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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護士條例總總 則則n立法的宗旨立法的宗旨(第一條)(第一條)n護士的定義護士的定義(第二條)(第二條)n護理基本權利的概括描述護理基本權利的概括描述(第三條)(第三條)n各級政府與衛生主管部門在護理管理上的職責各級政府與衛生主管部門在護理管理上的職責(第四至六條)(第四至六條)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護士條例職業注冊職業注冊n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護士執業注冊條件(第七條)(第七條)n執業注冊相關的工作程序執業注冊相關的工作程序(第八至十條)(第八至十條)n建立護士執業記錄建立護士執業記錄(第十一條)(第十一條)護士條例解讀

2、護士條例護士條例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n權權 利利(第十二條至十五條)(第十二條至十五條)n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社會保險n職業衛生防護、醫療保健職業衛生防護、醫療保健n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n參加專業培訓、學術研究交流與學術團體活動參加專業培訓、學術研究交流與學術團體活動n獲得診療、護理相關信息與履行護理職責獲得診療、護理相關信息與履行護理職責n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護士條例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n義務義務(第十六條至十九條)(第十六條至十九條)n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遵守

3、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n診療與搶救配合相關義務診療與搶救配合相關義務n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n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護士條例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n依據國家規定標準配備護士依據國家規定標準配備護士(第二十條)(第二十條)n保障護士合法權益保障護士合法權益(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n加強護士管理加強護士管理(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護士條例法律責任法律責任n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4、三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三十三條)n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二條)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護士條例附附 則則n換領護士職業證書換領護士職業證書(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n三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三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n執行時間:執行時間:2008年年5月月12日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解讀護士條例引發的思考解讀護士條例引發的思考現存主要現存主要問題與對策問題與對策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解決護士數量不足解決護士數量不足n增加護士配備數量增加護士配備

5、數量n穩定護士隊伍穩定護士隊伍執業雙向選擇執業雙向選擇護士條例解讀解決護士數量不足解決護士數量不足n增加護士配備數量增加護士配備數量n穩定護士隊伍穩定護士隊伍護士條例解讀2008年護士增加數量年護士增加數量 2009年護士增加數量年護士增加數量 2010年護士增加數量年護士增加數量護士配備落實護士配備落實時時 間間 增加護士人數的速度控制增加護士人數的速度控制 各醫療機構配備的標準掌握各醫療機構配備的標準掌握 解決護士在編不在崗問題解決護士在編不在崗問題護士條例解讀解決護士數量不足解決護士數量不足n增加護士配備數量增加護士配備數量n穩定護士隊伍穩定護士隊伍護士條例解讀解決護士數量不足解決護士數

6、量不足n增加護士配備數量增加護士配備數量n穩定護士隊伍穩定護士隊伍護士條例解讀影響護理隊伍穩定的因素影響護理隊伍穩定的因素n社會因素社會因素n收入水平、福利待遇、保險與社會評價收入水平、福利待遇、保險與社會評價n工作環境、工作強度、人際關系工作環境、工作強度、人際關系n個人因素個人因素n健康狀況健康狀況n認知狀況認知狀況n家庭因素家庭因素護士條例解讀工作積極性護士離職率護士隊伍穩定工資(同工同酬)工資(同工同酬)待遇(福利、保險等)待遇(福利、保險等)個人發展(職稱、職務、學習等)個人發展(職稱、職務、學習等)壓力(工作、學習、生活等)壓力(工作、學習、生活等)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綜合

7、素質護士綜合素質n思想道德素質思想道德素質n業務素質業務素質l專業知識專業知識l專業技能專業技能l專業能力專業能力n文化素質文化素質n心理素質心理素質n身體素質身體素質護士條例解讀提高護士綜合素質提高護士綜合素質n學歷教育學歷教育n非學歷教育(繼續教育)非學歷教育(繼續教育)n崗前培訓崗前培訓n崗位培訓崗位培訓n專科培訓專科培訓護士條例解讀護士合法權益的維護護士合法權益的維護n工工 資資n福福 利利 待待 遇遇n工工 作作 強強 度度n衛衛 生生 防防 護護n保保 險險n津津 貼貼 補補 助助n培培 訓訓n人人 身身 安安 全全n護士條例解讀提高護士的社會地位提高護士的社會地位n社會宣傳社會宣

8、傳了解護理工作了解護理工作理解護士理解護士尊重護士尊重護士n提高學歷層次提高學歷層次護士條例解讀提高護士的社會地位提高護士的社會地位n社會宣傳社會宣傳了解護理工作了解護理工作理解護士理解護士尊重護士尊重護士n提高學歷層次提高學歷層次n對社會的貢獻(獎勵與表彰)對社會的貢獻(獎勵與表彰)n社會的回報(提高工資、待遇)社會的回報(提高工資、待遇)n服務社會的條件(工作環境)服務社會的條件(工作環境)n自我價值實現(學習、晉升)自我價值實現(學習、晉升)羨慕護士職業羨慕護士職業護士條例解讀照照 顧顧醫護人員在臨床醫學領域的不同功能醫護人員在臨床醫學領域的不同功能 治治 療療護護 士士醫醫 師師次要功

9、能次要功能主要功能主要功能主主“治治”,研究,研究“病情病情”主主“養養”,研究,研究“人人”護士條例解讀臨床護士主要功能臨床護士主要功能-照顧照顧n醫學照顧角色醫學照顧角色治療實施者(醫生的合作者)治療實施者(醫生的合作者)健康教育者健康教育者健康咨詢者健康咨詢者感染控制者感染控制者心理護理者心理護理者病情監護者病情監護者n生活照顧角色生活照顧角色護士條例解讀新型護患關系的建立新型護患關系的建立n對服務對象的理解對服務對象的理解n從生理需求、心理需求與社會需求從生理需求、心理需求與社會需求n從護理專業價值觀的高度從護理專業價值觀的高度n護患關系護患關系伙伴關系伙伴關系護士條例解讀解讀護士條例

10、引發的思考解讀護士條例引發的思考現存主要現存主要問題與對策問題與對策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護士條例解讀第一條第一條n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制定本條例。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條第二條n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術人員。 護士條例解讀

11、第三條第三條n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n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護士條例解讀第四條第四條n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有關部門以及鄉( (鎮鎮) )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n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2、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構工作。護士條例解讀第五條第五條n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理工作。n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護士條例解讀第六條第六條n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

13、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部門制定。n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護士條例解讀第七條第七條n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

14、證書。n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 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綜合醫院完成8 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3.3.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

15、業資格考試;4.4.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n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 3年內提出;逾期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1 1項、第項、第2 2項和第項和第4 4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 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并考核合格。n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護

16、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護士條例解讀第八條第八條n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起20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說明理由。n

17、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 5年。年。 護士條例解讀第九條第九條n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 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8、衛生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主管部門通報。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條第十條n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收到申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延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 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19、。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n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執業注冊情形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執業注冊情形的,原注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其執的,原注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其執業注冊。業注冊。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一條第十一條n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n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

20、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情況等內容。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n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護士福利等待遇

21、。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三條第十三條n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四條第十四條n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護士有按照國家

22、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五條第十五條n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見和建議。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六條第十六條n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

23、療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技術規范的規定。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七條第十七條n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n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

24、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八條第十八條n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者的隱私。 護士條例解讀第十九條第十九條n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護士條

25、例解讀第二十條第二十條n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n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1.1.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2.2.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的護士;3.3.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

26、的護士。n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n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n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

27、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護士的合法權益。n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津貼。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n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并保證護士接受培訓。培訓計劃,并保證護士接受培訓。n護士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護士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

28、,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n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規定,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 (兼兼) )職人員負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責護理管理工作。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n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n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的,其所在醫

29、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做出處理,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做出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n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n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

30、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 6個月以上個月以上1 1年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嚴重的,還

31、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予處分:1.1.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2.2.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護士條例解讀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n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

32、規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予處分:1.1.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2.2.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納社會保險費用的;3.3.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未

33、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醫療保健措施的;4.4.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護士條例解讀第三十條第三十條n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給予警告:1.1.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2.2.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 護士條例解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n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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