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是中國針對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執行特殊作業過程中,為確保人員安全、防止事故發生而制定的一套強制性國家標準。該標準詳細規定了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八類特殊作業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以下是其主要內容的概述:

  1. 范圍:明確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內進行的各類特殊作業活動。

  2. 術語和定義:對特殊作業涉及的關鍵術語進行了明確界定,如受限空間、動火作業、盲板等,以便統一理解和執行。

  3. 基本要求:強調了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建立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風險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4. 各類特殊作業具體要求

    • 動火作業:需進行環境分析,劃分危險區域,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使用合格的工具設備,并設專人監護。
    •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事先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確保內部環境安全;人員須佩戴個人防護裝備,設置應急救援措施。
    • 盲板抽堵作業:制定作業方案,確認工藝條件,使用符合標準的盲板,確保有效隔離。
    • 高處作業:作業前檢查安全設施,使用安全帶和生命線,確保作業面穩固,防止墜落。
    • 吊裝作業:對吊裝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制定吊裝方案,明確指揮信號,確保吊裝區域內無無關人員。
    • 臨時用電作業: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前檢查線路,防止漏電觸電。
    • 動土作業:查明地下設施布局,制定保護措施,避免損壞管線,作業時注意坍塌風險。
    • 斷路作業:提前申請審批,設置警示標志,確保交通順暢和行人安全。
  5. 作業許可管理:要求實施作業許可制度,明確申請、審核、批準、實施、關閉的流程,確保每項作業都經過嚴格審批。

  6. 監督與檢查:強調作業過程中的監督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章行為,確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7. 應急管理:要求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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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24 頒布
  • 2015-06-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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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2014-07-24發布2015-06-01實施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86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T4200高溫作業分級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95安全帶

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26357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JB∕T450鍛造角式高壓高壓閥門技術條件

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特殊作業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時

3.2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3.3易燃易爆場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3.4受限空間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5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6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3.7高處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8墜落基準面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9墜落高度

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3.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11帶電高處作業

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3.12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13臨時用電

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5斷路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基本要求

4.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3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e)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4.5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

注:職業禁忌癥依據GBZ∕T157-2009。

4.6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審批手續的相關內容參見附錄A和附錄B。

4.7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4.8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5動火作業

5.1作業分級

5.1.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5.1.2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5.1.4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2作業基本要求

5.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5.2.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5.2.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2.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2.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5.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2.8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5.2.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11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3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e)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5.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4.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5.4.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受限空間作業

6.1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受限空間內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2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為18~21%,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要求同5.4.2規定。

6.3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6.4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6.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6.5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6.6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6.7作業監護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8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g)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盲板抽堵作業

7.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3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4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常壓,并設專人監護。

7.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

7.6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7.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7.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7.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7.10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8高處作業

8.1作業分級:

8.1.1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8.1.2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GB/T4200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k)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1.3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8.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8.2作業要求

8.2.1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

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8.2.2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8.2.3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2.4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2.5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6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8.2.7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8.2.8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8.2.9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8.2.10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8.2.11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

時施工。

9吊裝作業

9.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m>100t;

b)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c)三級吊裝作業:m<40t。

9.2作業要求

9.2.1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9.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定。

9.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9.2.4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9.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9.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9.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9.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9.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9.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9.2.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9.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9.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10臨時用電作業

10.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5.4.2要求。

10.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10.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10.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0.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0.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1動土作業

11.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1.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1.4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1.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m處,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6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1.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1.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1.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12斷路作業

12.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本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12.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2.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2.5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安全作業證的樣式

A.1《動火作業證》樣式

申請單位

申請人

作業證編號

動火作業級別

動火方式

動火地點

動火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火作業負責人

動火人

動火分析時間

年月日時

年月日時

年月日時

分析點名稱

分析數據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

危害辨識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

2

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塊

3

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

4

罐區內動火點同一圍堰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同時進行脫水作業

5

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6

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已清除

7

電焊回路線已接在焊件上,把線未穿過下水井或其他設備搭接

8

乙炔氣瓶(直立放置)、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大于10m

9

現場配備消防蒸汽帶()根,滅火器()臺,鐵鍬()把,石棉布()塊

10

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生產單位負責人

監火人

動火初審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申請單位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安全管理部門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動火審批人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簽字:年月日時分

完工驗收簽字:年月日時分

A.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樣式

申請單位

申請人

作業證編號

受限空間所屬單位

受限空間名稱

作業內容

受限空間內原有介質名稱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作業單位負責人

監護人

作業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

危害辨識

分析

分析項目

有毒有害介質

可燃氣

氧含量

時間

部位

分析人

分析標準

分析數據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對進入受限空間危險性進行分析

2

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落實抽堵盲板責任人

3

設備經過置換、吹掃、蒸煮

4

設備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空氣呼吸器,不能用通氧氣或富氧空氣的方法補充氧

5

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備已切斷電源,電源開關處加鎖或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專人監護

6

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已具備作業條件,清罐時(無需用/已采用)防爆工具

7

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無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

8

分析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內的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

9

作業人員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他危險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繩()、氣防裝備()

11

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申請單位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審批單位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完工驗收簽字:年月日時分

A.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樣式

申請單位

申請人

作業證編號

設備管道名稱

介質

溫度

壓力

盲板

實施時間

作業人

監護人

材質

規格

編號

生產單位作業指揮

作業單位負責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

盲板位置圖及編號:

編制人:年月日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盡可能降低系統壓力,作業點應為常壓

2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3

易燃易爆場所,作業人員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作業時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

4

易燃易爆場所,距作業地點30m內無其他動火作業

5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已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6

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已采取防燙措施

7

同一管道上不同時進行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8

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生產車間(分廠)意見

簽字:年月日

作業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

審批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

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確認情況

簽字:年月日

生產車間(分廠)確認情況

簽字:年月日

A.4《高處安全作業證》樣式

申請單位

申請人

作業證編號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作業地點

作業內容

作業高度

作業類別

作業單位

監護人

作業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

危害辨識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

2

作業人員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3

作業人員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4

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

5

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及安全繩

6

作業人員佩戴:A.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B.空氣呼吸器

7

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網、圍欄符合安全規定

8

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9

梯子、繩子符合安全規定

10

石棉瓦等輕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負荷的要求

11

作業人員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業所搭設的承重板穩定牢固

12

采光、夜間作業照明符合作業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無需采用)防爆燈

13

30m以上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14

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生產單位作業負責人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作業單位負責人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審核部門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審批部門意見簽字:年月日時分

完工驗收簽字:年月日時分

A.5《吊裝安全作業證》樣式

吊裝地點

吊裝工具名稱

作業證編號

吊裝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

監護人

吊裝指揮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

起吊重物質量(t)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吊裝內容

危害辨識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已編制吊裝作業方案,且經作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

2

指派專人監護,并監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3

作業人員已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

4

已與分廠(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5

已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許進入作業現場

6

夜間作業采用足夠的照明

7

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六級以上大風),已停止作業

8

檢查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保證安全可靠

9

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10

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需經工程處審查核算并批準

11

吊裝繩索、纜風繩、拖拉繩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2

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13

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不準吊裝

14

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準吊裝

15

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不準吊裝

16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準吊裝

17

棱角重物沒有襯墊措施,不準吊裝

18

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裝

19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矯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20

作業過程中應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21

作業現場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22

作業完成后現場雜物已清理

23

吊裝作業人員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證件

24

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排水溝的蓋板,承重吊裝機械的負重量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25

起吊物的質量()t,經確認,在吊裝機械的承重范圍

26

在吊裝高度的管線、電纜橋架已做好防護措施

27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28

作業高度和轉臂范圍內,無架空線路

29

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指示牌;B.指示燈

30

在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機動車排氣管已裝火星熄滅器

31

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燈;36V、24V、12V防爆型燈

32

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

33

其他安全措施: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生產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

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

作業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

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

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A.6《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樣式

吊裝地點

吊裝工具名稱

作業證編號

吊裝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

監護人

吊裝指揮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

起吊重物質量(t)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吊裝內容

危害辨識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已編制吊裝作業方案,且經作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

2

指派專人監護,并監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3

作業人員已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

4

已與分廠(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5

已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許進入作業現場

6

夜間作業采用足夠的照明

7

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六級以上大風),已停止作業

8

檢查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保證安全可靠

9

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10

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需經工程處審查核算并批準

11

吊裝繩索、纜風繩、拖拉繩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2

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13

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不準吊裝

14

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準吊裝

15

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不準吊裝

16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準吊裝

17

棱角重物沒有襯墊措施,不準吊裝

18

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裝

19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矯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20

作業過程中應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21

作業現場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22

作業完成后現場雜物已清理

23

吊裝作業人員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證件

24

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排水溝的蓋板,承重吊裝機械的負重量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25

起吊物的質量()t,經確認,在吊裝機械的承重范圍

26

在吊裝高度的管線、電纜橋架已做好防護措施

27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28

作業高度和轉臂范圍內,無架空線路

29

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指示牌;B.指示燈

30

在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機動車排氣管已裝火星熄滅器

31

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燈;36V、24V、12V防爆型燈

32

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

33

其他安全措施: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生產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

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

作業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

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

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A.7《動土安全作業證》樣式

申請單位

申請人

作業證編號

監護人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作業地點

作業單位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

作業范圍、內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件圖):

簽字:年月日時分

危害辨識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作業人員作業前已進行了安全教育

2

作業地點處于易燃易爆場所,需要動火時已辦理了動火證

3

地下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4

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5

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6

已按作業方案圖規劃線和立樁

7

動土地點有電線、管道等地下設施,已向作業單位交待并派人監護;作業時輕挖,未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8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9

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10

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梯子;B.修坡道

11

道路施工作業已報:交通、消防、安全監督部門、應急中心

12

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13

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36V、24V、12V防水型燈;B.36V、24V、12V防爆型燈

14

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

15

動土范圍內無障礙物,并已在總圖上做標記

16

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作業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完工驗收

簽字:年月日時分

A.8《斷路安全作業證》樣式

申請單位

申請人

作業證編號

作業單位

涉及相關單位(部門)

斷路原因

斷路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斷路地段示意圖及相關說明:

簽字:年月日時分

危害辨識

序號

安全措施

確認人

1

作業前,制定交通組織方案(附后),并已通知相關部門或單位

2

作業前,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3

夜間作業設置警示燈

4

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

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作業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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