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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無內蒙古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章總總則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加強對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條工程中心是強化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載體。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強自治區工程化研究平臺建設,培養并聚集一批高素質的工程化技術帶頭人和技術骨干,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

2、帶動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技術進步。第第三三條條工程中心是依托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關法人單位組建的具有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能力的科技開發實體,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和“定期考評、動態調整、分類支持”的管理機制。第二章第二章機構與職責機構與職責第四條第四條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發展的相關政策,宏觀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無(二)編制工程中心總體組建規劃并組織實施。(三)批準工程中心的建立、調整和撤消。(四)組織工程中心的檢查、考核與評估、跟蹤管理等工作。第五條第五條自治區有關廳局、盟市科技管理部門是

3、工程中心的上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工程中心有關建設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二)負責本部門及本地區擬建工程中心的組織申報與推薦工作。(三)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做好對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四)協調落實工程中心建設所需經費及其它相關條件。第六條第六條依托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一)為工程中心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二)負責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三)對工程中心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廳做好評估和檢查工作。第七條第七條工程中心的任務是:(一)圍繞我區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立足企業,服務行業,通

4、過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無(二)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探索產學研結合協同創新模式,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三)通過成果輻射與擴散,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加快企業新產品開發,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促進新興產業形成和發展。(四)培養和引進一批高水平工程技術人員、科技領軍團隊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業領域具有高水平的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產業化基地。(五)建立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運行機制,全方位地開展國內與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第三章第三章申報與認定申報與認定第八條第八條凡申請認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5、(一)在自治區境內注冊一般 3 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二)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在自治區同行業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在區內外有一定影響;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設計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三)須擁有本行業技術水平高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和能夠承擔工程試驗的熟練技術工人,隊伍結構合理,具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無(四)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有應用于本專業領域的固定的研發場所。其中依托企業組建的,企業應已經建立有相應研究開發機構。(五)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

6、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其中,依托單位為企業的上年度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5000 萬元,其研究開發費用占上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六)產學研聯系密切,有良好的合作關系。第九條第九條自治區科技廳每年組織一次工程中心的組建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個專業領域只設立一個工程中心。一般情況下,工程中心年度申報通知于每年年初發布。具體程序如下:(一)依托單位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自治區科技廳。(二)自治區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經專家組初評、申報單位答辯和實地考察后,批復并正式啟動實施。授予“內蒙古自治區工程

7、技術研究中心”稱號,制作并懸掛統一牌匾。第四章第四章運行與管理運行與管理第十條第十條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工程中心獨立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業務。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立戶,可與依托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無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托單位應成為其科研后盾,并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撐等。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工程中心經費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單位投入為主。工程中心的經費主要來源于企業銷售收入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用,承接國家、地方研究開發項目所取得經費,通過面向市場為行業、企業提供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等。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工程中心實

8、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中心負責人應具有改革創新的精神,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熟悉和了解區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工程中心須設立專家技術委員會,一般為 715 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負責審議工程中心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重大事項。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構成。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隨時吸收和接納區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培養青年科技人員并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回國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工程中心應重視

9、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積極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工程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工程中心技術委員會論證,由依托單位書無面向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再報自治區科技廳批復。第五章第五章考核與評估考核與評估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工程中心實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工程中心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年度運行情況,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報自治區科技廳,無故不按要求上報材料的工程中心將被視為考核不合格。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工程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周期為 35年。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警告和撤銷五類。對評估結果問

10、題較多的工程中心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對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和放棄參加評估的工程中心撤消工程中心資格。第六章第六章支持與激勵支持與激勵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治區科技廳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加強能力建設。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工程中心固定科技人員符合自治區“草原英才”相關條件的,自治區科技廳優先推薦申報。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鼓勵工程中心將可開放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納入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工程中心優先、優惠使用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儀器設備。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廳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工程中心給予后補助支持。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自治區科技廳將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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