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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的分析此案是關于煤礦經營權債權債務糾紛的案例。被告乙與原告甲在煤礦經營投資時,協商被告向原告借取資金27.6萬元入股,并且打了借條。后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6萬元,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乙向原告甲履行還款義務。判決之后,被告乙與原告甲協議:基于上述判決,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70萬元,原告退出煤礦經營,此次爭議就此解決。然而,被告乙在支付了60萬元之后,對剩余的10萬元款項遲遲不歸還,因此,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乙歸還剩余的十萬元債務。被告乙則以之前的27.6萬元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返還多支付的32.4萬元。這是

2、本案的基本案情。分析本案,此案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第一,關于一事不再理,主要是訴訟標的的同一性分析;第二,從糾紛解決方式的角度分析,在判決作出后,當事人能否再進行和解,和解協議與判決是什么關系;第三,本案的和解協議是不是執行和解。第四,判決的既判力問題。諸多的問題,作者在此不能詳細的討論,只能就自己的觀點對本案進行評析。首先,先分析本案中的和解協議是不是執行和解。執行和解在民事訴訟法第207條這樣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由此可見,

3、執行和解是當事人的處分權在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體現。其含義是: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與履行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其內容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其法律效力是: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后,就會產生終結執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不得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但是,如果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當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協議,就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因此,執行和解產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經過人

4、民法院批準;當事人自己履行完畢該和解協議。顯然,分析本案例,當事人并沒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當事人在法院判決作出后,并沒有進入執行程序,而是通過達成另一個協議來重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可以說,當事人通過達成新的協議放棄了其申請執行權。同時,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出發,也應該履行達成的新協議;從誠實信用原則來說,當事人也應該有約必守。新的協議達成,從效力時間上來說具有優先性,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否認了原來協議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看當事人的這個訴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最重要的認識標準就是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爭議的內容,也是法院的裁判對象。傳統理論認為,訴訟標的是

5、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仔細分析案中情形,就會發現,兩個協議所涉及到的訴訟標的是不同的。第一個27.6萬元協議的訴訟標的是關于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是被告原無資金投入煤礦經營,而向原告請求借款的事項。第二個70萬元的協議,名為還款債權債務關系,但實質是原被告就他們之間的煤礦經營權轉讓及退出關系作出的處理。因為在達成協議的當時,被告就此與原告說明,被告支付70萬元后,原告從此就退出煤礦經營。因此,對比兩個協議來看,兩者的訴訟標的是不同的。因此,甲可以就新達成的協議70萬元要求法院判令乙履行,這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相反,乙則不可以以原判決向法院主張訴訟權利,因為,法院已經就之前的協議審理過一次

6、,已經就二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做了處理。再進行處理,則法院就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此,筆者沒有從一事不再理的理論角度詳細闡述,只是從分析案例的角度,分析兩個協議的訴訟標的是否同一。再次,從糾紛解決方式的角度分析,在判決作出后,當事人能否再進行和解,和解協議與判決是什么關系。對此,德國的穆澤拉克主張,民訴判決雖然是借助于國家公權力解決糾紛的活動結果,但解決的對象是私權爭議。不管是法院的審理對象還是當事人通過協議解決,都應該尊重當事人的處分自由權。因此,其認為,只要不違反強制性訴訟規則,就應當肯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合法性。筆者在此也認為,法院作出的判決只是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其與私力解決的不同之處僅僅

7、在于法律賦予了其強制執行力,勝訴的一方享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權利。但是,判決與協議二者所處置的對象是一致的,都是關于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的善良風俗就應該認可其效力。再者,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基于自己享有的處分權,也可以不行使申請執行權,此時,法院判決與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效力基本相同。因此,當事人在判決作出之后,達成的和解協議,從內容上來說,是對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再次變更。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要件,那么此協議是有效的。并且基于當事人的主體適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標的可能),可以據此判定,他們以達成的新協議變更了法院作出的判決

8、,重新確認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新協議有效,當事人不能再以原糾紛或者原判決為依據向法院再次起訴。比照當事人的立遺囑行為,就其意思表示,我們知道,當事人先后立了多份遺囑時,前后內容有抵觸沖突時,則后來的遺囑推定為有效的遺囑,之前的則被新的遺囑所代替,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新協議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最后,從既判力與訴訟標的的角度簡析。高橋宏志認為,確定判決之判斷被賦予的公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一般認為,既判力是判決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判決對訴訟標的之判斷對法院和當事人產生的約束力。 邵明認為,法院判決處于不能夠利用上訴取消或變更的狀態,叫做判決的確定。判決在確

9、定之時即產生既判力。有學者認為,既判力即實質上的確定力,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作用力。其強制效力表現在判決一旦獲得確定,其就訴訟中出現的實體性主張所為之判斷,就成為規范當事人民事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定依據。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就同一實體性事項再次訴訟或提出不同的主張,法院也不得就同一實體性事項再次以訴的形式受理或作出不同的判斷。 王建明 陳雪強 :執行當事人的范圍研究以權利的轉讓為例從這點來說,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消極作用的表現。就本案來說,后被告乙就之前27.6萬元判決再次起訴,其違反了判決的既判力原則。因法院已經就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作出了實體性判斷

10、。因此,被告不能再就之前的判決作出的實體性事項再次起訴,法院也不能再次受理。既判力有主觀范圍也有客觀范圍。主觀范圍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體范圍,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約束,既判力及于什么人或者對什么人發生法律效力;顯然,本案中不涉及既判力的主觀范圍,因其主體在判決中以及后達成的協議中是相同的,都是原被告之間的爭議,不涉及到其他當事人或者其他承繼的主體。因此,在此不再論述既判力的主觀范圍。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又稱既判力物的界限,即既判力所基于的判決中的判斷事項。一般學界認為,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僅及于判決主文所裁判的事項,因此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是以訴訟標的的內容為限。因為判決主文所裁判的,只能是裁判的對象,而裁

11、判的對象就是訴訟標的。因此,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就是指案件訴訟標的的內容。本案中,判決就27.6萬元的處理,其實就是對債權債務關系作出的實體性處理。當事人不能就此訴訟標的再次向法院起訴,除非其是訴訟標的之外的內容,否則,既判力對其有遮斷的效力。如此,原告甲就可以就其與被告之間的新協議70萬元法律關系向法院起訴,因其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煤礦經營權交易法律關系,與之前的判決所處理對象不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原判決對新協議沒有遮斷效力。綜上,民事訴訟理論的博大精深,在此案例中只是體現了一小部分。分析此案例,才發現我所學知識的欠缺,我所論述的只是民訴理論的皮毛知識,因此,論文有很多不足之處,以后學生定會努力學習,以期自己能夠真正明白民事訴訟法的理論知識,為社會服務。山西大學研究生學位課程論文(2011 - 2012學年 第2學期)學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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