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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辛集市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術規定(暫行) 辛集市城鄉規劃局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第三章 建筑退道路紅線、綠線規劃管理規定 第四章 建筑間距規劃管理規定第五章 建筑退讓地界的距離規劃管理規定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景觀管理規定第七章 綠地率計算和配建停車位管理規定第八章 容積率計算技術規定第九章 附則 辛集市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術規定(暫行)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建設用
2、地及獨立工業用地范圍,規劃區內其他用地按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應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村莊規劃執行,上述規劃沒有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 第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進行分類,各類用地分類需符 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經批準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另有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第五條 在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對用地性質的確定應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為適應土地開發和土地利用的不確定性,符合以下兼容原則的前提下,規劃部門可以根據單元的具體情況按下表確定的兼容性按兼容比例不超過20%出具規劃條件
3、,控規用地性質不再調整。兼容部分開發控制要求居住容積率2.5、建筑密度30%、綠地率30%。商業容積率3.5、建筑密度50%、綠地率20%.兼容其他用地性質參照相應用地控制指標。 用地兼容性控制表規劃用地類別兼容用地類別RBMWR2B1B2B9M1M2M3W1W2RR2XXXAA1XXA2XXXA3XXXA4XXXA5XXXA6XXXBB1XXB2XXXB3XXXXB4B9MM1XXM2XXXXXM3XXXXXXXWW1XXW2XXXXXXSS1S2S3S4S9UU1U2U3U9GG1G2G3注:表示允許兼容,表示由規劃部門根據具體位置、條件確定,X表示禁止兼容。 第六條 建設用地范圍內存在多
4、種規劃用地性質,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來劃定土地使用性質分類,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各類用地面積;不需要單獨占地的,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規模及位置。 第七條 各類建設應遵循土地使用與建筑性質的相容性原則,并按主要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附表一的規定執行。城市“四線”用地還應符合“四線”管理規定中有關相容性規定。 第八條 建設用地開發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成片開發,綜合配套的原則,限制零星地塊開發。在不影響規劃實施,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予核準建設:(一)相鄰地塊已經完成建設,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用地的。(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道路、公共、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用地的。第九條
5、符合下述條件的地塊,可彈性控制可開發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1)用地規模:根據實際在保證街坊建筑總容量不變的情況下,街坊周邊剩余小于1公頃的邊角小塊用地。(2)交通條件:地塊周邊道路等級較高的用地以及交通樞紐周邊的用地。(3)重點地標:有區域性地標、一般地標或者對建筑保護有貢獻的地塊。(4)公益貢獻:地塊的開發項目對業態、稅收、公共空間等的有貢獻效益。 第十條利用現狀多層居住片區內部零散用地進行建設的,應優先用于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小區內現狀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設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應當統籌用于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或市政設施建設,不得進行住宅或商業開發。 第三章 建筑退道路紅線、綠線規劃管理規定第十一
6、條 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退紅線距離應符合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控制一覽表規定。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控制一覽表建筑高度退紅線距離布置方式24米24米-56米(含24米)56米-80米(含56米)80米-100米(含80米)100米平行紅線布置8米15米15米20米30米垂直紅線布置5米8米12米15米15米 備注:1、紅線寬度小于20米的道路兩側低層商業建筑退紅線不小于5米。多層、高層退道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自身建筑間距標準的1/2。 2、退道路綠線、停車場黃線多層不小于5米,高層不小于8米,商業門店退距結合停車由規劃部門確定,但不宜小于8米。 3、影劇院、藝術中心、車站、游泳館、體育場(館)、展
7、覽館等人流較大建筑,應根據停車和人流疏散要求,適當加大退紅線距離或建設門前廣場,退道路紅線不宜少于 25 米;醫院、中小學出入口及大型商業,退道路紅線不宜少于 20 米。 4、建筑退紅線均從地上建筑物的主墻體外沿算起 。 第十二條 地下建筑物退道路紅線綠線距離,其最小值為 5 米。第十三條 道路橋梁、道路交叉口周圍的大型商業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步行街、商業街、特色街、景觀道路、主要出市口兩側的建設項目;周邊均為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建設項目,可根據交通影響評價、專業技術、城市設計、周邊現狀等要求的基礎上調整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具體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后確定。第十四條 沿街圍墻有綠線的可沿綠線建設,
8、無綠線的退道路紅線1.5米。第四章 建筑間距規劃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多層居住建筑間距按間距系數確定。(一)南北朝向正面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6倍,且多層平行布置最小間距不少于20米,低層間距不低于16米。其它方向間距系數按多層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執行。多層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方向角0- 1515- 3030- 4545- 6060-90間距系數1.61.441.281.441.52注:表中方向角為正南向(0)偏東或偏西;(二)側面間距不應小于8米,主居室側面開窗相對時,不應小于20米。(三)垂直布置建筑間距按各自相應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9米。第十六條 中、高層居
9、住建筑間距按日照分析、建筑間距雙因子控制,且滿足下列要求:(一)依據辛集市城鄉規劃局日照分析技術規定進行日照分析。日照標準應滿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時的標準,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有效日照時間帶為8時16時。日照分析范圍采用擬建高層建筑的1.62倍距離的扇形陰影區域作為計算分析范圍,且最大計算分析范圍不超過162米。(二)平行布置正面間距按中、高層住宅建筑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執行。項目內部間距按遮擋建筑物的最小間距標準執行。側面間距不應小于13米,主居室側面開窗相對時,不應小于20米。(三)垂直布置間距按各自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20
10、米。中、高層住宅建筑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建筑高度21 -32米(含21米)32-56米(含32米)56-80米(含56米)80米以上最小正面間距項目內部30米36米45米50米項目外部1.6倍間距或50米50米50米第十七條 相鄰單位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一)正面間距:遮擋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擋建筑的,按遮擋建筑物的最小間距標準執行;遮擋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擋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執行。(二)垂直布置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20米。新建高層建筑山墻與現狀住宅建筑南側大墻相對時,建筑間距不少于30米。最小側面間距不應小于13米,主居室側面開
11、窗相對時,不應小于20米。第十八條 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多層非居住建筑的間距項目內部按相應規范執行。對項目外部多層平行布置時,其正面間距不小于各自建筑高度的1/2之和,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于9米。側面間距不宜小于6米。(二)高層平行布置時,其正面最小間距按高層非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執行。垂直布置時,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且不小于20米。側面間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層非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建筑高度24-56米(含24米)56-80米(含56米)8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間距30米40米根據情況具體確定(三)不同高度等級的建筑平行布置時,項目內部
12、按相應規范執行,對外其正面最小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于13米。側面間距不宜小于9米。第十九條 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被遮擋建筑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間距規定執行。(二)被遮擋建筑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同時考慮視覺衛生因素。(三)被遮擋的居住建筑底部為非居住用房時,間距計算可扣除相應高度,但不應超過兩層。(四)多層建筑側面間距不宜小于8米,高層建筑側面間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層與高層側面間距不小于9米,新建高層住宅與其他建筑側面間距不小于 13 米,主居室側面開窗相對時,側面間距不應小于 20 米。(五)
13、項目內商業建筑與居住建筑的正面間距最低不小于 13 米且滿足日照要求,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最低不小于 9 米。(六)對環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要求:垃圾轉運站、熱交換站、煤氣調壓站、中水處理設施、公廁等公共設施獨立設置時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最低不小于10 米。第二十條 居住建筑進深大于 16 米以及非居住建筑進深大于20 米的,建筑進深每增加 1 米其側面間距即在原基礎上累加 1米,直至達到正面間距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場地,其日照標準和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新建建筑與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多層間距系數1.8
14、3。新建建筑與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室、中小學的教學樓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多層間距系數1.76。新建建筑與上述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低于與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標準。新建高層建筑北側為空地或城市道路的,標準日照遮擋線不得突破北地界 13.5 米或北側道路的北紅、綠線外 5 米。第二十二條 建筑間距應考慮自然地坪高差影響因素。第五章 建筑退讓地界的距離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建筑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多層居住建筑正面應按照間距標準的1/2退讓地界。多層非居住建筑正面按建筑高度的1/2退地界。高層建筑應按照間距標準的1/2退讓正面地界。
15、(二)多層建筑側面退地界不小于4米;高層側面退地界不小于6.5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側面退地界不小于10米。第二十四條 因場地條件、建筑布局等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達不到退地界規定要求,不影響公共利益且經相鄰權屬單位同意的,建設項目可適當減少退地界距離;涉及到現狀住宅的,還應當征求房屋產權人的同意。為合理利用土地和節約土地,同期建設的相鄰權屬單位,經協商同意,可以采取聯建方式,不再退讓地界。第二十五條 因現狀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規劃的相鄰建筑在滿足日照、退地界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與該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低于正常間距的0.7倍。第二十六條 居住建筑進深大于16米以及非居住建筑進深大于
16、20米的,其側面退地界距離建筑進深每增加 1 米其側面退地界在原基礎上增加 1米,直至達到正面退界。第二十七條 工業建筑退地界不小于5米。特殊建筑、復雜建筑,建筑退地界按相應規范、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地下建筑物退地界距離,其最小值為 5 米。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景觀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建筑高度均應滿足日照、建筑間距、消防安全等相關要求。住宅建筑高度控制還應綜合考慮節地、節能及居住的舒適性要求,最高不宜超過100米。現狀多層居住片區內部進行建設的,應考慮建筑間距、空間環境及天際輪廓線的連貫與過渡。建設高層住宅時,在有多層或小高層住宅過渡的前提下,可逐步提高建筑高度。第三十條 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飛
17、機場、氣象臺等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在文物保護建筑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對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筑實施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一條 總體城市設計確定的重要區域、主要干道、重要節點等特殊景觀區域和視線控制走廊,按城市設計要求進行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二條 沿路建筑空調器外機及附屬設施必須結合建筑造型統一隱蔽設置。第三十三條修建圍墻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影劇院、體育設施、圖書館、賓館、飯店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臨街面原則上不得修建圍墻,應當以花臺、綠化帶等建筑小品作為隔離帶或隔離墻;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高度
18、不得超過1.6米。(二)醫院、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居住區等需修建圍墻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過1.6米。(三)倉庫、水廠、宗教場所以及畜禽飼養場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閉式圍墻,但應當退出人行便道并進行美化處理,原則上不得超過2.2米。第三十四條 沿城鎮主要道路,不宜設置鍋爐房、廚房間、污水池等有礙城鎮景觀、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第三十五條新建多層、中高層住宅宜采用坡頂屋面,頂層不得設置開敞平臺,高層建筑應對頂部作重點設計。第七章 綠地率計算和配建停車位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設用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
19、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綠地中,作為景觀組成部分的小品、亭臺、曲廊、步道、小廣場等,可以一并計入綠地面積,但面積不宜大于綠地面積的30%。第三十七條 建設用地內應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中綠地面積,大于5 公頃的居住用地中集中綠地面積應不少于用地總面積的 5%。第三十八條 同一街區內的集中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綜合平衡。在符合整個街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可以不平均分布,并鼓勵沿城市道路布局。第三十九條 鼓勵建設綠蔭停車場,對于用地內采用樹陣植樹方式的停車場地,如均為喬木、樹距不大于6.0米,按樹陣面積80%計算綠地面積。嵌草鋪裝停車場按鋪裝面積的50%計算綠地面積。第
20、四十條 建設用地停車位需滿足下表要求。按規定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還應同時滿足交通影響評價的要求。建設項目配套停車位控制表建筑物類型計算單位機動車指標非機動車指標住宅商品房車位/戶0.82.0保障性住房、集體宿舍車位/100建筑面積0.43.0酒店賓館三星及以上酒店賓館車位/客房0.40.1三星及以下酒店賓館車位/客房0.30.1辦公行政辦公車位/100建筑面積1.20.4商務辦公15000座,館4000座)車位/100座位3.020小型體育場館(場15000座,館4000座)車位/100座位2.0學校中小學、幼兒園車位/100師生0.6中學80/小學20/幼兒園5中專、大專、職校3.080綜
21、合性大學4.080游覽場所旅游區、度假村車位/公頃占地面積-0.5城市公園車位/公頃占地面積4.00.2工業廠房車位/100建筑面積0.22.0倉儲車位/100建筑面積0.2交通樞紐汽車站車位/1千旅客(高峰日)1.54.0火車站2.04.0 第八章 容積率計算技術規定第四十一條 容積率概念和計算公式容積率是指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地上總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表達公式為:容積率=地上總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第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規則(一)建筑用地面積除包含建筑實際占地外,托幼、配套停車場及規劃非獨立占地的文化、體育、商業、衛生醫療、社區服務、養老助殘、物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
22、,可以計入建筑用地面積。(二)容積率按不同用地性質分別核算。住宅和商業辦公設施等在用地內混合建設的,須明確各類用地的用地范圍。各類用地的劃分原則上按各自間距的一半來確定。特殊情況無法按各自間距一半進行分割的,其用地界線距建筑物大墻不得小于 5 米。因垂直方向混合而無法劃分用地界線的,按不同性質建筑面積除以容積率指標核定用地面積。第四十三條 總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一)總建筑面積原則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計算,特殊情況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還應按以下規則執行:1、住宅面積計算應符合住宅設計范(GB 50096-2011),辦公、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超過5米,按2倍
23、計算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2、躍層式或低層住宅等當起居室(廳)層高在戶內通高時可按其實際面積計入容積率。辦公和商業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廊道凈寬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凈空高度不小于5.5米,且廊道內不設置商業設施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3、 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以室外地坪為基準)大于1.5米時,層高2.2米以上,該層按地上建筑面積計算并計入容積率。4、 建筑物凹陽臺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進深不大于 1.8 米的挑陽臺,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 計算建筑面積并
24、計入容積率,進深超出 1.8 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建筑物陽臺含各類形式陽臺、入戶花園等。5、建筑底層架空作為公共休閑、交通、綠化等公共用途,且沒有圍護結構、視線通透、空間開敞的,該層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6、沿城市道路建設的對外開放的獨立公廁、垃圾站等配套設施的建筑面積,可不納入容積率指標計算。7、工業、倉儲建筑物建筑面積按每滿4米計算一層計容面積,計入容積率。(二)工業、倉儲等用地的構筑物面積計入容積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圓形構筑物計算面積,應按實際投影面積計算。2、儲罐區計算面積,應按防火堤軸線或圍堰最外邊計算,未設防火堤的儲罐區,應按成組設備的最外邊緣計算。3、天橋、棧橋的計算面積,應按其外壁投影面積計算。 4、外管廊計算面積,架空敷設可按管架支柱間的軸線寬度加1.5m乘以管架長度計算;沿地敷設應按其寬度加1.0m乘以管線帶長度計算。5、工藝裝置計算面積,應按工藝裝置鋪砌界線計算。6、露天堆場計算面積,應按堆場實際地坪面積計算。7、露天設備計算面積,應按設備場地鋪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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