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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動火作業安全規范(修訂) 1.目的及適用范圍本規范規定了本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規范適用于本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本規范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2.編制依據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3職責3.1 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3.1.1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3.1.2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主持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3.1.3 檢查、確認

2、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3.1.4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3.1.5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3.1.6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3.2生產單位負責人(動火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3.2.1負責辦理作業證對所屬生產系統的安全負責。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3.2.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3.2.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

3、有緊急或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3.2.4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監火人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3.3 動火人(持有特種作業證的人員)3.3.1 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3.2 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3.3.3 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3.3.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3.3.5 隨身攜帶作業證。3.4監火人(車間崗位人員或車間崗位人員和維修人員共同擔任)3.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3.4.2

4、 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3.4.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3.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車間監火人員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滅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設施放回原處,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3.5動火分析人(車間專兼職安全員)3.5.1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3.6動火初審人(一級動火由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審批,二級動火由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審批)3.6.1 動火作業的初審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

5、簽字負責。3.6.2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3.6.3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3.7實施安全教育人(作業單位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第4.3.2條執行。3.8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特殊動火作業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安全部審批,二級動火由所在車間負責人審批)3.8.1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3.8.2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3.8.3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4、規定內容4.1 術語和定義4.1.1 動火作業: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

6、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4.1.2 易燃易爆場所:本規范中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本公司甲類區域有:二甲醚車間、苯精制車間、苯酐車間,其它為乙類區域)4.2 動火作業分級4.2.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2.1.1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

7、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4.2.1.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本公司主要指:二甲醚車間主裝置區、罐區、裝卸車區;苯精制車間主裝置區、制氫裝置區、罐區、裝卸車區、涉及煤氣區域、脫硫區;苯酐車間主裝置區、罐區、卸車區等)。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4.2.1.3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4.3基本要求4.3.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

8、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4.3.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4.3.2.1 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4.3.2.2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4.3.2.3 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4.3.2.4 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呼救等知識。4.3.2.5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4.3.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進行如下工作:4.3.3.1 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作業安全要求;4.3.3.2 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9、;4.3.3.3 腐蝕性介質的作業現場所配備人員應急沖洗水源;4.3.3.4 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4.3.3.5 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3.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4.3.4.1 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4.3.4.2 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4.3.4.3 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

10、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4.3.4.4 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4.3.4.5 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4.3.5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

11、忌癥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作業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4.3.6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4.4動火作業要求4.4.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4.4.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

12、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4.4.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 、GB50160 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4 規定執行。4.4.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4.4.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事宜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4.4

13、.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4.4.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4.4.8 在道路沿線25 m 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4.4.9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4.4.10 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4、。4.4.1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5特殊動火作業要求4.5.1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4.3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5.1.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4.5.1.2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4.5.1.3 動火點所在的生產車間(部門)應預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部門、車間,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5.1.4 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4.5.1.5 應保持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4.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4.6.

15、1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4.6.1.1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4.6.1.2 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4.6.1.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 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 min。4.6.1.4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4.6.1.5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16、4.6.2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4.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作業證應根據作業等級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樣式見附表。4.7.2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4.7.2.1 作業證應由作業單位辦理,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4.6.3 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4.7.2.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要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

17、始作業。4.7.2.3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4.7.2.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4.7.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監火)、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監火)、動火人和安全管理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4.7.3 作業證的審批4.7.3.1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審批。4.7.3.2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全部審批。4.7.3.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審批。4.7.3.4 夜間進行動火作業的作業證審批由生

18、產調度或生產值班負責人進行審批。4.7.4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4.7.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4.7.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4.7.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 編號: 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動火作業級別動火方式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動火分析時間年 月 日 時年 月 日 時年 月 日 時分析點名稱分析數據分析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2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3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4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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