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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CS91.220CCSP9732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T 41182021建筑機電工程抗震支吊架技術規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upport of buil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2021-09-16 發布2022-03-01 實施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DB32/T 41182021目次前言錯誤!未定義書簽。1 范圍錯誤!未定義書簽。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設計錯誤!未定義書簽。4.1 一般規定錯誤!未定義書簽。4.2 基本計算要求64.3
2、基本抗震措施85 產品錯誤!未定義書簽。5.1 一般規定錯誤!未定義書簽。5.2 產品要求105.3 試驗方法115.4 檢驗規則145.5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156 安裝176.1 一般規定176.2 安裝準備186.3 安裝187 驗收207.1 一般規定207.2 進場驗收227.3 安裝驗收228 維護28附錄 A 抗震支吊架示意圖29附錄B 抗震支吊架抗震計算書31附錄 C 抗震支吊架進場驗收記錄錯誤!未定義書簽。附錄 D 抗震支吊架產品預拼裝驗收記錄36附錄 E 抗震支吊架工程安裝驗收記錄37附錄 F 抗震支吊架安裝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39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
3、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東南大學、江蘇壹鼎崮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東南建筑機電抗震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蘇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蘇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監測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幼亮、宋永生、王 威、郭 飛、沈中標、荊 雷、孫正華、唐世威、李平生、周衛斌、解 放、曾麗萍、陳 慶、張正偉。建筑機電工程抗震支吊架技術規程1 范圍本文件規定了筑機電工程抗震支吊架的設計、產品、安裝、驗收及維護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8度的抗震支吊架設計、產品、安裝、
4、驗收及維護,不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大于8度或有特殊要求的抗震支吊架。抗震支吊架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并應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及同步驗收。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T 37267-2018 建筑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 3.1抗震設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
5、y intensity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下,取 50 年內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3.2 3.2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由地震動引起的結構動態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豎向地震作用。3.3 3.3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 年設計基準期超越概率 10%的地震加速度的設計值。3.4 3.4建筑機電工程設施 buil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engineering facilities為建筑使
6、用功能服務的附屬機械、電器構件、部件和系統。主要包括電梯、照明系統和應急電源、通信設備、管道系統、供暖和空氣調節系統、火災報警和消防系統、共用天線等。3.5 3.5抗震支吊架 seismic bracing與建筑結構體牢固連接,以地震作用為主要荷載的抗震支撐設施。由錨固件、加固吊桿、連接構件、管道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3.6 3.6側向抗震支吊架 lateral seismic bracing 抗震斜撐與管道橫截面平行的抗震支吊架。3.7 3.7縱向抗震支吊架 longitudinal seismic bracing 抗震斜撐與管道橫截面垂直的抗震支吊架。3.8 3.8單管(桿)抗震支吊架
7、single tube seismic bracing 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撐組成的抗震支吊架。3.9 3.9門型抗震支吊架 door-shaped seismic bracing由兩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橫梁、抗震斜撐組成的抗震支吊架。3.10抗震斜撐連接構件 structure connecting component 用于連接抗震斜撐的單獨或組合的構件。3.11抗震斜撐 bracing component通過抗震斜撐將水平地震作用傳遞給建筑結構的構件。3.12管道連接構件 pipe connecting component通過鎖緊管道以防止其在特定方向發生滑脫移動的構件。3.13錨固件 f
8、ixing part與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結構件連接的構件。3.14螺桿緊固件 rod stiffener能夾緊桿件并使其抗彎能力與穩固性能提高的裝置。3.15預拼裝 pre-assembly將建筑抗震支吊架工程的材料和構件,特別是抗震斜撐連接構件,在安裝前進行整體臨時性組裝的作業過程。3.16抽樣檢測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或工程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檢驗,用以判定該批材料、構配件或工程檢驗項目是否合格的方法。3.17重要機房 important room地震發生時,對建筑工程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功
9、能影響的機房。4 設計4.1 一般規定4.1.1 抗震支吊架在地震中應對需要設防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給予可靠保護,承受來自任意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4.1.2 下列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應采用抗震支吊架:a) 懸吊管道中重力大于 1.8kN 的設備且吊桿計算長度超過 300mm 時,應設置抗震支吊架;b) 所有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必須設置抗震支吊架。對于其余暖通風道,當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 0.38m2 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 0.70m 且吊桿計算長度超過 300mm 時,應設置抗震支吊架;c) 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等重要設備區域內的管道應設置抗震支吊架;d) 生活給水、空調水、消防水
10、及中水系統等承壓系統管道管徑大于等于 DN65 且吊桿計算長度超過 300mm 時,應設置抗震支吊架;e) 內徑不小于 25mm 的燃氣管道、醫用氣體管道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管道且吊桿計算長度超過 300mm 時,應設置抗震支吊架;f) 內徑大于等于 60mm 和重力大于等于 150N/m,且吊桿計算長度超過 300mm 的電氣套管、電纜梯架、電纜槽盒、電纜托盤、電纜托架和母線槽應設置抗震支吊架;g) 當管道附屬設備(含管道自重和管內液體介質)重量大于 250N 且與管道采用剛性連接,或管道附屬(含管道自重和管內液體介質)重量大于 90N 且與管道采用柔性連接時,應單獨設置抗震支吊架。
11、4.1.3 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及 6 度以上地區的抗震支吊架必須進行地震作用計算,并根據其承受的荷載進行抗震驗算。4.1.4 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抗震支吊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承載力。4.1.5 抗震支吊架應和結構主體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4.1.6 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連續工作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其抗震支吊架應能保證設施正常工作。4.1.7 抗震支吊架由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并且與建筑結構和機電工程的設計同步, 設計單位應具有建筑工程設計丙級以上資質。由施工單位或生產廠家對抗震支吊架工程進行深化設計的,深化設計文件應經原設計單位復核確認并且簽字蓋章。4.1.8 抗震支吊架專項設計應結合建筑機電
12、工程設施的管道類別、尺寸、標高、荷載分布、支架位置和安裝方式等實際條件進行,并配備抗震計算書、施工平面圖和安裝節點詳圖。4.1.9 抗震支吊架的抗震計算書應完整,計算書的格式宜按本規程附錄 B 執行。4.2 基本計算要求4.2.1 抗震支吊架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按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對應額定負荷時的重力荷載計算。4.2.2 干管的側向抗震支吊架應計入未設抗震支吊架支管道的縱向水平地震作用。4.2.3 建筑抗震支吊架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a) 水平地震作用應施加于建筑機電工程設施與抗震支吊架所組成結構體系的重心,水平地震作用應沿任一水平方向;b) 一般情況下,建筑機電工程設施自
13、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應采用等效側力法計算;對支承于不同樓層或防震縫兩側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除自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外,尚應同時計算地震時支承點之間相對位移產生的作用效應;c) 建筑機電工程設施與抗震支吊架所組成結構體系的自振周期大于 0.1s,且其重力大于所在樓層重力的 1%,或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重力大于所在樓層重力的10%時,宜采用樓面反應譜法計算。其中,與樓蓋非彈性連接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可直接將其與樓蓋作為一個質點計入整個結構的分析中得到所承受的地震作用。4.2.4 當采用等效側力法時,抗震支吊架所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宜按下式計算:F = 12maxG(4.2.4)式中:F沿最不利方
14、向施加于建筑機電工程設施重心處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功能系數,可按表 4.2.4 的規定確定;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類別系數,可按表 4.2.4 的規定確定; 1狀態系數;對于抗震支吊架支承體系可取 1.0;2位置系數,建筑的頂點宜取 2.0,底部宜取 1.0,沿高度線性分布;對結構要求采用多遇地震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應按其計算結果調整;max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宜按本規程第 4.2.5 條中多遇地震的規定采用; G建筑機電工程設施與抗震支吊架所組成結構體系的重力,應包括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對應額定負荷時的重力荷載和折算的支吊架或連接件的自重。表 4.2.4 建筑機電工程
15、設施的類別系數和功能系數管道類別類別系數功能系數甲類建筑乙類建筑丙類建筑給水、熱水管道0.91.41.00.6消防管道1.02.01.41.4燃氣、熱力管道1.02.01.41.4通風及排煙管道0.91.41.00.6電線套管及電纜梯架、電纜托盤、電纜槽盒和母線槽0.91.41.00.64.2.5 抗震支吊架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與主體結構的取值相一致。如建筑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按表 3.2.5 采用。當建筑結構采用隔震設計時,應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表 4.2.5 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地震影響6 度7 度8 度多遇地震0.040.08(0.12)
16、0.16(0.24)罕遇地震0.280.50(0.72)0.90(1.20)注: (1)括號中數值分別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 0.15g 和 0.30g 的地區;(2)建筑機電工程所在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地震分組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的有關規定采用。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和對應的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4.2.6 當采用樓面反應譜法時,抗震支吊架所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宜按下式計算:F = sG(4.2.6)式中:s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或構件的樓面反應譜值。4.2.7 抗震支吊架的地震作用效應計算(包括自身重力產生的效應和支座相對位移產
17、生的效應)應該按照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的有關規定對支架重力荷載代表值組合。4.2.8 抗震支吊架進行抗震驗算時,摩擦力不得作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 1.0,并應滿足下式要求: (4.2.8)式中:S抗震支吊架組件或者構件的內力組合設計值;R抗震支吊架組件或者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不得高于選用產品的額定荷載。4.2.9 抗震支吊架抗震驗算內容主要包括抗震斜撐連接構件抗震承載力、側向管道連接構件抗震承載力、縱向管道連接構件抗震承載力、組件抗震承載力、抗震斜撐錨栓、吊桿錨栓、后置埋件等錨固體的強度驗算、管束的強度驗算等。4.2.10 水平管線側向及縱向抗震
18、支吊架的設計間距 L 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a) 抗震支吊架應根據設計間距L 計算所承受的荷載并進行抗震驗算,本規程 3.2.9 條中的各項驗算內容均須滿足設計要求。b) 抗震支吊架的設計間距 L 不應超過最大允許間距 l,按下式計算:式中:l水平管線側向及縱向抗震支吊架的最大允許間距(m);(4.2.9-1)(4.2.9-2)l 0抗震支吊架的基本間距(m),可按表 3.2.10 的規定確定。綜合管線抗震支吊架的基本間距應取其中單專業的最小基本間距;Ek水平地震作用綜合系數,該系數小于 1.0 時按 1.0 取值。、1、2、max 取值見本規程第 3.2.4 條;k抗震斜撐角度調整系數。當抗震
19、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為 1.00 時,調整系數取 1.00;當抗震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小于或等于 1.50 時,調整系數取1.67;當抗震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小于或等于 2.00 時,調整系數取 2.23。表 4.2.10 抗震支吊架的基本間距管道類別抗震支吊架基本間距(m)側向縱向給水、熱水及消防管道新建工程剛性連接金屬管道12.024.0新建工程柔性連接金屬管道;非金屬管道及復合管道6.012.0燃氣、熱力管道新建燃油、燃氣、醫用氣體、真空管、壓縮空氣管、蒸汽管、高溫熱水管及其他有害氣體管道6.012.0通風及排煙管道新建工程普通剛性材質風管9.018.0新建工程普通非金屬材質
20、風管4.59.0電線套管及電纜梯架、電纜托盤、電纜槽盒和母線槽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線套管、電纜梯架、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12.024.0新建工程非金屬材質電線套管、電纜梯架、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6.012.0注:改建工程抗震加固基本間距為上表數值的一半。4.3 基本抗震措施4.3.1 抗震支吊架的抗震措施應根據設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結構類型、變形特征、設備設施所處位置和運行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的有關規定,經綜合分析后確定。4.3.2 每段水平直管道應在兩端設置側向抗震支吊架。當兩個側向抗震支吊架間距大于本規程第 4.2.10 條的設計間距 L 時,應在中間增
21、設側向抗震支吊架。4.3.3 每段水平直管道應至少設置一個縱向抗震支吊架,當兩個縱向抗震支吊架間距大于本規程第 4.2.10 條的設計間距 L 時,應依次增設縱向抗震支吊架。4.3.4 水平管道應在離轉彎處 0.6m 范圍內設置側向抗震支吊架。當抗震斜撐直接作用于管道時,可作為另一側管道的縱向抗震支吊架,且距下一縱向抗震支吊架的設計間距 L0應按下式計算: (4.3.4)式中:L0距下一縱向抗震支吊架的設計間距(m); L1縱向抗震支吊架的設計間距(m);L2側向抗震支吊架的設計間距(m)。4.3.5 抗震支吊架的抗震斜撐與吊架的距離不得大于 0.1m。4.3.6 側向、縱向抗震支吊架的抗震斜
22、撐安裝,垂直角度宜為 45°,且不得小于 30°。4.3.7 抗震支吊架抗震斜撐安裝不應偏離其中心線 2.5°。4.3.8 剛性連接的水平管道,兩個相鄰的抗震支吊架間允許縱向偏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a) 水管及電線套管不得大于最大側向支吊架間距的 1/16;b) 風管、電纜梯架、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不得大于其寬度的兩倍。4.3.9 穿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并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吊架。4.3.10 當水平管道通過垂直管道與地面設備連接時,管道與設備之間應采用柔性連接, 水平管道距垂直管道 0.6m 范圍內設置側向支撐,垂直管道底部距地面
23、大于 0.15m 應設置抗震支吊架。4.3.11 當管道穿越建筑沉降縫時,應考慮建筑不均勻沉降對抗震支吊架的影響。4.3.12 水平管道在安裝柔性補償器及伸縮節的兩端應設置側向及縱向抗震支吊架。4.3.13 沿墻敷設的管道當設有入墻的托架、支架且管卡能緊固管道四周時,可作為一個側向抗震支吊架,且應進行抗震驗算。4.3.14 單管(桿)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 連接立管的水平管道應在靠近立管 0.6m 范圍內設置第一個抗震支吊架;b) 當立管長度大于 1.8m 時,應在其頂部及底部設置四向抗震支吊架。當立管長度大于 7.6m 時,應在中間加設抗震支吊架;c) 當立管通過套管穿越結構樓
24、層時,可設置抗震支吊架。4.3.15 門型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 門型抗震支吊架至少應有一個側向抗震支吊架或兩個縱向抗震支吊架;b) 同一承重吊架懸掛多層門型吊架,應對承重吊架分別獨立加固并設置抗震斜撐;c) 門型抗震支吊架側向及縱向抗震斜撐應安裝在上層橫梁或承重吊架連接處。4.3.16 保溫管道的抗震支吊架限位應按管道保溫后的尺寸設計,且不應限制管線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4.3.17 當抗震支吊架吊桿長細比大于 100 或當抗震斜撐桿件長細比大于 200 時,應采取加固措施。5 產品5.1 一般規定5.1.1 抗震支吊架構件應符合以下要求:a)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設計應便于安裝,宜
25、采用可視化的設計要求;b)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與混凝土結構連接應采用具有機械鎖鍵效應的擴底錨栓或特殊倒錐形膠粘型錨栓;c)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與鋼結構連接,應采用專用連接件;d) 管道連接構件應設置絕緣降噪襯墊,且不應與管道發生電化學腐蝕或損傷;e) 抗震支吊架應有良好的裝配性能,同一構件應能滿足互換要求,不應通過選配組裝。5.1.2 抗震支吊架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a) 1 抗震支吊架主體應采用 Q235 B 級及以上碳鋼或者不銹鋼等材料,碳鋼材料化學成分應符合碳素結構鋼 GB/T 700 的規定,不銹鋼材料化學成分應符合不銹鋼和耐熱鋼牌號及化學成分 GB/T 20878 的規定;b) 2 管道連
26、接構件襯墊材料應采用氯化丁基橡膠或三元乙丙橡膠。其質量要求應符合不飽和橡膠中飽和橡膠的鑒定GB/T 16583 的規定;c) 3 緊固件的質量應符合緊固件機械性能 螺栓、螺釘和螺柱 GB/T 3098.1、緊固件機械性能 螺母 GB/T 3098.2、緊固件機械性能 不銹鋼螺栓、螺釘和螺柱 GB/T 3098.6 和緊固件機械性能 不銹鋼螺母 GB/T 3098.15 的規定;d) 4 墊圈的質量應符合標準彈簧墊圈 GB/T 93、平墊圈 C 級 GB/T 95 的規定;e) 5 錨栓的質量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 145 和混凝土用機械錨栓
27、JG/T 160 的規定;f) 6 抗震斜撐的質量應符合通用冷彎開口型鋼GB/T 6723、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 3091 的規定;g) 7 柔性斜拉鋼索的性能應符合不銹鋼絲繩GB/T 9944 的規定;h) 8 加固吊桿的性能應符合螺桿GB/T 15389 的規定。5.1.3 抗震支吊架構件及組件的額定荷載是抗震支吊架抗震承載力的重要指標,抗震支吊架的設計、安裝與驗收應嚴格按照產品檢測的額定荷載來使用。5.2 產品要求5.2.1 抗震支吊架的外觀應符合以下要求:a) 材質為碳鋼時,構件應表面工整、光潔,不應有銹蝕、折疊、裂紋、分層、滴瘤、粗糙、刺鋅、漏鍍等缺陷;b) 材質為不銹鋼時
28、,表面應無明顯的刮傷、拉傷等現象。5.2.2 抗震支吊架的尺寸與公差應符合以下要求:a)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及管道連接構件用板材厚度不應小于 5mm,抗震斜撐構件槽鋼(或鋼管)厚度不應小于 2mm;b) 其它配件尺寸公差應符合 GB/T 1804 中“中等m”的規定。5.2.3 抗震支吊架的土層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a) 鍍鋅層厚度不應小于 5m;b) 采用熱浸鍍鋅處理時,鍍鋅層厚度不應小于 60m;采用鋅鉻涂層處理時,涂層厚度不應小于 8m;c) 構件表面采用環氧噴涂處理時,涂層厚度不應小于 70m。5.2.4 抗震支吊架的抗震斜撐連接構件、管道連接構件的承載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a) 抗震斜撐連
29、接構件在額定荷載作用下,保持 1min,不應產生明顯變形;當繼續施加到 1.5 倍額定荷載時,不應產生滑脫;b) 管道連接構件在額定荷載 FX、FY 或 FZ 的作用下,保持 1min,不應產生明顯變形;當繼續施加到 1.5 倍額定荷載時,不應產生滑脫;c) 根據構件荷載性能的試驗結果確定抗震支吊架構件的額定荷載,用于抗震支吊架的抗震驗算;5.2.5 抗震支吊架的組件應符合以下循環加載性能、疲勞性能、耐火性能、防腐性能的要求:a) 加載頻率為 0.1Hz,經過 15 次相同荷載加載后,繼續受到前次加載幅值(15/14)1/2 倍遞增循環荷載,遞增荷載不應低于 35 次,位移不應大于 50mm;
30、 根據循環加載性能的試驗結果確定抗震支吊架組件的額定荷載,用于抗震支吊架的抗震驗算;b) 經過 200 萬次疲勞試驗,試驗后組件不應出現斷裂、脫落等現象;c) 抗震支吊架組裝后在管道連接構件連接處施加 20.4kN 的荷載,按 GB/T 9978.1 的規定進行耐火性能試驗;d) 進行中性鹽霧試驗后,不應出現紅繡。5.3 試驗方法5.3.1 外觀構件的表面質量在日光或充分照明條件下進行目測檢驗。5.3.2 質量a) 應使用精度不大于 0.1mm 的量具測量構件尺寸及公差。b)應按 GB/T 4956 的規定測量涂層厚度。5.3.3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荷載性能a)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應進行抗拉與抗壓
31、力學性能測試,一組試驗需要 3 個試件。對于僅承受抗拉荷載的抗震斜撐連接構件,無需進行抗壓試驗;b)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的試驗應能反映出該構件實際受力方式,荷載施加方向參見圖 5.3.3;c) 3 試驗加載速率不應超過 12.7mm/min,以試件在加載過程中彈性變形量超過± 5mm 時終止試驗,如試件在加載中出現永久性變形或裂紋時也應終止試驗;d) 4 試件在試驗過程中當達到上述終止條件時,即完成本次試驗并記錄終止時的荷載;一組試件(3 個)全部測試完成后,3 個試件平均試驗值除以 1.5 作為該抗震斜撐連接構件的額定荷載。1試驗構件;2抗震斜撐連接構件;3抗震斜撐;F受力方向。圖
32、5.3.3 抗震斜撐連接構件加載示意圖5.3.4 管道連接構件荷載性能a) 管道連接構件對應規格的管道安裝于槽鋼開口處,管道長度不應少于 2 倍槽鋼寬度,螺紋緊固件插入槽鋼開口處,并緊固,參見圖 5.3.4。1試驗構件; 2管道; 3槽鋼構件;4管道連接構件;Fx, Fy, Fz受力方向圖 5.3.4 管道連接構件荷載性能試驗示意圖b) 試驗構件應錨固于槽鋼構件背部,一組試驗需要 3 個試件;c) 荷載施加應符合圖 4.3.4 的要求,試驗加載速率不應超過 12.7mm/min,以試件在加載過程中彈性變形量超過±5mm 時終止試驗,如試件在加載中出現永久性變形或裂紋時也應終止試驗;d
33、) 試件在試驗過程中當達到上述終止條件時,即完成本次試驗并記錄終止時的荷載;一組試件(3 個)全部測試完成后,3 個試件平均試驗值除以 1.5 作為該管道連接構件的額定荷載。5.3.5 循環加載性能a) 一組試驗需要 3 個試樣。每個試樣數量為 4 套抗震支吊架組件;b) 試樣安裝應將支吊架組件安裝在測試裝置內,抗震斜撐連接點距離頂部垂直距離不小于 500mm,并且與主吊螺桿成 45°夾角,試驗過程中,組件試樣在水平面內的位移量不應超過 50mm。其他夾角的試驗值,應按 GB 50981 的要求換算得出。c) 測試過程:1) 測試前應預估組件承受荷載能力:組件承受荷載能力不大于 2.
34、25kN 的單套支吊架組件,測試時施加的初始荷載應為 2.25kN;組件承受荷載能力大于 2.25kN 的單套支吊架組件,測試時施加的初始荷載應為 9kN。2) 按規定的循環載荷進行加載,前 15 次應按固定幅值循環加載,其后每次循環加載的力值幅值都是前次循環加載幅值的(15/14)1/2 倍,測量過程中的加載頻率為 0.1Hz。試驗條件下的加載歷程和最大變形量見圖 4.3.5-2。全程加載力按式(4.3.5.1)和式(4.3.5.2)計算: (5.3.5.1) (5.3.5.2)式中:F加載力,單位為 kN;X初始力,單位為 kN(針對單套組件預計額定負荷超過 2.25kN 的組件,X 取9
35、kN;針對單套組件預計額定負荷小于 2.25kN 的組件,X 取 2.25kN;);n循環加載次數。3) 測試中觀察組件,如組件出現斷裂或者變形量超過 50mm,即達到本試樣測試終止條件,更換試樣再重復進行測試。4) 記錄組件的斷裂、脫落或變形量超過限值前一個循環的力值度數作為該次試驗值,完成一組測試中后,以 3 個試樣荷載的平均值除以 1.1 作為該試樣的最終額定荷載。5) 組件測試中如采用了 4 套相同組件,所得的測試數據應除以 4 作為單套組件的 額定荷載。5.3.6 疲勞性能a) 將抗震支吊架安裝在疲勞試驗機臺上,處于懸空狀態,參見圖 5.3.6;b) 在管道連接構件處施加幅值為 20
36、.4kN,頻率為 3Hz 的正弦波;c) 啟動疲勞試驗機,進行 200 萬次疲勞試驗后,觀察試樣;d) 將試驗后檢查抗震支吊架的脫離、裂紋及變形等情況。1試驗構件;2稱重吊桿;3抗震斜撐;4管道連接構件及荷載F受力方向圖 5.3.6 組件疲勞性能試驗示意圖5.3.7 耐火性能抗震支吊架組裝后在管道連接構件連接處施加 20.4kN 的荷載,按 GB/T 9978.1 的規定進行耐火性能試驗。5.3.8 防腐性能a) 抗震支吊架防腐性能試驗以組裝好的整套組件進行試驗;b) 材料表面為電鍍鋅處理時,按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GB/T 10125 的規定進行不低于 90h 的中性鹽霧試驗;c) 材料
37、表面為熱浸鍍鋅處理時,按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GB/T 10125 的規定進行不低于 480h 的中性鹽霧試驗;d) 材料表面為鋅鉻涂層處理時,按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GB/T 10125 的規定進行不低于 1200h 的中性鹽霧試驗;e) 材料表面為環氧噴涂處理時,按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GB/T 10125 的規定進行不低于 1200h 的中性鹽霧試驗;f) 材料表面為不銹鋼材料時,按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GB/T 10125 的規定進行不低于 3600h 的中性鹽霧試驗。5.4 檢驗規則5.4.1 檢驗分類及項目a) 檢驗分類。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b) 出廠檢驗。
38、出廠檢驗由產品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執行。出廠檢驗項目應按表5.4.1 的規定。表 5.4.1 出廠檢驗及型式檢驗序號檢驗項目檢驗型式要求試驗方法出廠檢驗型式檢驗1外觀4.2.14.3.12尺寸及公差4.2.24.3.23涂層厚度4.2.24.3.24抗震斜撐連接構件荷載性能4.2.34.3.35管道連接構件荷載性能4.2.34.3.46循環加載性能4.2.44.3.57疲勞性能4.2.44.3.68耐火性能4.2.44.3.79防腐性能4.2.44.3.8注:“”表示需檢驗項目;“-”表示不檢驗項目。c) 型式檢驗。型式檢驗項目應按表 4.4.1 的規定進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1
39、) 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2) 正式投產后,如產品結構材料工藝關鍵工序改變時;3)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4) 每年一次的例行產品型式試驗時。5.4.2 抽樣方法a) 型式檢驗采取隨機抽樣,抽樣基數不少于 30 套,抽樣數量為 12 套;b) 出廠檢驗以每 100 套為一批,每批隨機抽取樣品數為 5 套,樣品數量少于 100 套時也應抽取 3 套,樣品數少于 10 套時應全檢。4.4.3 判定規則a) 出廠檢驗項目和型式檢驗項目均符合標準規定時,判定為合格產品。b) 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中出現不合格產品時,允許加倍抽樣進行檢驗。復檢全部合格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復檢不合格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5.5 標
40、志、包裝、運輸和貯存5.5.1 標志a) 地方產品構件應設清晰耐久性標志,并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規格型號;2) 生產廠名稱或商標;3) 制造日期或編號。b)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 GB/T 191 的規定。5.5.2 包裝c) 產品構件應采用包裝箱分類包裝;d) 產品包裝中應附帶產品合格證;e) 在包裝箱外應應標明放置方向、貯存防護條件等。5.5.3 運輸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防雨防潮,裝卸時應防止劇烈撞擊。5.5.4 貯存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的庫房內,避免與腐蝕性介質接觸,貯存溫度應為-2040。6 安裝6.1 一般規定6.1.1 抗震支吊架材料、構件、外觀、質量和性能要求應符合本規程第
41、 4 章的有關規定, 并應提供合格證(質保書)、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可與質保書合并)。6.1.2 抗震支吊架安裝前施工圖應取得設計單位認可,產品性能驗算應通過設計復核。建設單位應組織抗震支吊架工程圖紙會審和專項設計交底,經確認的設計文件不應隨意變更。6.1.3 抗震支吊架的構件均應采用成品專用構件,除 C 型槽鋼、全螺紋吊桿外,其他構件不得現場加工。6.1.4 抗震支吊架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和施工要求并結合現場施工條件, 編制施工方案,方案應包括施工方法、主要施工設備、施工質量和安全措施等內容,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報監理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經確認的設計文件不應
42、隨意變更。6.1.5 抗震支吊架安裝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熟練掌握施工程序和操作要點,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6.1.6 抗震支吊架施工應采取安全措施,并應符合現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 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 的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設計要求。6.1.7 抗震支吊架施工時應遵守相關施工安全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a) 使用電氣工具時,應遵守電器工具安全操作規程,注意防觸電、防燙傷;b) 施工現場應清潔、無雜物,嚴防火災;c) 安全設施應配備齊全,并采取現場圍護和警示措施;d) 施工時應采取現場成品保護措施,嚴禁影響其他
43、已有設施。6.2 安裝準備6.2.1 抗震支吊架產品進入施工現場后,建設單位應按本規程第 7 章相關規定組織進場驗收,檢驗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2.2 抗震支吊架產品應按本規程第 7 章相關規定進行預拼裝驗收,檢驗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2.3 抗震支吊架產品運輸和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a) 運輸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固定牢靠,搬運時小心輕放,避免油污和化學品污染,嚴禁撞擊,不得拋、摔、滾、拖;b) 裝卸時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碰撞、墜落等;c) 產品應儲存在通風良好、干燥的庫房內,庫房內嚴禁貯存有腐蝕性的物品;d) 構件應按型號、規格分類儲存在貨架上;擺放在卡板上時,應碼放整齊
44、,高度不應超過 5 層或 1m;e) 槽鋼的儲存,應在地面上鋪設防潮膜,防潮膜上墊置干燥的木條(或竹膠板、木架子等),不同型號槽鋼應分開疊放;未經拆封的槽鋼之間應襯墊干燥木條;f) 槽鋼堆放高度不宜超過 1m,并應有防傾覆措施和安全警示標牌。6.2.4 施工機具應配備齊全,測量工具應具有校驗合格證,并在有效期內使用。6.2.5 施工時應對現場成品采取保護措施,嚴禁損壞。6.2.6 抗震支吊架工程施工前,現場安裝完成的管道、橋架和設備的位置、走向、標高、固定、保溫應檢查驗收合格。6.3 安裝6.3.1 固定于混凝土結構上的抗震支吊架,應采用具有機械鎖鍵效應的后擴底型錨栓, 不得采用膨脹錨栓,并應
45、符合下列規定:a) 錨固區基材表面應堅實、平整,不應有起砂、起殼、蜂窩、麻面、油污等影響錨固承載力的缺陷;b) 在錨固深度的范圍內,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c) 錨固施工應符合錨栓設計要求,鉆孔前應用金屬探測器檢測,孔位應避開鋼筋、穿線管等隱蔽設施;d) 錨栓的錨孔,應用壓縮空氣或手動氣筒清除孔內粉屑,擴底錨栓的安裝應使用專門的模具式鉆頭切底,將錨栓套筒敲至柱錐體規定位置以實現正確就位,同時通過目測位移,判斷安裝是否到位;e) 錨栓安裝后,其套筒頂端至混凝土表面的距離應約為 1mm3mm。f) 錨栓鉆孔尺寸應符合表 6.3.1-1 的規定:表 6.3.1-1 錨栓鉆孔尺寸(mm
46、)鉆孔直徑614162224283032343740允許偏差+0.30+0.40+0.50+0.60+0.70+0.80g) 錨栓鉆孔質量應符合表 6.3.1-2 的規定:表 6.3.1-2 錨栓鉆孔質量錨栓名稱錨孔深度(mm)錨孔垂直度偏差()錨孔位置偏差(mm)擴底型錨栓+50±2±56.3.2 固定于鋼結構(鋼柱、鋼梁)上的抗震支吊架,應采用專用夾具連接。6.3.3 連接底座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a) 安裝連接底座的結構表面應平整;b) 根據支吊架設計形式,確定連接底座位置;c) 連接底座安裝應牢固,符合設計要求。6.3.4 C 型槽鋼和全螺紋吊桿應根據需要現場切割,并
47、應符合下列規定:a) 切割時應開口面朝下,并應避免扭曲變形;b) 切割斷面應保持垂直;c) 切割面應打磨平整、光滑,并清除表面吸附的雜質;d) 切割斷面應采用自噴鋅進行防腐處理。6.3.5 抗震支吊架全螺紋吊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a) 全螺紋吊桿在現場按需要長度切割完畢后,應滿足本規程 6.3.4 條后再進行連接組裝;b) 連接螺母與全螺紋吊桿和錨栓連接時,螺紋端頭先按旋入深度劃線,旋入深度均應達到 45的連接螺母長度;c) 連接時應保持全螺紋吊桿垂直,安裝后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 2.5°。6.3.6 抗震支吊架抗震斜撐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a) 抗震斜撐垂直安裝角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
48、得小于 30°;b) 單管抗震支吊架抗震斜撐與吊架的距離不得超過 10cm;c) 抗震支吊架抗震斜撐安裝不應偏離其中心線 2.5°。6.3.7 管夾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a) 應檢查管夾、鋼結構連接處的完好性;b) 管夾與管道連接處應設置防震絕緣膠墊,防止連接處發生電化學反應,且不得硬性連接;c) 保溫管道抗震支吊架管束安裝時應設置襯墊,絕熱層、防護外層等材質和構造應與管道設計保溫要求一致;d) 管夾與管道的連接應穩固。6.3.8 其他抗震構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a) 抗震構件連接應采用預應力螺栓,安裝后應將螺栓頭擰斷;b) 標準螺栓螺母安裝緊固或達到預設的安全標記,安裝扭
49、矩應符合設計要求,最小扭矩應符合表 6.3.8 的規定;表 6.3.8 螺桿螺母最小扭矩(Nm)錨栓規格M8M10M12M16M20安裝扭矩283050100200c) 安裝完畢后應擦拭干凈,完全暴露的槽鋼端部除會形成積水的部位,均應采用槽鋼端蓋封堵。6.3.9 抗震支吊架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應嚴格按規定的操作規范進行, 不得使連接件與C 型槽鋼的連接出現扭曲變形和受力重心偏移現象。7 驗收7.1 一般規定7.1.1 抗震支吊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按分項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并納入相應分部工程進行驗收。7.1.2 分項工程檢驗批的檢驗應包括進場檢驗、預拼裝檢驗和安裝檢驗。應
50、按本規程附錄 C 填寫抗震支吊架工程進場檢驗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 D 填寫抗震支吊架預拼裝檢驗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 E 填寫抗震支吊架安裝檢驗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 F 填寫抗震支吊架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7.1.3 抗震支吊架檢驗批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a) 設計、材料和施工條件相同的工程,同層每 100 套為一個檢驗批,不足 100 套應為單獨檢驗批;b) 重要機房工程應為單獨檢驗批。7.1.4 對抗震支吊架檢驗批的驗收,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進行樣本計數取樣的,檢驗批驗收合格的條件為主控項目應 100%合格,一般項目應 80%及以上合格。7.1.5 抗震支吊架工程的驗收程序應符合建筑
51、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的規定。7.1.6 抗震支吊架工程的質量檢驗與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建筑給水排水與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建筑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 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 等標準的相關規定。7.1.7 抗震支吊架工程的驗收應確保所有工作量已完成,并應具備下列技術資料:a) 產品質量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質保書)、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可與質保書合并)等;b) 設計相關文件:包括專項設計圖紙及相關變更文件、抗震計算書、圖紙會審記錄、設計交底記錄等;c)
52、施工相關文件:包括專項施工方案等;d) 進場驗收相關文件:包括螺桿、C 型槽鋼、錨栓復試檢測報告、材料和構件進場驗收記錄等;e) 預拼裝驗收相關文件:包括預拼裝驗收記錄等。f) 安裝檢驗驗收相關文件:包括后擴底錨栓工藝試驗報告、錨栓承載力檢測報告、安裝驗收記錄和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等。g) 其他相關資料。7.1.8 抗震支吊架工程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當抗震支吊架安裝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經返工后能滿足使用要求后,方可進行驗收,并且應將檢查數量擴大一倍進行檢驗,如再次發現不合格,進行全數檢驗。7.1.9 抗震支吊架工程的質量檢驗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
53、,建設單位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檢測合同。7.1.10 抗震支吊架質量檢驗前,檢測機構應查閱設計文件等相關資料,確定檢測內容和參數。7.1.11 抗震支吊架工程的抽樣檢測分為進場驗收檢測、預拼裝驗收檢測和安裝驗收檢測,檢測參數應當符合表 7.1.11 的要求,抽樣數量應符合本規程 7.2 節、7.3 節和 7.4 節的相關規定。表 7.1.11 抗震支吊架工程抽樣檢測參數檢測類型檢測項目檢測內容檢測參數進場驗收檢驗通絲螺桿及配套螺母力學性能保證荷載鎖扣抗滑移性能齒牙深度C 型槽鋼力學性能屈服強度、抗拉強度、斷后伸長率、冷彎試驗抗滑移性能齒牙深度耐久性能涂層厚度錨栓螺桿的受拉性能極限抗拉強度標準值、屈
54、服強度標準值、伸長率安裝驗收檢驗后錨固節點錨栓工藝性能孔徑、孔深、后擴底孔徑、錨固承載力后擴底錨栓拉拔試驗錨固承載力7.2 進場驗收I 主控項目7.2.1 抗震支吊架工程的構件應符合設計及相關現行標準的要求,抗震支吊架產品應經型式檢驗合格,并且型式檢驗報告中構件和組件荷載試驗值應不低于設計文件中的抗震承載力設計值。檢查方法:查閱產品合格證(含出廠檢測報告)、型式檢驗報告。檢查數量:全數檢查。7.2.2 用于抗震支吊架工程的材料應符合本規程 5.1.2 條的要求。檢查方法:查閱有關資料。檢查數量:全數檢查。7.2.3 進場材料和構件應抽樣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要求:a) 通絲螺桿及螺母保證荷載應經現場抽樣檢測合格;b) C 型槽鋼和配套鎖扣的抗滑移性能,檢測齒牙深度,齒牙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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