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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我要評論】【日期:2010-11-02|閱讀次數: 4502】 【選擇字號:大 中 小】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 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江蘇省中小學學籍管理 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制度。第一部分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制度一、管理權限與職責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 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

2、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本規定 辦理入籍手續。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 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二、新生入學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 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 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后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 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

3、校就讀為止。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 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 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1. 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 7 月底前, 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以下簡稱"監護人 " ) 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2. 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 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 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

4、齡子女在本施 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3. 農村鄉 (鎮) 公辦初中新生入學。 農村鄉 (鎮) 中心小學每年七月, 將全鄉 (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 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 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 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 經核查后發放入學通知書。 學生

5、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 校報到。5. 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 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6.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7. 小學、 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 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 報告當地政府 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8.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 19 位:第 1-6 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 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 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 位

6、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 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 16-19 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9. 適齡兒童、 少年, 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 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 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10.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 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11. 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 月 15 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地的學生名單。

7、 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 收到名單即予備案。12. 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后的戶口簿及復印件, 學校更改備案后在規定時間 ( 小學、 初中在升學報名前) 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13.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14. 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三、轉學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第十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轉學

8、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后, 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流程一: 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 住房 證明等原件。流程二: 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 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 并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流程三: 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 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轉學證明。流程四: 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連同學生登記表交到轉入 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說明:1.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

9、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 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 并由學校提供同意 轉入證明。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四、借讀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 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 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后方可外出借讀, 任何學校不得接 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

10、請。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流程三: 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 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 借讀證明。流程四: 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 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 讀。說明:1. 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2. 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于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3. 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 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 現役軍人 ( 含武警 ) ,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4.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 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 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5. 借讀學生的學

11、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 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 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6. 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 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 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 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五、休學和復學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 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 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 也不得中

12、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 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2、住院病歷(原件)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流程二: 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

13、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說明:1.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2. 休學期, 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 出國的自批準之 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

14、校上學。3. 休學期滿, 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 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4.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六、留級和跳級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 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 級。 小學、 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 行政部門備案。七、畢業和修業第二十三條學

15、生修業期滿, 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 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 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 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 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并經電子認證后生效。八、升學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1 .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

16、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2 .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 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 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 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 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九、獎勵和處分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1.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

17、和優秀學生干部。2.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 勞動教養的學生, 服刑、 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3.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 進步顯著, 確實改正了錯誤, 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4.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

18、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5.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6.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十、其他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 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 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 (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一、管理權限與職責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

19、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 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 學籍號為 14 位:第 1-2 位表示年份,第3-6 表示市編碼,第7-8 表示縣編碼,第 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 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 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 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 高考報名、 發放畢 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二、新生入學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 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 招生學校依據市教

20、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第五條 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 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 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三、轉學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 家庭搬遷 (戶籍變更) 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流程一: 學生

21、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 住房證明等原件。流程二: 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 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 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流程三: 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 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流程四: 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 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 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說明:1

22、. 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 學生登記表 。 轉入我省的, 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四、借讀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 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 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 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 確需借讀, 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 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 烈士、 華僑、 歸僑、 港澳同胞、臺灣同胞、 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

23、準予借讀。 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 須 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 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 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并加蓋公章, 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 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 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 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 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

24、的高考報名。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 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 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說明:1 .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2 . 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 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 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

25、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五、休學和復學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 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 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推 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第十九條休學期滿, 經批準復學后, 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 出 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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