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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節 自然人 第一分節第一分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分節第二分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分節第三分節 監護監護 第四分節第四分節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份證 第五分節第五分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六分節第六分節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一分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

2、民和無國籍人。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從形式上看,公民與自然人似乎為同一從形式上看,公民與自然人似乎為同一概念,但實際上二者所使用的領域和所表概念,但實際上二者所使用的領域和所表示的權利狀況均不相同。公民,是指具有示的權利狀況均不相同。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某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自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它是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志。格的標志。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 (一)可能性(抽象性)(一)可能性(抽象性) (二)全面性(二)全面性 既包括取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既包括取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格。 (三)平等性(三)平等性 盡管在社會生活中會出現年齡、民族、政治信仰、財產盡管在社會生活中會出現年齡、民族、政治信仰、財產狀況、受教育程度、職業等方面的差異,但都有平

4、等地參狀況、受教育程度、職業等方面的差異,但都有平等地參加民事活動資格。加民事活動資格。 (四)法定性(四)法定性 (五)專屬性(固定性)(五)專屬性(固定性) 本人既不能轉讓或者放棄,他人也不能限制或剝奪。本人既不能轉讓或者放棄,他人也不能限制或剝奪。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一)出生時間(一)出生時間 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9條規定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務。”可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可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

5、于出生。 (二)出生的證明(二)出生的證明 出生為一自然的事實,對該自然的事實存在著證明的問出生為一自然的事實,對該自然的事實存在著證明的問題。出生證明有三種方式:第一,戶籍證明;第二,醫院題。出生證明有三種方式:第一,戶籍證明;第二,醫院證明;第三,其他證明。即在沒有戶籍證明也沒有醫院證證明;第三,其他證明。即在沒有戶籍證明也沒有醫院證明的情況下,只能參照其他手段來確定和證明自然人的出明的情況下,只能參照其他手段來確定和證明自然人的出生時間(生時間(民法通則意見民法通則意見第第1條)。條)。 (三)胎兒的保護(三)胎兒的保護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以前的胎兒自然不具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

6、于出生,出生以前的胎兒自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出生后的生存利益,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出生后的生存利益,我國我國繼承法繼承法第第28條規定胎兒有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條規定胎兒有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遺腹子即胎兒的繼承份額,只要出生時不是死胎,應保留遺腹子即胎兒的繼承份額,只要出生時不是死胎,其繼承權即可實現。其繼承權即可實現。 五、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五、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一)終止時間(一)終止時間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包括生理死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亡和宣告死亡。 作為重要的法律事實,自然人死亡后,不僅

7、發作為重要的法律事實,自然人死亡后,不僅發生死亡人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律效果,而且還發生生死亡人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律效果,而且還發生關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繼承開始、婚姻關系關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繼承開始、婚姻關系消滅、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支付條件成就等。消滅、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支付條件成就等。 但是,自然人在死亡前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但是,自然人在死亡前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例如著作(人身)權、名譽權等,在其死亡后仍例如著作(人身)權、名譽權等,在其死亡后仍然受法律保護。然受法律保護。 (二)自然死亡時間的認定與證明(二)自然死亡時間的認定與證明 在醫學上,我國采用呼吸、心跳、脈搏停止、在醫

8、學上,我國采用呼吸、心跳、脈搏停止、腦電波消失等死亡標準,由于死亡多發生在醫院,腦電波消失等死亡標準,由于死亡多發生在醫院,醫學上的死亡標準實際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標準,醫學上的死亡標準實際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標準,因為法律所依據的死亡證書由醫院出具。因為法律所依據的死亡證書由醫院出具。 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是一個事實問題,需要證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是一個事實問題,需要證明。自然人自然死亡時,首先應由醫院或者基層明。自然人自然死亡時,首先應由醫院或者基層主管部門向其遺屬開具死亡證書,死者的遺屬必主管部門向其遺屬開具死亡證書,死者的遺屬必須按戶籍管理辦法申辦戶籍注銷登記。因此,當須按戶籍管理辦法申辦戶籍

9、注銷登記。因此,當需要確定自然死亡時間時,一般應以戶籍登記簿需要確定自然死亡時間時,一般應以戶籍登記簿記載的時間為準。但與對出生時間的記載一樣,記載的時間為準。但與對出生時間的記載一樣,戶籍登記簿上關于死亡時間的記載僅僅具有推定戶籍登記簿上關于死亡時間的記載僅僅具有推定的效力,可以被反證推翻。的效力,可以被反證推翻。 (三)宣告死亡(三)宣告死亡 參見第五分節。參見第五分節。第二分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通過意思表示,進行

10、民事行為的能力。 (一)法定性(一)法定性 民事行為能力由法律加以確認。民事行為能力由法律加以確認。 (二)(二)差異性差異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人的意思能力為基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人的意思能力為基礎的,包括合理的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的,包括合理的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 (三)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三)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四)全面性(四)全面性 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二、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之區別二、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之區別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是由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是由法律規定的

11、,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剝奪。法律規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剝奪。 但兩者但兩者是有區別的。是有區別的。 (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 (二)民事權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二)民事權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并具備正常的精神狀態為前提。正常的精神狀態為前提。 (三)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因其年齡、智力或精(三)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因其

12、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態的變化而發生變化。神健康狀態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雖然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雖然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兩者又是密切相關的。自然人具的法律概念,但兩者又是密切相關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三、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三、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

13、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 1年滿年滿18歲以上的精神健全的成年自然人;歲以上的精神健全的成年自然人; 2已滿已滿16歲未滿歲未滿18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的主要來源,達到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活的主要來源,達到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

14、力(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1 年滿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獨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1 不

15、滿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周歲的未成年人; 2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實施的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實施的行為行為 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原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以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為必要,在未征得法則上以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為必要,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其行為無效。但是以下行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其行為無效。但是以下行為允許其單獨實施:為允許其單獨實施: (一)使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一)使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

16、的行為;獲利益的行為; 民法通則意見民法通則意見第第6條規定: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與自己的年齡、精神狀(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與自己的年齡、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五、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五、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力的宣告 我國立法對精神病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我

17、國立法對精神病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制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9條規定: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 六、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六、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其民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消滅。行為能力的消滅。 自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須以民事權利自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須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和條件。自然人失去權利能力

18、,能力為前提和條件。自然人失去權利能力,其民事行為能力隨之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隨之終止。 第三分節 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和沿革一、監護的概念和沿革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制度。 其中,承擔監護義務的人為監護人;受到監護其中,承擔監護義務的人為監護人;受到監護人監督和保護的人為被監護人。人監督和保護的人為被監護人。 早在羅馬法上,即有所謂的監護和保佐制度。早在羅馬法上,即有所謂的監護和保佐制度。監護和保佐制度均是對自權人而設,監護和保佐監護和保佐制度

19、均是對自權人而設,監護和保佐到了共和國末年,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益性質的到了共和國末年,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益性質的職務。職務。 二、監護權的性質二、監護權的性質 關于監護權的性質,歷來有不同認識,主要有以下三種關于監護權的性質,歷來有不同認識,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觀點: (一)權利說。(一)權利說。 (二)義務說。(二)義務說。 (三)職責說。(三)職責說。 監護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監護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情況下,幫助這種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情況下,幫助這種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得到實現,從而得以生存和發展,使社會成

20、員之間為能力得到實現,從而得以生存和發展,使社會成員之間的互助義務得到法律的強制性的保障。監護資格是一種義的互助義務得到法律的強制性的保障。監護資格是一種義務性資格,務性資格,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所謂的所謂的“監護權監護權”并非真正意義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職責。上的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職責。 三、監護人的設定三、監護人的設定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應當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應當是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是具有監護能力的人。 根據根據民法通則意見民法通則意見第第11條,認定監護人條,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21、、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況等因素確定。 根據根據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監護人的設的規定,我國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定方式有: (一)法定監護(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 (二)指定監護(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為在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間對擔任監指定監護為在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監護。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監護。 (三)協議確定監護人(三)協議確定監護人 約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

22、資格的人通過協議確定由其中一約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通過協議確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的監護。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的監護。 (四)委托監護(四)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以協議的方式將自己的監護職責部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以協議的方式將自己的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而形成的監護。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而形成的監護。 (五)遺囑監護(五)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法律對遺囑監護沒有作出規定。監護,我國法律對遺囑監護沒有作出規定。 四、未成年人的監護四、未成年人的監護 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有以下幾種情形:

23、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有以下幾種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為當然的監護人,其監護人資、未成年人的父母為當然的監護人,其監護人資格從未成年人出生時當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格從未成年人出生時當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續。續。 2、父母雙方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父母雙方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或未成年

24、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五、精神病人之監護五、精神病人之監護 根據根據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7條規定,對精神病人進行條規定,對精神病人進行監護,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監護,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配偶; 2父母;父母; 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六、關于擔任監護人的爭議六、關于擔任監護人的爭議 擔任監護人的爭議包括相互爭當監護人和相互推諉不愿擔任監護人的爭議包括相互爭當監護人和相互推諉不愿擔任監護人兩種情形。對此,擔任監護人兩種情形。對此,民法通則民法通則

25、規定了指定監護規定了指定監護制度。制度。 監護人指定權的行使:法律規定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監護人指定權的行使:法律規定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單位行使,無上述單位的,由未成年人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單位行使,無上述單位的,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行使。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行使。 被指定擔任監護人的范圍:法律限定為被監護人的近親被指定擔任監護人的范圍:法律限定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所謂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屬,所謂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屬于母、外祖父母

26、、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屬于法定義務必須服從指定。法定義務必須服從指定。 近親屬擔任監護人的順序:對于未成年人,其父母為當近親屬擔任監護人的順序:對于未成年人,其父母為當然監護人,因此未列入法定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然監護人,因此未列入法定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對于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對于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順序。 七、監護權的內容七、監護權的內容 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8條規定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

27、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可見,監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可見,監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二)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財產的管理人,有權管理被監護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財產的管理人,有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

28、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財產。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4條規定: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

29、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

30、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幼兒園、學校、精神的精神病人,受到傷

31、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有過錯的,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病院有過錯的,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八、監護的變更八、監護的變更 監護的變更,是指在監護期間內更換監監護的變更,是指在監護期間內更換監護人。監護人變更有當事人自行協商變更護人。監護人變更有當事人自行協商變更與依法定程序變更兩種方式。與依法定程序變更兩種方式。 九、監護關系的終止九、監護關系的終止 監護關系終止得基于以下原因:監護關系終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1.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自被監護人成年之日起,監護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自被監護人成年之日起,監護關系自然終止。關系自然終止。 2.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只有當精神病人

32、痊愈,由人民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只有當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其監護的裁決時,監護關系才能終止。法院作出撤銷其監護的裁決時,監護關系才能終止。 3.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經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關系終止。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關系終止。 4.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或者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或者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5、監護人辭

33、職。、監護人辭職。 6、委托監護因委托關系消滅而終止。、委托監護因委托關系消滅而終止。 第四分節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一、姓名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藉以相互識別的文字符姓名,是自然人藉以相互識別的文字符號系統的總稱。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號系統的總稱。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結合,其中,姓氏表明家族系統;名字的結合,其中,姓氏表明家族系統;名字則標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字則標示姓名持有者本人。 二、住所二、住所 (一)住所的確定(一)住所的確定 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5條規定: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的居

34、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視為住所。” 在法律上,每個公民只能有一處住所。在法律上,每個公民只能有一處住所。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因此,我國公民一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因此,我國公民一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人只能有一個住所。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

35、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籍所在地為住所。 (二)住所的法律效力(二)住所的法律效力 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它可以和自然人的姓名結合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它可以和自然人的姓名結合,成為民事活動中識別自然人的標志;同時,它還是諸多法律關系的,成為民事活動中識別自然人的標志;同時,它還是諸多法律關系的連結點。連結點。(1)有利于確認自然人的民事主體狀態,對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加以)有利于確認自然人的民事主體狀態,對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加以保護。如認定自然人失蹤,應以其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為前提。

36、保護。如認定自然人失蹤,應以其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為前提。(2)有利于確定合同的履行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地點。如合同中約定)有利于確定合同的履行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地點。如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住所地履行,其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住所地履行,其他標的物(交付建筑物的除外)在履行義務一方的住所地履行。他標的物(交付建筑物的除外)在履行義務一方的住所地履行。(3)有利于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就被告)有利于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就被告原則的含義,就是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原則的含義,就是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

37、地法院起訴。(4)有利于確定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場所。如)有利于確定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場所。如自然人死亡后,其遺產的繼承開始地點,一般以死亡的自然人的最后自然人死亡后,其遺產的繼承開始地點,一般以死亡的自然人的最后住所地為準。住所地為準。(5)有利于確定自然人的特定法律行為的實施地。如自然人實施辦)有利于確定自然人的特定法律行為的實施地。如自然人實施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律行為,就必須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理結婚登記的法律行為,就必須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再如根據再如根據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6、17條的規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條的規定,未成年

38、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決定單位監護人。會、村委會等決定單位監護人。 三、戶籍和身份證三、戶籍和身份證 戶籍是以戶為單位記載自然人的姓名、出戶籍是以戶為單位記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結婚、離婚、收養、失蹤和死生、住所、結婚、離婚、收養、失蹤和死亡等事項的法律文件。亡等事項的法律文件。 戶籍制度是國家通過戶口登記和管理,確戶籍制度是國家通過戶口登記和管理,確認自然人身份,保護自然人權利,維護社認自然人身份,保護自然人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一項法律制度。會秩序的一項法律制度。 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法第第1條規定,居民身份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

39、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分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一、宣告失蹤 (一)宣告失蹤的概念(一)宣告失蹤的概念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確認自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確認自然人失蹤的事實,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然人失蹤的事實

40、,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所負擔的義務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狀理、所負擔的義務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狀態,從而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態,從而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制度。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制度。 (二)宣告失蹤的條件(二)宣告失蹤的條件 在我國,依據在我國,依據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20條的規定,條的規定,宣告自然人失蹤須具備以下條件:宣告自然人失蹤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年的事實。 2.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

41、告失蹤的法律后果(三)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因而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仍然存在,因而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人身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 宣告失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為失宣告失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失蹤人的財產,應盡善良管代管人管理失蹤人的財產,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得侵害失蹤人的合法理人的注意義務,不得侵害失蹤人的合法權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權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責或者

42、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失蹤宣告的撤銷(四)失蹤宣告的撤銷 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22條規定:條規定:“被宣告失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 經本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

43、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律制度。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性質不一樣,宣告失蹤是對失蹤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性質不一樣,宣告失蹤是對失蹤事實在法律上的確認,宣告死亡則是對死亡事實在法律上事實在法律上的確認,宣告死亡則是對死亡事實在法律上的推定。宣告失蹤只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的推定。宣告失蹤只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而宣告死亡,不僅旨在結束被宣告死亡人財產關系的不確而宣告死亡,不僅旨在結束被宣告死亡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而且結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關系上的不確定狀態。定狀態,而且結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關系上的不確定狀

44、態。因此,宣告失蹤制度重在保護失蹤人的權益,而宣告死亡因此,宣告失蹤制度重在保護失蹤人的權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制度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在我國,宣告自然人死亡須具備以下條件:在我國,宣告自然人死亡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 2.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申請宣告死亡的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45、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3.須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須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 (三)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三)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 民法通則意見民法通則意見第第25條確認,申請宣條確認,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是有順序的,其順序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是有順序的,其順序為:為: (1)配偶;)配偶; (2)父母、子女;)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子 女、外孫子女;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

46、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則不受上述順序限制。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則不受上述順序限制。 (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現存的各種民事法律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現存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歸于消滅。從這個意義上講,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歸于消滅。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會產生與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會產生與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 (五)死亡宣告的撤銷(五)死亡宣告的撤銷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當被宣告死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

47、亡。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撤銷死亡宣告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撤銷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與他人再婚的,新的后,如果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與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 若已再婚,即使再婚后又離婚若已再婚,即使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配偶已經死亡,婚姻關系也不能自動恢復;其配偶或再婚配偶已經死亡,婚姻關系也不能自動恢

48、復;其配偶沒有再婚的,原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沒有再婚的,原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 第七分節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個體工商戶一、個體工商戶 (一)個體工商戶的概念(一)個體工商戶的概念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條例第條例第2條第條第1款)。款)。 (二)個體工商戶的民事主體資格(二)個體工商戶的民事主體資格 個體工商戶并非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個體工商戶并非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包含在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中。包

49、含在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中。 (三)個體工商戶的特點(三)個體工商戶的特點 1經營經營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2依法經登記依法經登記 個體工商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為成個體工商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為成立。立。3經營范圍限于工商業經營范圍限于工商業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可以是工業、手工業、建筑業、運輸業、修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可以是工業、手工業、建筑業、運輸業、修理業、飲食業、服務業、咨詢業等。理業、飲食業、服務業、咨詢業等。 但是,但是,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第第4條第條第2款規定

50、: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款規定: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4 對外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對外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名稱。 5責任的承擔責任的承擔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而不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他的債權人只能就經營者的個是以全部家庭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他的債權人只能就經營者的個

51、人財產提出債權請求。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來人財產提出債權請求。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來承擔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一)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通則第通則第27條)。條)。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民事主體資格(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民事主體資格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體工商戶一樣,都是屬于自然人主農村承包經營戶

52、與個體工商戶一樣,都是屬于自然人主體。體。 (三)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點(三)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點 1 按照與集體組織訂立的承包合同從事經營活動按照與集體組織訂立的承包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農村承包經營戶進行商品經營,將所獲得農林牧副漁等農村承包經營戶進行商品經營,將所獲得農林牧副漁等產業的產品作為商品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要,而不是滿足產業的產品作為商品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要,而不是滿足個人或者家庭消費需要。個人或者家庭消費需要。 2 經營經營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3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4責任承擔責任承擔 以個人名義承包經營的,應以個人財產以個人名義承包經營的,應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以家庭名義承包經營的,承擔無限責任;以家庭名義承包經營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雖然以應以家庭共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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