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決定》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解構_第1頁
論新《決定》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解構_第2頁
論新《決定》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解構_第3頁
論新《決定》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解構_第4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論新決定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解構    摘要隨著司法活動的不斷 發展 ,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一直隱含著的種種弊端日益暴露出來,表現在運行機制不太順暢:有鑒定決定權的沖突,鑒定標準任意不統一,鑒定對象模糊三點; 法律 制度的不完善;管理體制的不健全:包括鑒定主體不獨立,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等等。這些制度方面的缺陷迫切要求我們對現存制度進行全面地解構與完善,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 問題 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好解決了其中一些問題。鑒定機構獨立且審鑒分離,鑒定人資格的確定以及鑒定人負責制度的實行,都對司法鑒定體制有了很好的完善。盡

2、管決定對司法鑒定的問題作了些解決,但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譬如鑒定管理、審查監督、鑒定結論質證、質量保證、司法救濟等制度方面的完善??傊覈痉ㄨb定工作任重道遠。 關鍵詞司法鑒定,制度缺陷,制度完善 作為具有相當專門知識的司法鑒定工作,在我國其為處理各種案件提供線索、收集證據、審查核實證據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隨著 社會 的進步和 科學 技術的發展,以及訴訟當事人與參與人智能水平的提高,各類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工作的增多,難度的增大,對司法鑒定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然而我國司法鑒定工作在制度建設方面顯得滯后,暴露出一系列的問題。2005年2月28日第

3、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其中規定對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中的這些問題有了很好的解決。決定的實施對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制度建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是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向最終完善邁進的重要一步。 一、決定前我國司法鑒定的運行機制問題。 我國司法鑒定的運行機制不太順暢。這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鑒定啟動的沖突 關于誰有權啟動鑒定程序的問題,在我國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尤其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程序法中有關的原則規定,鑒定的啟動權主要還是掌握在公、檢、法三機關司法人員手中。即鑒定程序的啟動依賴于司法人員的職權行為。尤其案件進人審判程序

4、后對相關技術問題是否進行司法鑒定,取決于法官的認知。雖然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但沒有決定權。這就在一定程序上剝奪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違背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中立地位的原則。由此引出的后果就是司法公正目標難以實現。當然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司法部頒布的司法監定通則(試行),這一狀況在一些省市有些改觀,一些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司法機關、仲裁機構鑒定委托的同時,也受理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鑒定委托,但多數是在進人審判階段之前。不言而喻。這種合法權益在相大程度上還是受到限制。另外,由于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都有權決定進行司法鑒定,就常常會導致各機關

5、分頭鑒定,相互沖突,一個刑事案件可能會產生多份鑒定結論,有的是一致的,有的卻不一致,甚至結論截然相反,導致許多不好的結果。 因此,應該統一鑒定決定權的行使,對鑒定決定權紛亂的情況進行整合,在訴訟中應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鑒定決定權,公安和檢察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令。對于訴訟外或訴訟前的鑒定委托,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最終為一個目的,即得出一份標準而不致沖突的結論 (二)鑒定標準的競合 說道標準,鑒定標準就是鑒定結論的根本保證,是衡量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尺度。我國由國家發布的標準很少,鑒定標準大部分是部門制定的,未經過立法程序,不具有法規性質。例如,我國 目前 尚未制定統一的適用于普通傷害

6、案件的人體傷殘程度的鑒定標準,因此在普通傷害案件的人體傷殘等級鑒定時,鑒定人常常隨意適用各種鑒定標準,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矛盾和問題。由于諸多標準適用范圍不同,寬嚴不一,有的還存在相互沖突,造成鑒定秩序和鑒定結論十分混亂,使訴訟當事人對鑒定結論常常發生爭議。決定需對此作出相應規定。 所以,我們需要制定統一的具有法規性質的標準。這些標準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到如下幾點:符合法律的規范;要有利于統一鑒定人的鑒定尺度,避免隨意裁量; 有利于非專業人員理解標準原義,防止發生歧義;有利于其他行業借鑒;有利于與國內外相關專業的鑒定標準進行比較和交流,等。 (三)鑒定對象的不確定 鑒定對象是鑒定結論產生的物質基礎和依

7、據。鑒定結論是一類獨立的法定證據,而作為產生鑒定結論物質基礎和依據的鑒定對象,只有得到法律認可,鑒定結論來源才具有合法性。我國尚未用法律形式具體確定,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專門性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鑒定規則中只對鑒定對象作了幾大專業的限定,而無具體規定。這樣使鑒定的范圍過窄或過寬,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把握。如我國刑法、刑事訟法修改后,原屬檢察機關管轄的涉及財會業務的 經濟 犯罪的司法 會計 鑒定,公安機關因無此鑒定門類而無力承擔,許多地方出現了這類案件無人問津的情況, 影響 了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因此,應當用法律形式固定鑒定對象,這樣才能使鑒定結論的來源具有合法性,才能經

8、得起法庭辯論。另外,法律上確認鑒定對象時,須對其以統一標準(上述)進行科學分類。我們需要考慮司法鑒定工作是一種非常專業的、科學的,需要以其確定性、合法性來作為訴訟中的證據。所以絕對不能模糊。而決定第十七條具體規定了三類司法鑒定的對象: 即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鑒定,就解決了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的范圍不明確,普遍存在著隨意性和重復性的問題。 (四)我國司法鑒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例: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對刑事案件中人身傷害的重新鑒定作出了明文規定,即:“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 醫院 進行?!边@一規定旨

9、在解決重新鑒定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但是該條文自身卻存在缺陷,它容易混淆醫學鑒定和法醫學鑒定。醫學鑒定是指臨床醫療診斷方面的鑒定,而法醫學鑒定是運用醫學、生物學、化學和其他 自然 科學的 理論 與技術來解決法律上有關問題的一門科學,包括勘驗現場、檢驗活體、尸體、物證、毒物以及審查其他有關醫學方面的材料,為偵查、審判案件提供記據材料。兩者混淆,不分你我,在實踐中法醫和臨床醫師也會混而不清。而目前我國各個有關的醫院中都不設法醫,所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人身傷情重新鑒定右客觀上是非常困難的。如果各有關的醫院都配備專職法醫,將使得醫院結構龐大而復雜。這是不現實的。 因此,需要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糾

10、正立法偏差,將鑒定問題納人刑事訴訟法“總則”的“證據”章中,以避免司法實踐中引起歧義,同時在法理上也更加嚴謹。決定從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到鑒定人資格,到鑒定機構獨立,到鑒定人責任,再到鑒定對象等多方面作了規定,就是對司法鑒定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規定的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就明確了法醫學鑒定的類容,將其與醫學鑒定區分開來,補充和完善了刑事訴訟法對這一規定的不足。 二、 對司法鑒定的管理體制的健全 之前,我國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上存在著鑒定機構不獨立,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等許多問題,對司法鑒定工作的進行有很多的影響。決定對這些問題做了規

11、定: (一)鑒定機構獨立與審鑒分離 首先,體制不健全表現在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不合理。主要又體現在鑒定機構不獨立上。我國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曾獨具特色,是半個世紀以來的司法實踐中自然形成的部門分設體制。主要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偵查檢察和審判活動的需要分別建立的鑒定組織體系,還有經國家批準的少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業單位成立的社會鑒定機構及行業鑒定機構。這種結構體制導致司法鑒定機構不可能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隸屬于司法機關或特定的科研機構與事業單位。尤其附屬于司法機關的格局,弊端十分明顯,容易產生許多有違程序公正的情況,這無疑降低了鑒定結論的權威性、正當性和可信性。破壞了司法中立原

12、則。決定第八條規定,各鑒定機構之間不再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也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這樣,司法鑒定機構從司法機關及有關機構中分離出來,取得了獨立的主體地位,實行單一化運作。司法機關不再扮演既是執法者又是舉證人,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角色,司法鑒定工作將更好的進行。 決定解決了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問題。鑒定活動是一個科學 分析 、檢驗和判斷的過程,科學性是其本質屬性,同時司法鑒定又是一種具有程序正義性的訴訟活動,鑒定的程序必須符合 現代 程序法治的精神,能夠體現司法公正的程序要求。這就不僅要求鑒定人在客觀上必須運用科學的 方法 和手段,借助科學和儀器設備,進行科學分析和推理,而

13、且還要求鑒定人必須保持中立。為此,決定考慮到偵查工作的需要保留了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的鑒定機構,從而解決了有悖于司法公正的“自審自鑒”問題。 (二)規定鑒定人資格 體制不健全還表現在對鑒定人的鑒定資格、培訓考核升、工作規程等方面沒有完整的規定。因此會出現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現象。我國在這方面的責任規定不夠,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刑事責任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偽證罪。行政處罰責任依據決定第13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且主要是“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和“拒絕出庭”兩種情形。顯然“嚴重不負責任”、

14、“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都是難以確定的情節,對鑒定機構、鑒定人錯誤鑒定如何追究責任恐怕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解決這一問題要從源頭抓起,決定所確定的鑒定人資格取得的條件為以下三者之一:(1)相關司法鑒定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2)鑒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3)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雖然這些條件是相當嚴格的,但它從開始就作規定,多少預防了素質較低的人進入司法鑒定領域進行鑒定工作的情況。不過筆者還認為,應該更具體的規定鑒定人作假的責任承擔情形,同時避免鑒定人員與司法機關有所關聯,如相互勾結或受脅迫、利誘等,要加大這方面的懲處力度。決定九至十四條也做了規定。其中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的規定就很好。 (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