門。    主廠房及其他建(構)筑物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配電裝置室中間隔墻上的門應采用雙向彈簧門。    主廠房與天橋連接處的門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蓄電池室、通風機室、充電機室以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門,均應采用向外開啟的丙級防火門。    當氣機房側墻外5m以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變壓器外輪廓投影范圍外側各3m內的汽機房外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通風孔,當氣機房側墻外510m范圍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上述外墻上可設甲級防火門。變壓器高度以上可設防火窗。其耐火

17、極限不應小于0.90h。    電纜溝及電纜隧道在進出主廠房、主控制樓、配電裝置室時,在建筑物外墻處應設置防火墻。電纜隧道的防火墻上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當管道穿過防火墻時,管道與防火墻之間的縫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    當柴油發電機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采用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并應設置單獨出口。    運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棧橋,其內部的外露承重鋼結構應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據不應小于1h。    材料庫中特種材料庫與一般

18、材料庫之間應設置防火墻。5 發電廠工藝系統    5.1 運煤系統    貯煤場配置的大型煤場堆取料機設備,應配置手提式滅火器。    貯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露天堆放煤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褐煤、高揮發分煙煤及低質煙煤應分類堆放。煤堆之間應留有510m的距離。    .2 煤場機械在選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機的回取率。    .3 按不同煤種的特性,應采取分層壓實、噴水或灑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19、60;   .4 應設置定期監測煤堆溫升設施。當溫度高于60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卸煤裝置、筒倉以及主廠房煤斗斗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圓角狀,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2 壁面與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為等載面收縮或雙曲線斗型。    .3 按煤的流動性確定卸料口直徑。必要時設置助流設施。    運煤系統中的金屬煤斗及落煤管的轉運部位,應采取防撒和防積措施。

20、0;   裝有煤氣紅外線的解凍庫,解凍車輛的軸承和制動系統,應采用不燃燒材料防護。    對治理易燃煤塵而設置的室內除塵裝備,其電氣設備的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外殼保護等級的分類的有關規定。    運煤系統的各轉運站、碎煤機室、翻車機室、卸煤裝置和煤倉間應設通風、除塵裝置。當煤質可燃質揮發分等于或大于46%時,不應采用高壓靜電除塵器。    運煤系統中除塵系統的風道及部件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運煤系統的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速度信號,防偏、防堵和緊急

21、拉繩開關等安全防護設施。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發電廠應采用難燃膠帶。    運煤系統的室內機械設備,其電動機外殼防護等級宜采用IP54級。    運煤系統的消防通信設備,宜與運煤系統配置的通信設備共用。    對貯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筒倉或封閉式室內貯煤設施,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 溫度監測設施和噴水降溫設施。    .2 防爆門和通風設施。   

22、5.2 鍋爐煤粉系統    原煤倉和煤粉倉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倉和煤粉倉的斗形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1.3條的規定。    .2 對金屬煤粉倉外壁應采取保溫措施。嚴寒地區靠近廠房外墻或外露的原煤倉和煤粉倉,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注:嚴寒地區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溫度低于-15或全年的凍融循環次數不低于50次。    .3 煤粉倉及其頂蓋應具有整體堅固性和嚴密性。煤粉倉應按承受9.8kPa的爆炸內壓設計。  

23、;  .4 煤粉倉應設置測量煤粉溫度、粉位位置和滅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設施。    煤粉系統管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煤粉煙風混合物管道內的流速應大于防止煤粉沉積的最小流速。    .2 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部件連接外,煤粉系統的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煤粉系統的設備、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間穿過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磨制高揮發分煤種的煤粉系統,不宜設置系統之間的輸送煤粉機械。 

24、60;  鍋爐及煤粉系統的維護平臺和扶梯踏步,應采用網眼或柵格鋼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統、爐膛及煙道外的防爆門排出口之上及油噴嘴之下的維護平臺,應采用花紋鋼板制作。    煤粉系統設備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壓力作設計時,應設置防爆門。磨制無煙煤的煤粉系統,以及在惰性氣氛下運行的風扇磨煤機煤粉系統,可不設置防爆門。防爆門動作時噴出的氣流,不應危及附近的電纜、油氣管道和經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除無煙煤外的所有煤種,煤粉系統應設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氣體的固定滅火設施。    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溫

25、度,不應大于表5.2.8的規定;當采用中速磨煤機直吹式系統,分離器后,干燥無灰基揮發分為12%40%時,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溫度宜為70120。    磨制混合品種燃料時,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的溫度,應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種確定。    采有熱風送粉時,對干燥無灰基揮發分15%及以上的煙煤及貧煤,熱風溫度的確定,應使燃燒器前的氣粉混合物的溫度不超過160;對無煙煤和干燥無灰基揮發分15%以下的煙煤及貧煤,其熱風溫度可不受限制。    5.3 點火及助燃油系統    鍋爐點火及

26、助燃用油品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從下部接卸鐵路油罐車的卸油系統,應采用密閉式管道系統。    加熱燃油的蒸汽溫度,應低于油品的自燃點,且不應超過250。     地上布置的鋼制油罐,當高度超過15m時,宜設置固定式噴水冷卻裝置。    儲存丙類油品的固定頂油罐應設置通氣管。    油罐的進、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處和防火堤外面應各設置一道防火閥。     

27、0;    丙類流體和可燃、助燃氣體管道穿越防火墻時,應在兩側設置防火閥。    油罐的進油管宜從油罐的下部接入,當工藝布置需要從油罐的頂部接入時,進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當管道穿過防火堤時,必須采用不燃燒材料封堵。    容積式油泵安全閥的排出管,應接至油泵與油罐之間的回油管道上。    油管道宜架空敷設。當油管道與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地溝時,油管道應布置在熱力管道的下方。    油管道及閥門應采用鋼質材料

28、。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其他部件相連接外,油管道管段應采用焊接連接。嚴禁采用填函式補償器。    燃燒器油槍接口與固定油管道之間,宜采用帶金屬編織網套的波紋管連接。    在每臺鍋爐的供油總管上,應設置快速切斷閥和手動關斷閥。    油系統的設備及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油系統的卸油、貯油及輸油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5.4 汽輪發電機    汽輪機油

29、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汽輪機主油箱應設置排油煙機,排油煙管道應引至廠房外無火源處。    .2 汽輪機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設備,宜集中布置在汽機房底層靠外墻一側。     .3 在汽機房外,應設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設計,應滿足事故發生時排油暢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積,不應小于一臺最大機組油系統的油量。    .4 壓力油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及鋼制閥門,并應按高一級壓力選用。除必須用法蘭與

30、設備和部件連接外,宜采用焊接連接。.5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機組宜采用組合油箱及套裝油管,并宜設單元組裝式油凈化裝置。.6 油管道應避開高溫蒸汽管道,或將其布置在蒸氣管道的下方。     .7 在油管道與汽輪機前軸封箱的法蘭連接處,應設置防護槽,并應設置排油管道,將漏油引至安全處。    .8 在油系統管道的閥門、法蘭及其他可能漏油處敷設有熱管道或其他載熱體時,載熱體管道外面應包敷嚴密的保溫層,保溫層外面應采用鍍鋅鐵皮做保護層。    .9 油管道法蘭接合面應采用質密、耐油和耐熱的墊料,不應采用塑料或橡

31、膠墊料。    .10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應設置兩個鋼制閥門。其中一個應靠近油箱布置,另一個應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應有兩個以上的通道可到達。    .11 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1)調節油系統的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2倍;    (2)潤滑油系統的試驗壓力為0.5MPa;    (3)回油系統的試驗壓力為0.2MPa。    .  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輪機

32、調節油系統,宜采用抗燃油品。    發電機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汽機房內的氫管道,應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區域。    .2 發電機的排氫閥和氣體控制站(氫置換設施),應布置在能使氫氣直接排往廠房外部的安全處。     排氫管必須接至廠房外安全處。排氫管的排氫能力應與汽輪機破壞真空停機的惰走時間相配合。    .3 與發電機相接的氫管道,應采用帶法蘭的短管連接。    .4 氫管道應有防靜電的接地設施。

33、     5.5 輔助設備    在電氣除塵器的進、出口煙道上,應設置煙溫測量和超溫報警裝置。    柴油發電機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柴油機的油箱,應設置快速切斷閥。油箱不應布置在柴油機的上方。    .2 柴油機排氣管的室內部分,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保溫。    .3 柴油機曲軸箱宜采用正壓排氣或離心排氣,當采用負壓排氣時,連接通風管的導管應設置鋼絲網阻火器。    5.

34、6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屋外油浸變壓器及屋外配電裝置與各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0.9條及第3.0.12條的規定。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6.2的規定。    當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不能滿足表5.6.2的要求時,應設置防火墻;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宜小于4h。 防火墻的高度應高于變壓器油枕,其長度不應小于變壓器的貯油池兩側各1m。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

35、浸變壓器或電抗器與本回路油量為600kg以上的帶油電氣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5.6.5 335kV雙母線布置的屋內配電裝置,其母線與母線隔離開關之間應設置防火隔板。    5.6.6 35kV及以下屋內斷路器,油浸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應設置在開關柜或兩側有防火隔墻(板)的間隔內;35kV以上應安裝在有防火隔墻的間隔內。    總油量超過100kg的屋內油浸變壓器,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    屋內單臺總油量為100kg以上的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或擋油設施

36、。    擋油設施的容積宜按油量的20%設計,并應設置將事故油排至安全處的設施。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能容納全部油量的貯油設施。    屋外單臺油量為1000kg以上的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或擋油設施。    當設置容納油量的20%貯油或擋油設施時,應設置將油排至安全處的設施。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能容納全部油量的貯油或擋油設施。    當設置有油水分離措施的總事故貯油池時,其容量宜按最大一個油箱容量的60%確定。 貯油或擋油設施應大于變壓器外廓每邊各1m。

37、0;   貯油設施內應鋪設卵石層,其厚度不應小于250mm,卵石直徑宜為5080mm。    5.7 電纜及電纜敷設    在通向控制室、繼電保護室電纜夾層的豎井或墻洞及盤柜底部開孔處應采用電纜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在電纜隧道或重要回路電纜溝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火墻:    .1 單機容量為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對應于廠用母線分段處;    .2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的發電

38、廠,對應于全廠一半容量的廠用配電裝置劃分處;    .3 公用主隧道或溝內引接的分支處;    .4 通向控制室、配電裝置室的入口處和廠區圍墻處;     .5 電纜溝內每間距100m處。    防火墻上的電纜孔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堵料封堵,并應采取防止火焰竄燃的措施。    主廠房到網絡控制樓或主控制樓的每條電纜隧道或溝道所容納的電纜回路,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時,不應超過1臺機組的電

39、纜;    .2 單機容量為100MW、125MW時,不宜超過2臺機組的電纜;    .3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時,不宜超過3臺機組的電纜;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對直流電源、消防報警、應急照明、雙重化保護裝置、水泵房、化學水處理及輸煤系統等公用重要回路的雙回路電纜,宜將雙回路分別布置在兩個相互獨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對主廠房內易受外部火災影響的汽輪機頭部、鍋爐防爆門、排渣孔朝向的鄰近

40、部位的電纜區段,應采取在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帶或防火槽盒措施。    當電纜明敷時,在電纜接頭兩側各23m長的區段,以及沿該電纜并行敷設的其他電纜同一長度范圍內,應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帶措施。    靠近帶油設備的電纜溝蓋板應密封。    對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壓電纜,應采取防止著火延燃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單機容量大于200MW的發電廠,全部主電源回路的電纜不宜明敷在同一條電纜通道中。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

41、部分主電源回路的電纜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在電纜隧道中,嚴禁有可燃氣、油管路穿越。    5.8 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    5.8.1 50MW機組以下的發電廠應設置消火栓滅火系統。    在50125MW機組的發電廠的電纜夾層、控制室、電纜隧道的電纜交叉密集處、電纜豎井及屋內配電裝置處宜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和移動式滅火器具。    5.8.3 20

42、0MW機組及以上容量的發電廠應在下列部位設置火災報警區域:    .1 每臺機組為一個火災報警區域;包括單元控制室、汽機房、鍋爐房、煤倉間以及主變壓器、啟動變壓器、聯絡變壓器、廠用變壓器、柴油發電機火災探測區域。    .2 網絡控制樓、微波樓和通信樓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控制室、電子計算機房及電纜夾層火災探測區域。     .3 運煤系統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控制室與配電間、轉運站、碎煤機室及運煤棧橋火災探測區域。    .4 點火油罐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油罐火災探測區域。 

43、;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根據發電廠安裝部位的特點采用不同類型的感煙、感溫及火焰探測器。    單臺容量200MW機組的發電廠主要建(構)筑物和設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應符合表5.8.5的規定。其滅火設施宜采用移動式滅火器及消火栓(運煤系統應設置水幕),并采用自動報警的報警方式。    單臺容量300MW機組及以上容量的發電廠主要建(構)筑物和設備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應符合表5.8.6的規定。    廠區內升壓站90000kVA及以上油浸變壓器應設置火災探測報警及水噴霧滅火系統或其他滅

44、火設施。 水噴霧滅火設施與高壓電氣設備的最小安全凈距宜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 發電廠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    6.1 一般規定    發電廠的規劃和設計,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用水應與全廠用水統一規劃,水源應有可靠的保證。      100MW機組及以下的發電廠消防給水宜采用與生活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125MW機組及以上的發電廠消防給水應采用獨立的給水系統,并嚴禁與其他用水系統相連。      當采用高壓

45、消防給水系統時,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3m;當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10m水柱。    廠區內消防給水水量應按發生火災時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內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6.2 廠區室外消防給水    廠區內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按一次確定。    發電廠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構)筑物室外消防

46、一次用水量不應小于表6.2.2的規定。    .2 點火油區的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和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3 貯煤場的總貯量為1005000t時,消防用水量應為15l/s;總貯量大于5000t時,消防用水量應為20l/s。    注: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墻間最大的一段計算,成組布置的建筑物應按消防需水量較大的相鄰兩座計算。       甲、

47、乙類建(構)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4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消防用水與生活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在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時,應確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時淋浴用水可按計算淋浴用水量的15%計算)。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生活、消防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或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當給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滿足室

48、內、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設消防水池。消防水池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6.3 室內消防給水    在建(構)筑物內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1 主廠房,包括汽機房和鍋爐房的底層、運轉層;煤倉間各層;除氧間層;電梯前室各層平臺和集中控制樓樓梯間等。    .2 運煤建筑系統;材料庫各層;修配廠;生產、行政辦公樓各層    .3 其他建(構)筑物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

49、定。    室內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根據同時使用水槍數量和充實水柱長度,由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表6.3.2的規定。     注:增設消防水喉設備,可不計入消防用水量。    6.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時,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連接,并應將室內管道連接成環狀管網,與室外管網連接的進水管道,每條應按滿足全部用水量設計

50、。    .2 主廠房室內消防豎管應在底層或運轉層由水平干管構成環狀,管道直徑應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m。    .3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段,當某段損壞時,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層中不應超過5個。發電廠主廠房內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當超過3條豎管時,可按關閉2條設計。    .4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內管道,當其他用水達到最大流量時,應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計算在內;合并的管網上應設置水泵接合器。    .5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與自動噴水

51、滅火設備的管網宜分開設置,當設計有困難時,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       室內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2 室內消火栓栓口外的靜水壓力不應超過800kPa。當超過800kPa時,應采用分壓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600k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3 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

52、面成900角。    .4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發電廠主廠房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建筑物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50m。    .5 主廠房內消火栓,在消防系統為高壓系統時,應在底層及運轉層上的消火栓處或主要通道入口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設置保護設施。.6 主廠房的頂層最高處應設檢驗用的消火栓。 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在建(構)筑物的高處,且為重力自流水箱。    .2 消防水箱應儲存1

53、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時,經計算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量超過18m3時,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應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 火災發生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采用高壓供水裝置的消防給水系統,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6.5 固定滅火裝置&

54、#160;   6.5.1 500m3及以上的油罐宜采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其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500m3以下的油罐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水噴霧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供水強度和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55、60;   6.6 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時,其余的吸水管應能滿足全部用水量。     高壓消防和生活、消防合并的給水系統,其每臺工作消防水泵應有獨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    6.7 消防車    消防車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機容量為50MW及以上機組:  

56、 (1)總容量大于1200MW時不少于2輛;   (2)總容量為6001200MW時為2輛;      (3)總容量小于600MW時為1輛。    .2 單機容量為25MW及以下的機組,當地消防部門的消防車在5min不能到達火場時為1輛。    設有消防車的發電廠,應設置消防車庫。    6.8 消防排水    消防排水、電梯井排水可與生產、生活排水統一設計。    變壓器、油

57、系統等設施 的消防排水,除應按消防流量設計外,在排水設施上應設置油水分隔裝置。 7 發電廠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7.1 采暖    運煤建筑采暖,應選用光滑易清掃的散熱器。散熱器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60。    蓄電池室、制氫站、油泵房、油處理室、乙炔站、汽車庫及運煤、煤粉系統建(構)筑物嚴禁采用明火取暖。    蓄電池室的采暖散熱器應采用焊接排管散熱器,室內不應設置法蘭、絲扣接頭和閥門,采暖管道不宜穿過蓄電池室樓板。    采暖管道不應穿過變壓器室,不宜穿過配電裝

58、置等電氣設備間。    室內采暖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7.2 空氣調節    電子計算機室、集中控制室、電子設備間應設置排煙設施,其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設置防火設施。    空氣調節系統的送、回風道,在下列情況時應設置防火閥:    .1 送、回風主風道穿過空調機房的隔墻或樓板處;     .2 每層送、回風水平風道同垂直總風道的交接處的水平風道上。    防火閥的選擇及

59、其安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空氣調節風道不宜穿過防火墻和樓板,當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處風道內設置防火閥。穿過防火墻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道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保溫,穿過處的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封堵。    空氣調節系統的送風機、回風機宜與消防系統聯鎖,當出現火警時,應立即停運。    空調機宜布置在單獨的機房內,并應避免與電纜布置在一起。    空氣調節系統的新風口應遠離廢氣口和其他火災危險區的煙氣排氣口。    空氣

60、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聯鎖,并應設置超溫斷電保護信號。    空氣調節系統的風道及其附件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空氣調節系統的風道、冷水管道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采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7.3 電氣設備間通風    屋內配電裝置通風系統的排風機可兼作排煙機。火災時,應切斷通風機的電源。  當幾個屋內配電裝置室共設一個送風系統時,應在每個房間的送風支風道上設置防火閥。    變壓器室的通風系統應與其他通

61、風系統分開,變壓器室之間的通風系統不應合并。火災時,應切斷通風機的電源。    當蓄電池室采用機械通風時,室內空氣不應再循環,室內應保持負壓。    蓄電池室送風設備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風機室內;當采用新風機組,送風設備在密閉箱體內時,可與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個房間。    防酸防爆蓄電池室應采用防爆型通風設備,風機應與電機直接連接。當送風道上設置逆止閥時,可采用普通型送風設備。    采用機械通風系統的電纜隧道,當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通風機電源。通風系統的風機應與火災探測

62、器聯鎖。    7.4 油系統通風    當油系統采用機械通風時,室內空氣不應再循環,通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風機應與電機直接連接。當在送風管道上設置逆止閥時,送風機可采用普通型。    油泵房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其排風道不應設在墻體內,并不宜穿過防火墻;當穿過防火墻時,應在穿墻處設置防火閥。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溝應設置通風設施。    含油污水處理站應設置通風設施。    油系統的通風管道及其部件均應采用不燃燒

63、材料。    7.5 其他建筑通風    氫冷式發電機組雙坡屋面的汽機房,當采用高側窗排風時,發電機組上方應設置排氫風帽。    聯氨間、制氫站的電解間及貯氫罐間應設置排風裝置。當采用機械排風時,通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風機應與電機直接連接。    柴油機房應設置排風裝置。 8 發電廠消防供電及照明    8.1 消防供電    自動滅火系統、電動卷簾門、與消防有關的電動閥門及交流控制負荷,當單機容量為200

64、MW及以上時應按保安負荷供電;當單機容量為200MW以下時應按級負荷供電。       注:保安負荷供電是為保證電廠安全運行和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供電。    單機容量為25MW以上的發電廠,消防水泵應按級負荷供電。當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有困難時,宜采用內燃機作動力。     單機容量為25MW及以下的發電廠,消防水泵應按不低于級負荷供電。    發電廠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本身帶有不停電電源裝置時,應由廠用電源供電。當本身不帶有不停電電

65、源裝置時,應由廠內不停電電源裝置供電。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發電廠的單元控制室、網絡控制室及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應采用蓄電池直流系統供電。主廠房出入口、通道、樓梯間及遠離主廠房的重要工作場所的應急照明,宜采用應急燈。     其他場所的應急照明,應按保安負荷供電。 單機容量為200MW以下發電廠的應急照明,應采用蓄電池直流系統供電。應急照明與正常照明可同時運行,正常時由廠用電源供電,事故時應能自動切換到蓄電池直流母線供電;主控制室的應急照明,正常時可不運行。遠離主廠房的重要工作場所的應急照明,可采用應急燈。 當消防用電

66、設備采用雙電源供電時,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切換。  8.2 照明    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時,應按表8.2.1中所列的工作場所,裝設繼續工作或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    本規范表8.2.1中所列工作場所的通道出入口應裝設應急照明。    鍋爐汽包水位計、就地熱力控制屏、測量儀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計處應裝設局部應急照明。    繼續工作用的應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67、0;   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應低于0.5lx。    當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鹵鎢燈和額定功率為100W及以上的白熾燈炮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的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玻璃絲等不燃燒材料作隔熱保護。   超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鎮流器)不應直接設置在可燃裝修或可燃構件上。    可燃物品庫房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8.3 消防控制  

68、0; 集中控制室或單元控制室內應設置消防監測屏,并應有消防設施的啟動控制和各區域火災報警的顯示。    各單元控制室宜設置分別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所在的控制室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裝置。    火災報警系統的音響應與其他系統的音響區別。    當火災確認后,火災報警系統應具有將發電廠的廣播切換到火災事故廣播的功能。    消防設施的就地啟動、停止控制設備應具有明顯標志,并應有防誤操作保護措施。 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和消防控制設備及其功能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

69、規定。 9 變電所    9.1 變電所建(構)筑物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 防火間距及消防道路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9.1.1的規定。       注:主控制樓、通信樓當不采取防止電纜著火后延燃的措施時,火災危險性應為丙類。    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變電所內的建(構)筑物與變電所外的民用建(構)筑物及各類

70、廠房、庫房、堆場、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變電所內各建(構)筑物及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9.1.4的規定。       注:兩建筑物相鄰,其較高一邊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不限。但兩座建筑物門窗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 m。    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及變壓器與本回路帶油電氣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5.6節的有關規定。    屋外油浸變壓器與變電所內生產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

71、定:    .1 屋外油浸變壓器與生產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為10m。    .2 屋外油浸變壓器或可燃介質電容器等電氣設備與生產建(構)筑物無孔洞和門窗的防火墻之間的間距不受限制。    .3 屋外油浸變壓器或可燃介質電容器等電氣設備與生產建(構)筑物設有甲級防火門的防火墻之間的間距不小于5m。    當屋外油浸變壓器的電壓為125000kV時,其與生活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最大單臺設備的油量為510t時,防火間

72、距不應小于15m。    .2 最大單臺設備的油量為1150t時,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 最大單臺設備的油量為50t時,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    屋外油浸變壓器與可燃介質電容器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與總事故貯油池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變電所、配電站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不應設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內。    .2 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房用的變電所或配電站,

73、當采用防火墻與廠房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    .3 乙類廠房的配電所當防火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市區內變電所的油浸變壓器、可燃介質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帶油電氣設備應設置在耐火等級為一級的建(構)筑物內;設置帶油電氣設備的建(構)筑物與貼鄰或靠近該建(構)筑物的其他建(構)筑物之間應設置防火墻。    變電所內的消防車道宜布置成環形;當為盡端式車道時,應設回車場地。    9.2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9.2.1 220kV、330kV、500kV、獨立變電所,單臺容量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變壓器應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并應具備定期試噴的條件。當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有困難時,可采用其他滅火設施。其他帶油電氣設備,宜采用干粉或鹵代烷滅火器。    當油浸變壓器采用固定滅火系統時,應設置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帶油電氣設備的防火、防爆、擋油、排油等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6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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