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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TB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行業標準 TB/T 29421999 鐵道用鑄鋼件采購與驗收技術條件 19990213發布 199909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發布鐵道用鑄鋼件采購與驗收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鐵道用鑄鋼件的級別、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機車車輛及其他各種用途的級別為A、B、C、D和E的碳素鋼和合金鋼鑄件。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588 鋼的淬透性末端
2、淬火試驗方法 GB/T 22887 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94 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23184 金屬布氏硬度試驗方法 GB/T 51171995 碳鋼焊條 GB/T 51181995 低合金鋼焊條 GB 680386 鐵素體鋼的無塑性轉變溫度落錘試驗方法 ASTM E60483 (1994復審) 金屬材料的動態撕裂試驗方法 ASTM A25595 鋼的淬透性末端淬火標準試驗方法 3. 采購的基礎 除非另有規定,A級鋼鑄件應以不退火、退火或正火狀態供貨。B級鋼鑄件應以正火、正火加回火狀態供貨。C級鋼鑄件應以正火加回火或淬火加回火狀態供貨。D級鋼和E級鋼鑄件應以淬火加回
3、火狀態供貨。 3.1. 根據采購方的要求,檢驗合格證將成為驗收的依據。檢驗合格證應包括這樣的說明,即鑄件是按照本標準的所有適用條款來進行制造、取樣、試驗和檢查的,并符合標準條款的要求。每一份提供的檢驗合格證應由制造方的指定代表簽字。 4. 記錄 制造方應將所售鑄件的熔煉爐次的力學性能和化學分析報告保存不少于5年。這些報告供采購方備查。 5. 熔煉方法 鋼水可以用平爐、電弧爐、坩鍋爐、轉爐或氧氣頂吹轉爐熔煉。 6. 熱處理 鑄件在熱處理前應予清理。鑄件內腔不得留有成塊的造型材料或被造型材料所堵塞。然后鑄件應根據第3章的要求,按下列步驟進行熱處理。 6.1. 熱處理 6.1.1. 澆注后熱處理前,
4、鑄件應以不會損害其質量的速度冷卻到540以下。 6.1.2. 完全退火 鑄件應加熱到相變區域以上的一個適當溫度,保溫一定的時間,以便達到完全奧氏體化和細化晶粒,隨后在爐內緩慢冷卻。除非采購方另有規定,制造方有權在規定完全退火的情況下選用正火以替代完全退火。 6.1.3. 鑄鋼件的正火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6.1.3.1. 將鑄件均勻加熱到相變區域以上的一個適當溫度,保溫一定的時間,以便達到完全奧氏體化和細化晶粒。 6.1.3.2. 將鑄件從爐中取出,在空氣中冷卻到溫度低于370。6.1.3.3. 規定作正火的B級鋼鑄件是否需要作隨后的回火處理由制造方決定。 6.1.4. 鑄鋼件的正火加回火應按如
5、下程序進行: 6.1.4.1. 將鑄件均勻加熱到相變區域以上的一個適當溫度,保溫一定的時間,以便達到完全的奧氏體化和細化晶粒。 6.1.4.2. 將鑄件從爐中取出,在空氣中冷卻到全部鑄件的溫度至少低于回火溫度40。 6.1.4.3. 將鑄件重新均勻加熱到相變溫度以下以進行回火處理。回火溫度應不低于320,并保溫一定的時間。從回火爐中取出鑄件,并以任何一種認為需要的速度冷卻。 6.1.5. 鑄鋼件的淬火加回火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6.1.5.1. 將鑄件均勻加熱到相變區域以上的一個適當溫度,并保溫一定的時間,以達到完全奧氏體化和細化晶粒。 6.1.5.2. 從爐中取出鑄件,當鑄件溫度還高于相變區域
6、時,立即將其投入適當的液體介質中快速冷卻至遠低于相變區域的一個溫度。 6.1.5.3. 將鑄件重新均勻加熱到相變溫度以下,但不低于430的溫度。保溫一定的時間,從爐內取出鑄件,并讓其以任何認為需要的速度冷卻。凡有淬火裂紋傾向的鑄件,淬火后必須馬上回火,以避免產生裂紋。但在任何情況下,淬火與回火之間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8h。 6.2. 當生產側架、搖枕、鉤體和鉤尾框鑄件時,要求制造方制訂熱處理標準文件。熱處理標準應規定熱處理過程,過程控制程序,以及有關記錄方面的要求。這些文件作為鑄造廠認證過程的一部分應予提供,并予以評審。這些文件同時用來使人確信產品進行了適當的熱處理。熱處理爐溫應使用附有記錄裝置
7、的熱電偶來進行控制。記錄裝置應能畫出時間溫度曲線圖,每張曲線圖要注明日期和爐號,以便識別。每批進行熱處理的鑄件都要建立履歷表,上面應列出所有有關該批熱處理鑄件的資料,包括:1)鑄件類別;2)熱處理工藝;3)裝爐鑄件的順號(如無產品順號,則用熔煉爐號); 4)與鑄件一起裝爐的試塊的編號;5)熱處理的實際時間。熱電偶應每3個月校準一次。時間溫度曲線記錄,熱處理爐的日常工作履歷表以及熱電偶的校準記錄應保存3年,以供采購方備查。 6.3. 熱處理試塊 對于重量大于等于70kg的所有鑄件,以及重量不到70kg的鑄件當采購方或其代表有要求時,應在鑄件上鑄出至少2個、最多不超過4個的熱處理試塊。試塊應安置在
8、適當的位置上,當檢查人員取下試塊后能夠表明鑄件是否經過了熱處理。標準的熱處理試塊的高應為25mm,與鑄件連接面的邊長為25mm,邊寬為13mm或16mm。 6.4. 如果檢查人員確認鑄件未經過熱處理,則應對鑄件進行熱處理。 7. 化學成分和試驗 7.1. 化學成分 化學分析結果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A和B級鋼 C級,D級和E級鋼 碳(%) 0.32 0.32 錳(%) 0.90 1.85 磷(%) 0.04 0.04 硫(%) 0.04 0.04 硅(%) 1.50 1.50 7.2.2. 試驗頻次 10個連續爐次的末端淬火試驗結果均為合格,則制造方對D級鋼和E級鋼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末端淬
9、火試驗。 7.2.3. 淬透性計算 應對每一爐次的淬火加回火鋼按照ASTM A255的附錄的規定,計算理想臨界直徑(DI)。計算得出的理想臨界直徑值應作為一項資料記在第4章規定的力學性能和化學成分試驗報告上。 7.3. 化學分析 7.3.1. 包內分析 制造方必須在每包鋼水澆注起初的25%鑄件的過程中取樣進行分析,以測定碳、錳、磷、硫、硅和加入的合金元素的含量。當采購方或其代表需要時,應將結果報告給他們,且試驗結果應符合7.1條的要求。如果使用鉆屑分析,則分析用試樣必須取自試塊表面下至少6mm處。 7.3.2. 最終的熔煉分析 與每一爐鋼水的最后一個合格鑄件同時或之后澆注的試塊必須由制造方用來
10、測定錳的含量。當采購方需要時,應將該分析的結果報告采購方或其代表,且分析結果應符合7.1條的要求。如果使用鉆屑分析,則分析用試樣必須取自試塊表面下至少6mm處。 7.4. 校核分析 采購方可以從拉斷的拉伸試樣上或每一熔煉爐次的一個鑄件上取樣分析。由此測定的化學成分應符合7.1條的要求。分析用的鉆屑應取自表面下至少6mm處,取屑時應不影響鑄件的使用性能。 8. 力學性能和試驗 8.1. 拉伸試樣用試棒 8.1.1. 根據制造方的選擇,試棒可附鑄在鑄件或澆注系統上;或者由符合附錄A規定的基爾試塊制取。 8.1.2. 制取基爾試塊的方法應該代表制造方正常生產中所使用的方法。 8.1.3. 每一熔煉爐
11、次的鑄鋼件均應在熱處理后進行力學性能試驗。從每一熔煉爐次制取的試棒應與其所代表的同級別鑄鋼件一起以相同的方式進行熱處理。每一熱處理爐次裝載的每一級別鋼的鑄件應至少帶一根試棒,并應測定和記錄試棒的力學性能。 不退火的A級鋼鑄件應從每一熔煉爐次取樣,并在鑄態下進行力學性能試驗。 8.2. 拉伸試驗 8.2.1. 拉伸試驗應使用直徑為12.5mm、標距長為50mm的試樣(見附錄A)進行。試樣應從8.1.1規定的試棒上制取。拉伸試驗按GB/T 228的規定進行。 8.2.2. 鑄件用鋼應符合表2規定的最低要求。 表2 性 能 A級 B級 C級 D級 E級 不退火 退火或正火抗拉強度(MPa) 415
12、415 485 620 725 830 屈服點(MPa) 205 205 260 415 585 690 伸長率(%) 22 26 24 22 17 14 斷面收縮率(%) 30 38 36 45 35 30 8.2.3. 制造方應對每個熔煉爐次的試樣進行試驗,并記錄其結果,有缺陷的試樣除外。每一級別的每一熔煉爐次鑄鋼取一根試樣進行試驗。如果試樣在加工過程中發現有缺陷,或者在試驗前后顯示出缺陷,則應廢棄該試樣,并用另一根試樣代替。試樣應從8.1.1規定的試棒上制取。 8.2.4. 如果拉伸試樣的伸長率低于規定值,且斷裂處離試驗前作出的標距長度的中心大于19mm時,允許重新試驗。試樣應從8.1.
13、1規定的試棒上制取。 8.2.5. 采購時,試樣可從鑄件上切取(有缺陷的試樣除外),其抗拉強度和屈服點至少必須達到8.2.2規定值的80%。 8.2.6. 在成品鑄件發運前,試驗結果必須符合8.2.2的規定要求。經采購方同意,試樣可以從鑄件上切取(有缺陷的試樣除外),試驗結果應符合8.2.5的規定。 8.3. 沖擊試驗 8.3.1. 應對標準的夏比V形缺口試樣進行試驗以測定鑄鋼的沖擊性能。沖擊試驗按GB/T 229的規定進行。一次沖擊試驗要測定從同一熔煉爐次制取的3個沖擊試樣的吸收功的平均值。試驗結果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鑄鋼 試驗溫度() 沖擊吸收功(J)不小于 B級 7 20 C級(正
14、火加回火) 18 20 C級(淬火加回火) 40 27 D級 40 27 E級 40 27 如果沖擊試驗的結果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可從該爐次鑄鋼重新取3個試樣進行一次復試。復試時,每個復試試樣的測定值均應等于大于規定的最小平均值。 8.3.3. 制造方對試樣進行試驗后應記錄其結果,記錄還應包括試樣所代表的該爐次鑄鋼的化學成分。作試驗時,有缺陷的試樣應予廢棄。試驗的頻次應是每一級別的鑄鋼每星期一爐,試樣應從一爐鋼水澆注最后25%鑄件的過程中取得。試樣應從8.1.1規定的試棒上制取。 8.3.4. 作為制造方的一種備選方案,也可以使用動態撕裂試驗(ASTM E604)或無塑性轉變試驗來測定沖擊性能。
15、試樣應從8.1.1規定的試塊上取得。無塑性轉變溫度試驗按GB 6803規定進行。 8.3.4.1. 動態撕裂試驗是測定從同一爐次制取的3個試樣的平均吸收功。該平均值在8.3.4.3所規定的溫度下至少應達到68J。 8.3.4.2. 無塑性轉變溫度試驗是在8.3.4.3規定的溫度下試驗兩個試樣。這兩個試樣應顯示“未斷裂”的特性。 8.3.4.3. 動態撕裂試驗和無塑性轉變溫度試驗的溫度如下: 鑄鋼 試驗溫度() B級 +16 C級(正火加回火) +16 C級(淬火加回火) -51 D級 -51 E級 -51 8.3.4.4. 有關記錄的要求和試驗頻次與8.3.3的規定一樣。 8.3.5. 采購方
16、可以對某一鑄件進行校核試驗,但所需費用由采購方負擔。該項試驗的結果應符合8.3.4規定的最低值。 8.4. 硬度 除了按產品專用技術條件供貨的鑄鋼件外,鑄鋼件的硬度必須處在如下的布氏硬度范圍內: 鑄鋼級別 HBS范圍 A 108160 B 137208 C 179241 D 211285 E 241311 試驗應在磨去脫碳層的表面上按GB/T 231的規定進行。 9. 小批量定貨時的試驗數量 對于重量大于80kg的鑄件的小批量定貨,如果由于訂貨數量、現成的模樣和鑄造裝備等原因而使一個熔煉爐次只能澆注不多于5件時,則第8章要求的力學性能應從多余的試棒或備用的試棒測得。該多余或備用的試棒應是附鑄在
17、同一熔煉爐次的其他鑄件上,或是在澆注同爐次的其他鑄件時單獨澆注的。 10. 重新熱處理 如果力學性能試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則制造方可以對該不合格批重新進行熱處理。重新熱處理的次數不得多于兩次(回火次數不限),且重新試驗應按第8章的規定進行。 11. 清整 所有鑄件均應進行清整。鑄件主要尺寸應符合由采購方在生產之前提供的圖樣的要求;或在未提供圖樣時符合由采購方提供的模樣預測的尺寸要求。 12. 整修 鑄件應無有害的缺陷,并應在提交檢查前經徹底的清理整修。 13. 缺陷的焊修 13.1. 要焊修的缺陷必須在焊修前全部除去。焊修部位必須開出坡口,以便實施焊修。在不能從鑄件壁厚兩側施焊的地方,焊修
18、部位的最大深度必須在焊縫底部到鑄件壁背面留有至少3mm的本體金屬。當缺陷貫穿壁厚,且可從鑄壁兩側施焊時,則應使用雙“V”或雙“U”型坡口從鑄壁的兩側進行焊修。除非產品的專用技術條件規定禁用,不然的話,如果缺陷貫穿鑄件且無法從兩側施焊時,可在無法施焊的一側墊以光滑和潔凈的銅墊板進行焊修。 13.2. 焊工應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 13.3. 缺陷可以用能獲得健全焊縫的、在熱處理后可使焊縫具有與母材金屬相同的最低要求的力學性能的電弧焊方法來焊修。焊修既可以在熱處理前進行,也可以在熱處理后進行。焊后熱處理要求必須由有關產品的專用技術條件規定。 13.4. A、B、C、D和E級鋼鑄件在鑄件溫度低于4
19、時不準焊修。但允許局部預熱。 13.5. A級鋼鑄件的焊修 如使用手工電弧焊,則電焊條應是GB/T 51171995的E4315,E4316或相當牌號的焊條。 13.6. B級鋼鑄件的焊修 如使用手工電弧焊,則電焊條應是低氫型的藥皮焊條,可以使用GB/T 51171995的E5015,E5016,E5018,GB/T 51181995的E5515,E5516,E5518或相當牌號的焊條。 13.7. C級鋼鑄件的焊修 如使用手工電弧焊,則電焊條應是低氫型的藥皮焊條。可以使用GB/T 51181995的E6015,E6016,E6018或相當牌號的焊條。根據制造方的意見,當焊后要求有高的力學性能
20、時,也可使用GB/T 51181995的E7015,E7016,E7018或相當牌號的焊條。 13.8. D級鋼鑄件的焊修 如使用手工電弧焊,則電焊條應是低氫型的藥皮焊條,如GB/T 51181995的E7015,E7016,E7018或相當牌號的焊條。 13.9. 焊修E級鋼鑄件缺陷用的焊接材料應是GB/T 51181995的E8515,E8516,E8518,E9015,E9016,E9018或相當牌號的焊條。 14. 標記 14.1. 當產品的專用技術條件未規定標記要求時,則制造方的識別標記(工廠代號)和鑄鋼級別,以及當有規定時采購方的開頭字母應清晰地鑄在所有的鑄件上。 14.2. 圖樣
21、標記示例:TB/T XXXC級 15. 重量偏差 當產品專用技術條件未作規定時,鑄件的公稱重量應由采購方同制造方事先商定。交付的一批鑄件的允許重量偏差為不大于鑄件公稱重量的5%,不小于鑄件公稱重量的3%。 16. 檢查和拒收 16.1. 代表采購方的檢查人員應能在采購合同規定的工作實施期間自由地進入制造方從事訂貨鑄件制造的所有工作場所。制造方應向檢查人員免費提供所有適用的設施和必要的幫助,以使檢查人員滿意地相信,鑄件正在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進行加工制造。除非另有規定,試驗和檢查應于發運前在制造方的場所進行。 16.2. 采購方可以在其自己的實驗室或其它地方進行試驗,以決定是接收還是拒收這一批鑄件。作這種試驗的費用應由采購方負擔。 16.3. 拒收 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試樣所代表的鑄件應予拒收。 16.4. 在制造廠或其他地方作了檢查并接收后發現有有害缺陷的鑄件應予拒收,并應通知制造方。 17. 復驗 根據本標準試驗的、代表拒收鑄件的試樣應該在從發出試驗報告起的30天內予以保存。在制造廠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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