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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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1、目的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3、職責3.1 安環、設備、技術、基建、電器職能部門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權限劃分、存檔、現場檢查等。3.2 各作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性作業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現場監護,作業許可證存檔等。3.3 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4、內容4.1 在公司生產區域

2、內進行以下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4.1.1 動火作業4.1.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4.1.3 動土作業4.1.4 臨時用電作業4.1.5 高處作業4.1.6 吊裝作業4.1.7 設備檢維修作業4.1.8 斷路作業4.1.9 抽堵盲板作業4.2 作業申請4.2.1 作業單位進行作業風險分析,風險分析必須認真仔細,列出一切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要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4.2.2 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必須認真填寫,不得空缺,作業許可證上未列出的事項必須在補充欄內詳細填寫,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4.3 審批4.3.1 作業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 審批

3、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核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后,進行簽字批準。4.3.2 審批權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吊裝大于40噸作業、特級、特殊高空的作業由生產處審批;一級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內、斷路作業由安環科審批;設備檢維修、吊裝作業由設備科審批;動土作業由基建科審批;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器車間審批;盲板抽堵作業由技術科審批;其余作業均由作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4.4 作業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4.5 作業許可證存檔作業許可證須進行存檔,存檔待查。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5、動火作業許可規定5.1 、動火作業5.1.1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

4、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 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5.1.2 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 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5.1.3 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5.1.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5.1.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5.1.3.3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5.1

5、.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5.1.5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2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2.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2.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AQ3028 2008 和 AQ3025 2008 的規定。5.2.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5.2.1.3 凡在盛有

6、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 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2 規定執行。5.2.1.4 凡處于 GB 50016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魯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5.2.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5.2.1.6

7、 在生產、 使用、 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5.2.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2.1.8 在鐵路沿線(25 mtZ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5.2.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 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5.2.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ffi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 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2.1.11

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2.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5.2.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1 規定的同時, 還應符合以下規定。5.2.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5.2.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

9、護。5.2.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5.2.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正壓。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2.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5.3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5.3.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5.3.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5.3.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10、 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 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5.3.4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3.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體積百分數)。5.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4.1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三聯。5.4.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5.4.2.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

11、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負責人。5.4.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5.4.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5.4.3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4.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終審批準部門和動火人、動火所在部門各持一份存

12、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存查。5.4.5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 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72 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5.5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5.5.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生產處長終審批準;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安環科長終審批準。5.5.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5.6 職責要求5.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

13、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 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5.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 (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 分鐘再次動火), 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5.6.3

14、 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 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5.6.4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或當班調度、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

15、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6.5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5.6.6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5.6.7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

16、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規定6.1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6.1.1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6.1.2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6.1.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填寫風險分析等內容,由安環科負責審批,審批后交由施工單位。6.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6.1.4.1 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

17、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6.1.4.2 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方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 包括防墜器、救生繩等 ) 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6.1.4.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 “危險 !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6

18、.1.4.4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用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6.1.4.5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6.1.4.6 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6.1.4.7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

19、(爐、塔、釜、罐等) 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36V;需使用電動工具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具接線箱( 板 ) 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 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6.1.4.8 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 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 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 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 5為

20、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 0. 2%為合格;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H2s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于10mg/ m),分析結果報出后, 樣品至少保留4 小時。 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 4 小時復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6.1.4.9 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6.1.4.10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

21、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6.1.4.11 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6.1.4.12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6.1.4.13 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 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6.1.4.14 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 ! 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

22、驗收。6.1.4.15 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6.2 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6.2.1 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6.2.2 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6.2.3 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6.2.4 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6.

23、2.5 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6.3 作業人員職責包括:6.3.1 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6.3.2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6.3.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6.3.4 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6.3.5 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

24、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6.3.6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6.4 許可證管理要求如下:6.4.1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危害識別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 1 年。6.4.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由作業單位留存,二聯由作業人持有,三聯審批部門留存備查。6.4.3 “進入受限空間

25、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6.4.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 4 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6.4.5 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諾等形式書面明示。6.5 術語和定義6.5.1 “受限空間”是指在啟元藥業所屬管理區域內爐、塔、釜、罐、倉、 槽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 有毒有害風

26、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6.5.2 “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 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6.5.3 “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 料相互來往的方法。7.高處作業許可規定7.1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高空作業。定義:7.1.1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 處作業。7.1.2 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7.1.3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

27、生產性熱源, 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c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C。7.1.4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 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電壓等級(KM10以下2035,4660 110541220距離(M)1.72.2>2.5347.2 高處作業分級7.2.1 高處作業的分級7.2.1.1 作業高度在2米至 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7.2.1.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7.2.1.3 作業高度在15米

28、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7.2.1.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7.2.2 . 特殊高處作業7.2.2.1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米 /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7.2.2.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7.2.2.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7.2.2.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7.2.2.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7.2.2.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2.2.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7.2.3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7.2.3.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

29、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7.2.3.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7.2.3.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7.2.3.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7.2.3.5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7.3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7.3.1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7.3.1.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7.3.1.2 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7.3.1.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

30、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7.3.1.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7.3.1.5 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7.1.3.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 應由對施工現場比較熟悉、責任心較強的人擔任,應堅守崗位。7.3.2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7.3.2.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 高處安全作業證內。7.3.2.2 不符合高處

31、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7.3.2.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7.3.2.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調度)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7.3.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7.3.2.6 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

32、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7.3.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7.3.2.8 在采取地 (零) 電位或等 (同) 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7.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7.4.1 一級高處作業及7.2.3.1 和 7.2.3.2 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 三級高處作業及7.2.3.3 和 7.2.3.4 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安環科審批;特級、 特殊高處作業及7.2.3.5 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環科審核后,報生產處長審批。7.4.2 施工作業單位必須根據高

33、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 填寫風險分析等內容,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 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審批部門留存。7.4.3 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8、斷路作業許可規定8.1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斷路作業。定義:廠區斷路作業: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8.2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8.2.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8.2.2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并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

34、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8.2.3 安環科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消防等有關部門。8.2.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8.2.5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 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

35、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8.2.6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 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z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8.2.7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安環科,然后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8

36、.2.8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8.2.9 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8.2.10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8.3 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8.3.1 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逐項填寫風險分析等內容后交施工單位。8.3.2 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8.3.3 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

37、路安全作業證后, 交安環科審批。安環科、施工單位、申請單位各一份。9、吊裝作業許可規定9.1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9.2 吊裝作業的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a)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o9.3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9.3.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 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9.3.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

38、方案。吊物雖不足40 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吊裝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維修車間、設備科審查、生產處批準后方可實施。9.3.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 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9.3.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9.3.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9.3.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9.3.7 吊

39、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 統一指揮。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9.3.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9.3.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 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9.3.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

40、準。9.3.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動火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9.3.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9.3.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 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9.3.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9.3.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a. 指揮信號不明;b. 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

41、斜拉重物;d. 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 重物下站人;f. 重物埋在地下;g. 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 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1. 重物越人頭;j. 安全裝置失靈。9.3.15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9.3.16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9.4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9.4.1 項目單位負責人要認真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中風險分析等各項內容, 交維修車間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9.3.2 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 ,將填好的吊

42、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設備科負責人批準(吊裝大于 40 噸的須由生產處長終審批準)。9.4.2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設備科、作業人、維修車間各持一份。10. 動土作業許可規定10.1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動土作業。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 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 作業。10.2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10.2.1 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10.2

43、.2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10.2.3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10.2.4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10.2.5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10.2.6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10.2.7 動土臨近地下

44、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10.2.8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 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 對坑、 槽、 井、 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

45、并采取措施。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10.2.9 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 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10.2.10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10.2.11 作業前

46、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10.2.12 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10.3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0.3.1 動土申請單位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填寫風險分析等有關內容后再交動土申請單位,動土申請單位然后交公司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基建科審批。10.3.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10.3.6 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基建科、 申請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11. 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規定11.3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設備

47、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泵、釜、槽、罐、機械、電器、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11.4 檢修前的準備11.2.1 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11.2.2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11.2.3 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11.2.4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11.2.5 設備檢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

48、、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11.2.6 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11.2.7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11.2.8 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11.3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11.3.1 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11.3.2 安全教育內容11.3.2.1 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11.3.2.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

49、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11.3.2.3 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11.3.2.4 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11.3.2.5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11.4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11.4.1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11.4.2 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11.4.3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

50、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11.4.4 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11.4.5 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11.4.6 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11.4.7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11.4.8 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11.4.9 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11.4.10 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

51、通無阻。11.4.11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11.4.12 檢修現場應根據GB 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11.5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11.5.1 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11.5.2 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11.5.3 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11.5.4 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 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

52、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11.5.5 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 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11.5.6 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 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11.5.7 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 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11.6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11.6.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 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11.6.2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

53、工藝 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11.6.3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 正常。11.6.4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 及時拆除。11.6.5 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11.6.6 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 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11.6.7 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 聯動試車,驗收交接。11.7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1.7.1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11.7.2 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維修要求,并填寫設

54、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相關欄目。11.7.3 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 證風險分析等相關欄目。11.7.4 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11.7.5 設備檢修由設備科終審審批。11.7.6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設備科、設備單位、檢修單位各一份。12.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規定12.2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臨時用電作業。臨時用電: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12.3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12.3.1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12.3.2 本公司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動火作業許可證到電器車間辦理用電作業許可證,由電器車間負責填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12.3.3 外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電器車間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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