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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京建法20144號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同時應符合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0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場容衛生及消防保衛標準(DB11/945-2012)、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

2、-2010)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吊籃的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吊籃實施具體監督管理。第四條 吊籃的出租單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對外出租。出租吊籃時,出租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每月保養的具體時間以及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勞務分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除外)不得租賃吊籃用于工程建設。第五條 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嚴禁使用鋼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籃。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3、:(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第七條 吊籃的出租單位以及自購吊籃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二)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三)負責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吊籃的狀況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四)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4、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應當由產權單位負責。嚴禁使用單位擅自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產權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查,同時應對安裝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確保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時,產權單位應設置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從事吊籃安裝、拆卸的人員(搬運人員除外)應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工種類別為“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方可上崗作業。第九條 產權單位在吊籃安裝完成并自檢合格

5、后,報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組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驗收表(附件1),吊籃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第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吊籃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二)督促產權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三)審查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操作人員的培訓證明,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第十一條

6、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審查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操作人員的培訓證明,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二)組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驗收;(三)監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產權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四)派人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第十二條 對于使用吊籃的每個施工現場,產權單位均應派駐專業人員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每天工作前,產權單位的專業人員應核實配重、墜鐵

7、和檢查懸掛機構,并應進行空載運行,以確認設備處于正常狀態。第十三條 產權單位應對吊籃操作人員進行吊籃理論知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并組織對操作人員的考核。操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由產權單位按照附件2的樣式制發“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證”,操作人員取得“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證”后方可操作吊籃。第十四條 施工作業時,嚴禁超過吊籃的額定載荷。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第十六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

8、應當立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籃。第十七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八條 吊籃的安全鎖,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規范的規定,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或原生產廠家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驗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校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第十九條 吊籃內應2人同時作業,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于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安全帶與安全繩應通過鎖繩器連接。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安全繩接長使用,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第二

9、十條 吊籃懸掛機構前支架嚴禁支撐在女兒墻上、女兒墻外或懸挑結構邊緣。遇特殊情況,吊籃懸掛機構不使用前支架支撐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兒墻上的,應保證女兒墻有足夠的強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變受力狀態,確保吊籃安全。應由產權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相關計算書,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第二十一條 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有關規定,且不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二十二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

10、、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嚴禁從吊籃的電氣控制箱連接其他用電設備。第二十三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嚴禁作業人員從窗口上、下吊籃。遇有雨雪、大霧、風沙及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吊籃作業。第二十四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維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專人值守。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對吊籃的安裝、

11、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嚴格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由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675號)同時廢止。附件:1. 高處

12、作業吊籃驗收表 2. 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證附件1:高處作業吊籃驗收表工程名稱設備型號總包單位現場編號使用單位額定載荷產權單位提升機編號安全鎖編號及標定日期驗收日期驗收項目驗收內容驗收結果技術資料經過審批合格的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齊全安全鎖的標定證書安裝、拆卸的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操作人員的“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證”產品標牌內容是否齊全(產品名稱、主要技術性能、制造日期、出廠編號、制造廠名稱)吊籃平臺防護吊籃主結構有無開焊或明顯腐蝕,螺栓有無松動、缺損,外框有無明顯變形、銹蝕吊籃平臺使用所需的長度不能超過廠家使用說明書所規定長度吊籃平臺

13、底板四周是否裝有標準高度的踢腳板、吊籃平臺底板是否有防滑措施提升機構提升機構的所有裝置外露部分是否裝防護裝置提升機的連接螺母是否緊固電磁制動器和機械制動器是否靈敏有效安全裝置行程限位裝置是否靈敏可靠超高限位器止擋安裝在距頂端不小于80cm處固定安全鎖靈敏可靠,在標定有效期內保險繩及鎖繩器符合要求鋼絲繩鋼絲繩無斷絲、磨損、扭結、變形、腐蝕、無沙礫、灰塵附著,符合吊籃安全使用要求鋼絲繩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墜重應距地15cm垂直繃緊懸掛機構懸掛機構的零部件是否齊全正確,安裝是否符合要求,鋼結構有無開焊、變形、裂紋、破損配重應固定牢固,重量及塊數 (是否符合要求)懸掛機構挑梁外伸長度及兩根挑梁之間的距離是否符合標準,懸掛機構設置及抗傾覆系數是否符合要求電氣系統電動吊籃專用箱必須達到一機、一閘、一漏帶電零件與機體間的絕緣電阻不應低于2M電線、電纜有無破損,供電電壓380±5%電氣系統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電氣元件是否靈敏可靠驗收結論驗收人簽字總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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