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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2016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2016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一、修訂背景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至今,礦業權評估走過了近二十個春秋。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正式確立礦業權評估是我國六類評估專業資格之一。2012年國務院印發的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明確將礦業權評估列為“積極發展的商務服務業”。近二十年來,國土資源部先后制定發布了一系列專門規范礦業權評估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國礦業權評估協會于2008年2010年發布施行19項評估準則,礦業權評估一直在規范的軌道上運行。隨著礦業權市場的建立和

2、逐步完善,特別是礦業權評估業務規模逐年增長,評估業務規模逐步擴大,類型逐步擴展。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下,礦業權評估也迎來了改革發展的新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新形式下,發布實施的礦業權評估準則,越來越不適應新的環境,修訂工作勢在必行。(一)“礦業權評估準則”依據的主要法律依據發生變化。2014年以來國家對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法規和文件規章進行了較大的修訂,特別是國務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等,涉及礦業權評估利用相關專業報告要求的規范內容,客觀上要求對“礦業權評估準則”進行調整和修訂。需要注意的是,

3、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進行的三審稿,對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執業責任等方面進行的規定,將對礦業權評估產生一定的影響。(二)適應國家宏觀管理的需要。“礦業權評估準則”應當立足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宗旨,積極應對新常態下礦業權市場發展和礦業權評估執業實踐面臨的挑戰,強化礦業權評估師的執業責任,細化對礦業權評估師防范執業風險的指導。特別指出,國家審計署2015年、2016年發布的針對20個省、4172宗礦業權審計公告,均提出礦業權評估準則的問題,“礦業權交易評估的相關準則彈性較大,評估方法、參數的選用缺乏剛性約束”“從礦業權評估機構執業情況看,現行評估準則選擇性操作空間大

4、,有的評估機構借機按事先約定價格出具評估報告,監管部門卻無法追究其責任”。需要對礦業權評估準則做出調整。(三)適應包括稅制改革、礦政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監管制度改革等在內的制度、政策變化的要求。2014年以來,國家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稅費制度、資源稅全面進行改革;對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交易等出臺了新的規定。2014年證監會出臺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允許非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充分體現了市場配置資源的總體要求,對礦業權評估行業來說,要充分利用“礦業權評估準則”來體現專業權威性。(四)適應國家對礦業權評估行業資質、資格改革的要求。2014年以來,國家對礦業權評估行業資質、資格制度進行

5、改革,取消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行政審批,調整為行業自律;取消礦業權評估師準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五)解決礦業權評估實踐與評估準則之間存在的矛盾。評估實踐超前于評估理論,評估理論超前于評估準則,評估準則是評估理論的高度概括,是評估實踐的高度濃縮。“礦業權評估準則”2008年實施以來,評估準則已經出現一些與礦業權評估實踐不相符合的地方,亟待完善。(六)滿足礦業權評估新型實務的需要。近年來,礦業權評估業務已由單一的礦業權價款評估逐步形成包括礦業權價款評估在內的業務類型多元化格局,礦業權評估二級市場(礦業權交易、礦業權抵押貸款和融資、企業并購重組和企業改制涉及的礦業權轉讓等)、境外并購

6、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業務等業務逐漸增多,迫切需要出臺準則加以規范。(七)評估理論認識的整體提升與發展。隨著評估理論及評估實踐的發展,對評估理論的認識提高,評估理論認識進一步深化、全面,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的發展同時,對礦業權評估準則提出了更高要求。(八)增強社會對礦業權評估的信任和理解,回應社會持續不斷對礦業權價值、價款評估結果差異的質疑。礦業權價款和礦業權價值,及其兩者之間的邏輯關系,是礦業權評估專業體系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也是社會各界多年以來一直關注的問題,更是困擾評估機構開展業務的基本理論問題,由于對此基本問題的含糊、回避,給礦業權評估行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近年來,社會各界對礦業權價值、礦業權價

7、款評估結果差異廣泛關注,不斷對其差異提出質疑,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二、基本原則(-)合法合規、尊重科學礦業權評估準則,屬于行業自律管理體系范疇,其相應內容必須限定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范圍內;必須與國家相關稅費體制項一致;必須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技術規范相銜接,必須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規律;必須符合估值的一般原理;必須符合社會中介服務行業的執業特點。(二)適應實踐、適度超前礦業權評估準則,是一定時期內評估理論的概括和評估實踐的高度總結。在修訂礦業權評估準則中,一方面應充分考慮現階段評估實踐提出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要體現評估實踐的變化趨勢;一方面應考慮與原有評估理論或認識的銜接一致,另一方

8、面,也要考慮新的評估理論,特別是與礦產資源法律制度緊密相關的評估理論的發展趨勢。(三)規范行為,防范風險礦業權評估準則,是規范評估師執業行為的具體規則,指導礦業權評估師執業實踐的最佳做法。但也應當清晰、完整認識到礦業權評估師的執業風險。具體來說,應當做到的,但現行評估理論支撐力度、現行評估執業手段、客觀條件限制等根本做不到的,不應當出現在評估準則中;應當做到的,但由于執業成本等原因有困難做到的,謹慎出現在評估準則中;應當做到的,現行評估理論支撐、現行評估執業手段具備、評估執業成本允許等能夠做到的,應當體現在評估準則中。(四)合理借鑒,創新發展國際上評估理論與實踐的迅速發展,國內其他評估專業評估

9、準則積累的成熟經驗,為礦業權評估準則的修訂提供了有益的參考。目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主要的準則包括國際評估準則(IVS)、美國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英國的評估與估價準則(紅皮書),澳大利亞(VALMIN),加拿大(CIMVAL),南非(SAMVAL)o這些準則采用的國際評估界通用的概念、原理、方法和技術,是礦業權評估準則進一步完善的有益幫助。三、修訂范圍本次對發布實施的19項礦業權評估準則,進行全面修訂。四、修訂過程2013年至2014年,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委托礦評協完成礦業權評估準則修訂研究和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修訂研究兩個項目的研究。本項目研究是問題導向性研究,總體

10、思路是收集問題、歸納問題、研究分析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具體的修訂準則建議。在本項目研究過程中,通過實地調研和函件征詢,收集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項目組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歸納,針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三次集中會議研討,就重大、疑難、普遍問題進行研究分析,最終形成處理意見和建議。為準則的修訂奠定了基礎。2015年8月,王壽祥會長主持召開礦業權評估準則修訂啟動會,提出了目標、任務和原則要求。隨后,組織三十多位礦業權評估領域專家,開展包括參數指導意見在內的評估準則修訂工作。2015年9月,項目組形成參數指導意見修訂初稿,廣泛征求礦業權評估機構、相關監管機構的意見,項目組對征求意見進行了匯總歸納。

11、2015年10月27日-29日,項目組結合征得的意見,對參數指導意見修訂初稿進行了系統、細致的修改完善。形成參數指導意見(修訂報送稿)。2016年1月27日,項目組根據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的意見,對參數指導意見(修訂報送稿)進行完善,最終形成參數指導意見(修訂稿)。2016年3月23日,礦評協全面組織礦業權評估準則修訂工作。2016年4月11日-4月26,礦評協全面組織二十多名行業專家,對礦業權評估準則集中進行修訂起草工作。形成本修訂征求意見稿。五、修訂的主要方面及內容1、總體框架格式與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對修訂的評估準則合體編印“一本書”。合體編印本增加四部分內容,一是前言,二是使用說

12、明,三是用詞說明,四是術語和定義。“前言”的格式與內容參照相關國家標準編制;“使用說明”主要說明準則架構、準則作用、準則適用范圍、準則效力;用詞說明主要對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進行了界定;為了減少重復和矛盾,嚴格、嚴謹統一專業術語,將準則涉及的重要術語和相關定義集中,形成“術語和定義”,這也是目前其他評估行業通用的做法。2、涉及相關法律法規、稅制、礦政、主體準入等方面的變化,進行了系統修訂2014年以來,國家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稅費制度、資源稅進行改革;對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交易等出臺了新的規定,“礦業權評估準則”將以上新的政策、規定精神貫徹其中。已經發布實施的19項評估準則,規范的主體主

13、要是“注冊礦業權評估師”,部分評估準則還涉及“礦業權評估機構”。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65號)精神,考慮涉及評估報告簽字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執業會員登記等,對所有準則統一將“注冊礦業權評估師”修改為“礦業權評估師”。在術語和定義中界定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報告編制規范進行相應的要求。3、基本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礦業權評估業務類型已逐步從單一價款評估擴展為服務于各種經濟行為類型

14、,包括抵押貸款、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涉及的礦業權評估、境外礦資產(礦業權)評估、偵查立案訴訟審理等涉及的礦業權評估、資產減值測試涉及礦業權資產公允價值估算等在內,已經形成評估業務多元化的格局,需要考慮適應多元化業務格局對礦業權評估的要求。基于這樣的評估行業客觀實踐,對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具體來說,增加了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依據、評估假設等內容;細化了評估原則分類;按照65號文件要求進行了修改重新定義了專業勝任能力要求;取消了所有關于評估程序、評估方法的“偏離條款”;完善補充了評估方法選擇應當考慮的因素。評估對象與范圍,提出了評估對象與范圍要素組合概念,解決

15、實踐中不同勘查勘查階段及其不同類型資源儲量,簡單直接比較評估值差異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重新起草礦業權評估道德基本準則,主要強化專業勝任能力、維護行業形象等方面;重點圍繞勝任、回避、保密、獨立性、溝通等方面進行規范。4、收益途徑評估方法規范、成本途徑評估方法規范和市場途徑評估方法規范的修訂內容合并收益途徑評估方法規范、成本途徑評估方法規范市場途徑評估方法規范形成新的礦業權評估方法規范;取消折現剩余現金流量法和剩余利潤法。形成折現現金流量法、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收入權益法、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單位面積倍數法、資源價值比例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質要素評序法等六種評估方法,將各評估方法中關于評估

16、參數確定注意事項,調整到參數指導意見的同類參數中,各評估方法由基本原理、評估模型公式、適用范圍、前提條件、應用程序、注意事項等構成;細化了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的交易案例的選擇條件,并同時在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細化了可比因素調整系數的確定方法。5、礦業權價款評估應用指南的修訂內容嚴格收益途徑評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條件,不具備收益法條件的,不使用收益法,不“創造”收益法條件使用收益法;考慮目前礦業權價款評估信息公示信息量的增加,和擬施行的價款最低價制度,增加市場法使用內容;提出了評估方法選擇的順序;增加了部分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評估處理方法;增加了動用應有償處置而未處置資源儲量的評估處理方法。

17、根據取消價款評估備案、取消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對地質勘查資質的要求、取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對設計資質的要求等,修訂了相應內容。強調了收益法評估只能利用為申請登記編制的礦產開發利用方案,以避免通過不同的開發利用方案左右評估結論的現象發生。6、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的修訂內容進一步精簡結構、精煉語言:將相關術語和定義統一調整到“術語和定義”部分;大幅度刪除屬于知識性內容;刪除所有法律法規條文本身內容等;增加并明確操作性或約束性意見;稅費類參數,取消了所有屬于政策文件本身內容及相關解釋,強化細化評估利用稅費政策確定相關參數的要求;取消了產品價格確定方法的理論闡述,提出了采用一定時段歷史實際價格

18、的算術平均值確定產品價格的要求,時段單位和長短的確定,按照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和歷史實際價格變化幅度選擇。取消了原“參數指導意見”附列參考資料。2008年發布的參數指導意見(印刷版)中,列示了生產能力、投資、成本費用、采選技術經濟指標、稅率、部分礦產品價格等資料,本不屬于指導意見內容,而是為幫助評估師執業參考使用。實踐中,各界均將其視為剛性要求,而不論其市場變化以及相關統計指標的時效性。對此,未來將其作為行業自律組織服務會員的重要內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以明晰評估準則的定位和功能。對于屬于方法本身有機組成部分的參數,如采礦權權益系數、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效用系數、價值指數則予以保留,并通過統計

19、完善系數的使用范圍,細化取值范圍。對于礦產勘查開發技術規范要求的、礦產開發管理要求的,相對剛性,如煤礦備用系數、國土資源部要求的“三率”指標等,予以保留并明確要求。對于流動資金擴大指標(比例)、礦山合理服務年限、折現率風險報酬,進一步明確了要求。細化了可比因素調整系數的確定方法,并提出了各可比因素調整系數的取值原則和參考范圍。7、礦業權評估報告編制規范的修改內容按照“自己不誤導別人,防止別人誤用”的評估報告基本原則,全面進行了梳理。如,在評估報告名稱方面,增加交易方、目的等,以防止評估報告被誤用濫用等等。為正確理解、合理使用評估結論,在評估報告基本內容增加“礦業權評估價值定義”和“礦業權評估師

20、聲明”等內容。與術語“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定義相銜接,明晰了評估對象與范圍,豐富評估對象與范圍內容。結合評估業務多元化的評估實踐,提出評估結論的區間范圍的概念。8、其他評估準則,根據評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相應的修訂。9、有關問題的說明(1)關于礦業權評估對象與范圍不同于任何專業評估,探礦權和采礦權評估對象與范圍具有動態性,同樣的探礦權評估對象,可能由于不同的勘查階段及其相應階段的資源儲量類型,導致不同的評估結果。因此,探礦權和采礦權評估對象與范圍應當是評估基準日時點狀態的要素組合。礦業權評估對象與范圍,由一組要素構成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一個評估對象與范圍對應于唯一要素組合。任何不同的要素、要素的任何不同均界定為不同的評估對象與范圍,進而得出對應的評估價值。同一評估對象名稱的探礦權采礦權,要素組合不同,屬于不同的評估對象與范圍。特別是資源儲量,由于資源儲量存在基于可靠性和經濟性差異的不同類型,不同地質勘查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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