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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不良資產處置法律實務不良資產處置法律實務主講人:楊強軍主講人:楊強軍2015年年8月月主要內容: 一、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二、金融債權的轉讓擔保物權實現程序擔保物權實現程序 一、訴訟時效的保全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問:為什么抵押權受訴訟時效限制,而質權和留置權不受限制? (一)定義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予以強制保護權利實現的民事法律制度。這里所說的法定期間即為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1、勝訴權消滅,成為自然權利; 2、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民
2、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商業銀行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是兩年。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保全訴訟時效,即中斷訴訟時效,其法律效果是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起,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催收通知書、自動扣劃記錄、還款憑證、催收公告及報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一款(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
3、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民一終字第117號) 3、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承諾書、還款協議 4、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主張權利; 5、權利人向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權利; 6、權利人向債務人的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 7、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 8、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 案例分析:第三人代為償還貸款的法律風險 二、擔保物權實現的法定程序 (一)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
4、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質權的實現方式 第二百二十條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5、。 說明:質權人當然可以自行行使質權,處置質押物,但處置價格應當公允。 (三)留置權的實現方式 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二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
6、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 (一)法律依據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說明: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二條 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7、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權利沖突的協調 1、人保和物保并存 第三百六十四條 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多個擔保物權并存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說明:登記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時應當為登記在先的權利人預留份額。 3、與查封債權并存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案例分析:被查封財產上存在多個金錢
8、債權如何受償 原告:章某 被告:陳某、沈某 案由: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原告章某與被告沈某擔保追償權糾紛判決生效后,執行過程中,2011年8月2日,法院首查封被告沈某所有的城市花園商6幢的商鋪(審理期間亦已被保全)。 被告陳某與被告沈某民間借貸糾紛判決生效后,執行過程中,2012年4月10日,法院輪候查封沈某所有的上述商鋪。審理期間,法院亦凍結沈某持有的大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60%的股權。 法院將上述商鋪進行整體拍賣成交,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拍賣款分配方案告知函,載明“因沈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現對沈某拍賣后的房屋價款按比例進行分配”。章某對按比例分配方案不予認可,主張因先申請法院采取了
9、查封保全措施,應優先于陳某受償拍賣所得款項,故成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之規定,針對的是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無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按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某一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均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無擔保物權的金錢給付債權人,但原告章某在訴訟期間首次申請查封了沈某名下的上述房產,由此產
10、生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法律效力,而且陳某申請凍結了沈某在公司的60%的股權(2012年度公司年檢報告載明資產總計3492.71萬元,負債總計2573.27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919.44萬元),陳某參與分配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據此,判決章某對房屋拍賣款享有3135353.6元的受償權。 查封在先債權與其他債權的沖突協調規則: 執行查封保全措施雖然具有一定的優先性,但并不是絕對的、徹底的,而是相對受限、務實靈活的。在多個金錢債權情況下,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按以下順序進行受償: 第一,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 第二,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采取順位優先主義,先查封債權人在受償地位上優越于其他一般執
11、行權利人; 第三,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查封財產價值在扣除法定優先受償債權之后的殘值按比例分配,先予查封債權人則失去了受償順序優先性,只具有優先處分權。(注意:查封優先權是執行程序中債權受償時享有的優先權,其只能在執行程序中發揮作用,于破產時喪失,查封、扣押優先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享有別除權) 案例分析:抵押權人與首封權人不一致時應如何實現優先受償權? 近來,讓執行局的季法官頭疼不已的是一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申請人對被執行人的廠房享有抵押權,按理進行查封之后進入拍賣程序即可,但是該廠房已被另一法院先行查封,雖然并不影響申請人的優先受償權,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
12、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由于該廠房價值有限,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并無剩余,既然屬于無益拍賣,首封法院必然不會對該廠房進行拍賣。季法官只好和首封法院進行協商,看對方是否愿意將抵押財產的處分權移交,但對方申請執行人提出條件要將拍賣所得價款的一部分先行償付與他,而季法官的案件當事人追償債務多年,也不愿意讓步,案件就這樣陷入了僵局。 對策與建議:雖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并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該抵押權的實現受制于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尤其是當首封法院為異地法院時,抵押權人的執行成本會增加,假若是在個別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的區域,有時會導致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難以及時充分地實
13、現。 一旦涉訴,最好能夠及時向法院申請保全,雖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但是能夠取得抵押物的優先處置權,保證了擔保物權的順利實現。如果抵押物已經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那么抵押權人要及時向首封法院主張權利并申請參與分配,認為首封法院的查封行為不合法或者手續不完善的,要及時提出異議。當首封法院怠于執行抵押物時,抵押權人要加強與首封法院及申請查封的債權人的溝通和協調,由抵押權的執行法院和首封法院進行協商,對抵押物的優先處分權進行移交,必要時由共同的上一級法院協調處理。 案例分析:預抵押商品房被預查封時的法律風險 (1)抵押預告登記(預抵押) 物權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
14、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最高法院公報2014年第9期:銀行僅辦理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并不必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2)預查封 最高院與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部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聯合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
15、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第十六條規定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所附的裁定書辦理預查封登記。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二條規定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2013年9月5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于2013年10月
16、28日作出(2013)錫執他字第0001號批復,認為預查封的基礎是房產的預告登記,預查封之時,法院已經可以預見到今后房產將會產生抵押權。產監處(即房管局)將抵押預告登記轉為正式抵押登記的行為并未設定新的權利或權利負擔,不屬于擅自處分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 也就是說,即便預抵押房產被采取了預查封措施,一旦條件成就,也可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 裁判要旨 抵押預告登記程序登記的并非物權,而是享有優先順位的債權,故銀行在僅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的情況下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期房取得產權證書后,抵押預告登記的權利人需要向登記部門申請轉為正式抵押登記,登記部門應根據權利人的申請辦理相應的轉換登記,而非登記機關主動
17、轉為正式抵押登記。但出于公平、效益價值的考慮,抵押預告登記后,法院對預購商品房采取了預查封措施,在房產具備正式登記條件是,應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抵押預告登記轉換為正式抵押登記,從而在法院查封、處置后得以優先受償。 風險提示:各行應當在能夠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日起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以免在預告登記失效而正式抵押登記尚未辦理時,抵押物被法院查封處置。 (4)與生存權的沖突 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
18、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以及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些法律規定均體現了以人為本以及保障生存權的精神。 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司法解釋 法釋201510號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
19、的居住房屋的; 解讀: 這里的“有扶養義務的人”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有贍養、扶養以及撫養的人: 1、贍養義務的人: a.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b.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婚姻法28條) 2、有扶養義務的人: a.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義務; b. 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婚姻法29條) 3、有撫養義務的人: a.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b.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婚姻法28條)。 注意:為了保證抵押房產可以順利執行,申請執行人應當查清被執行人及對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的房產狀況
20、,保存證據并向法院提交。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解讀:本條是關于唯一住房是否可執行的兜底性條款,也就是說只要申請執行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價,就可以申請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這種代價一般有兩種: 其一是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換小房,價高房換價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積應滿足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其二是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標準,同意扣除5-8年的
21、房租,用于被執行人租房,當然該條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積標準,個人認為應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面積標準,確定租金。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沖突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根據上述規定,抵押物出租的,應分為兩種情況區別應對: 1.租賃在先抵押在后。解決這個問題的最佳時機在于貸前調查,如果發現抵押物上存在租賃時,應設
22、法要求承租人出具承諾:承諾放棄因租賃關系而成就的一切優先權利,且不論租賃是否到期在銀行拍賣、變賣抵押物時無條件搬出。同時,應將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租賃關系證明材料作為以上承諾書的附件。 2.抵押在先租賃在后。此種情形下,農商行的抵押權不受租賃關系的影響,但為了防止不誠信的抵押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時間在先的租賃關系,在實際操作中信貸人員應當要求抵押人就房產租賃現狀作出書面承諾并作為抵押合同附件。 (六)抵押權與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沖突 因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該制度的設計包含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實際司法中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因此在貸款發放前,不建議相關行社要求承包人
23、簽訂內容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承諾書,但可變通簽訂內容為同意改變受償順位,由農商行在承包人之前對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承諾書,而且應當做到面談面簽,留下影像資料,確保承諾書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若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建設工程價款糾紛,農商行應立即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切入到案件中去,積極舉證,主張自身權利。 (七)抵押權與商品房買受人的權利的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該批復明確認定,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交付了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
24、買受人,作為受償順位滯后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抵押權自然也不得對抗交付了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買受人。因此,在商品房預售之前,農商行應在與房管部門及開發商簽訂三方資金監管協議前提下,同意開發商預售商品房,做好銷售資金歸集,并根據銷售進度適時啟動加速還款計劃,嚴格控制開發商提取銷售資金的用途和數額。 (八)抵押權與劃撥土地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受償權的沖突。 根據擔保法第56條的規定:“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按照上述規定,土地管理部門收取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權利也優先于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因
25、此,在實踐中,為避免風險,農商行原則上不得接受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 (三)申請費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收取申請費。而且,該申請費應該按件收取,不應以申請實現抵押物權標的額為依據收取。待人民法院作出拍賣、變賣擔保物的裁定后,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應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并由被執行人在執行后負擔。 民訴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其已經交納的申請費可以從案件受理費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條 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強制執
26、行的,按照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 (四)申請材料 第三百六十七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審理程序 第三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
27、后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六)審查標準 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供
28、的相應材料,如擔保物權是否成立的證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等)、擔保的債務期限是否已經屆滿、擔保物的現狀等事實,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并詢問相關當事人。 經過對上述事實審查后,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駁回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的申請。 說明:人民法院對于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的審查,在性質上,屬于“形式審查”,主要審查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包括擔保物權是否有效成立、主債務履行期是否屆滿、擔保物權的實現是否受到限制等。經審查后發現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應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被申請人
29、提出異議且提供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被申請人僅籠統提出或表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異議,以防止被申請人濫用異議權。 (七)審理期限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0條關于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的規定,即應當在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八)審理結果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
30、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申請被駁回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 一、債權轉讓的含義 債權轉讓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
31、行為。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三、金融債權轉讓的政策沿革 對于商業銀行是否可將不良資產對外轉讓予第三方,受讓方的范圍是否有限制,受讓方是否可就受讓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問題,相關的銀行監管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具的相關規定,歷經了過往的從嚴把控至目前逐漸放寬的
32、過程。 1.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批復認為對銀行債權的受讓方應有所限定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曾作出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1】648號),人民銀行作出的批復明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放貸收息(含罰息)是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利。因此,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 批復認為,商業銀行放款收息具備特許性質,未經許可的企業不得從事該業務,非金融企業不可通過銀行債權轉讓的形式,以此規避企業不得從事借貸的限定。除企業外,批復也把個人排除在銀行債權的受讓范圍之外
33、。 該批復的出具時間較早,在一段時間內亦曾被法院引用,以此判決認為銀行債權轉讓的行為無效。典型的案例即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福建興業銀行上海分行靜安支行訴江蘇沿山實業集團總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案號(2002)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4號】,該案件的判決就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批復的觀點。 2.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對于銀行債權轉讓的口徑正在逐漸放寬 對于銀行轉讓債權,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院”)層面曾出具的司法解釋或意見主要包括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金融
34、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等。 依照前述規定,對于國有商業銀行先將債權轉讓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銀行債權后再通過債權轉讓或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將債權轉讓予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的,最高院是承認該轉讓行為效力的,但最高院對于銀行是否可以將不良債權直接轉讓予一般企業與個人未作出過明確回應。 但是,近年來,最高院層面對于銀行不良債權的轉讓在執行階段已經率先放寬口徑,關于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35、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根據該答復,應理解為對于法院生效文書所確定的債權,普通受讓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并受償執行款項,在最高院層面上,對于金融不良資產債權的處置工作是給予司法政策支持的。 上述答復出具后,已被不少地方法院所引用,并依此認為銀行債權的受讓人可直接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比較有代表性的即是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粵高法執復字第90號的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以最高院做出的答復作為裁定的法律依據,認為依債權轉讓協議及受讓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此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亦于近幾年對債權轉讓的效力性作出過相關解答及批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權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并將該債權予以轉讓,只要該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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