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三方甲乙丙)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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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伙協議甲方:       身份證號: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住址:    

2、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伙事務,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伙協議:第一條 合伙企業根本情況名稱:住址:出資額:類型:經營范圍:第二條 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三條 各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出資額(單位: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額(單位: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額(單位: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3、; 日以前交齊。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第四條 合伙企業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計算該年度企業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本錢,利潤分配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資本錢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伙企業利潤進行分配;二合伙人投資的本錢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業的利潤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第五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當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資本錢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二合伙人投資本錢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平

4、均分擔,即各自承當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當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歸還后,其余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局部。第六條 委托合伙人 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當,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

5、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第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法,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第九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置權;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

7、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置權;其他合伙人未購置,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當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第十二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

8、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第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第十五條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三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9、,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七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二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

10、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方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第十九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

11、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征地、軍隊國防建設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合伙企業解散。因上述拆遷所獲得的相關經濟補償,計入當年度合伙企業收入。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

12、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以下事務: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三清繳所欠稅款;四清理債權、債務;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清算期間,合伙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

13、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當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三條 合伙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一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資本錢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合伙企業清算資產。二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已經收回投資本錢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業清算資產。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

14、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當和賠償。第二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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