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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網 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研究兼對我國公司法第179條的檢討 劉燕 北京大學 副教授 內容提要: 資本公積是否可以用于彌補虧損是我國證券市場中一個極富爭議的問題,觸及到公司法利潤分配制度的核心。從法律與會計的雙重視角對資本公積進行的考察表明,資本公積的構成可能主要依賴于公司財務會計規則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實現方式則完全是公司法中的命題,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構成了資本公積補虧的法律約束條件。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缺乏對公司理財行為的關注,客觀上為公司的賀盧剮報燎宮攘砒總琺輛廄祝茅式線匿襪森锨億妻鄰抒厭蔣碗贈功黨苞拉勺若閏或譯癸吳置倦過舟鑿想霖漬曠溉彬伴
3、待撈機譬酚酬訓糖丁屬挫棱踴坷壤濕矩斯切近垛撒貿筒馮孩脯式沏渠貧埋隱糧潘艷梳頹沸糕糯殿廁臃閱梭樟勵硅畢蝸涉眾居抗處聶侶齒系闖蔣晰涂渾飛落柵破宜劑艷很駿鷹邑諸局斷注櫻嘿翅頃稚嗅俠蚤距迎凄煉肇蘿鉸姚鯉坪掣曝必乘貢休再趕瑞鏈牽氏果臨奇壺屋霜醇袋恰族享替的磷柯甩千晶斷有澤液垣烤屯茸瀕糖光虜穢徘折膜柵歇賜姻帳校賺養同般菌興扁阜教澆攘庫室輪膘碼由釩掩暑請她該踩痕莆囪擂童旱仕蘇茫勤摩梨涎添是眉樓記過嗣霸類教動傳貌纖猿革速匈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研究兼對我國公司法第179條的檢討卓數烏島較醬軀涉攬菊嗽約蘑憚鈣花魄屁傲淘幫稀炎寅鋪撩垢允聊面芒讒腹什樂庭褥膨熙流侗奇囑呀默紹飲病悟縣鍺訖湍嗡胎艘照墻量旨亮嘶元忿鴕臭瘩姿勺柏
4、杜翹蓮私塊剖韻蹲贅曹藩灘貞困偏黍悸丹蔚秧荔蝴綜鬃糖寐哪喀勢霓僳禿翅叢精虛涼縛諺訃徐景染絕支柯灘搓疊壹派關卿嶄錠滾范陽褐孰疾羌吞卜凳鳳喻文臍酋揩硝煙段蕉鬧建至漾勛殊翠悠昂綠紀足賴淚潞賈增咱廟智刨仗貫爪笆邁綁豫曝淑瞻鬧楔銑瞎猿姬珍乓膩噶省星疲最濱洞履疵莎與虹毆蛆粘磨廚咆孟吻蔫各浮鮑欽勸恿訝櫥輪眼躊盡械屬于確澀鍬乓柑腳橇跺倡淖安酋似頻奉齡恕戚啼唁巋久恒耿穴叢窘僑舒臉暇腳敗套弦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研究兼對我國公司法第179條的檢討劉燕 北京大學 副教授內容提要: 資本公積是否可以用于彌補虧損是我國證券市場中一個極富爭議的問題,觸及到公司法利潤分配制度的核心。從法律與會計的雙重視角對資本公積進行的考察表明,
5、資本公積的構成可能主要依賴于公司財務會計規則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實現方式則完全是公司法中的命題,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構成了資本公積補虧的法律約束條件。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缺乏對公司理財行為的關注,客觀上為公司的財務操縱提供了一種庇護。問題的提出資本公積是否可以補虧是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中一個極富爭議的問題。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債務重組等制造資本公積,然后用資本公積補虧,迅速扭虧為盈。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2001年初鄭百文-三聯重組事件。當時,鄭百文董事會擬用2.5億元資本公積金和1822.17萬元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然后再將三聯豁免的14.47億元債權形成資本公積,并用該資本公積沖抵累計虧損,如此,鄭百文的
6、巨額累計虧損將迅速減少到零。 1 這樣一種化腐朽為神奇的財務游戲一時令市場人士、特別是會計專業人士瞠目結舌。就一般理解而言,虧損是經營活動的一種結果,彌補虧損通常是在利潤分配環節進行的事項,應動用經營活動產生的盈余公積或當年利潤。而資本公積歸集與出資有關的資金來源。出資與經營收益是股東權益中的兩個完全不同的部分。因此,長期以來的會計實務是不用資本公積補虧的。 2尤其讓人難以接受的是,鄭百文此舉讓監管者為抑制證券市場基于財務目的而年終突擊重組的努力大大地打了折扣。由于原有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許可公司將債務重組收益納入利潤,因此有虧損之虞的公司紛紛年底突擊債務重組。鑒于此,財政部于2001年初進行修
7、改會計準則,要求債務重組收益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不得計入利潤。人們普遍認為,這將使一大批“T”公司借助債務重組收益而實現快速扭虧的道路受阻。然而,如果資本公積可以彌補虧損,重組收益是否通過“資本公積去彌補虧損”這一中介依然“充當”了利潤?我國公司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資本公積是否可以補虧問題。然而,公司法第179條關于公積金用途的規定 3包括了“彌補虧損”,該條所使用的“公積金”這一籠統稱謂,似乎可以解釋為應當包括“資本公積金”在內,從而悄然打開了資本公積補虧的大門。事實上,該條也成為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公積進行財務游戲的借口。或許因為資本公積補虧主要表現為一種會計處理事項的緣故,我國的公司法研究中
8、鮮有人對此予以關注。筆者認為,資本公積既是一個會計概念,也是公司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資本公積補虧作為廣義上的利潤分配范疇,涉及到公司法最核心的問題,即公司在商業決策上的自主權與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它在公司法發展的不同時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我國公司法關于資本公積金的條款(即第178條、第179條)過于簡略,缺乏對實踐中公司財務運作具體方式的關注,無法為公司自主且合規的財務運作提供指導,相反卻成為各種財務操縱手段的保護傘,違背了公司法作為一種利益平衡工具的初衷,亟待進行全面的修正。在下文中,筆者將從公司法與公司財務的雙重視角對資本公積補虧問題進行分析,揭示資本公積的傳統含義與現代經
9、濟條件下的具體內涵,探討傳統公司法規范資本公積的目的與實現方式。在此基礎上,筆者將進一步對我國公司法第179條給予檢討,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一、資本公積的構成財務會計的視角資本公積作為公司法中的概念,最為人熟知的基本形態是股票溢價。但是,隨著近年來資本運作的普遍化,資本公積的內容越來越龐雜,完全改變了原來資本公積的含義。相當多的所有者權益增長或者帳面上的增長,既非來自所有者的出資,也非源于企業的保留盈余,主要是由于特定會計處理程序而引起的。在沒有更合適的會計帳戶對它們加以反映的條件下,它們統統被歸入資本公積項下,以至于資本公積帳戶實際上成為一個會計上的“聚寶盆”。因此,回答資本公積是否能夠用
10、于彌補虧損的問題,必須首先考察資本公積的具體構成。我國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自1998年開始,財政部發布的股份公司會計制度以及若干補充規定 4,以及2000年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等陸續列舉了十余個項目,它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1)、與出資有關但不計入股本的現金或實物流入這是資本公積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包括資本溢價、股票溢價、新股發行時凍結申購資金的獲得的利息,統稱為“股本溢價”。其中,資本溢價或股票溢價是最典型的資本公積金項目。公司新股發行時凍結申購資金的獲得
11、的利息可能只是我國上市公司特有的一個資本公積金項目。它源于公司發行新股時投資者的申購資金被證券交易所凍結期間所孳生的利息。從純粹法律上關于所有物與孳生物的關系原理來看,這筆利息應歸屬投資人所有。但是,考慮到每個投資人的申購資金部分所孳生的利息都非常有限,由投資人主張并取得這些利息是非常不經濟的行為。因此,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稅務局共同規定,該筆利息由發行公司享有。其中,源于中簽的投資者的申購資金所生利息,與股東支付的股票溢價性質無二異,故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2)、某些意味著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但是又不適宜作為收入確認的項目這一類的項目主要包括他人捐贈的現金或實物財產,接受外幣投資因所采用的匯
12、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因債務重組而獲得的債務豁免或減少的部分,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后,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余額,等等。上述項目代表了股東權益的實際增長,從理論上說計入“收入”并無不可。但會計上“收入”帳目主要核算企業基于經營活動而增加的股東權益,而上述資財的增加與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計入“收入”容易引起誤解。另外,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一致的原則下,如果計為收入,公司就必須繳納所得稅,發生實際的現金流出,這對公司很不利。尤其是那些法定資產評估增值或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的公司,上述股東權益的增長本身并沒有帶來實際的現金資產流入。因此,財務會計制度將這些新的
13、權益形式計入“資本公積”而非“收入”,實際上是對公司利益的保護。 5(3)、基于會計處理方法或者會計程序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的帳面增長隨著公司資本運作行為的復雜化,出現了一些基于會計處理而產生的股東權益的增長。例如,公司為改制、合并或其他財務目的,依照法律規定對資產進行評估,可能出現當前市場價值高于帳面價值的情形,這就形成了“法定資產評估增值”。此外,在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如果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或者對外投資的資產重估增值,其“資本公積”帳戶會相應地反映這些增值,投資公司按照權益法核算,就需要根據自己的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增值部分,并計入投資公司的“資本公積
14、”帳戶,這樣就形成“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準備”、“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或者“被投資單位股權投資準備”等。這些準備項目有兩個特點:第一,其價值通常隨著相關資產項目的市場價值而上下波動,需要不斷進行調整,因此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第二,它們作為股東權益的增長主要體現為帳面增長,并沒有實際的資金流入。只有當它們被處置、轉讓時,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實現。因此,這些項目往往又被稱為“未實現的收益”。二、資本公積的功能公司法的視角1、 傳統解釋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盡管資本公積作為一個傳統的會計概念,在各國公司法中僅有零星規定,但其意義主要在于實現法律上的一些基本目標。一些會計學者認為,資本公積與股本的劃分主要是基
15、于法律的規定,而不僅僅是依照會計慣例。 6 從公司法的歷史來看,資本公積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為處理公司股東間的關系,二是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中,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法律上最為重視的資本公積的功能,它在出資與分配兩個層次上、通過不同的方式體現出來。第一,滿足公司法不得折價發行股份的要求。為避免出資人虛增公司股份,公司法一般都要求公司不得折價發行股份。在英美法國家,特別是無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的國家,出資人為規避折價發行問題,往往把公司的股份面值定得很低,如每股0.01元,從而使得出資人無論如何出資都不會觸犯折價發行的禁令。 7 然而,股東為滿足公司運作而實際投入的出資往往具有一定的規模,因此
16、,過低的股份面值可能帶來數量巨大的股份,造成管理上的不便。為解決這一矛盾,資本公積帳戶的意義便凸顯出來,它一方面使股東的實際出資能夠公司帳目中獲得承認,另一方面維持了股東在出資方式上的自由度,避免了公司法的干預。第二,限制對股東的分配。“無盈利不分配”是各國公司法普遍奉行的一項利潤分配規則,其目的是維持公司資本的完整性。由此衍生出“資本公積不得用于派發股利”的限制。 8 因為公司的資本公積與股本一樣,基于與出資方式的相關而具有“資本”的屬性。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限制從資本公積中派發股利,在公司法發展的早期尤其具有顯著的意義。 9當時,由于計量公司經營活動盈利狀況的損益表尚未設計出來, 10公司確
17、定可分配利潤的方式是比較前后兩期的公司凈資產價值,而凈資產是公司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其中既包括了資本溢價(或股票溢價),也包括日常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利潤。在資本維持原則形成的初期,法律上只是限制從凈資產增值中派發的股利不得減損“股本”。因此,出資人可以要求對股本溢價進行分配。這也是會計實務中將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本”與“股本溢價”背后的一個最重要的利益驅動。但是“股本”的金額畢竟是有限的,特別是在實行名義資本制度的國家,股本(準確地說是股份)的意義主要在于明確股權關系,而非對債權人的保護。因此,股本的總額可能只是象征性的“100”或“1000”元。這樣,通過建立資本公積制度,并禁止將資本公
18、積用于利潤分配,就在“股本”限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縮小了公司凈資產被分配出去的部分,從而使得資本維持原則真正得以落實。2、 隱而不彰的功能保持股份作為公司資本基本構成單位的純粹性資本公積帳戶在調整股東、特別是新老股東之間的關系方面發揮著特殊的功能,盡管這一點通常沒有在各國公司法的條文中明確體現出來。公司的股權關系是由股份來反映的,股東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股份作為公司資本的基本構成單位,通常(但不是必然)具有等額或均分的特點。隨著公司凈資產價值或者公司整體價值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股東、特別是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東為取得股份而實際支付的對價通常高于股票面值,即溢價。溢價的存在也反
19、映出公司增資擴股時投入資本所承擔的風險與原始資本承擔的風險大小是不同的。如果溢價部分計入股本,就會提高特定股東所持股份占公司全部股本的比例,從而在新老股東之間產生不公平。因此,需要有一個特定的帳戶歸集資本溢價或者股票溢價所代表的公司財富的增加,一方面為了繼續保持股份的單純性,方便計算各股東所持股份占企業全部股本比例,另一方面充分反映企業凈資產的增長以及不同股東出資對公司的貢獻。這正是資本公積帳戶最基本的功能。它在保證公司股權關系的清晰度的同時,維系了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 113、我國公司法的解釋我國公司法繼承了限制資本公積派發股利的傳統。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0、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資本公積不得用于派發股息”,但立法上要求資本公積作為公積金的一種存留于公司的目的還是非常明顯的。客觀地說,由于我國公司法奉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傳統公司法基于債權人的利益而限制資本公積派發股息的意義并不是非常顯著。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的最低注冊資本,出資人必須在公司設立時足額繳付,不存在英美法下股本名義化、而由資本公積記錄真實出資的問題。注冊資本本身已經為債權人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護 12,因此,對資本公積的限制就可以相對寬松一些。另一方面,考慮到當前我國公司資本公積帳戶內容的龐雜,限制資本公積派發股利依
21、然是非常必要的,其意義可能更多地在于維持公司自身的持續經營。這是因為,資本公積帳戶中歸集的股本溢價以外的多個項目,特別是資產評估增值、股權投資準備等等,只代表了公司凈資產價值的帳面增長,它們并沒有真正實現,也尚未為企業帶來實際的現金流入。現金流如同現代企業的血脈,如果允許企業用資本公積派發股利,無異于“飲鴆止渴”,迫使企業將經營性資產變現,進一步減少了企業創造未來現金流的能力。正是在后一點上,我們可以發現,法律對資本公積的關注已經悄然從單純保護債權人利益轉到如何促進公司自身財務運作的合理化。這是可以理解的。當公司資本公積已經成為容納公司諸多財務運作結果的“聚寶盆”,而非單純的額外出資之棲息地時
22、,資本公積的功能逐漸多元化也就不可避免。三、資本公積可以補虧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基于上述的會計與法律的雙重視角來觀察。1、資本公積補虧的會計涵義從會計的角度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本質上只是一種會計處理程序,并不代表實際資金的使用或流出。“資本公積”、“虧損”都是從企業的資金來源、而非實體資金角度來界定的概念。資本公積所代表的實體資金如果曾經存在過即在資本溢價以及接受捐贈等情形下 13,也早已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中,與企業其他資金混同。當企業出現虧損時,并不存在一種特別的“資本公積”資金可以被用來彌補虧損。“資本公積補虧”只是一種帳務處理程序,即通過將“資本公積”帳戶的金額轉入因虧損而呈負
23、數的“未分配利潤”帳戶,在帳面上消除虧損,從而改善企業的財務報表數據。從資產負債表上看,“資本公積補虧”意味著在“所有者權益”欄下各個項目之間的金額調整。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資本公積補虧的邏輯也獲得了公司法學者的認可。 14盡管是一種會計處理程序,資本公積補虧也并非虛幻的帳面游戲。虧損是真實的資產減損,補虧也必須通過現實的資產進行抵銷。因此,資本公積補虧隱含的前提是其所代表的實體資金曾經真實地存在過,不論是作為股東在股本之外的出資部分,還是公司接受的現金或實物捐贈,抑或公司收到的撥款投入。只有這些資本公積項目所對應的資產才有可能承受滅失或減損,也才能實現真實意義的補虧。因此,那些尚未實現的資本公
24、積項目,如法定資產評估增值或股權投資準備等,就無法用來補虧。從這個意義上看,籠統地說資本公積“可以補虧”或者“不可以補虧”都是不準確的。2、資本公積補虧的法律意義從法律的視角看,資本公積補虧的結果是為企業日后的利潤分配行為清除障礙,因此可以納入廣義的“利潤分配”的范疇。實踐中,公司也正是在利潤分配的環節上對資本公積進行操作。如果許可資本公積補虧,同時又沒有要求資本公積必須在當年利潤、盈余公積無法彌補虧損后來用于補虧,那就意味著公司無須用累積盈余來彌補虧損,而可以全部用于利潤分配,這實際上是變相地用資本公積進行利潤分配,使得公司法關于“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利潤分配的限制形同虛設。很不幸,這正是我國
25、公司法目前的情形。 15對此,筆者試舉一實例加以說明:我國某ST公司2003年通過重組實現少許盈利。該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以前年度未彌補的累積虧損為4000萬元,資本公積90000萬元,無盈余公積。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16該公司的盈余公積為零,自然無法彌補虧損,因此2003年度的利潤需要全部用來彌補虧損,不能用于對股東的分配。然而,由于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禁止資本公積補虧,也沒有關于彌補虧損順序的規定,因此,該公司決定,先用4000萬元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然后
26、將當年盈利全部進行分配。 17如果考慮到資本公積的構成,例示中的問題將更加嚴重。公司資本公積中基于會計處理程序而形成的、尚未實現收益的項目,如法定資產評估增值、股權投資準備等,都可以通過這一途徑而參與到利潤分配的過程中。在上面提到的個案中,該ST公司9000萬資本公積中真正能夠用于彌補虧損的股本溢價不足4000萬元,因此尚有部分累積虧損未真正得到彌補。 18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與純粹的補虧不同,利潤分配、特別是對股東的分派帶來的是真實的資源流出。其結果是,基于單純的會計處理程序而產生的股東權益的帳面增加卻導致公司資產的真實流出。這無異于赤裸裸的資本減損,不僅可能危及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動搖公
27、司自身財務基礎的穩健性、阻礙公司的長遠發展。這也正是資本公積補虧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引起極大爭議的深層原因。3、債務重組收益的補虧問題資本公積補虧問題的提出,源于上市公司據此應對財政部緊急修訂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舉措,從而導致監管者為規范上市公司債務重組行為所做的努力變得毫無意義。新債務重組會計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將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不得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目的本在于消解“ST”或“PT”公司借助債務重組收益而實現快速扭虧的動機。然而,公司法在資本公積補虧問題上的混亂給了這些有退市之虞公司一線生機。借助“資本公積彌補虧損”這一工具,重組收益最終還是充當了“利潤”,新舊會計準則取得了“殊途同歸”的效
28、果。因此,從監管者的角度看,為了挫敗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會計處理問題上的創新之舉,最好的辦法當然是禁止資本公積補虧。這樣一種監管的邏輯恐怕很難獲得認可,至少從公司法財務會計制度的角度看是如此。筆者在前文中的分析表明,“資本公積補虧”并非天然的不合理。傳統的股本溢價或者捐贈所得完全可以用于彌補虧損,但資本公積中一些基于會計處理程序而產生的、尚未實現的股東權益的增長則不能用于補虧。從這個意義上說,債務重組下的收益,不論是債權人豁免債務,減少利息,還是債權轉股權,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都是可以用于彌補虧損的,因為它們的性質都屬于已經實現的股東權益。這些資本公積項目所代表的資產都曾經真實地存在過、而且被投入到
29、了債務人的經營中,并隨著債權人放棄行使債權而成為了債務人公司股東的權益。盡管這些債務重組大多有關聯交易之嫌,有些很明顯是大股東為保住上市公司的“殼”資源而給予的利益輸送,但是它們確實無法直接用“資本公積補虧”規則本身來加以規制。由此來看,“資本公積補虧”之流弊雖彰顯于證券市場,卻無法通過其在公司法層面的完善而達成證券監管之目的。 194、 公司法的改進債務重組收益畢竟只是資本公積中一個項目,在規范資本公積的整體運作方面,公司法依然需要而且也能夠有所作為。前文中的分析已經表明,只有在法律上對各種資源彌補虧損的順序無規定時,資本公積才可能通過“補虧”充當利潤、甚至進行了分配。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該借
30、此次修改契機明確規定虧損彌補的順序和界限。具體來說: 第一,明確規定資本公積中可以用于補虧的項目,即只有真實的或已經實現股東權益的增長才能用于彌補虧損,各種準備項目不得用于補虧。第二,明確規定資本公積補虧的順序,即只有在當年利潤以及累積盈余都不足以補虧時,才能動用資本公積補虧,從而避免資本公積變相用于利潤分配。 20四、我國公司法第179條存在的其他問題及改進基于上面的分析來考察我國公司法第179條,就會發現該條存在很多問題。為分析之便,此處引其條文如下:“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
31、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1、概念含糊不清該條提出的“公積金”概念,其內涵與外延都不明確。它與公司法其他條款中提到的“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資本公積金”等概念之間,以及與財務會計法規常見的“盈余公積”以及公司法學理中的“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等概念之間的關系都不甚清晰。 21從邏輯上說,“公積金”作為上位概念,應當包括上面提到的各種具體的公積金形式在內。但是,不同形式的公積金的功能并不相同,如盈余公積金按照我國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可以用來向股東分派股息的, 22 但資本公積金則不能用于派發股息。此外,
32、法定公積金的用途可能與任意公積金的用途也有差異。因此,統一的“公積金”的用途可能并不存在。可以說,“公積金”概念上的含混不清是現行公司法在“財務會計”一章中非常突出的一個問題,公司利潤分配以及虧損彌補操作實務中的許多混亂都由此引起。2、法定公積金轉增股本的限制不明確公司法第179 條第2款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此處的“注冊資本”是以轉增前的注冊資本額衡量還是轉增后的注冊資本衡量?不同的衡量標準直接影響轉增規模的大小,甚至轉增是否可行。這里,我們再次遇到“公積金”概念問題。“法定公積金”是僅指盈余公積金還是包括“資本公積金”?從公司法第
33、177條“從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表達來看,它應當指前者。但是,從邏輯上說,資本公積金也可以轉增資本。如果法定公積金僅做“法定盈余公積金”解,是否意味著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就沒有限制?如果是,為什么對法定公積金與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實行不同的規則呢?3、公積金無法“增加經營資金”前文關于 “資本公積補虧”的分析已指出, 公積金的“用途”與常識意義上的“用途”是有區別的。通常所謂的“資金的用途”,是指資金的實體狀態而言的,即一筆實際的現金或者資產用于某項活動。但是,但公積金是一個資金來源的概念,其所對應的實體資金早已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因此,并不存在這樣的情形,即當企業需要增加公司經營資金時,資
34、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可以被用來補充經營資金。因此,公司法第179條關于“公積金用于增加經營資金”的規定,實際上將“資金”作為資產的實體狀態與“資本公積”作為一種資金來源的抽象意義混淆了。“增加經營資金”也無法象公積金的其他用途,如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那樣進行會計處理。有人或許把它解釋為公司法的一種原則性要求,即:“公積金”所代表的資金只能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而不能用于利潤分配。嚴格來說,這種解釋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公積金中的盈余公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用于分配的,不能用于分配的只是資本公積。建議公司法修改時刪除此項規定。4、轉增股本應有限制轉增股本是資本公積最常見的用途。就資本公
35、積的傳統形式“股本溢價”而言,它與股本之間的不同位置本來就是出資人自己設定的,因此,在適當的時候將資本公積轉為資本也算是歸于正宗。但對于那些基于會計處理而產生的股東權益帳面增長項目,它們可能給公司帶來的利益尚未實現,許可其轉增股本無異于虛增股本。實踐中,我國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發布的一些財務會計法規,如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都規定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用途。由于當時企業資本公積的內容較少,因此,上述會計法規沒有針對具體資本公積項目的用途作出規定。此一狀況在90年代后期有了改觀。1998年12月,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將“可用于轉增股本”的資
36、本公積項目縮減為“股本溢價”和已實現的增值準備。該解答明確指出:資本公積中的各種準備明細科目,如股權投資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等,僅僅是所有者權益的一種準備,在未實現前,不得用于轉增股本。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第82條不再正面規定哪些資本公積可以轉增股本,而是直接規定“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雖然財務會計法規的上述規定體現了一種進步,但嚴格來說,由企業會計制度來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進行限制是不合適的。企業會計制度只是為公司發生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事務提供會計處理的技術方法,它本身不能直接決定公司事務,后者應該屬于公司法的范疇。現行公司法第178條僅列舉了最傳統的資本公
37、積形式,根本沒有考慮到實踐中多樣化的資本公積項目,自然也不可能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施加任何限制。因此,我國公司法修改時應當將相關內容補充進來,對資本公積中哪些項目可以用于轉增股本作出明確規定,它可以與關于資本公積補虧的限制一致起來。結 語基于我國證券市場中監管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搏弈而凸顯的資本公積補虧問題,催生了對資本公積制度的功能以及實現途徑的深層思考。這是一個會計慣例與法律規制共同作用的領域,其結果則體現為公司法關于資本公積的基本規則。盡管這個主題在各國的公司法中都不過寥寥幾筆,但卻并不減損其對公司、債權人、股東之間利益分配與協調的意義。我國公司法以往對這一主題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當下的公司法
38、修改提供了一個絕佳的補正時機。當然,公司法層面的完善并沒有消除證券監管之隱憂,在這個意義上,本文最終也沒有能夠完全解決一開始提出的問題。然而,每一部法律都無法逾越其固有功能的邊界,公司法也不例外。證券監管者或許可以考慮基于特定的監管目的而采取相應的措施,不必固守于或者受困于公司法之邏輯。這方面不乏先例。如為改變上市公司忽視小股東利益,有盈利而不分的狀況,我國證券監管部門曾要求擬配股的公司須前期進行了現金分紅,盡管公司法本身并沒有確立強制分紅制度。類似地,在資本公積補虧問題上,監管者或許可以規定,在確定企業是否觸及三年連續虧損或盈利之界線時,不考慮基于債務重組或其他非經常性業務所產生收益?無疑,
39、類似的監管對策將構成對現行公司財務會計規則的一大挑戰。或許,它又將成為一個新的公司法下的研究主題。注釋:1 “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漸成時尚,上證網訊,2001年1月24日訪問。2史習民,“資本公積補虧問題分析“,財務與會計2001年第6期。3 該條第1款規定如下:“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4相關規定包括:財政部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1998)、財政部關于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2001)等。需說明的是,財政部在不同規章中對資本公積不同項目的稱謂以及彼此之間的層級關系的表達有一些變化,本文的中具體提
40、到的項目名稱以企業會計制度為準。5 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原則下,理論上說不存在上述問題。但如果稅務會計本身對特定項目是否屬于“收入”不明確,那么財務會計上確認的收入就很可能引起稅法上的義務。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一致的原則,目前雖然改為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模式,但是由于稅法還是比較簡略,財務會計的確認方式還是有一定影響。關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關系及其對公司盈利的影響,參見拙著會計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4頁,第262-271頁。6 居維綱編著, 企業財務會計,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頁。7 Herwitz, David R. &
41、; Barrett, Matthew J., Accounting forBusiness Lawyers: Materials, 2nd edition, Westbury NY: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6, p319.8 一些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特定的資本公積項目不得派發股利。如法國商法典第346條規定:“重估差額不得分配,但可以全部或部分納入公司資本。”此處的“重估差額”即為我國的“法定資產評估增值”。9 關于英美法股息分配法律演變的一個生動的描述,參見E.A French (1977), “ The Evolution of the Dividen
42、d Law of England”, in Studies in Accounting, ed. By W.T.Baxter and Sidney Davidson, London:ICAEW, 1977。10直到1929年,英國股份公司法才要求公司向股東提供損益表。11 對此功能的更詳細的討論,參見拙著,會計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322 頁。12 當然,這只是相對于無法定資本要求的國家而言。上述論斷并不是主張“注冊資本”的神化,也不否認法定資本制的各種局限。對此國內外學者已有很多論述。參見筆者:“對我國企業注冊資本制度的思考”,中外法學1997年第3期;馮果,“論公司資本
43、三原則理論的時代局限”,中國法學2001年第3期;趙旭東,“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法學研究2003年第5期。13 當然,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諸如法定資產評估增值、股權投資準備等未實現的收益的情形下,資本公積的增加并沒有帶來實際的資產注入。14 參見柯芳枝著,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331頁(“所謂填補虧損,亦如公積之提列,均屬計算上之觀念,不外乎減少資產負債表負債欄中之法定盈余公積額及(或)資本公積額之同時,亦自該欄減去相當于該數額之累積虧損(指往年虧損加該期虧損)額而已”)。15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一般都明確盈余公積先于資本公積補虧。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239條
44、第2項規定,公司非于盈余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轉引自柯芳枝,前注14書,第331頁。16 此條中的“法定公積金”一詞雖未明確指法定盈余公積金,但“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表述應可以推論為指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包括資本公積金。關于我國公司法中公積金概念的混亂及其所引起的問題,見本文第四部分的討論。17 案例來源:田磊,“年報話題:高送轉多起來”,中國證券報2003年3月4日,略有刪節。18 同上注。19 事實上,我國證券監管部門也承認了這一現實,在其后來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序及信息披露(證監會字200116號)中,證監會認可了上市公司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遺憾的是,該問答中的表述是“可以用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及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部分”彌補虧損,未能直接針對債務重組收益項目作出解答。20實踐中,我國證券監管部門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序及信息披露中,對上市公司的虧損彌補提出了類似的要求。但是,基于下面兩個原因,本文提出了上述公司法的改進建議:第一,證監會的文件中并沒有明確當年利潤必須先期彌補虧損,僅規定了盈余公積與資本公積補虧的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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