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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1分析結論:應適用于美國法律。理由:合同與美國關系最密切,因為訂約地和履約地都在美國。分析:在按CIF香港條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國裝運港履行交貨義務,所以履約地在美國裝運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關CIF條件的內容參見“貿易術語”)案例2分析商品的質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條款。賣方屬于重大違約,因此賠償對方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3分析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后的“電告”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商品特點正確選擇表示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示就
2、不要用兩種,避免雙重標準。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樣品的管理要嚴格。如“復樣”、“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證。案例4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質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鑄件表面“光潔”是一個十分含糊的概念,沒有具體標準和程度;“不得有裂紋、氣孔等鑄造缺陷”存在的隱患更大,極易使賣方陷入被動。對方的實際目標是25萬反保證金。這類合同的特點:價格誘人,工藝簡單;技術標準含糊,并設有陷阱;預收保證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詐對象多為合同管理不嚴、缺乏外貿經驗、急功近利的中小企業。案例5分析1對客戶的樣品沒有做仔細研究,就簡單地認為自己可以生產或從
3、其他地方購買,以致確認客戶的定單。2對于客戶特別重要的貨物,應該給予重視。因為客戶將樣品從國外帶到中國交給A公司訂做,S公司確認可以生產,最后卻沒有生產出來,客戶當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換成其他產品不能完成,或許客戶會勉強答應不至于取消合同。3根據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重大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本案的賣方已構成重大違約(數量不足),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6分析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格又憑樣品);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
4、600英鎊。案例7分析貨物與樣品關系:貨物品質要與樣品品質相符。這批瓷器出現“釉裂”由配方本身與加工不當所導致。買方收到貨物時無法發現,要經過一段時間后才可顯露出來;留存樣品與出現同樣情況,所以要賠償。案例8分析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海關一般對貨物進口都實行嚴格的監管,如進口商申報進口貨物的數量與到貨數量不符,進口商必然受到詢查,如屬到貨數量超過報關數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關不僅可以扣留或沒收貨物,還可追究進口商的刑事責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誤,不僅給自己造成損失還給進口商帶來麻煩。案例9分析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賣方交貨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
5、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此案中顯然我方陷于被動,但仍可據理力爭,挽回損失。首先應查明短重是屬于正常途耗還是我方違約沒有交足合同規定數量,如屬我方違約,則應分清是屬于根本性違約還是非根本性違約一。如不屬根本性違約,匈方無權退貨和拒付貨款,只能要求減價或賠償損失;如屬根本性違約,匈方可退貨,但應妥善保管貨物,對鮮活商品可代為轉售,盡量減輕損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 86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而匈
6、方未盡到妥善保管和減輕損失的義務,須對此承擔責任。因此,我公司可與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進行交涉盡可能挽回損失。案例10分析對待出口商品的數量必須嚴格按合同或信用證的數字執行。少了固然對方不干,多了進口國家的海關也不輕易放行。各國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督都很嚴。如進口商申報的數量與到貨數量不特,輕則認為企圖逃漏關稅,重則認為走私舞弊,海關不僅可以處以罰款或沒收貨物,還可能進一步追究進口商的刑事責任。另外,若遏上當地市場疲軟或價格趨跌時,進口商也會拒收,或要求降低價格,或要求多交之貨不再補錢。案例11分析國際貿易中,一般對溢短裝條款解釋為不但總量受其約束,所列每種具體規格和數量亦受其約束
7、。案例中雖然總量符合要求,但賣方所交每種具體規格的鋼板均與5的約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鋼板超裝運110,這是違反合同的。所以買方對于其所開票據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案例12分析這是一件對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裝的一起案例。自行車是美國、歐盟等對我國實施反傾銷的商品,對原產地有嚴格的要求以防轉口貿易。案例13分析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的包裝規格明顯不符,已構成違約。賣方的做法可能給買方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與損失可能影響商品的銷售,使買方的原有商業目的落空。在貿易管制嚴格的進口國,進口商在進口許可證中申報的數量與實際到貨不符,會遭到海關當局的質詢,甚至被懷疑逃避進口管制、以多報少、偷漏關稅等行為而被追究責
8、任。所以,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撤銷合同。案例14分析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1賣方忽略CKD,造成實際裝載與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賣方雖然已經結匯,但買方仍有拒收貨物的權利。案例15分析1A公司在給工廠下訂單時,在生產清單上若需工廠填寫的內容,需要在英文旁邊注明中文,因為很多工廠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慮到工廠的具體情況。2在給工廠下訂單時需考慮到客戶的具體要求,站在客戶的立場上考慮收到貨,如何區分貨物的問題。特殊的要求,在生產清單上注明以外還要跟工廠在電話里特別強調。以防工廠對A公司具體要求沒有注意到,造成生產的東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誤交貨期。3對于工廠較多的訂單在給工
9、廠嘜頭最好編為第1個工廠C/NO.1-(1,2,3);第2個工廠C/NO.2-(1,2,3);第3個工廠C/NO.3-(1,2,3);依此類推若工廠數很少,而箱數確認的情況可以按照流水號編箱號,如下例子,共75箱貨3個工廠。第一個工廠為:10箱,那么箱號就是C/NO.1-(1,2,3,10),第二個工廠為: 20箱,那么箱號就是C/NO.11-(12,1330)第三個工廠為: 35箱,那么箱號就是C/NO.31-(32,3375)4A公司要求質檢人員驗貨時,對箱號進行核實,以防工廠誤填。案例16分析海關處置正確。這實際上是一個定牌中性包裝問題,在國際貿易中對于中性包裝,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裝,在按
10、照買方的要求注明有關商標、牌號外,還應注明以后因此而產生的侵權行為或知識產權糾紛,由買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案例17分析問題主要出在文字說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銷售包裝上應有必要的文字說明,如商標、牌名、品名、產地、數量、規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須簡明扼要,并讓顧客能看懂,必要時也可中外文同時并用。具體到本案例,當地人除了對仕女圖投入一瞥外,不知內裝何物。即使消費者知道內裝為茶葉,但是紅茶還是綠茶?分量多少?質量如何?還是無從知道。因此上述包裝不便于消費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談購買?案例18分析有些國家的法律,把買賣分為兩類,一種叫憑樣品買賣,一種叫憑說明買賣。后者所包括的范圍很廣
11、,不僅涉及商品品質方面的問題,也包括數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關裝運期、包裝和貨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陳述。按照英國買賣法的規定,凡合同中一切有關貨物“說明”的事項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違反,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并可以提出索賠。本案例中,英國法認為,包裝是屬于“說明”的組成部分,屬于要件,賣方違背合同要件,買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貨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規定部分,拒收不合規定部分,并提出損害賠償。案例19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錯誤這一問題上,責任在賣方是不容置疑的。因為根據CFR A7的規定,賣方有義務將轉船的變化情況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來提取貨物。可是本案的賣方沒有這樣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設法打聽貨
12、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滯報金之類的額外費用。故仲裁庭裁決出口方賠償滯報金給我方。案例20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裝運合同,賣方只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本案在合同中規定了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時限條款,改變了合同的性質,使裝運合同變成了到達合同,即賣方須承擔貨物不能按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 吸取的教訓: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貨期等限制性條款將改變合同性質。2)象核桃仁等季節性很強的商品,進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貨時間,賣方應采取措施減少風險。3)對貨輪在途時間估算
13、不足;對魁北克冰凍期的情況不了解。案例21分析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術語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業務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風險轉移嚴重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對運輸單據規定的限制致使內陸出口方無法在當地交單內陸地區使用CIF術語還有一筆額外的運輸成本對于更多采用陸海聯運或陸路出口的內陸地區來說,CIP比CIF更合適。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F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案例22分析盡管發霉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但是產生發霉的原因,
14、即包裝不良原因則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是賣方在履約過程中的過失。按照有關FOB的風險轉移規定,賣方有理由提出索賠要求,賣方的拒絕是沒有道理的。案例23分析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盡管我方的動機是由于市場行情發生了對其不利的變化,但是由于是CIF貿易方式,要求賣方憑借合格完全的單證完成交貨義務。本案中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提交的單據少了保險單,即使貨物安全到達目的港,也不能認為其完成了交貨義務。案例24分析根據FOB條件成交,要求買方在約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裝運港接運貨物。我方沒能及時派船接運貨物,屬于違約行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權以此為由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案例25分析1.能夠成立,因為按F
15、OB條件,由買方指定船只并訂立運輸合同,如果買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規定日期到達,則應由買方負擔一切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在本案中,B并沒有按期派船前來接運,造成逾期提貨,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應當對延誤時期A方支付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負責。2.不能成立,因為按FOB條件,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買方A只能保證大米在交貨時的品質,對運輸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質變化不屬賣方責任,而且合同規定:以中國商檢局的檢驗證明為最后依據,而保存在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貨樣至爭議發生后仍然完好,未發生蟲害,因此可以肯定賣方A交貨時的品質是完好的。案例26分析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采
16、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案例27分析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再
17、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CIF本身的解釋相抵觸。抵觸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條件下竟規定了“到貸日期”這與CIF價格術語所賦予的風險界限劃分的本意相館,按CIF是裝運港交貨,貨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風險均由買方負責。如果限定到貨日期,豈不是耍賣方承擔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風險;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齊全、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不能拒收單據,拒付貸款。而該合同競規定如貨運船只不能如期到達,買方將收回貨款,實際上成了貨到付款。由此看來,該合同的一些主要條款已與CIF價格術語的本意相抵觸。盡管名義上是按CIF成交,但實質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質。案例28分析信用證規定的是“裝運必須不得早
18、于1997年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議付 有效期規定為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裝運期與議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而賣方卻于31日以前裝運,所以不符合信用證要求。一般信用證對裝運期習慣規定為:最遲裝運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裝(not later than)。有關審證人員沒有認真地審查信用證條款,誤解信用證裝運期的規定。案例29分析不成立。理由:1)“UCP500”規定的“不視為分批裝運的情況”;2)“UCP500”規定的數量容差。案例30分析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接受注明貨物將轉運的提單(而不論其名稱如何)信用證未明確規定禁止轉運;如
19、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貨物是由集裝箱運輸,而且同一提單包括全程運輸;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提單上聲明有承運人保留轉運權的條款。(參見UCP500第23條b、c、d款)所以,不符點不成立案例31分析B公司難辭其咎。其拒絕賠償的理由不成立,因為貨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提走,并非第二程運輸中的“運輸責任”所造成的損失。B公司必須賠償,這是由海運提單的性質決定的。案例32分析分批裝運的含義;這樣交貨有問題。有裝運港交貨和目的港交貨兩種方式。此案的關鍵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五十二條,賣方在規定日期之前交貨,買方可接受也可拒絕,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交貨,不應該提前交貨。案例33分析不合適
20、。選擇港的使用;合同中規定的卸貨港為日本口岸,按照慣例,進口商在裝運前應通知出口商,否則出口商可自行決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個港口卸貨;我方去電詢問純屬多此一舉,這種做法不妥當;日方撤消合同沒有正常理由,違約的原因是價格下跌,屬正常商業風險,不能作為撤約的理由。案例34分析結論:應選擇新港、青島各裝1000公噸。理由:(1)根據UCPP500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島各裝10 0 0公噸于同一船(黃石號)、同一航次上,提單雖注明不同
21、裝運港和不同裝運期限,則不視作分批裝運。因此,這種做法應認為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銀行理應付款。案例35分析此事給 A公司和客戶都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對于以后的訂單,要求工廠對所提供的包裝明細負責,若再發生由于工廠的原因造成裝箱尺寸有誤,A公司有權在征得國外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將體積數報錯的工廠的產品落下。為了避免類事的事情再次發生,在訂單下了以后,務必在1周內估算出較準確的體積數。同時為了核實工廠的所提供的包裝尺寸的準確性,要求質檢員驗貨時,對裝箱尺寸進行校對,并告知正確的裝箱尺寸。案例36分析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
22、是梧州??傻聡l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解決辦法:今后對采用 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
23、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案例37分析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
24、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案例38分析此時,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后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后(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后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
25、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后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采用裝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
26、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案例39分析本案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2.受到議付單據后,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
27、符,單證相符的要求。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忠告:對于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于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后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于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后,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于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
28、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只的航海日志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于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案例40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案例4
29、1分析與日本商人的交易:由賣方辦理貨運保險手續;與英國商人的交易: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手續。在這兩筆交易中,該風險與責任均由賣方承擔。保險公司對于“與日本商人的交易”應對該貨損給予賠償,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保險合同在貨物啟運地啟運后生效;保險公司對于“與英國商人的交易”不會對該貨損給予賠償, FOB、CFR條件下由買方投保,保險合同在貨物越過船舷后生效。案例42分析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海運貨物保險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大類,基本險是可以單獨投保的險種.主要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貨物損失,包括平安險、水潰險與一般險。平安險對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
30、部分損失一般不予負責,除非運輸途中曾發生擱淺,觸礁、沉沒及焚毀等意外事故。平安險雖然對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全部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本案中,進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而所保的貨物在船因風暴沉沒時全部滅失,發生了實際全損,故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案例43分析根據國際商會的解釋,F0B合同中風險轉移的原則是,一般情況下,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風險即由買方承擔。但如果賣方未及時履行發出裝船通知這一義務,則貨物越過船舷后的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本案FOB合同中方雖已完成貨物裝船義務,使貨物越過船舷.但由于疏忽沒有及時將裝船情況通知買方,耽誤了買方投
31、保。根據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坦和國際商會的解釋,風險未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因此,本案中應由賣方承擔賠償貨物損失的全部責任。案例44分析根據本案情況,賣方無權要求這部分賠款,保險公司只能將全部損失賠償支付給買方。1.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加成是一種習慣作法。保險公司允許投保人按發票總值加成投保,習慣上是加成百分之十,當然,加成多少應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約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關于CIF賣方的責任有如下規定?“自費向信譽卓著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投保有投保有關貨物運送中的海洋險,并取得保險單,這項保險,應投保平安險,保險金額包括CIF價另加百分
32、之十,。"2.在CIF合同中,雖然由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負責支付保險費并領取保險單,但在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包括提單、保險單、發單等)換取買方支付貨款時,這些單據包括保險單已合法、有效地轉讓給買方。買方作為保險單的合法受讓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據保險單所產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發票總值的保險價值的各項權益都應屬買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向賣方賠付任何金額,也有義務向買方賠付包括加成在內的全部保險金額。案例45分析注意保險責任的范圍;由買方自己負責;按照UCP500的解釋,在買方沒有提出特別要求的情況下,賣方投保責任范圍最小的險別是合理的。案例46分析根據共同海
33、損的含義,貨主無權拒付。從案例陳述的過程中可得共同海損成立;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損失,應用獲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擔。案例47分析G公司業務人員想當然的以為合同規定賣方投保,賣方一定會?!耙磺须U”或倫敦“協會貨物條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釋,在CIF條件下,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賣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責任范圍險別,即平安和倫敦“協會貨物條款”(C)就算履行其義務。解決辦法:(1)當進口合同使用CIF、CIP當由賣方投保的價格術語時,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的具體險別以及附加險。(2)進口合同盡量采用CFR,CPT等價格術語,由買方在國內辦理保險。
34、(3)根據貨物的特點選擇相應險別和附加險。案例48分析買方不能向我方索賠。因為,雖然CIF表明由賣方承擔保險費,但是風險劃分依然以船舷為界,因此風險由買方承擔。再者,賣方承擔保險費一般只投保最低險別,除非買方要求加保附加險(受潮受熱險)。案例49分析不一定。如果法國方面保的是一切險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險,那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險別,保險公司可以拒賠。案例50分析(1)屬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途中燒毀的化肥屬于單獨海損,依CFR術語,風險由A公司即買方承擔;而A公司購買了水漬險,賠償范圍包含單獨海損,因此由保險公司承擔。(2)屬共同海損,應由A公司與船公司分別承擔。因船舶
35、和貨物遭到了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濕毀。(3)可以。因為承運人遲延裝船,又倒簽提單,須對遲延交付負責。案例51分析 (1)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問題,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由于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COC,而貨代在提空箱時沒有履行其義務,即檢查箱子的義務,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時異味還很濃重,因此,承運人和貨代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如承運人承
36、擔60%,貨代承擔40%的責任。案例52分析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濕屬淡水雨淋險范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案例53分析(1)1000箱貨被火燒毀,屬單獨海損;(2)600箱貨中已燃的40箱為單獨海損,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損失屬共同海損; (3)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屬單獨海損; (4)拖輪費用以及(5)額外增加的燃料、船長及船員工資都屬共同海損。
37、0; 案例54分析1、法院應判甲向丙清償被拒付的匯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及丙進行追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甲與乙的糾紛則另案處理。2、理由:(1)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項權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權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貨物質次)的影響;(2)丙在遭到主債務人(承兌銀行)退票后,即有權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同樣由于票據特性,甲不能以抗辯乙的理由抗辯丙。案例55分析1、對托收的商業信用性質的把握。根據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的有關規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確的
38、指示,銀行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擔。2、對D/A與D/P之間的法律風險的區分。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大。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3、此外還存在銀行與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貨款與財務的雙重損失。案例56分析由于兩個業務行,開證行(東京銀行)、償付行(花旗銀行)都是資信很高的銀行,我方可以辦理出口手續,將貨物出口。理由: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我方應在7月份按時發貨并認真制作單據,交單議付,由議付銀行向東京銀行寄單,向花旗銀行索償。案例57分析不能拒絕退款。理由:(1)L/C業務是純單據業務,單證不符不能付
39、款,銀行僅處理單據,不問貨物真實情況。(2)盡管開證申請人將貨物提走,但開證行并未將單據交給開證人。所以,議付行應向受益人追索所墊付的貨款,退款給開證行。案例58分析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進行的信用證詐騙。1核實提單的真實性,尤其是進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無論是在簽定合同還是開立信用證時,均要求客戶在裝船之后一定時間(如24小時)內發送裝船通知,列明提單號碼、裝卸港、裝船日期、貨名、裝運數量等內容,以便通過相應機構查詢船蹤,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一旦查得提單有詐,即可認真審單以合理拒付。即使單據不存在不符點,也可尋求司法救濟。2規范好商品檢驗條款。開證申請
40、人在信用證項下付款贖單的特點要求,在合同簽定和申請出具信用證時要規范好進口貨物的檢驗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要求客戶提交獨立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如此可避免貨物未裝船或裝船貨物的質量問題。案例59分析此為“軟條款”欺詐信用證,不可以接受?!败洍l款”是指可能導致開證行解除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條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該信用證所規定的某些單據被開證申請人所控制。從上述信用證條款中可以看出,由開證申請人驗貨并出具檢驗證書及開證申請人指定裝船條款,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控制了整筆交易,受益人(中國出口公司)處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和很不可靠的。案例60分析1通過對外循環開立
41、180天遠期信用證,有一個較長的時間差,隱蔽性大,不易察覺,能配合其他條件實施詐騙。2中外勾結。本案中,國內不法詐騙犯,就是南德經濟集團及其總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單據并進行貼現的香港東澤科技貿易公司。3為掩護實施詐騙,虛構炮制假進口合同。案例61分析1.本案爭議焦點是確認書經買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確認書與信用證的關系,涉及到涉外經濟合同的確認訂立問題。根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第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采用信件、電報電傳方式達成協議后,如果一方在要約或承諾中提出了簽訂確認書的要求,那么,即使雙方已經以要約
42、與承諾的方式協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將確認書郵寄對方交換簽字后,合同才成立。從本質上講,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基于約定而為的要式的承諾。實踐中,確認書不能改變來往函電的內容,確認書的答復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本案中買方事先未與賣方協商而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導致買賣合同成立,是引起爭議的主要原因。 2.在本案中,還涉及到信用證問題,信用證是銀行根據買方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銀行保證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制度下,買方須履行的對匯票付匯的責任轉移給了銀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控制單據達到了控制買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緩解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證是從屬于銷
43、售合同的,在確認訂立涉外經濟合同的情況下,由于確認書是作為正式的簡單的書面合同。故而只有經過雙方承認的確認書有效成立,才能談得上基于主合同而開立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的有效與否。在本案中,買賣合同尚未成立,賣方單方面退回信用證并不是毀約行為。由于買方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開立了不符合確認書內容的信用證,故該信用證無效,買賣合同未成立案例62分析1.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給托運人的一種書面憑證。國際慣例認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性質。2.承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將貨物交與向其提示正本提單者,本案被告作為承運人僅憑甲方一紙保函便交貨,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單并證明自己為提單被背書人而無貨可提。被告顯
44、然違反了國際慣例,違反了其提單上做的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單之人交付貨物的承諾,應承擔責任。3.保函是提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雙方民事行為,只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對抗包括提單合法持有人在內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見有國際公約或成文慣例中載有憑保函提貨之規定,因此承運人須向正本提單合法持有者承擔賠償責任。案例63分析1.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2.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眼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交易獨立于買賣合間,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也須承擔其付款義務。案例64分析賣方確實違反了合同,銀行的做法符合有關的國際慣例。有關信用證規定在分批裝運時,如果任何
45、一批未按規定裝運,則信用證對該批和該批以后的貨物均告失效。案例65分析開證行沒有理由。本案例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對于不可撤銷信用證未經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修改或者撤銷。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預訂了班輪以后到達,達到不及時,我方也未同意對信用證的修改,因此開證行沒有理由拒付貨款。案例66分析結論:A公司不能結匯理由:(1)根據UCP500規定,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證裝運期的廷期要求僅得到B公司的允諾,并未由銀行開出修改通知書,所以B公司同
46、意修改是無效的。(2)信用證上規定裝運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單的簽發日為5月10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即單證不符,銀行可以拒付。案例67分析結論:為了減少外匯風險,我公司應采敗提前收取這筆貸款的辦法。理由:(l)從日本政府公布的各項統計數字中可以看出,未來日元匯率將趨于下浮,因此,軟幣結匯將會減少我公司的人民幣收入,我公司應加速軟幣的應收帳的收進;(2)資例顯示。日本前一季度國際收支逆差明顯加大。通貨膨脹加劇。則可推測出日元匯率一下跌幅度可能要大于我公司提前站匯所發生的各項相關費用,故我公司應盡快收回這筆貸款。案例68分析(1)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根據UCP500的規定
47、,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并未通知銀行并得到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2)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案例69分析根據UCP500第九條a及b分條的措詞,賣方確實可由不可撤銷的保兌跟單信用證得到最好的保護。但同時,根據上述分條措詞,信用證的付款保證取決于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合格單據的能力。因此,如果賣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證中規定要提供如下一份或數份要由買方或其代理
48、人簽發的單據,則賣方就要冒無法提供合格單據的風險:a買方簽署的收貨證明;b運輸行代買方收到貨物的證明;c由買方會簽的商檢證書。由于UCP500允許買賣雙方自行商定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種類及份數,因此,賣方應盡早確定(無論如何不能遲于收到信用證時)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的簽發、細節或格式均不能由買方控制,以免賣方發貨后不能獲得信用證所需由買方簽發的單據,從而造成失去信用證付款保證的困境。案例70分析A公司應拒絕退貨要求。馬來西亞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無效。新加坡B公司已經轉賣給馬來西亞C公司,意味著對貨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視同整體接受,B公司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檢驗權。案例71分析(1)商品凈重檢驗證
49、書是由商檢機構簽發的關于貨物重量的公證文件,而重量單為發貨人所出具的貨物重量說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2)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供商品凈重檢驗證書,而議付行誤以為重量單即商品凈重檢驗證書,則議付行必須為此過失承擔責任。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開證行有權對議付行拒付,而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匯款項。案例72分析該案例的要害問題是合同簽訂者把引進設備僅僅看作是訂合同、交貨、收貨幾個簡單環節,完全忽略了檢驗、索賠這兩個重要環節。特別是索賠有效期問題,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大量事實說明,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往往表明其質量上存在問題,需要設法掩
50、蓋。如果你只滿足于合同中形容質量得漂亮詞藻,不注意索賠條款,就很可能發生此類事故。案例73分析不一定。B在接受貨物時已發現貨物有瑕疵,應于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或法律規定的期間內通知A公司,如已過了通知時效,視為承認貨物無瑕疵。但是B向C故意隱瞞了瑕疵,C有權要求向B退貨。案例74分析不一定。“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表明:賣方對交貨后貨物所發生的變化不承擔責任,實際上排除了買方的復驗權。除非買方能證明,他所收到的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是由于賣方的違約或貨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案例75分析(1)屬于一般附加險,包含在一切險范圍,應向保險公司索賠;(2)屬于短量險,應向保險公司索賠;(3)由于外表良好,應
51、為出口商所裝食品量不足,是交貨以前發生的,向出口商索賠。案例76分析盡管屬于一切險賠償范圍,但是應當找到主要責任原因。由于運輸過程正常,因此船方無責任;另一方面由于茶葉包裝并不能滿足其一般運輸防潮要求,因此貨物問題應當是由于包裝不能滿足基本運輸要求所引起的,這是在運輸交貨前發生的,所以責任應當是在生產廠家,貨物損失應當由出口廠家賠償。案例77分析第二種意見正確。理由:(1)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以后,業主單方面修改設計屬于違約行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減少都屬于違約行為,都可能給我方帶來損失,因此我方均應索賠。(3)索賠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
52、用。案例78分析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承運人B公司索賠。案例79分析因合同規定工廠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運則應賠付貨款5%的違約金,并且工廠交運延遲5天,造成違約,故貿易商可向工廠索賠,索賠5。案例80分析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貿易商的違反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A公司有權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案例81分析根據合同“由一船或數船裝運”的規定,可以認定該合同是允許分批裝運的。賣方在履行合同時,分兩批裝運,第一批貨物的裝貨時間是符合合同規定的,只是第二批貨物違反了合同規定的期限。因此,買方不應對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貨物拒收或索賠權力。至于第二批貨物,雖然違反了合同,但是,裝運時間僅僅超過期限一天,一般不
53、能視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因此,買方拒收第二批貨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賠償。案例82分析按照國際慣例。政府頒布禁令屬于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據合同規定向我方提出延遲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據可依,我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案例83分析中東戰爭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貨而產生的倉儲費。但是我認為依據損益相抵原則,我方可以接受適當提高貨物價格。案例84分析首先應認定該傘廠的火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故(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無法控制)。如實為不可抗力,應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
54、銷售合同公約可免除責任。案例85分析不合理。因為我方未能按時派船接貨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但是,我方有按約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對方的義務,并與對方商定是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如果沒有按時通知,我方對賣方應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案例86分析不合理。該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規定在9月份交貨,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案例87分析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豁免責任。對于因我方未交貨造成的損失,對方可要求合理補償。案例88分析港方應該承擔責任。因為;(1)根據買賣合同的有關法律和慣例,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55、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關的證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時通知對方并出具有關證明。(2)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和后果是當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并末規定具體一家或幾家工廠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廠停產不能提供規定的原料,并不能證明其他工廠也無法生產和提供同類的原料。對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證明該事件的發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還必須是事前無法預見的。而本案中,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前、港方已經沒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港方理應預見在執行補充協議時將存在在簽訂補充協議前曾出現過
56、甚至還繼續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風險。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廠停產買不到規定的原料為不可抗力要求免責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的性質,沒有港方的來料,中方就沒有加工費可以補償進口設備的價款,就勢必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應負違約責任并承擔賠償中方的經濟損失。案例89分析 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屬于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是毫無疑問的,他的行為構成了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依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
57、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在本案中應該要求乙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確告知即將違約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采購了90噸的麻紡織品,擴大了損失的范圍,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案例90分析(1)買方只能退還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還全部15模具,因為其余11臺模具是合格是,可繼續使用。賣方應退不給買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貨款,應承擔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費用。(2)賣方8臺檢測儀的交付確實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之后,這種延遲是由于買方開立信用證延遲造成的。合同要求信用證應在交貨前二個月開出,買方直到9月30日才開出信用證,按這個日期計算,賣方
58、實際交貨期并沒有違反合同,買方要求支付延遲到貨罰金的請求不成立。(3)買方將模具出租的事實賣方難以預見,且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買方賠償用戶的兩萬美元損失不應由賣方承擔(或答"買方這一部分請求不成立")(4)如買方拒絕向開證行付款贖單,開證行將遭受極大損失,因為他雖持有提單卻提不到貨物,也沒有押金可補償。開證行可以憑提單要求船公司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或賠償全部貨款,也可依據信用證法律關系要求買方履行單證相符時的付款贖單義務。案例91分析本案中法院享有管轄權。原因在于中方與瑞士公司之間購銷鋼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欺詐手段而訂立的,該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其中包含的仲裁條款也隨之無效。其次中方有證據證實瑞士公司在根本無鋼材的情況下,謊稱“貨已在裝船港待運",“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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