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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范本第 14 頁 共 12 頁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LLC) (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 D 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一、 “ 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一)異議人簡介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 3月 A INC被 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

2、A Brand,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 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 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 6000 萬美元,其中與浙B 進出口

3、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 萬美元。公司創建20 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 ,又是異議人的商標。 “ words ”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 “圖形” 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 words” 和 “ words+圖形” 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 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

4、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 “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 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 著作權。 “ 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

5、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 被異議人搶注“ 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代理關系。異議人的 “ 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 ,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

6、萬美元, 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B 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 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 公司(下稱“C 公司” ,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被異議人D 公司、第二代理人C 公司、 E 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 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 E公司” ) ,

7、 具體為:( 1) C 公司與E 公司系關聯企業。在 20XX年 2月 27日至20XX年 7 月 29日, 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 20XX年 7 月 29 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E 公司在20XX年 7 月 8 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 20XX年 2 月 2 日。很顯然,C

8、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 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自 20XX年 8 月 16 日以來, 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 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自 20XX年 8 月 16 日至20XX年 2 月 9 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 C 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 B 公司與被異議人D 公司之間的關系。B 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 8 月 16 日之前曾同時擔

9、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這充分說明B 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 8 月 16 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 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三)法律分析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 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 9 月 26 日, 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

10、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 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 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 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

11、“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 “ words+圖形” 商標, 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 類服裝;嬰兒褲; 嬰兒睡袋;游泳衣; 足球鞋; 鞋; 帽;

12、襪; 手套 (服裝) ;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 words+圖形” 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 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 words+圖形”商標,“ words ”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

13、、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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